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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Jury
#1
陪審團 Jury

律政司拒擴陪審團制度至區院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6_028.html

現時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不設陪審團制度,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亦只有控方有絕對權利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被告人僅有權提出但不一定會獲批,有議員及法律團體質疑有關做法不公,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律政司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強調以陪審團方式或單由法官負責審訊,對案件的定罪率或被告是否獲得公平審訊無直接關係。

當局又指去年發表的新《檢控守則》,已就應否選擇以陪審團方式審訊加入兩項新的考慮因素,回應了法律界的關注,當局暫無意改變陪審團制度的適用範圍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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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籍官准陪審團聽中文翻譯 涉製毒漢質疑不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0...2_001.html

的士司機被指於2014年與兒子販運約值100萬港元的可卡因及製毒被捕,他於2016年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販毒及製毒等3罪罪成,判囚26年。司機早前向上訴庭提上訴,指案件以英文審訊,但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卻罕有地准許陪審團用耳機聽取法庭傳譯員以中文翻譯法官的案情總結,做法不公。上訴庭早前已准許上訴人就此點在3名上訴庭法官席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今(4日)要求傳譯員就事件撰寫書面供詞。案件將於今年11月3日審理。

本案上訴人林漢榮被控於2014年12月3日,連同其兒子販運合共1800多克,市值約100萬港元的可卡因,並在涉案單位製毒。案情指,警方發現上訴人於當日到涉案單位逗留逾兩小時後離開,至晚上再返回單位。警方截查他時,在其身上及該單位搜獲涉案可卡因,另發現單位正製作霹靂可卡因,上訴人向警方承認因欠債而犯案。
辯方案情則否認上訴人有欠債及向警方作招認,並指他首次到單位是拿湯給兒子,第二次則是按兒子指示拿走一袋東西。
上訴人質疑有關審訊以英文進行,但陪審團聽取法官貝珊總結案情時,疑因法官聲線微弱,罕有地要求透過耳機聽取傳譯員的中文翻譯,法官最終批准其要求。上訴方指根據一般做法,有關翻譯並不會被錄音,因此上訴人未能得知傳譯員有否出錯,對他構成不公。上訴庭早前已批准上訴方就此點在3名上訴庭法官席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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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政司引用《國安法》46條 首案不設陪審團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9%E5%9C%98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決定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在高院改為由三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慣常的陪審團列席審訊。消息指,有關文件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被控去年七月一日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正執勤的警員,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他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消息指,律政司在二月初通知辯方法律團隊,以「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中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危為由,提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指定法官審訊。據悉,有關文件並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訂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被追問事件時,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評論。她重申,政府所有事都依法辦事,如果國安法裏沒有適用條文,當局甚麼行動也不可以採取。被問到會否給予公眾觀感是政府不相信陪審團制度,繼而動搖市民對法治信心。林鄭強調,香港被授權執行國家安全的法例,由香港警方調查案件,律政司負責起訴,並交由法庭獨立審判,已代表對「一國兩制」及香港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對細節作評論,亦未知道是否如此安排。但他說,若純粹就法律觀點來看,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指出,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元素或保護陪審員等考慮因素,案件可以在沒有陪審團之下進行審訊。

法新社周一報道有關事件,指唐英傑的法律團隊正在考慮下一步行動,有消息人士透露唯一可能的對抗方式是申請司法覆核。法新社表示,這次不設陪審團的先例,令人憂慮內地司法制度會引入香港,因內地刑事法庭也是沒有陪審團,幾乎逢告必入罪。

該報道特別提及,香港在過去一百七十六年來根據普通法,案件皆設有陪審團制度,最高法院的陪審團通常有七至九名陪審員,法官的角色只是處理法律爭議,引導陪審團作事實裁決,律政司曾形容這是香港司法系統的「最重要特徵」。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公司涉違國安法  案件擬不設陪審團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04795

指示初選案不設陪審 林定國首提「涉外因素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0%E3%80%8D

47人初選案|律政司指示毋須設陪審團稱「絕無減損被告合法權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34072

47人初選案|消息:律政司指示毋須設陪審團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98/333979

湯家驊:政治敏感案件不設陪審團更突顯司法公正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817.htm

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民主派初選案」,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全世界當遇上涉及政治或種族爭拗和敏感案件時,設立陪審團審議刑事罪行,並不太適合。他舉例,美國遇上政治特別敏感的案件時,檢控一方可能會將案件調到在另一個州或距離案發地較遠的地方審訊,以減低當地市民影響審訊結果的機會。

湯家驊說,陪審團成員沒有受過法律訓練,一旦遇上政治敏感案件時,要以絕對法律基礎和原則處事,並摒棄個人政治傾向,是相當困難的事。他說,不認同沒有陪審團就會影響司法公正的說法,他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有絕對信心,認為處理如此政治敏感的案件,若不設立陪審團,是更能突顯司法公正。他又說,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制度,都不設陪審團。

被問到是否日後凡涉及《國安法》的案件都不應設陪審團,湯家驊說,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每宗案件和社會的情況。他又說,在香港如果一宗案件不設立陪審團,只能是律政司基於國安法條文而作出相關指示,不能因為律政司認為案件涉及政治敏感而不設立陪審團。

駐港公署不滿外國政客批國安法案不設陪審團 促停止亂港遏華行徑
https://news.tvb.com/tc/world/6300a60fbd...C%E5%BE%91

對於有外國政客批評本港一些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示強烈不滿,敦促英美政客停止亂港遏華行徑。

