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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 obstructing police officers
#1
律師:如非阻差辦公 被捕時有權拍照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E5%BE%...%E7%85%A7/

警反罪惡巡邏 男子涉阻差辦公被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6/58918912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5-23 00: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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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啟思提醒示威者:包圍警總如禁止警員進出 可能被控阻差辦公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1632/%E...6%E5%85%AC

「人權大狀」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關注近日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行動,他接受眾新聞訪問,提醒示威者包圍的同時不應禁止職員或公眾出入,因為單是造成進出異常困難,都有可能被檢控,例如包圍警察總部而不讓警員出入,可以構成阻差辦公。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2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今日在《南華早報》撰文,形容示威者包圍警總顯然觸犯非法禁錮,而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撤銷對6.12示威者的控罪,亦都可能犯法,因為這是有意圖妨礙司法的行為。戴啟思認為,非法禁錮一說聽起來有點太嚴重,但認為江樂士所言不是全無道理。戴啟思同意不可能由林鄭下令特赦,因為一般要由刑事檢控專員審視每個個案。

戴啟思表示,英國有罷工包圍特定建築物的示威傳統,但傳統上是非暴力、不會禁止人們進出,可以是不鼓勵進出,但必然不會阻止,因為建築物內的人員有責任繼續他們的工作。戴啟思提醒:「你要對選址敏感(sensitive),如果你決定罷工包圍某政府建築,你要非常清楚、不是說一定不可以,而是你不應該干擾人們進行的一般工作,因為你不用這樣做,都可以帶出自己的訊息。」

上周五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戴啟思認為如果示威者不讓警員進出,或者令到進出非常之困難,都有可能觸犯阻差辦公。再者,示威者掟蛋時如果掟中警員,可以被控普通襲擊,最高刑罰判監禁1年;掟蛋在牆上未必構成刑事毀壞,惟以噴漆塗鴉,則有可能被控刑事毀壞,最高刑罰可以是判監10年,甚至終身監禁。

警方於上周六凌晨近5時出新聞稿,指:「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期間,用鐵馬及雜物堵塞警察總部出入口大閘、向警察總部擲雞蛋、在外牆塗鴉、用膠紙遮蓋設於警察總部外牆的閉路電視,示威者亦向警務人員淋油及使用激光射向警務人員的眼睛。警方已經以最大的容忍度讓示威者在警察總部外集結,但示威者表達訴求的方式已經發展到既不合法,且不合情理的程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警方必定會嚴肅跟進。」

至於警方以暴動罪拘捕6月12日的一些示威者,戴啟思指,政府對當日運動的定性不影響控罪,決定被告是否「暴動」的是法庭,法庭考慮的亦只是被告個人的行為。社會有聲音要求特首林鄭月娥或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作檢控,戴啟思表示,只有當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審視過證據,認為其案情成立,才會考慮公眾利益,決定是否可予以赦免,所以過程當中必然是以個人(individual)作為考慮單位,不能說對整個事件中的涉案人士撤控。

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表明是次受訪並非以公會主席身份發言。被問到對於林鄭政府一直只稱「暫緩」修例,拒說「撤回」,戴啟思重申政府應該撤回修例。鄭若驊曾稱不用酙酌字眼,戴啟思不以為然,並引用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在港台節目的講法,指《議事規則》內並無「暫緩」一說,只能是「撤回」或「押後」。戴認為:「政府如果無意繼續推動修例,就應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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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28集會】信德中心7-eleven職員拒警入內調查 律師:需搜查令
https://hk.news.yahoo.com/728%E9%9B%86%E...17823.html

[Image: f5a97b46bdfca514a2e0ff674ed1f30e]

示威者昨(28 日)到遮打花園集會,其後發展成衝突。在主要戰場上環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對出,警方多次發射數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躲避至信德中心7-eleven便利店時,防暴警懷疑店內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要求入內便利店,便利店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防暴警即時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律師表示便利店為私人地方,警方入內需得便利店同意,或取得搜查令。

便利店員:你要聯絡保安部

從網上片段可見,大批防暴警察掩至信德中心7-eleven便利店,指懷疑店內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要求入內便利店。便利店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你要聯絡保安部,呢個係舖頭規則。就算睇CCTV都要有保安部同意,先可以入呢間舖。一係你打上牛奶公司。」

防暴警:依家我再一次畀警告你

防暴警一再要求入內,並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依家我再一次畀警告你,如果我要入嚟執行我嘅警察職務,而你係阻礙我嘅話呢,你係干犯阻差辦公既罪行嘅。」又稱「我哋係要攞身份證呀。」職員強調願意警民合作,但公司規定警員入內調查,需由公司保安部主任陪同,或有法庭搜查令。

律師:拘捕與搜捕不同

有防暴警員探頭強行進入,又強行拉開店內人士口罩。對於警方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法律界選委、律師黃國桐強調,拘捕與搜捕大不同,警方拘捕市民需要有證據並有特定目標人物,而且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才能進入任何單位搜查。對於警員指控便利店職員阻差辦公,他認為警方此為「搜捕」行動,不論便利店有否落閘,均屬私人地方,入內必先得到便利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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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例風波:涉阻警入商場拘示威者 新港城中心5保安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00...2_001.html
警方今午拘捕馬鞍山新港城中心3男2女保安員,涉阻差辦公。警方表示,於周一(7日)晚上接獲報案,指有人破壞馬鞍山鞍祿街18號一商場的店鋪及連接商場的港鐵馬鞍山站設施。警員到場後,有人涉嫌一度阻礙警務人員進入商場,而在警員進入後,亦有人阻礙人員進行調查。警方今午(9日)在馬鞍山區拘捕年齡介乎28至62歲的3男2女,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指,根據《警隊條例》,警員可進入處所搜查,任何人若妨礙執法都有可能干犯法例:「並非私人地方就唔准進入咁簡單,因爲涉及地契等法例監管,若警察道明來意又證明到身份,都應該放行。」

