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2021, 04:10 PM
駐港公署: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2.htm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營造了一種脅迫氣氛,威脅香港的自由及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
外交部駐港公署表示,針對美國駐港官員接受個別媒體採訪發表涉港謬論,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公然污蔑香港國安法,唱衰香港發展前景,嚴重背離領事官員身份和職責,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強調,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尊重、遵守香港國安法以及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得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和活動。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規範的縮寫為VCDR,是一項界定獨立國家間外交關係框架的國際條約。它規定了外交使團的特權,使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受到東道國脅迫或騷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構成了外交豁免權的法律基礎。該公約被廣泛地視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已有192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絕對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中央地方各項稅務之繳納義務。
證人義務豁免: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外交官繳交所使用的水、電費等。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應屬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之約束。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美國群情譁然,使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即使派駐國不認同,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
外交特權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因此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為之,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或某些國家的駐華大使館。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2.htm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營造了一種脅迫氣氛,威脅香港的自由及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
外交部駐港公署表示,針對美國駐港官員接受個別媒體採訪發表涉港謬論,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公然污蔑香港國安法,唱衰香港發展前景,嚴重背離領事官員身份和職責,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強調,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尊重、遵守香港國安法以及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得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和活動。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規範的縮寫為VCDR,是一項界定獨立國家間外交關係框架的國際條約。它規定了外交使團的特權,使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受到東道國脅迫或騷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構成了外交豁免權的法律基礎。該公約被廣泛地視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已有192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絕對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中央地方各項稅務之繳納義務。
證人義務豁免: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外交官繳交所使用的水、電費等。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應屬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之約束。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美國群情譁然,使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即使派駐國不認同,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
外交特權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因此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為之,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或某些國家的駐華大使館。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