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暴動罪 Riot
#11
【旺角騷亂】10男女被控暴動罪 下月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5/56653184
中國好呻吟
Reply
#12
【旺角騷亂】於現場持玻璃樽或掟磚 兩被告暴動罪判監三年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7/57051719
Reply
#13
辯方指暴動罪須有共同目的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20199715

【旺角騷亂案】
【本報訊】去年旺角騷亂9男被控暴動、襲警等罪一案,昨繼續結案陳詞。第三被告鍾志華的代表大律師陳詞,認為暴動罪有集體行事性質,定罪元素須包括「共同目的」。
法官質疑說法不合邏輯及「唔make sense(不合常理)」,若不同被告聲稱參與的目的不同,「咁咪所有暴動罪都唔會成立?」
法官假設3人一同掟磚後,分別解釋因為貪玩、爭取全民普選及不喜歡警察,應如何定奪?大律師認為不構成參與暴動,被法官質疑「一個講東、一個講西,咪全部(被告)都冇罪囉」。大律師澄清,要考慮的非背後動機,而是作出行為時有否傷害警員、衝破防線等共同目的。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901/16

[ 本帖最後由 Anonymous 於 2017-10-30 19:35 編輯 ]
Reply
#14
【暴動案】拆解梁天琦4項控罪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26718614

首被告梁天琦
●共被控4罪,為眾被告中最多,包括煽惑暴動暴動及襲警,早於審訊前已承認襲警罪。
●一項煽惑暴動:
  指梁與黃台仰一同煽惑他人參與,挑撥人群與警方衝突,但黃於案件開審前已棄保潛逃。雖然梁整晚發言次數比黃台仰少,惟控方指兩人目標理念一致,黃的一言一行均應「入埋梁天琦數」
●黃台仰多次手持大聲公發言煽動群眾對抗警察,例如「如果你哋要玩嘅話,我哋香港人,同我哋本土民主前線一定同你玩大佢!你有能力就拉晒呢度所有人!」並罵警察「垃圾!我哋一定唔會退讓!」最終黃於2月9日凌晏1時多大叫「3﹑2﹑1!去」,控方指稱黃指揮人群向前衝擊警察。
●梁天琦曾用大聲公呼籲市民留低:「如果你哋可以接受我哋呢個城市有一班城管、公安可以隨時趕走人嘅話,你哋就唔係香港人!你唔屬於呢個城市!如果你係香港人就留喺度,保護返呢個城市同文化,唔願屈服嘅話就留喺度!我哋本土民主前線會一直留喺度!」並表示將會舉辦一個少過30人參與的選舉遊行,無需警方批准,之後帶頭衝擊警方。
●兩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
●指梁天琦分別在旺角砵蘭街及亞皆老街連同他人一同參與暴動,破壞社會安寧,梁先帶頭在砵蘭街衝擊警方防線,及後再與人群在亞皆老街向交通警投擲玻璃樽和垃圾桶等雜物,有新聞片段拍攝到梁用膠桶及木製卡板襲擊警長文錦璣和踢文。

次被告李諾文
●一項暴動罪:
●指李於砵蘭街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他站在人群前方,附和梁天琦及黃台仰辱罵警察,大叫「收皮啦」﹑「聽唔聽到呀?戇Χ仔」及「玩大佢」,及後與梁等人一同衝擊警方防線。

第三被告盧建民
●一項暴動罪:
●指李於砵蘭街11度向警方投擲雜物,期間有警員認得盧,一度警告他「唔好再掟」。盧後來與人群走到彌敦道,未有聽警方勸告返回行人路。

第四被告林傲軒
●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暴動罪:
●當晚警方推出高台後,林先與人群一同指罵警察;後來警民對峙,林走上前線衝擊警方防線,並拿起雜物掟向警察。

第五被告林倫慶
●三項暴動罪:
●範圍牽涉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控方指他當晚先在亞皆老街向交通警掟雜物,之後於山東街最少4次向警察掟磚,至清晨現身花園街,被警方拍到他用磚頭敲打鐵柱,再用磚頭掟向警方。
●林於事發後一個月才被捕,因電影、有兩名兒子當差的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葉志成稱早於案發前半年前在動漫展見過林,之後從Facebook有關暴動事發時的截圖認出林參與其中,向警方舉報,林承認有讚好Facebook專頁「向香港警察致敬」。
Reply
#15
梁天琦暴動罪成判監六年
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D%E5%B9%B4

【暴動罪判刑】八院校學生會代表同斥港共政府無恥 促檢討《公安條例》 (16:31)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8791664635

