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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 Riot
#1
戴耀廷撰文解釋「暴動罪」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88...%E7%BD%AA/

初一夜旺角警民爆發衝突,警方至今拘捕逾60人,其中38人被控暴動罪,今早在法院提堂。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今早在facebook專頁發表文章,指出一個人必須是先參與了一個非法集結,而當這非法集結因參與者中的一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令非法集結轉化為暴動,他才算是參與暴動。

戴耀廷續指,若在發生暴動的現場,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更難証他是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若一個人沒有作出上述行為,他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自然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可能觸犯了暴動罪。

戴耀廷文章全文如下:

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涉嫌觸犯暴動罪而被捕。不論林同學是否有觸犯暴動罪,我們要先攪清楚怎樣才構成暴動罪。一個人被發現在發生了暴動的現場,那他是否已有可能觸犯了暴動罪呢?

按《公安條例》第19條,若集結按《公安條例》第18條被定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人中的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就會變成暴動,而所有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即犯暴動罪。

根據第19條,一個人必須是先參與了一個非法集結,而當這非法集結因參與者中的一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令非法集結轉化為暴動,他才算是參與暴動,但他不需是破壞社會安寧的那人。

因此,要參與暴動,那人必須與其他集結的人一樣,先按《公安條例》第18條的規定,作出了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該等行為是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一個人是否作出了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是一項事實的問題。即使他作出了這些行為,但他是否意圖導致,或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是事實的問題。舉証責任在於檢控一方,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疑點歸於被告。

若在發生暴動的現場,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更難証他是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難証這些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這些結果。

若一個人沒有作出上述行為,他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自然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可能觸犯了暴動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7T00:00:00

國際標準:
佔領華爾街遭警打傷 將獲賠1億3700萬元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40328/340326.htm

中共策劃的六七暴動:
沙頭角中英街示威引發內地民兵與港警槍戰,5名港警殉職
市面出現土製炸彈及燃燒彈, 有市民在街頭被炸彈炸死
商台播音員林彬連番譴責左派惡行,被兇徒燒死
六七暴動死傷人數:52人死亡包括11名警員、1名駐港英軍拆彈專家、1名消防員、8名市民和數十名工人;802人受傷

法國警察,拒絕總統指令,拒絕驅散反政府"暴民",脫掉頭盔,集體宣誓只忠於憲法....
法國的良心警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UVJNInWWWw
[youtube]FUVJNInWWWw[/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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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律師:一旦定性暴動 無掟磚也可判監十年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b...9/54742150

特首梁振英把旺角騷亂定性為暴亂(Riot),警方亦指示威者涉暴亂。大律師稱,觀乎今日凌晨的衝突,示威者擲磚頭及街頭縱火等行為,情況嚴重,可能已觸犯了《公安條例》第19條的《暴動》罪。若法官在審訊時定性案件為Riot(暴動),示威者最高可判監十年;個別示威者縱火及擲磚的行為,若罪成,甚至有機被判終身監禁,呼籲示威者行動前三思,考慮自己的法律責任。

湯家驊提醒,參與凌晨旺角騷亂事件被捕的市民,即使無直接參與擲磚或縱火,仍有可能涉及「暴動」罪。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Riot)》罪:三人或以上,在公眾地方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如作出暴力行為使他人感到恐慌),經公訴程序最高可判監十年。
湯家驊稱,參與者即使辯稱其行動背後,有崇高的理想及目的,但若法官認定暴動行為危及公眾安寧,有關解釋恐不被法庭接納。而示威者在街頭縱火及向警察掟磚導致有人受傷的行為,已有可能觸犯縱火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兩罪同樣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陸偉雄又指,若法庭裁定事件屬暴動,部分商舖購買的意外保險可能會無效,意味保險公司未必要就暴動對商舖造成的損毀作賠償,但具體情況要看個別保險合約條文。陸坦言,香港近年很少動用《暴動》罪,據他記憶60年代天星小輪加價以及多年前本港監獄的越南囚犯騷亂事件,才用過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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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蘋話當年】1981年聖誕騷動 青少年問題惹關注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5/53264671