他續說,協會早前已多次向會員發出通告,呼籲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清晰指引予前線保安。若前線保安是按公司指示而拒絕警方入內,公司有責任為員工提供法律協助;若前線保安未有跟隨公司指示則屬個人行爲,須要自行承擔責任。他又促請各物管公司列明指示,保護前線員工的職安健。

保安員被捕消息傳出後,網民發動今晚到商場支持涉事保安員,商場管理處最新公布,由於留意到可能會出現大型公眾活動,為顧及商戶和顧客的安全,晚上7時暫停營業。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質疑警方的拘捕行動是製造寒蟬效應,向其他商場的保安施壓。過去有兩宗案例是牽涉警方進入私人處所執法及阻差辦公,認為警方不能以調查為理由任意進入私人處所,必須要清楚交代拘捕對象。

【10月7日】 馬鞍山新港城中心現場 管理員極力阻止防暴警察衝入商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PYvqH35lWM
[youtube]2PYvqH35lWM[/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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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大生港鐵站「跳閘」被控 控方撤回阻差辦公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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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網上有人鼓吹疑犯被捕時虛報非禮打劫 警方警告屬阻差辦公
https://hk.news.yahoo.com/%E7%B6%B2%E4%B...00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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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涉阻差辦公兼襲警 女律師准保釋4月答辯
https://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4%E8%BE%AF

警員座駕疑亂泊兼套上假車牌 拒向警方提供資料受審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7/58884793

[ 本帖最後由 來佬人 於 2020-3-10 1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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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反修例事件首宗社工罪成入獄 劉家棟阻差辦公囚1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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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清潔工阻差辦公判社服 律政司倡改判囚被拒兼輸訟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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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遇查求先看警委任證不構成阻撓 女社工脫阻差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2_001.html

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期間女社工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更要警員先出示委任證。女社工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經審訊後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均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在警員要求後43秒,便從錢包取出身份證,時間不屬不合理,而市民亦有權向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認為她不是自招嫌疑,批出辯方訟費申請。

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案情指,女督察梁敏儀當晚穿上防暴裝巡經現場時見到有人聚集,並見被告大叫「黑警」,她上前截查時,被告多番拒絕出示身份證,又反過來要求她出示警察委任證。

女督察梁敏儀在庭上指,由於她當時穿着制服,又認為若出示委任證便會妨礙警方工作,故當時沒有應被告要求出示警方委任證。

不過,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警察通例》,除了在例外情況外,若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警員便需要出示,身穿制服並不能成為拒絕出示的理由,而這個要求也不會構成阻撓。

此外,現場片段顯示,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被告在約43秒後便取出一個黑色銀包,並手持身份證。裁判官認為合理時間並不代表最短時間,43秒亦不能說是超過合理時間。雖然被告曾大聲說話,但她沒有辱罵他人,考慮到現場人聲嘈雜,故這也不能說成阻撓。


社工拒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脫罪 控方需付訟費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17.htm

一名社工去年8月一次遊行期間,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需為辯方支付訟費。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時說,引述控方指到場的女督察走近正在大叫的被告,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兩次警告無效後,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被告,又指期間被告向她要求出示委任證不合理,因會阻礙其工作。

黃雅茵表示,不接納女督察的證供,因被告在女督察要求後,有伸手拿出銀包的動作。而警察通例列明,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除非情況不容許、會危及人員安全或要求不合理,但案發時明顯並非相關情況,因此不構成阻差辦公理由。被告於女督察首次要求後43秒,已出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出示身份證時,並非如女督察所指以身份證的背面向著她,認為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22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一間店舖‬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社工被指拒出示身分證阻差罪脫獲訟費 官:穿制服非不出示委任證理由 (15: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7%94%B1

22歲女社工去年8月要求一名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不果,並遭對方指稱拒絕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受審後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判無罪,兼得訟費。裁判官重申,除非有特殊情況,警員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亦沒有對警方造成阻礙。

被告林曉樺獲裁定阻差辦公罪罪脫,交替控罪「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不成立,兼得訟費。她散庭後表示,對裁決感「開心」,認為案件起始便屬濫捕,現在公義得到彰顯,呼籲其他「手足」繼續堅持。

裁判官黃雅茵裁決指出,細心觀察案發錄影後,發現被告在女督察梁敏儀警告後4秒已作勢取銀包,後來亦手持身分證上下揮動,之後另一警員出示委任證後,她亦稱「OK,你出咗(委任證),我有出(身分證)嘅」。

裁判官指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合理時間內出示身分證,以及被告行為有否對警方造成阻礙,認為被告由始至終只大聲及重複地要求女督察梁敏儀出示委任證,無辱罵成分,而梁敏儀僅以「穿著制服」而拒絕,並非《警察通例》允許,裁定被告要求合理。

裁判官又稱,依照《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在本案中,裁判官指出現場有近百警力,單單一警員出示委任證並不會影響警方工作,女督察梁敏儀雖解釋「已穿著制服」,惟法庭重申「單是穿著制服,並非不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故裁定被告沒有阻礙警方。

黃官指出,女督察梁敏儀的作供與現場片段顯示「有所混淆」,梁敏儀指稱被告阻礙更是「不合理」,法庭不會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脫罪。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17 12: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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