前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涉及暴動及襲警罪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被判囚6年;同案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及黃家駒,則分別判囚7年及3年半。八間大專院校學生會代表聯合聲明,認為政府判刑過為苛刻,法例界線模糊,促請檢討現行法例。

這八間院校學生會代表分別為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恒生管理學院學生會、香港樹仁大學學生會臨時行政小組、香港珠海學院學生會、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香港大學學生會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聲明稱,大專學界對抗爭者的遭遇表示痛心,同時譴責港共政府無恥之舉,「以暴動罪起訴抗爭者,清算異己」。

聲明指出,香港法例變得因陋守舊,《公安條例》無清晰界定暴動罪中的「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會」和「暴動」的定義亦無明確分野,但兩者的量刑標準卻差天共地。聲明又指,聯合國曾兩度批評,現時《公安條例》未能為市民集會自由提供足夠保障,但香港至今仍然故步自封,促請當局檢討現行法例,確保港人權利在維持社會秩序中亦有所保障。

對於法庭的量刑考慮,聲明指出,社會現況和抗爭者的動機意圖,都是不可忽視的公共政策因素,如果被告行動的意圖或動機,是真誠追求社會利益而非個人利益,法律亦應考慮。

聲明引用法國作家佛朗士在《諸神渴了》之言:「當政府違反人民權利時,反抗乃為人民責任中最神聖、最不可缺少的。」他們表示,赤化風暴從未止息,我城前路憂堪,一地兩檢、國歌法本地立法和廿三條立法正接踵而來,「作為香港人,我們不能把拯救我城的責任假手於人,也不應對我城未來失去希望。」

八間院校學生會代表認為,跛鱉千里,正義終會戰勝歸來:「百戰沙場碎鐵衣,城南已合數重圍,突營射殺呼延將,獨領殘兵千騎歸。」

[ 本帖最後由 EL34 於 2018-6-14 07:15 編輯 ]
Reply
#16
【旺角騷亂】重審梁天琦 暴動罪名不成立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59397186

各被告控罪一覽

●首被告梁天琦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罪名不成立(7比2)

●次被告李諾文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罪名不成立(7比2)

●第三被告林傲軒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罪名不成立(7比2)

●第四被告容偉業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罪名不成立(7比2)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亞皆老街
罪名不成立(7比2)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山東街
罪名成立(8比1)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涉案地點:花園街
罪名成立(9比0)

襲警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涉案地點:亞皆老街
罪名成立(8比1)

煽惑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罪名不成立(8比1)

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涉案地點:砵蘭街
未能達成有效裁決

被告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四人於2016年2月8日至9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參與暴動。另外,容偉業另涉於2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並在砵蘭街參與非法集結和煽惑他人非法集結,又被指在亞皆老街襲擊警員孔憲裘。
Reply
#17
佔領華爾街遭警打傷 將獲賠1億3700萬元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8/340326.htm

群眾示威和警方出現衝突,並不讓人意外,但目前國際趨勢,警方的行動多以驅散為主,如果毆打示威者,可能就涉及過度使用暴力的罪行。2011年在美國的佔領華爾街行動中,一名奧克蘭的抗議者遭警方發射的豆袋彈射中頭部,造成腦神經受傷,上周奧克蘭市政府已經決定賠償450萬美元;另外,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靜坐學生被校警以胡椒噴霧攻擊,全美國社會譁然,21名抗議學生每人都獲得約新台幣90萬元的賠償。

2011年全美各地掀起佔領華爾街運動,警方在奧克蘭市區發射豆袋彈試圖驅散民眾,當時一名抗議者被直接擊中頭部,滿臉都是鮮血。這名受傷的抗議人士,是曾經在伊拉克打仗的退伍士兵史考特歐爾森(Scott Olson),年僅24歲,他的頭顱破裂、腦神經受傷,事後接受訪問時,講話還是很不流暢,「真的很怪,我腦袋思考沒問題,但要講話就有問題。」

就在上周,奧克蘭市政府宣布,他們已經和歐爾森達成協議,將會賠償450萬美元,約合台幣1億3700萬元。

佔領華爾街抗議群眾和警方肉搏戰不斷,即使不是像歐爾森這般重傷,只要經由法律程序,證明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官方也得賠錢。2011年11月,紐約警方對佔領祖科提公園的抗議人士進行強力清場行動,有多人遭到警方毆打,憤而提出告訴,其中一名抗議者沙黛阿多娜,當時和警方對罵,被警方摔倒在地,以警棍重打她的腿部,事後獲得約台幣75萬元的賠償。

