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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1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于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于外交交往與豁免的全權代表會議上簽訂。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約有53條,對有關常駐外交使節的選派、接受、位次、特權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規定。主要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1)國家間建立外交關係和互設使館須經過有關雙方的協議。

(2)使館的職務包括代表派遣國;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向派遣國政府報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等。

(3)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3級,館長人選須徵得接受國的同意。

(4)使館和使館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使館館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等。


在簽訂公約的同時還簽訂兩項議定書,一項為《關于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另一項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于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其中使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六項: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訊自由;使館人員的行動和旅行自由;免納捐稅關稅;使用國旗國徽等。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對接受國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免納捐稅;免除關稅和查驗。

中國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12月25日對中國生效。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099593.htm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新愛 於 2012-5-31 00: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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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警方指控其涉嫌違反《維也納外交公約》中,外交官不能從事個人商業活動的規定。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8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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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consul.htm

美印各自解讀豁免權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9/18557187

根據1963年訂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賦予使領館官員執行公職時有外交豁免權。不過,美印兩國對公約條文有不同詮釋,引發爭議。

印度認為根據公約,印度駐紐約領事館副總領事科布拉加德應獲得外交豁免權,不應被美方人員拘捕,因此美方違反公約。印度又批評美國視科布拉加德如罪犯,而不是友邦的高級外交官,在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下,科布拉加德被脫光豬搜身「通櫃」,連基本人權亦被侵犯。

美指只限駐華盛頓外交官

不過,美國指外交豁免權只適用於印度駐華盛頓大使館官員,而且還是肩負某些特定任務才能享有,言下之意印度駐美國其他領事館的外交官員都沒有外交豁免權。美國強調執法當局拘捕科布拉加德是合理的,因為美國法院已向她發出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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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駐紐約女副總領事被捕脫光「通櫃」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pid12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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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http://www.un.org/chinese/law/ilc/consul.htm
第一條 定  義
  (一)稱“領館”者,謂任何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或領事代理處;
  (二)稱“領館轄區”者,謂爲領館執行職務而設定之區域;
  (三)稱“領館館長”者,謂奉派任此職位之人員;
  (四)稱“領事官員”者,謂派任此職承辦領事職務之任何人員,包括領館館長在內;
  (五)稱“領館雇員”者,謂受雇擔任領館行政或技術事務之任何人員;
  (六)稱“服務人員”者,謂受雇擔任領館雜務之任何人員;
  (七)稱“領館人員”者,謂領事官員、領館雇員及服務人員;
  (八)稱“領館館員”者,謂除館長以外之領事官員、領館雇員及服務人員;
  (九)稱“私人服務人員”者,謂受雇專爲領館人員私人服務之人員;

[ 本帖最後由 Amigo 於 2013-12-20 02: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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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領事未必擁外交豁免權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0_003.html

科巴拉加德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可免被捕及起訴,成為今次外交風波的關鍵。現時美國法例列明,並未給予所有外交人員外交豁免權,其中領事較外交官次一等,涉及職責以外的案件,均可能被控。

美國遵從國際法《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給予外交人員不同程度的外交豁免權。外交人員共分三級,分別為外交官(Diplomatic)、領事(Consular)及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外交官在任何情況下都可獲豁免起訴及被捕,但領事除與職責有關的案件獲豁免外,若涉其他案件可被捕。

前年總領事捲同類案
印度外交人員在美國被控勞役傭工已非首次。二○一一年時任印度駐紐約總領事達亞爾被女傭巴德瓦杰舉報,指她每月僅有三百美元,遠低於合約列明的一千六百美元月薪,更被對方性騷擾。達亞爾否認控罪,一年後庭外和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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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帝景園美領館夫婦染疫 去年9月已到港屬本地感染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31...2_001.html

本港增13宗本地確診 美總領館否認職員拒絕隔離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316.htm

不滿國際法院裁定 美國退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4%E3%80%8B

美國再次退出國際協議,並批評國際法院被政治化。伊朗和巴勒斯坦針對美國政策向國際法院提出控訴後,特朗普政府決定退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涉及國際法庭管轄問題的協議書。

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說,巴勒斯坦向國際法庭提出,指美國把以色列大使館搬往耶路撒冷,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要求國際法庭裁定搬遷大使館是非法行為,勒令美國使館撤出耶路撒冷,並承諾日後不會再這樣做,總統特朗普因而決定退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涉及國際法庭的有關議定書。博爾頓批評這個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政治化且無能」,同時宣布,美國將複查所有可能將美置於國際法院管轄之下的國際條約。

但博爾頓強調,美國依然是公約的締約國,希望其他國家遵守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而美國拒絕接受國際法庭的裁決,是因為法庭已被政治化。

位於荷蘭海牙(The Hague)的國際法院早前裁定,美國違反在1955年同伊朗簽署的友好條約,要求美國立即停止針對伊朗人道物資及民航安全的制裁。美國國務卿蓬佩奧隨後宣佈終止條約。美國退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涉及國際法庭的有關協議書後,美國已退出了兩項國際條約。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7-12 08: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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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olitical Science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3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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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駐港公署: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2.htm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營造了一種脅迫氣氛,威脅香港的自由及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

外交部駐港公署表示,針對美國駐港官員接受個別媒體採訪發表涉港謬論,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公然污蔑香港國安法,唱衰香港發展前景,嚴重背離領事官員身份和職責,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強調,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尊重、遵守香港國安法以及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得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和活動。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規範的縮寫為VCDR,是一項界定獨立國家間外交關係框架的國際條約。它規定了外交使團的特權,使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受到東道國脅迫或騷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構成了外交豁免權的法律基礎。該公約被廣泛地視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已有192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絕對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中央地方各項稅務之繳納義務。
證人義務豁免: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外交官繳交所使用的水、電費等。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應屬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之約束。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美國群情譁然,使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即使派駐國不認同,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

外交特權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因此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為之,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或某些國家的駐華大使館。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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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駐港公署: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遵守香港國安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2.htm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史墨客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營造了一種脅迫氣氛,威脅香港的自由及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

外交部駐港公署表示,針對美國駐港官員接受個別媒體採訪發表涉港謬論,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公然污蔑香港國安法,唱衰香港發展前景,嚴重背離領事官員身份和職責,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強調,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必須尊重、遵守香港國安法以及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不得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和活動。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規範的縮寫為VCDR,是一項界定獨立國家間外交關係框架的國際條約。它規定了外交使團的特權,使外交官能夠在不擔心受到東道國脅迫或騷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構成了外交豁免權的法律基礎。該公約被廣泛地視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石,於1961年4月18日於聯合國外交往來與豁免權會議中採用,1964年4月24日正式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已有192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絕對豁免權主要內容:
刑事訴訟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
民事與行政管轄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駐在國中央地方各項稅務之繳納義務。
證人義務豁免: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外交官繳交所使用的水、電費等。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應屬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之約束。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喬治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美國群情譁然,使美國總統要求喬治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喬治亞予以答應。即使派駐國不認同,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

外交特權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因此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為之,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或某些國家的駐華大使館。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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