公署發言人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及完善選舉制度「一法定香江」,令香港重回正軌。極少數英美政客在一些反中亂港分子認罪情況下,依然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干預香港法治、插手香港事務,是唯恐香港不亂,強調香港不容外部勢力干預,撥亂反正的歷史不容阻撓,敦促英美政客認清形勢。

涉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以及民主派47人初選案,都不設陪審團。而初選案中,戴耀廷、黃之鋒、楊岳橋等29人,日前已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本帖最後由 KT150 於 2022-8-21 10: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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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獨家|審販毒案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高院法官金貝理突辭職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81%B7
[Image: _2022111612361936158.jpg]

《星島》得悉,連番被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批評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司法不公,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Justice CAMPBELL-MOFFAT),於今年八月左右已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由於提早退休需要一年通知期,故法官金貝理將於明年七月正式離開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證實,金貝理法官根據《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的規定,選擇了延展退休年齡至70歲。另外,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受延展退休年齡安排規限的高等法院法官,可於年屆65歲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金貝理法官按照有關條例,於本年8月初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於2023年8月提早退休。

八月已請辭 明年七月離任
於一九五六年六月出生的金貝理法官,於二○一六年加入司法機構,出任高院原訟庭法官。根據《二○一九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的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而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年屆六十五歲的正常退休年齡時,選擇轉至七十歲的新退休安排。

據悉,法官金貝理於今年八月突然決定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她的提早退休申請,正於上訴庭處理她負責其中兩宗機場販毒案裁定表證不成立的上訴,聆訊期間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直指金貝理做法確實有錯,屬於「僭越陪審團功能」。

上訴庭於上月二十八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金貝理裁定兩宗機場販毒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況令人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另終審法院本周一亦抨擊金貝理裁定另一宗外籍男子在機場搜出大量可卡因案而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犯了法律錯誤。

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此外,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加列山道南行時違反交通條例,事後遭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票控不小心駕駛罪名,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未有出庭,只透過律師表示認罪,主審裁判官劉綺雲判金貝理罰款一千元。根據傳票控罪內容顯示,該告票於今年四月一日由香港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發出,需要被告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到東區法院第二庭應訊,告票列明「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金貝理法官僅透過律師代表認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於一九五六年在英格蘭出生,一九八二年及八六年分別在英國公開大學取得經濟學文學士學位及雷丁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七年及二○○○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二○一三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五年私人執業。二○一六年獲委任為原訟庭法官。 記者 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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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最大國安案件審理將不設陪審團 分析人士:審判變成作秀
https://www.voacantonese.com/a/hong-kong...05955.html

國安案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認曾指示:非必然權利 最重要審判獨立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5885

支聯會煽動案無陪審 律政司:無損被告權益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7%9B%8A

[Image: af30bc8bc7cf77bf85ab1f7d90505359.jpg]

「支聯會」顛覆政權案 將無陪審團審訊
https://www.wenweipo.com/epaper/view/new...59648.html

鄒幸彤:支聯會涉顛覆案不設陪審團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9%E5%9C%98

支聯會涉顛覆案|將不設陪審團 鄒幸彤 : 律政司列3大原因拒設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2%E8%A8%AD
[Image: _2022120419304394649.jpg]

支聯會涉顛覆案,鄒幸彤稱收到通知將不設陪審團。
已解散的支聯會、該組織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早前完成交付高院程序,鄒幸彤今日( 4日 )在Facebook引述律政司於12月1日所發的證書,要求支聯會顛覆案在沒陪審團情況下審訊。她直言對此不感意外。

她表示,理由包括「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律政司司長會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13 13: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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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3 條草案⎮ 律政司批陪審團證據薄弱照定罪 公民教育委員會:同儕審訊彌補法官盲點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3855.html

[Image: 42747270-e04f-11ee-be6f-25cfc0b05183]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12 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表示制度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彌補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在今日的 23 條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律政司代表提及陪審團制度,指稱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證據很薄弱照樣作出定罪,以此解釋為何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不容許被告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草案,第 104 條「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規定,如案件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審理,即不設陪審團,被告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第 16 條原意是避免將證據極為薄弱的案件交予陪審團審訊,如果案件已決定不設陪審團,第 16 條便變得無意義。

「陪審團無需就裁決給予理由」

選委會議員簡慧敏要求律政司解釋,案件不設陪審團與被告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的因果關係,「點解會覺得呢個程序冇意義」?梁文豐回答稱,一個有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跟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最大的分別是,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而專業法官就他們作出的裁決,就要給予詳盡的書面理由。

他續說,如果有些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但證據可能很薄弱,有可能有一些陪審團照樣作出定罪,但又不知道原因是甚麼,所以在程序上的設計,會給予多些保障,讓法官有權在陪審團聽審案件之前,先考慮會否控方案情,是弱到連表面證據都沒有,就先將這些案件排除,避免案件送到陪審團。

「多元觀點給予涉案人公平審訊」

「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因為第一他是專業法官,必定會對案件的案情,做很細緻的分析考慮,亦會適用相關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就裁決,無論是判有罪或無罪,都會作出很詳盡的裁決理由,去講述他考慮了甚麼證據,如何分析證據去達到事實裁決。在這個情況下,被告人會很清楚知道,為何他自己會被定罪,如果他認為定罪有問題,他就可以提出上訴。」

同日,公民教育委員會在 Facebook 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帖文稱,《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在 1845 年通過,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理念源於普通法中「由同儕審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由於陪審員來自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的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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