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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21
技術員涉拒示身分證阻差辦公罪脫 官引案例稱市民有權要求警澄清要求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E6%B1%82

電訊公司技術員涉在2020年9月6日「九龍大遊行」期間,拒向警長提供身分證,他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案件今(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士翔指出,涉事警長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不接納其證供,接納被告自辯稱,當日被警員要求蹲下時曾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並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裁定罪名不成立。

電訊公司技術員洪國華(41歲),原被控於去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表示,警署警長楊嘉茂供稱,當日在新華賓館外截查被告時遭50至60人包圍,然而辯方呈堂的新聞片段均不見有人包圍警方,即使考慮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認為警長的證供存有疑點,不接納其證供;反之被告的證供與片段脗合,被盤問時沒有動搖,接納被告證供。

黃官續表示,被告自辯稱當日站在馬路中心,有警員用胡椒噴霧指向他,他說了幾句粗口及向後退,當他被截查時,警長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蹲下,他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後,即遭另一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黃官認為被告即使說粗口再後退,但都不見得令警員費力,又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亦要考慮市民的態度是否肆無忌憚等,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涉拒向警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 外賣員:警員有責任同我講我衰咩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0%E5%92%A9

Food panda外賣員趙康勝疑去年在銅鑼灣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被告指不清楚控罪的定義,認為警方應主動解釋,而自己在收到警告後回應「拉我啦拉我啦」是因為不想和對方糾纏。

趙康勝早前承認於同月同日在同一地方沒有佩戴口罩。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以自己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為由故意拉下口罩吸煙,遭裁判官黃雅茵中斷指與本案沒有關係,因其已承認違反「口罩令」。控方又問及被告於為何於女警長馮巧兒向其作3次警告時指「拉我啦拉我啦」,被告解釋因為「唔想同佢糾纏」,並認為她「有責任同我講返我衰咩」,不是由自己詢問,「唔係想唔想,我唔清楚阻差辦公嘅定義係咩?」被告於辯方複問時表示,若警方的指示合理便遵從,例如當日就應警員要求垂低雙手,停止吸菸。

21歲運輸工人趙康勝被控於去年 10 月 1 日,於香港島銅鑼灣怡和街 1 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法庭記者:湯璧瑜

兩警供詞矛盾 無戴罩外賣員阻差罪脫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8%84%AB

曾藏「光時」卡及後被控在警署襲警的時任外賣員,被指去年國慶日在銅鑼灣除口罩吸煙及拒出示身分證,東區裁判法院昨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不成立,但早前承認無戴口罩,罰款8000元。

被告趙康勝(21歲)早前承認於2020年10月1日於銅鑼灣怡和街,沒有合理辯解而在指明的期間及公眾地方無戴口罩,但否認一項於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長余東昇。

裁判官在裁決指出,控方檢控基礎是被告沒按警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及住址,但警方片段從無聽到或見到警員要求,而且兩名警員供詞矛盾,加上被告或因環境嘈吵等,未聽到要求,故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任貨車司機,在聽取法律意見後已改承認無戴口罩,不過裁判官指他曾不認罪,不能按原定金額罰款,遂判罰8000元。

【案件編號:ESCC 634/21】

涉拒向警交出身份證 外賣員脫阻差辦公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1...2_001.html

外賣速遞員於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脫口罩吸煙,遇查時更因涉嫌拒絕向警長出示身份證而被控。他早前承認違反「口罩令」,但否認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黃雅茵今天(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警長曾稱案發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和收起電話,但現場片段卻拍不到警長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在辯方盤問下,警長又承認曾用手指擦過被告電話,欲知有何程式在運作,不想被告收回電話。由於警長證供有矛盾,故判被告阻差罪名不成立。至於違反「口罩令」,被告則被判罰款8000元。

21歲被告趙康勝,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1號,沒有佩戴口罩及阻礙警長余東昇。審訊時余供稱,當日約傍晚6時半,其同袍在崇光百貨對出行人路發警告,指有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當時被告與1名女子拉低口罩吸煙。余稱自己與同袍上前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提供住址,打算發告票,惟被告不合作及情緒激動,他們遂帶被告到封鎖線內。之後被告繼續大吵大鬧,又一度拿出手機。1名女警長向被告發出阻差辦公的警告,惟被告繼續吵鬧,最終被拘捕及由救護車送院。