早前有親建制團體認為佔領行動的出現,是青少年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而港府亦聲稱會加強青少年工作。而早於1981年的聖誕節凌晨,當時有青年發動騷亂,他們將路邊車輛翻轉、推倒路牌,最終警方派出機動部隊驅散人群,事件令港府開始正視、並撥出更多資源處理青少年問題。

據當年翌日報道指,聖誕節凌晨中環置地廣場附近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輛私家車途經文華酒店附近時撞到一名途人,隨即引起在該處流連的青年不滿,更有人向車輛投擲石塊及玻璃樽,更將附近數架車推翻,一度有近3000人聚集。
警方接報到場後將中區幾條街道封鎖,而滋事青年就轉往灣仔方向離開,並繼續將車輛推翻,甚至將路牌推倒。警方事後派出機動部隊驅散人群,直至清晨5時終告平息,事件中至少11人受傷,7輛汽車被破壞,當晚警方拘捕最少12名年齡介乎15至27歲青年。政府同日發表告市民書,呼籲市民自律。同時為了避免騷亂再次發生,警芳採取多項措施,在中區、灣仔、銅鑼灣、油尖旺等地加派警力,以及封鎖中區多條街道禁止汽車駛入,不過事件仍未因此而平息。
在聖誕節當晚一架行駛中的巴士在油麻地彌敦道附近被數名手持鐵棍的青年截停破壞,並引來逾千市民包圍巴士叫囂、場面混亂,巴士其後要由警方開車護送返回警署,一名警員在現場調查期間突然被人揮拳毆打,事後警方再拘捕12名涉嫌與圍堵巴士及襲警的市民帶返警署。
騷動事件令港府意識香港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開始重視與青少年相關問題,為避免青少年經常流連桌球室及遊戲機中心,港府先於1988年作出修訂,規定未滿16歲的青少年晚上8時至翌日早上10時期間不得進入桌球室,90年代初亦修訂《遊戲機中心條例》,將遊戲機中心的申請牌照劃分為16歲以上及16歲以下場所,並對俗稱「兒童場」的16歲以下場所遊戲機中心內的遊戲有嚴格規管。
不過時至今日,遊戲機中心兒童場在港幾乎絕跡,而桌球已成為一項本港精英運動項目,社會上亦有聲音要求港府廢除禁止青少年晚上進入桌球室的相關規定,以免窒礙桌球運動的發展。

[Image: 1419410790_09cd.jpg][Image: 1419410785_203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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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暴動事件
http://subject.skhlkyss.edu.hk/chist/hkh...text20.htm

第二十課 暴動事件

學習要點


知識層面

認識戰後的暴亂事件。


能力層面

分析暴亂的成因。


情意層面

通過認識暴亂情況,從明瞭安定的重要性,加強對香港的歸屬感。


戰後,香港經濟不斷發展,社會安定繁榮。但由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香港也偶有幾次暴亂。

一)五六事件

1946年,國共內戰爆發。大批難民湧入香港,新來港難民在幾年內達到全港總人口數量的30%。大多難民來港後,聚居於九龍等地的木屋區,大多境況淒槮,甚至更為失業者。其中一些國民黨人士建立起活躍的政治組織。每年雙十節,親國民黨居民都要懸掛國民黨的旗幟,以示慶祝。

1956年雙十節前夕,九龍李鄭屋徙置區徒置大廈上升起青天白日旗。10月10日早晨,管理人員按照不得張掛旗幟的規定將其除下,頓時引起居民不滿。居民要求賠償,並要在報章上刊登歉聲明。後來,一些暴亂分子乘時搶劫焚燒徙置大廈辦公室。後來,事件擴大。一些暴亂分子在九龍地區燒毀汽車,洗劫商店。暴亂的另一個中心是新市鎮荃灣。10月9日,寶星紗廠員工宿舍也因懸掛國民黨旗幟問題引發爭執,11日下午,國民黨分子在工廠門前眾集示威,要求廠方升起青天白日旗。當晚,千餘名暴亂分子大肆進攻工廠,造成多人死傷。

10月11日中午,暴徒在九龍攔截瑞士領事夫婦乘坐的出租車並縱火焚燒,領事夫婦嚴重燒傷,領事夫人後來不治身亡。當晚,英軍由新軍進入九龍市區。10月12日下午,九龍地區恢復平靜,荃灣暴亂也得到平息。10月13日,周恩來總理約見英國駐華代辦歐念儒,對九龍華籍居民的生命財產受到的嚴重損失和重大傷亡表示極大的憤慨和關切。