靜坐學生遭噴胡椒水 每人獲賠90萬

此外,2011年學生佔領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校警竟然對著和平靜坐的他們噴灑胡椒噴霧。在美國這樣的民主社會,警方執法必須有比例原則,就連以殺傷力較低的胡椒噴霧,對著手無寸鐵、沒有反抗的靜坐學生進行攻擊,讓美國輿論為之譁然,噴胡椒噴霧的校警真實姓名是約翰派克中尉,但大家都叫他「噴胡椒派克」,這名校警和戴維斯分校校長雙雙離職,21名抗議者每人也都獲得了約台幣90萬元的賠償。

曾被警胸襲獲賠9萬美元 佔領華爾街女示威者 傳擬聯絡吳麗英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E6%9B%...%E8%8B%B1/

去年於「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女示威者吳麗英被控以胸襲警,被判囚3個月15日,本地和外國傳媒均廣泛報道。Facebook專頁「港女謝絕黑警男友」昨晚指,收到美國佔領華爾街女示威者Cressa Perloff的電郵,指自己於示威中被警長「抓胸」拘捕,但後獲賠償9.5萬美元,她希望與吳麗英聯絡,伸出援手。

2012年3年,佔領華爾街運動半周年示威中,站在行人路的Cressa Perloff,被一名警長「抓胸」拖走,然後拘捕她。3個月後,Perloff獲撤控,無罪釋放。Perloff控告對她「抓胸」的警長,獲賠償9.5萬美元(約73.7萬港元);但Cressa Perloff表示她仍承受「創傷後壓力」。

「港女謝絕黑警男友Say No To Dirty Cops」專頁指,收到Cressa Perloff的電郵,稱她的朋友Cecily McMillan亦在同一示威中被非禮,希望接觸吳麗英;專頁呼籲認識吳麗英的朋友向她轉達訊息。專頁貼出的電郵如下:

Hello,

My name is Cressa and I was groped by a cop at a protest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March 2012. My friend, Cecily McMillan, was groped the same day in the same city. I am trying to reach Ng Lai-Ying, just to reach out in hopes that we could contact each other in solidarity.
Here is an article about me that includes links to articles about Cecily:http://gothamist.com/2015/09/08/ows_prot...lement.php

Solidarity -
Cressa
Reply
#18
語言偽術圖降民憤 搞分化
盧偉聰:五個人暴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8/20707217

梁天琦無暴力行為仍被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8/20707221
[Image: 18la1p102.jpg]
警隊「一哥」盧偉聰昨晚為暴動罪「釋法」,把暴動控罪收窄為只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才干犯暴動罪,令法律界譁然。政界消息人士直指,由於林鄭月娥及中央欲迅速為事件降溫,故急就章出此下策,要盧偉聰「打倒自己」,但此舉卻勢成為新火頭,律政司更隨時當災。

律師:6.12僅是和平集會

事實上,回顧2016年旺角騷動,當中逾30人被控暴動罪,但亦非所有人都有作出暴力行為,例如已獲德國政治庇護的黃台仰,只是一直在現場叫口號及指揮;現正服刑的梁天琦,雖然有作出衝擊,但並沒有明顯暴力行徑,惟最終均被控以暴動罪。

律師黃國桐解釋,暴動罪前提是非法集結,當中元素包括需要三人以上、有組織、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並令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而如果有人作出暴力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構成暴動,「其他人在場鼓勵、鼓吹,或只係現身而令呢個情況出現,都係參與緊暴動」。

不過,黃重申,絕不認同6月12日當天是暴動,「連非法集結都唔係,大家只係和平集會」。至於盧偉聰稱「有啲人干犯咗暴動嘅罪」及「作出暴動行為」等說法,黃國桐便反駁:「嗰啲只可叫暴力行為,咁你可以告佢襲警,唔會係暴動。」


警員抱怨一哥不夠強硬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8/20707219

記協接27宗投訴警濫權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8/20707232
[Image: 18la8p1.jpg]
[Image: a0603a.gif]

多名記者於6.12警民衝突中,被警方以不同程度武力侵害,記協至今接獲27宗投訴,包括有記者被警員以催淚槍上膛動作指嚇,亦有記者向警員表明身份時被喝罵「記你老母」,最少一名記者受傷。記協指警方濫權行為多、廣、惡,昨向監警會投訴,並去信林鄭月娥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