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的控罪基礎是被告沒有按照余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住址,而非針對被告吵鬧之行為;而辯方則爭議余是否有提出要求,以及被告是否知道余的要求。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余及女警長作供,但裁判官就指兩人證供有矛盾之處。黃官指出,余的證供前後矛盾,余曾稱被告是在帶到安全地點後拿出電話,但現場片段則顯示被告在步行途中已拿出電話。此外,余稱被告拿出電話後,他阻止被告及要求被告收回;但在辯方盤問下,余承認曾用左拇指掃過被告電話,指想了解有甚麼程式在運作,並承認自己當時不想被告收回電話。

裁判官續指,余稱執勤時保持克制,向被告作出要求時,有可能聲線較輕;但在辯方盤問下,余就改稱當時用正常聲線,女警長則稱余的聲線大。余又稱自己3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但現場片段並沒有錄到。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出現矛盾,又指即使余在現場作出了要求,亦無法排除當時現場嘈吵,被告聽不到要求的可能性。另外,被告自辯時指稱余當時搶他電話,黃官指被告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無法排除被告將警員的指示及警告,理解為交出電話。而雖然片段拍攝到被告態度不禮貌,但在余捉住被告電話前,被告大致合作及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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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術員涉拒示身分證阻差辦公罪脫 官引案例稱市民有權要求警澄清要求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民有權要求警澄清要求

電訊公司技術員涉在2020年9月6日「九龍大遊行」期間,拒向警長提供身分證,他否認阻差辦公罪受審,案件今(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士翔指出,涉事警長的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不接納其證供,接納被告自辯稱,當日被警員要求蹲下時曾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並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裁定罪名不成立。

電訊公司技術員洪國華(41歲),原被控於去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地下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楊嘉茂。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時表示,警署警長楊嘉茂供稱,當日在新華賓館外截查被告時遭50至60人包圍,然而辯方呈堂的新聞片段均不見有人包圍警方,即使考慮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驅散人群,認為警長的證供存有疑點,不接納其證供;反之被告的證供與片段脗合,被盤問時沒有動搖,接納被告證供。

黃官續表示,被告自辯稱當日站在馬路中心,有警員用胡椒噴霧指向他,他說了幾句粗口及向後退,當他被截查時,警長要求他出示身分證及蹲下,他反問「我冇犯法,我點解要踎低」後,即遭另一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黃官認為被告即使說粗口再後退,但都不見得令警員費力,又引述劉家棟上訴案指出,市民有權向警員澄清要求及理論,亦要考慮市民的態度是否肆無忌憚等,故認為被告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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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拒出示身份證阻差罪成 「王婆婆」被判緩刑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22...2_001.html

律師法院外拒出示身份證 阻差罪成准保候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20...2_001.html

阻警入店搜人店東姊弟阻差罪成 上訴高院押後判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22...2_001.html

2019年10月警方屯門大興行動基地傳出不明氣體,有居民不滿到場示威並爆發警民衝突。及後警方指疑有示威者走到一間食店,要求進店搜捕但遭女店東與其胞弟阻撓,最終兩姊弟拘捕。他們經審訊後均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監21天。2人不服定罪並於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今(25日)開庭聽取控辯雙方就上訴的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2人獲准繼續保釋。
本案2名上訴人分別是日式餐廳「東台屋」的女店東魏素香(37歲)及其胞弟魏偉才(26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珀御的店舖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趙文龍及其他警務人員。辯方今早於庭上再播放當日由警方拍攝片段、店舖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指2名上訴人只是向警方作出詢問,並無對蓄意阻撓他們。
上訴方律師指片段中可聽到包括趙警長等警員曾提過懷疑有逃犯走進店內,要進店搜查,2人亦不爭議警員有權入內搜查。不過2人指雖然現場附近確有人示威但與店舖有一定距離,警員向他們稱要搜捕「跳舞」的人士,故感到奇怪並作進一步查詢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並非蓄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律師更問「係咪市民就無權問點解?」,認為2人有權發問,並不構成法律上的阻撓。律師指趙警長作供時稱有清楚向2名上訴人解釋相關法律條文,但所有片段均無拍到該情況,且從片段錄到的聲音,可辨認出警方制服2名上訴人時,趙曾向2人爆粗稱「x你老母」。但趙在庭上仍否認此事,可推論其證供均不可信。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即使片段沒有拍到趙向2人解釋相關法例,甚或趙確沒說過該些話,片段確拍到趙等人有說過要進店搜捕逃犯,其要求相當清晰,兩名上訴人根本毋須進一步詢問。2人向警方作出的一連串查詢,律政司一方認為根本是刻意刁難警方,且早知問題的答案,故認為2人是蓄意阻撓警方。
案件編號:HCMA 404/2021