二)六六事件

六十年代以後,香港物格上漲,市民深感生活壓力巨大。1965年10月,天星小輪有限公司以員工薪金提高和碼頭、輪渡保養費用增加為理由,向政府提出增加票價。當消息傳出,社會輿論反應強烈。市民大多認為一間公共交通公司提高票價,勢必導致其他公司群起效尤,引起物價全面上漲。11月下旬,市政局民選議員葉錫恩向政府遞送一份兩萬餘人簽名的呈文,反映民眾反對加價的呼聲。

1966年4月4日上午,香港青年蘇守忠身上穿看寫有支持葉錫恩,參加絕食,反對加價等中英文字樣的外衣,在港島天星碼頭以絕食形式抗議渡輪加價。他表示將絕食至死或加價建議撤銷為止。4月5日下午,警察以阻礙行人通道為理由逮捕蘇守忠。當晚,一些市民以天星碼頭為起步點,沿彌敦道遊行,高呼反對加價的口號。4月6日,蘇守忠在西區裁判司署受審。同日,港島和九龍發生了零星的示威。當天黃昏,示威演變成為暴亂。一些暴亂份子意圖佔領彌敦道,警察立刻作出鎮壓。暴亂分子向警察投擲石塊,搗毀巴士。警察發射催淚彈,並開槍驅散人群。凌晨時分,瞥方才將暴亂平息。7日傍晚,亞皆老街、西洋菜街、山東街一帶又有大批人群眾集合,鼓油街等地更有一些青年放火焚毀車輛。

8日,政府為防暴亂擴大,在九龍地區實行宵禁。九龍暴亂得到平息。5月2日,天星小輪開始加價,但只限於頭等艙。於是,大部分乘客改搭二等艙,作為無聲的抗議。事件發生後,政府組織了調查委員會,探究動亂產生的根源。當時,報告顯示結果指出,1965年銀行風潮後,房地產迅速衰退,人們對香港經濟前景普遍持悲觀態度。因此,經濟問題容易形成社會動亂。

三)六七事件



1966年,中國爆發了文化大革命。在文化大革命思潮的影響下,香港出現了六七事件。1967年初,渣華郵船公司、南豐紗廠、青洲英泥、新蒲崗香港人造花廠等因解僱職工引起工人強烈抗議。在人造花廠,資方態度頑固,解僱近百名工人。被解僱的工人包圍廠房,阻止廠方搬運貨物。警察前往干預,打傷數人,逮捕多人。後來,一些報紙強烈譴責港府野蠻攻擊手無寸鐵的工人。不少工會也響應,街頭上出現了聲援工人、攻擊港府等大標語。警察以催淚彈驅散人群,衝突中多人受傷。

15日,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要求英國政府停止一切法西斯措施,釋放全體被捕人員。16日,港九各界同胞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成立,向政府提出四項要求:停止迫害、釋放被捕者、懲兇賠償、認罪賠禮。總督府前的示威與日俱增,總督府淹沒於大字報的海洋中。後來,遊行示威被罷工、罷市所取代。港九巴士、電車、北角發電廠、中華煤氣公司、九龍船塢、天星小輪的數萬工人開始舉行定時罷工。6月3日,北京《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號召香港同胞進一步動員起來,組織起來,勇猛地向看英帝國主義展開鬥爭。結果,罷工人數不斷增加。同時,港府的鎮壓措施節節升級。港府發出彆告。將解僱參與罷工的政府僱員。罷工風潮所波及的私人企業亦仿效,以解僱威脅工人。

港府更派人清除街頭標語及大字報,在清除過程中,發生多次流血事件。警察多次出動鎮壓,其中更包括以千多名防暴警察動用直升幾,帶備現代化武器進攻華豐國貨公司最為慘烈。在文化教育界,政府更逮捕不少親中報社的記者、演員和導演等。同時,8月22日,北京數萬名紅衛兵浩浩蕩蕩地趕至英國代辦處示威抗議,並放火焚燒代辦處,衝突達到頂點。8月下旬,北京方面指示香港不 宜照搬國內。但香港的衝突並沒有就此終止,而是進入炸彈攻擊的新階段。親中組織在電車、汽車、輪渡、繁華鬧市等地方廣佈真假炸彈。炸彈攻擊事件屢出不窮。據港府統計,警方共處理疑彈八千多枚,其中真彈有千多枚。由於炸彈攻擊目標不明,屢屢傷及無辜,市民們惶惶不安。當時,一般市民最大的願望是經濟繁榮,生活安定。結果,攻擊行動日漸失去民心。在該年底,持續數月之久的六七事件終告平息。