胡椒槍對準頭部

記協表示,該27宗個案全部有展示清楚的記者識別及向警員表明身份,其中一宗個案,一記者在解放軍總部附近被近距離發射催淚彈,該枚催淚彈在他左邊不足兩呎飛過,他因巨響而短暫聽不到聲音,回頭發現發射的警員與他相距不足四米;該警員還保持發射姿態,他想繼續拍攝警員發射催淚彈,被警員以胡椒槍對準頭不准他拍照,他舉高手示意離開。同場有記者更被警員以催淚槍上膛動作指嚇。

另有記者被疑似橡膠子彈或布袋彈打中左腳腳踝,致腫起及有瘀血,該記者指當時附近並無示威者,「想不到一個理由,為何警方要射向一個沒任何衝擊的人」。除人身傷害,有不少表明身份的記者被警員辱罵「記你老母」、「記者唔係大晒」、「記者又點,走啦仲唔X走」等。

記協指警員對一些顯然是記者人士,使用非必要武力及威嚇,已遠超行使維持秩序的合法權力。記協稱全部投訴者均具名提供有關資料,除極少部份受僱主限制或安全考慮,大部份投訴者均願將資料呈交監警會。記協要求監警會公平公正調查,並希望監警會就防暴警察的身份辨識問題提出建議,以確保新聞工作者免於恐懼,並監督警權,保障公眾知情權。
Reply
#19
六七暴動與旺角騷亂比較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7/19494375
[Image: a0202a.gif]

主要參與組織
六七暴動(1967年5-12月):以工聯會等親共組織組成的「港九界同胞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
旺角騷亂(2016年2月):本土民主前線

事件起因
六七暴動:香港人造花廠勞資糾紛爆發衝突,多名工人被捕,鬥爭委員會策動全港罷工罷市,演變成暴動及炸彈襲擊,造成嚴重傷亡,包括商台節目主持人林彬被暴徒燒死
旺角騷亂:農曆新年前,小販多次被食環人員驅趕,本民前號召約300人年初一晚到旺角聲援,與警方爆發衝突;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等,並焚燒雜物,有警員向天開槍示警,其後演變成騷亂

持續時間
六七暴動:1967年12月時任中國總理周恩來要求香港左派停止行動,持續8個月的暴動結束
旺角騷亂:騷亂持續至翌日早上8時許,歷時10小時

死傷人數
六七暴動:52人死亡包括11名警員、1名駐港英軍拆彈專家、1名消防員、8名市民和數十名工人;802人受傷
旺角騷亂:125人受傷

被捕人數
六七暴動:1,936人
旺角騷亂:68人

事件影響
六七暴動:港英政府研究六七暴動成因後,調整管治策略,包括1968年修改勞工法例及成立民政處,間接催生香港70年代教育、醫療、廉政、房屋等改革
旺角騷亂:特首梁振英定性事件為暴亂,特區政府拒由法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成因及防止建議,只由警方成立內部檢討委員會檢討警方部署及裝備等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20 09:11 編輯 ]
Reply
#20
六七暴動後訂立 49年無修改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2/20710574

在1967年之前,香港與暴動相關罪行根據普通法,最高只可被判入獄兩年。但在發生六七暴動後,港府訂立《公安條例》確立暴動罪,並將最高刑罰大增至10年,企圖治亂世用重典。當時有英國國會議員提交三萬個聯署,批評該條參考非洲殖民地緊急法令的新法例,「會令每位愛好和平的香港市民成為潛在罪犯」。

回歸前極少控告市民

1967年《公安條例》獲通過後,暴動罪至今只在1970年簡單修改,將非法集結列為暴動的先決條件,其後至今49年未再修改。

大律師吳靄儀表示,港英政府雖然後來曾多次對《公安條例》有關和平集會的條例作出修改,但始終沒有改變暴動罪的條文,是因為回歸前政府絕少使用暴動罪控告一般市民,「最主要都係監獄、越南船民嘅暴動……但喺遊行、抗議、示威呢啲情景下告暴動罪係非常非常少」。她認同該條法例很落後,「當年喺極其嚴峻嘅情況之下去通過」,與現時對人權的要求有很大落差,是時候要修改。

港暴動法落後 定義闊易中招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2/20710570
[Image: a1001a.gif]

