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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公眾秩序」 Disorder in public places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公安條例》第17B條)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Freedo...lic_places
Disorder in public places (S.17B Public Order Ordinance)
https://www.clic.org.hk/en/topics/Freedo...lic_places


促官公示財產 律師遭起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8_009.html

北京維權律師許志永被北京警方,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名,移交北京檢察院進行起訴。現年四十歲的許志永,○三年曾上書要求廢除收容制度,並大力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及異地平等教育等,今年四月準備到本港參與研討會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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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45/s17B.html

(1)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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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馬鞍山男子被燒傷 在旁叫囂夫婦擾亂公眾秩序罪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817.htm

去年11月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點火燒傷,警方控告一對在旁叫囂的夫婦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案件上月審結,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宣判,裁判官林希維認為,兩人當時以不友善的語言,企圖令政見不同的事主敗走,但無明示或暗示要傷害事主,認為當時兩人的行為屬喧嘩,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出,事主作供時聲稱自己好驚,怕被人打。從事發時的片段所見,無人阻止事主離開,事主曾一度離開後折返,與不同政見的群眾互罵,認為事主當時是不忿而非驚慌,在辯方盤問期間,亦承認自己當時「不忿氣」,故不接納事主稱害怕自己人身受到傷害。裁判官說,事主之後遭人點火焚身,但根據多名證人的證供,點火事件屬意料之外,故對於黑衣人是否因為兩名被告的說話點火,存在極大保留。

裁判官裁決前特別強調,本案所涉的是法律觀點而非政治爭議,兩名被告被定罪與否純屬法律問題,不希望裁決會挑起政治爭端。

男子馬鞍山被縱火燒傷 現場叫囂夫婦擾亂公眾秩序罪不成立
http://news.tvb.com/local/5f3a58af335d19...0%E7%AB%8B

一名男子去年在馬鞍山被人縱火燒傷,案發前在現場叫囂的一對夫婦,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裁定不成立。

一名任職地盤的男子去年11月,在馬鞍山同人爭執後被淋潑易燃液體後點火,四成皮膚燒傷。

控罪指一對夫婦,33歲陳海雲及39歲鄺耀文,事前曾叫事主「返回大灣區」以及「走啦中國人」,亦夾雜粗言穢語,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

東區法院裁判官林希維認為,兩人行為屬於喧嘩,本案關鍵是他們是否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從片段可見,兩人以不友善的語言,企圖令政見不同的事主敗走,並沒有明示或暗示要傷害事主,亦不會令他受到實際傷害。

對於事主作供聲稱「好驚,怕他們打我」,但在辯方盤問下,承認自己心有不忿,離開後不久又折返,與不同政見的人互罵,可見事主只是不忿而非驚慌,不接納他害怕自己人身受到傷害。

而根據多名證人的證供,身穿黑衣的人點火屬意料之外,是否因被告的說話而點火存在極大保留,裁定兩名被告擾亂公眾秩序罪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又強調,本案涉及法律觀點而非政治爭議,被告是否罪成純屬法律問題,不希望挑起政治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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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催淚彈罵警「 X 你老母死差佬」 中年漢上訴得直 擾亂秩序罪撤銷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4%B...%E9%8A%B7/

去年 11 月 10 日,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活動,期間一名 51 歲男子王偉威被指於旺角指罵警方「X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他早前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受審後遭裁罪成,判處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王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今聽罷雙方陳詞後,裁定王上訴得直,控罪撤銷。

上訴人王偉威(51歲),原被控一項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指他去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裁判官陳慧敏裁定被告罪成時指,雖然被告沒有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亦不排除他是受催淚彈影響才會辱罵警方,但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而現場亦有堵路、發射催淚彈等情況,被告叫囂導致他人和應並且起哄,若非警方當機立斷,或會引致一發不可收拾的場面,因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指,考慮到公眾利益,法庭須判處恰當刑罰,以起阻嚇作用,杜絕此類罪行再發生,表明不排除判處判監。

案件編號:HCMA145/2020

中年漢中催淚彈爆粗 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 上訴得直推翻原判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F%E5%88%A4

無業漢爆粗罵警擾亂秩序罪成 上訴指不滿遭舉槍指嚇獲判得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2...2_001.html

老翁集會中高叫剁警成肉醬 官指無造成傷亡屬僥倖判囚5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11...2_001.html

去年1月19日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一名退休漢在港鐵金鐘站出口外手持揚聲器,大叫:「要將香港警察全部殺晒,佢哋無一個係無辜」,又揚言要將警察剁成肉醬。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今日(14日)被判監5個月,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需即時服刑。

辯方求情指,64歲被告何兆麟出身自內地富裕家庭,移居香港後養大兩女一子,年老的他現患有糖尿病及嚴重抑鬱。被告一向關心時事,案發時因一時氣憤為了發洩情緒才犯案。而他計劃在案件完結後移民澳洲,「離開佢生活咗30、40年嘅地方」,陪伴在當地定居的女兒,故他沒有重犯機會。

心理專家報告則指,被告曾經歷文化大革命的艱苦生活,因不滿國內政權才來港,他視香港警察為國內政權的代表,他過往曾犯刑恐及襲擊等涉及暴力的罪行,專家認為他有重犯風險,但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被告意圖煽動在場人士仇警,更使用揚聲器放大目標聽眾,有人加入附和叫囂;案發歷時10分鐘,在場也有政見不同人士及不少警察,被告行為或鼓吹他人訴諸暴力,危害社會安寧。而案發地點為港鐵出入口,若警方展開拘捕,人群或逃到港鐵站內甚至月台,波及乘客和列車服務,對公眾安全構成實質及即時的風險,故案中無人命傷亡實屬僥倖。基於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監以收阻嚇作用。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8 02: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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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帶領喊仇警口號 退休公務員認擾亂秩序判囚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1...2_001.html