四)八一事件

  1982年12月25日零晨,中區發生騷亂事件。事件起因只是一場輕微場的交通意外。一位司機駕車不慎,撞到一名路人。因他未能及時停車,引起不滿。當時,一些青年推波助瀾,終演變成騷亂。參予騷亂者多是青少年。事件中,有七輛汽車被破壞,十一人受傷。警方派出機動部隊驅散人群。至清晨五時許,騷亂終告平息、警方共拘捕十八人。

 當天,政府發表告市民書,呼籲市民自律。同時,為了避免騷亂再次發生,警芳採取多項措施,除在中區、灣仔、銅鑼灣、尖沙咀、旺角、油麻地等地加派警力,還封鎖中區多條街道,禁止汽車駛入。

 接著一九八二年元旦,社區仍有小規模的騷動,幸好很快已被平息。這兩次的騷動令社會人士開始關注青少年問題。

五)八四事件

  1984年1月11日,政府宣佈大幅度增加的士發記稅和牌照費、首次登記稅由原來的一律15%增至70%到90%不等。牌照費由原來的1600元增至4600元到13400元不等。大幅度加稅引致的士商及司機強烈不滿。結果,的士司機及的士商在多處地方進行一連三天的罷駛遊行活動。

 首先是屯門區的士司機率先參加行動,的士數量大概有三百多輛。後來,港島及九龍的士司機也加入行動。1月13日,全港的士司機也罷駛遊行抗議,港九、新界主要道路嚴重阻塞,交通一片混亂。當晚,圍觀人群不斷增加,特別九龍彌敦道一帶。有不法之徒乘機在旺角等地滋事,搗毀商店,搶奪財物,放火擲石。當局派出防暴警察鎮壓,騷亂至凌晨才告平息。

 警方拘捕一百五十人,騷亂中共有二十八人受傷,損失超過三百五十萬元。的士司機和的士商為顧全大局,翌日停止愚駛。1月18日,立法局召開特別會議,否決增加的士稅。事件終告平息。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6-25 0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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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恐重蹈六七暴動覆轍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6_002.html

香港社會表面看似安定繁榮,但過去數十年,先後多次發生流血暴亂事件,起因多與民生項目加價、勞資糾紛有關,當年暴亂的導火線實則與現時的社會矛盾相近。而多次暴亂事件中,因土製炸彈造成大量死傷的「六七暴動」,最令港人刻骨銘心。

一九六六年,青年蘇守忠因抗議天星小輪加價而絕食靜坐,遭警方以阻礙行人道為由逮捕,引發遊行示威,九龍連續兩晚發生騷亂,故事件又稱「九龍騷亂」,造成多人死傷,逾千人被捕。

勞資糾紛爆警民衝突200傷
而港人為權益抗爭的「九龍騷亂」,被視為翌年「六七暴動」的激發點。六七年,本港先後發生多宗勞資糾紛,新蒲崗塑膠花廠五月的一宗勞資糾紛觸發激烈警民衝突,後更演變成歷時長達七個月的暴動,期間有十名警員殉職,二百多人受傷,大部分是被俗稱「菠蘿」的土製炸彈奪命或炸傷。

一九八一年聖誕節凌晨,中區一宗輕微交通意外,肇事司機不慎撞傷一名路人,卻演變成小規模騷亂。港府八四年大幅加的士牌費,極度不滿的的士業界一連三天罷駛遊行,全港交通及市面秩序陷入一片混亂,當局一度派出防暴警察鎮壓。