【反送中】
【本報訊】6.12衝突中,有五人涉及暴動罪被警方拘捕,令人想起2016年旺角「魚蛋革命」多人暴動罪成,當中梁天琦和盧建民分別被重判六年和七年監禁。這條因六七暴動建立的法例,已近50年未有修訂。《蘋果》將這條在緊急事態下定立的法律,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暴動相關法例比較,發現香港的暴動罪不但定義最闊、最模糊,三人同行就有可能觸犯法例,而且刑罰相對較重。有大律師直斥法例十分落後,亟待修改。
記者:關冠麒

香港現行的暴動罪在六七暴動後立法,僅在1970年作過一次簡單修改。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干犯暴動罪,最高可被監禁10年;而根據第18條,只要三人或以上,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或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

「破壞社會安寧」定義不清

記者將香港的暴動罪與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五地的類近法例比較,發現香港的法例不但定義最闊、最模糊,而且參與人數的門檻最低,刑罰亦相對較重。

香港暴動罪其中一個元素是「破壞社會安寧」,但實際定義沒在法例中明確列出。大部份國家的相關法例對於暴動的定義相對清晰,而且註明要有暴力涉及其中。以美國聯邦法律為例,任何集會要被定性為暴動,必須要構成明顯和即時的危險,令任何財產或個人會被破壞或受傷;法例亦明確指出,純粹言語或文字上的「意見提倡」或「信念表達」,不會構成「煽動暴動」,包容言論自由。

英國、澳洲(昆士蘭省)的法例比較相近,同樣訂明若為共同目的「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令在場人士擔憂人身安全,才會構成暴動;新加坡法例亦註明武力或暴力是構成暴動罪的元素,三地定義都明顯比香港清晰。加拿大法例則與香港比較相近,同樣指出當非法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該集會就變成暴動。

曾代表涉及旺角騷亂人士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據他理解,法例中「破壞社會安寧」是指行為會令對方害怕身體或財物受損,從而激化起對方以暴力回應,「係一個復仇嘅分界線」。他舉例指,在旺角暴動案中,有指揮官作證,表示有行人明知無權而站出馬路,警方會視為破壞社會安寧,最後法官指引陪審團不接受這是破壞社會安寧的例子,「所以靜坐或者佔領的行為,原則上不會被視為破壞社會安寧」。

但他指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概念實際上只方便警察執法,不適合法庭作為控罪元素,因為並沒有考慮行為背後原因,「唔理你個市民掟磚係點都好,總之你掟磚就令個非法集結變咗暴動。如果自衞你都唔計?法庭真係唔計,我打咗嘅暴動案真係好似唔理呢啲嘢」。郭表示,英國早在1986年為Public Order Act立法時,已將破壞社會安寧的概念架空,以成文法清楚列出定罪元素。

加國星洲按行為劃分刑期

與香港暴動罪的最高10年監禁罰則不同,加拿大、澳洲(昆士蘭省)和新加坡法例皆根據暴動人士行為劃出多個最高刑期。根據加拿大法例,參與暴動的人最高只會被判入獄兩年,除非該人士以面罩或其他方法嘗試掩飾身份,最高刑期才會提升至10年。新加坡的暴動罪一般最高刑期為七年,若參與者持有致命武器,最高刑期則上升至10年。昆士蘭省的暴動罪一般最高刑期為三年,若持有危險武器或有財物損失才上升至七年,但若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甚至使用爆炸品,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美國聯邦法律下的暴動罪懲罰最輕,最高只判五年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暴動」最低限度只需要有三個人參與,其人數門檻對比英國、澳洲(昆士蘭省)和新加坡三地都要低。當中英國和昆士蘭省法例都需要12人或以上的集結才可能形成暴動,而被認為屬威權式管治的新加坡亦需要五人或以上的非法集結,才有機會引申成暴動。

一人掟磚 集結者均可被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2/20710572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曾在6.12衝突後,公開表示將當日示威定性為暴動,及後改口表示只是「有啲人干犯咗暴動罪」,並非整個活動屬於暴動,當日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者不用擔心觸犯暴動罪。但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認為盧的說法並不成立,「如果你真係有班人非法集結埋一齊,就算你其中一個人掟磚都好,其他屬於嗰個集結嘅人都會係叫做暴動」。

控方須證明意圖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若參考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早前頒下的法律原則,除了直接動武的主犯,協助和提供物資的從犯,以及有一定角色的共犯(包括叫囂鼓勵他人使用暴力),都有可能被控暴動罪。但郭續指,法官亦同意暴動罪不是「絕對責任」,即並非所有身處現場的示威者都必然干犯暴動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和行為符合暴動定義才會罪成。

[ 本帖最後由 12AX7.ECC83 於 2019-6-22 00:36 編輯 ]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