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查求先看警委任證不構成阻撓 女社工脫阻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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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更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女社工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均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在警員要求後43秒,便從錢包取出身份證,時間不屬不合理,而市民亦有權向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認為她不是自招嫌疑,批出辯方訟費申請。
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案情指,女督察梁敏儀當晚穿上防暴裝巡經現場時見到有人聚集,並見被告大叫「黑警」,她上前截查時,被告多番拒絕出示身份證,又反過來要求她出示警察委任證。
女督察梁敏儀在庭上指,由於她當時穿着制服,又認為若出示委任證便會妨礙警方工作,故當時沒有應被告要求出示警方委任證。
不過,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警察通例》,除了在例外情況外,
若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警員便需要出示,身穿制服並不能成為拒絕出示的理由,而這個要求也不會構成阻撓。
此外,現場片段顯示,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被告在約43秒後便取出一個黑色銀包,並手持身份證。裁判官認為合理時間並不代表最短時間,43秒亦不能說是超過合理時間。雖然被告曾大聲說話,但她沒有辱罵他人,考慮到現場人聲嘈雜,故這也不能說成阻撓。
社工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脫罪 控方需付訟費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17.htm
一名社工去年8月一次遊行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需為辯方支付訟費。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說,引述控方指到場的女督察走近正在大叫的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兩次警告無效後,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被告,又指期間被告向她要求出示委任證不合理,因會阻礙其工作。
黃雅茵表示,不接納女督察的證供,因被告在女督察要求後,有伸手拿出銀包的動作。而警察通例列明,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危及人員安全或要求不合理,但案發時明顯並非相關情況,因此不構成阻差辦公理由。被告於女督察首次要求後43秒,已出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出示身份證時,並非如女督察所指以身份證的背面向著她,認為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一間店舖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社工被指拒出示身分證阻差罪脫獲訟費
官:穿制服非不出示委任證理由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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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女社工去年8月要求一名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並遭對方指稱拒絕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受審後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兼得訟費。裁判官重申,除非有特殊情況,
警員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亦沒有對警方造成阻礙。
被告林曉樺獲裁定阻差辦公罪罪脫,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不成立,兼得訟費。她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開心」,認為
案件起始便屬濫捕,現在公義得到彰顯,呼籲其他「手足」繼續堅持。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出,細心觀察案發錄影後,發現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警告後4秒已作勢取銀包,後來亦手持身分證上下揮動,之後另一警員出示委任證後,她亦稱「OK,你出咗(委任證),我有出(身分證)嘅」。
裁判官指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出示身分證,以及被告行為有否對警方造成阻礙,認為被告由始至終只大聲及重複地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無辱罵成分,而梁敏儀僅
以「穿著制服」而拒絕,並非《警察通例》允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
裁判官又稱,依照《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在本案中,裁判官指出現場有近百警力,單單一警員出示委任證並不會影響警方工作,女督察梁敏儀雖解釋「已穿著制服」,惟
法庭重申「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故裁定被告沒有阻礙警方。
黃官指出,女督察梁敏儀的作供與現場片段顯示「有所混淆」,梁敏儀指稱被告阻礙更是「不合理」,法庭不會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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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17 12:5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