而八九年「六四事件」後,六月六日晚上,旺角彌敦道一帶數千車輛慢駛悼念,卻變成燒車騷動,防暴警察發射催淚彈,造成警民共十一人受傷,拘捕二百人。

[Image: 0409-00176-002b1.jpg?t=1455216826647][Image: 0409-00176-002b2.jpg?t=145521683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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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條文標題: 暴動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enDocument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 本帖最後由 Einstein 於 2016-2-12 03: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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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樂士:控告暴動罪屬罕見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68321

警方以參與暴動罪控告旺角騷亂示威者,在香港甚少有案例,當中未交代定罪門檻。熟悉《公安條例》的大律師表示,控方需首先證明被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會,並在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才會被定罪。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控告暴動罪甚為罕見。

14年佔領行動,警方和律政司事後控告示威者非法集結。年初一的示威,示威者以磚頭拋向警方和縱火,警方控告他們參與暴動罪。兩宗罪行均來自《公安條例》。第18條界定甚麼是非法集結,主要針對集結人士的行為,引起其他人害怕會破壞安寧。暴動罪在第19條列明,非法集結的人確實有破壞社會安寧。

究竟甚麼是暴動?到底拋擲磚塊是否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亂。有熟悉《公安條例》的律師表示,條例中「破壞社會安寧」是普通法概念,示威者行為要傷害他人人身安全,或令他們財物有損失,才是「破壞社會安寧」。他指出,控方需首先證明被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並在集會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才會被定罪。

相關罪行是政府在六七暴動後,1970年才修訂。把六七暴動期間,緊急狀態條例的內容賦予警方權力常規化。由2000年至今,甚少相關案例。

在2000年6月,6名囚犯在喜靈洲戒毒所破壞設施和縱火,造成超過100人受傷,被判監三年半至五年半,但判詞沒有交代定罪門檻。當年負責檢控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我們查詢時表示,控告「暴動罪」甚為罕見,定義是指較嚴重的非法集結,對他人造成實際損害,定罪門檻與其他刑事罪一樣,需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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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否參與破壞安寧 暴動罪關鍵
http://topick.hket.com/article/1363633/%...C%E9%8D%B5

暴動罪是1967年香港暴動後的「產物」,條例生效至今,是次僅第3次用以起訴,距離上一次已達16年;大律師指出由於社會安寧已明顯遭破壞,故本案爭拗點在於涉案被告有否參與暴亂。

對上一次動用暴動罪,已距今16年,究竟暴動罪與非法集結罪有何分別?大律師解釋,3人以上集結而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即可被控非法集結罪;但暴動罪門檻更高,被告需確實對社會安寧構成破壞、始可被控。

對於是次旺角暴亂,大律師認為事件涉及縱火、投擲磚頭玻璃樽,及襲警,毋庸置疑地已實際破壞社會安寧,本案的爭拗點在於涉案被告有否參與其中,鑑於事件牽涉範圍廣,即使被告所在地點並無發生縱火或投擲磚頭等,但被告身處旺角的目的及作出的行為,亦可能致其入罪。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亦發表文章指出,若在發生暴亂現場,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以攝錄器拍下情況,其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補充,根據基本法律原則,即使該人本身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沒有離開暴亂現場,亦可能被視為有共同意圖、被控暴動罪:「一般而言,如果你明知道有人搗亂緊秩序、放緊火、掟緊磚頭都唔離開,甚至叫其他人『用磚頭掟佢!掟死佢啦!』相信被入罪機會相當大。」

1967年香港暴動後,暴動罪所屬的《公安條例》應運而生,大律師指條例生效至今,曾於90年代有越南難民在白石難民營暴亂而被控暴動罪,至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發生囚犯暴亂,多名本地囚犯就暴動罪分別被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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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旺角「騷亂」】戴耀廷:在暴動現場阻止他人動武 難證觸犯「暴動罪」
http://www.post852.com/%e6%88%b4%e8%80%8...%e6%9a%b4/

【旺角「騷亂」】「Revolution」、「暴亂」定「騷亂」 中外傳媒點樣報?│皇甫清
http://www.post852.com/%e3%80%90%e6%97%b...%e3%80%80/
[Image: 1.jpg]

【旺角「騷亂」】黃之鋒斥控「暴動罪」邏輯法理皆不通 疑警「有部署」控學民林淳軒
http://www.post852.com/%e3%80%90%e6%97%b...%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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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六七暴動與旺角騷亂比較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7/1949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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