進庭拒出示身份證 律師阻差罪成判監7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3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EL84 於 2022-3-2 13: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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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餐廳東主姊弟阻差判囚 提上訴遭駁回需即時服刑
https://hk.news.yahoo.com/%E9%98%BB%E8%A...29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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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涉法院外阻差辦公 五旬「旁聽師」被控提堂
https://hk.news.yahoo.com/%E6%B6%89%E6%B...24356.html

因涉嫌在法庭旁聽案件時作出滋擾行為、於今年4月被警方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拘捕而獲准保釋候查的五旬「旁聽師」,因被指在西九龍法院外阻差辦公而被控。案件今天(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7月13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500港元保釋,但不得離開香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

報稱無業的52歲被告蘇逸佳,被控於2021年12月30日,在長沙灣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西九龍機動部隊第4連隊高級督察黃浩執行公務。據了解,當日法院外有一名少年無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被告上前表示要陪同該少年,期間涉嫌不停大聲喧嘩,引起途人關注。警方向被告發出警告但無效,便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WKCC16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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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西灣河開槍案2男生涉企圖搶槍等罪成 官:警員開槍合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829132522558-0829_00822_001_01p...0829161850]

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發生警員開槍射傷示威者事件,中槍男學生周柏均及另一名男學生,事後同被控企圖搶劫和阻差辦公罪,周因涉嫌在中槍後圖逃去,另被控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區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謝沈智慧形容警員開槍是完全合理,又指片段顯示,2名被告在過程中是想奪去警員佩槍,而非僅撥開槍枝。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0日再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2名被告須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2名被告依次為現年23歲的周柏均,及現年22歲的胡子鍵。他們被控於當日在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警員A,以及企圖劫去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於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控方稱,警員當時受4人前後夾擊,期間因見有人圖搶警槍,於是開了3槍,其中一槍打中周的腹部。及後周在等候救護車時,仍拔足嘗試逃走。辯方則指,2名被告沒搶槍的企圖。警員當時使用過分武力,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當時也非合法羈押首被告。

法官裁決指,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事發時A受到2名被告及其他2人前後夾擊,A曾拔槍要求他們離開不果,首被告更繼續步近並伸手,考慮到A受圍攻,現場人士仇視警員,他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而選擇開槍,是完全合理的做法,並非如辯方所說使用了過分武力。無論A是想疏導交通抑或作出拘捕,他也是在正當執行職務,裁定2人阻差辦公罪成。另外,在糾纏過程中,首被告曾把警槍撥向自己身體,而次被告更一直專注去握A的手,裁定他們有意圖搶槍。最後,法官認為,警員當時是合法羈押首被告,首被告亦知悉自己正被羈押,但他仍推開警員的手企圖逃脫,故裁定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亦罪成。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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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涉Telegram組群煽惑集結 主婦拒警調查判囚2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警方於去年12月採取行動,指一男一女涉及在Telegram群組煽惑他人參與示威集結及慢駛堵路,以抗議政府的防疫政策。警方到該涉案女子家中要求執行手令檢取她的手機時,她拒絕合作且反抗並抓傷一名警員。該名涉案女子早前承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今(29日)於觀塘法院被判囚2周。至於同案另一名男子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2罪,已於上月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半年。

負責本案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劉震宇,在判刑後指警方尊重及歡迎法庭裁決。劉重申,互聯網的世界不是一個無法可依的虛擬世界。劉又指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如果有人藉着網絡世界作出違法行為,必定會嚴正執法,且會繼續嚴肅跟進威脅公共安全及公共衞生的行為。

本案被告為報稱家庭主婦的周佩珊(43歲),她被控於去年12月8日,在西貢住所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PC15029。案情指警方懷疑被告與另一人在一個Telegram群組呼籲他人參加2021年11月20日舉行的世界自由集會示威活動,呼籲抵制政府因新冠疫情而採取的措施。警方於案發當日到被告住所,要求執行手令檢取她的手機並作調查。期間被告拒絕合作,且情緒激動,其後又拒絕上警車,警方最終將其拘捕,期間她曾踢向事主大腿及抓傷他的左手;至於同案另一名被告,任售貨員的李誠熙(38歲)則於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於上月5日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半年。

案件編號:KTCC 5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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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旁聽師」涉法院外叫囂認阻差辦公 官押後至11.14判刑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5%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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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旁聽師」法院外叫囂認阻差辦公判社服令 官:相信是一時衝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5%8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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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陳朗昇旺角採訪阻差辦公罪成 官拒納證供 指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6%9...56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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