曾在政府工作26年的退休公務員去年6月在旺角參與聚集,高叫「死黑警」等,又帶領群眾呼喊「支持警察,吞槍自殺」等口號,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被告決定認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擔當主導角色,行為煽動他人情緒,有帶來暴力情況的風險,判他入獄40天。

60歲被告陶永祥,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指,當日晚上8時許,約50人在案發現場聚集,他們呼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口號。被告當時亦身處人群中,不斷叫「死黑警,X街」,又緊握拳頭,帶頭叫「支持警察」,群眾則和應「吞槍自殺」。警員先後舉旗及作口頭警告,呼籲群眾散去,惟被告未有理會。警方隨後上前擬截查被告,被告嘗試逃走,但終被制服。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積壓情緒下一時衝動犯案,現已吸取教訓,感到後悔。辯方又透露,被告退休前任職公務員約26年,本案或會令他失去部分或全部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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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帶領喊仇警口號 退休公務員認擾亂秩序判囚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1...2_001.html

曾在政府工作26年的退休公務員去年6月在旺角參與聚集,高叫「死黑警」等,又帶領群眾呼喊「支持警察,吞槍自殺」等口號,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被告決定認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被告擔當主導角色,行為煽動他人情緒,有帶來暴力情況的風險,判他入獄40天。

60歲被告陶永祥,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情指,當日晚上8時許,約50人在案發現場聚集,他們呼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口號。被告當時亦身處人群中,不斷叫「死黑警,X街」,又緊握拳頭,帶頭叫「支持警察」,群眾則和應「吞槍自殺」。警員先後舉旗及作口頭警告,呼籲群眾散去,惟被告未有理會。警方隨後上前擬截查被告,被告嘗試逃走,但終被制服。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積壓情緒下一時衝動犯案,現已吸取教訓,感到後悔。辯方又透露,被告退休前任職公務員約26年,本案或會令他失去部分或全部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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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前輔警參與示威並擲樽 與同案2被告被判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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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瑞士籍男子被指累人被「私了」 裁判官維持無罪判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2...?refer=hn1

2019年10月4日有人在中環發起反蒙面法示威,期間一名內地男子被人包圍,他高呼「我們都是中國人!」及打算轉身進入遮打大廈時,一名瑞士籍男子被指衝出及關上大門,內地漢最後被人「私了」。涉事瑞士籍男子事後被控協助及教唆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裁決提覆核,指被告當時關門會延誤事主進入大廈,是屬於刻意無視(Willful Blindness)。裁判官崔美霞今午(28日)在九龍城法院駁回控方申請、裁定維持原判,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上述意圖,即使被告關上了大門,當時沒有事物阻止事主開門進入。

已居港40年的瑞士籍男子Progin Marc Gerard(76歲)、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地下外,協助及教唆他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崔美霞在裁決時,指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可能是為了「攝位影靚相」而關門、無意阻礙事主進入大廈的可能性,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於覆核程序中表示,被告並非首次出席示威場合,他當時關門會延誤事主進入大廈,是屬於刻意無視。裁判官今天就覆核作裁決時,指根據現場影像,被告關上大門後,並沒有站在事主與大門之門,而是走開及保持一段距離,大門亦沒有被鎖上,當時沒有任何事物阻止事主開門進入。雖然其後事主突然遭身穿黑衣的人士襲擊,從從影像來看,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去協助黑衣人士,故不接納控方刻意無視的說法。
案件編號:ESCC 5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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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安教育日粗口罵警 網媒記者「軍火佬」裁擾亂秩序囚一個月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8/320624

綽號「軍火佬」的網媒男記者涉嫌去年「國家安全教育日」,於旺角一個街站以粗口罵警,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3項罪名。他受審後今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判囚一個月,其餘兩項阻差辦公罪及拒絕服從命令罪則不成立。

被告胡家輝,45歲。案情指,他於2021年4月15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喧鬧行為。被告當日在已解散的學生組織「賢學思政」的旺角街站拍攝,期間有警察到場用橙色膠帶圍住設立街站的人士,並稱若不離開會直接發傳票,被告大叫:「封大啲啦。」又提及「龍和道打人嗰7警」及反問朱經緯係咪警察等,引來數十名途人圍觀。

裁判官:被告提「七警打人」激使他人仇警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警員當日僅到場維持秩序,未有作出不當行為,惟被告說話時聲浪浩大,態度囂張,又語帶挑釁地質問警員,在10分鐘內多次提到「七警打人」、朱經緯案及警員盜竊等引人注意,必然勾起在場人士想起涉及警員過往不當行為、或使用不當武力事件,激使他人仇視警員,或致他們使用武力並發生肢體碰撞,因此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另外兩項阻差辦公罪和拒絕服從命令罪,鄭官指,被告當時沒有阻擋警員鏡頭,不構成阻撓警員執勤,故裁定阻差辦公罪罪脱;至於拒絕服從命令罪,裁判官認為,在場警員要求被告「冷靜」後,被告約1分鐘內已轉身離開,裁定有關罪名亦不成立。

網媒男記者去年國家安全日粗口罵警 判囚一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523.htm

網媒男記者涉街頭粗口罵警 判囚1個月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B%E6%9C%88

[ 本帖最後由 失蹤的老公 於 2022-5-23 0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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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前區議員李志宏被指遊行時插水 並辱罵警員 擾亂秩序罪成囚7月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7501

修例風波|示威期間罵警員「死全家」 前區議員李志宏被判囚7月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7%E6%9C%88

罵警員引起途人圍觀 李志宏擾亂秩序罪成囚7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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