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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指引 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
#31
修例風波|裁判官吳重儀被投訴偏頗 司法機構:投訴不成立惟嚴重犯錯須反省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1/330552

司法機構今日公布公衆對裁判官鄭紀航、香淑嫻及吳重儀的投訴調查報告結果,均投訴不成立,但專責法官小組對於時任粉嶺裁判官吳重儀在時任教師楊博文襲警一案中的處理手法「極不認同」,認為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提醒她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錯誤。

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前年審理男教師楊博文襲警案,案情涉及2019年11月11日反修例示威事件,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涉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腳踢警長鍾宏業的腹部,他最終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

投訴指吳重儀偏幫警察對被告存偏見
投訴內容指,裁判官吳重儀偏幫警察,指3名警員證人供詞不一,顯示他們「無夾口供」;又指吳重儀對被告心存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為由拒絕接納其證供,並且吳重儀「喝令」被告脫口罩,指被告以為警察會掉其落橋屬荒唐,因而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才有「失智行為」,又質疑被告「是否可以教書」,最終撤銷被告保釋,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

調查指將教師還押小欖做法「極不認同」
專責法官調查小組認為3宗投訴均不成立,但對吳重儀履行職能時將被告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的做法「極不認同」,屬犯下「嚴重錯誤」,並「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因為被告從未指自己精神狀況有問題,亦無以此為求情理由,做法亦對被告構成沉重壓力,指吳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想法荒唐。司法機構將提醒吳重儀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錯誤。


3宗投訴法官裁不成立 專責小組指吳重儀下令教師還押小欖「錯誤行使司法權力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3%80%8D

司法機構今(26日)公布3宗公眾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投訴的調查報告結果,均投訴不成立,但專責法官小組對於時任粉嶺裁判官吳重儀在時任教師楊博文襲警一案中的處理手法表示「極不認同」,包括在罪成後撤銷被告保釋及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吳官犯下嚴重錯誤,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吳官就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性質的錯誤。

針對裁判官吳重儀的投訴︰
.涉及案件: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涉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腳踢警長鍾宏業的腹部,他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

投訴內容:

1)吳官偏幫警察,指警員證人供詞不一,顯示他們無「夾口供」

2)對被告心存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為由拒絕接納其證供

3)吳官言行針對被告,包括「喝令」被告脫口罩、不容許補充證供;罪成後,吳官表示,「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質疑「佢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最終撤銷其保釋,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

調查結果:3項投訴不成立
1)根據前文後理,吳官並非按控方證人之間證供的矛盾作為信納基礎

2)被告提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的裁決顯示吳官分析證人供辭時沒有偏頗

3)吳官措詞平和,沒有喝令情況;同意原訟庭所指,法官在判刑階段不時亦會提及案件情節及刑責的嚴重性,吳官就被告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不代表她心存偏頗

然而,專責法官小組對於吳官撤銷被告保釋及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做法表示「極不認同」,因命令致被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顯然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對被告構成沉重壓力。

加上,被告不曾提及其精神狀況有問題,吳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想法荒唐,因而懷疑其精神狀況,因此影響她所作的判決;儘管吳官事後承認批出保釋較為理想,似乎意識自己犯錯,總裁判官仍有必要嚴詞提醒。

司法機構調查:三裁判官投訴不成立 反修例教師襲警案 判被告還押小欖屬嚴重錯誤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5%B8%AB/

楊博文襲警還押小欖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嚴重犯錯:不符履職水平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6639
[Image: BuRgJ3KNau2EwWpxhCHzw5-hYxtu1GHtxi3m9sYt...w1920r16_9]

投訴法官全不成立 有法官誤用司法權力致教師還柙精神病中心仍毋須受罰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7%E7%BD%B0

教師襲警罪成明言必判監 官:3警證供不一證無夾口供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E%9B/34195

[ 本帖最後由 KT150 於 2022-8-28 1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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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疏忽過路案審91日 上訴庭批裁判官與律師無盡責 判自行支付訟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1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港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但她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2名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2名律師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案件最終交由上訴庭3位法官席前處理。案件今日(21日)由上訴庭今天頒下判詞,當中批評原審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未有盡責,令原本可快速審結的案件要審訊近百天。因上訴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可能存有偏見,故下令將其訟費命令撤銷,並重新頒令控辯雙方均未能獲得訟費。

本案上訴人分別是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以及原審時代表該被告但被罰支付訟費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法庭在考慮整宗審訊的過程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確沒有盡責去管理好審訊,以達致迅速作出公正裁決;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去協助裁判官。首席法官對要批評裁判官及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感不快,但如不作批評,就有違維護司法制度下的公眾利益之責任。

有關原審裁判官就訟費作出的裁決方面,判詞指出考慮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的行為,包括與上訴方律師的爭執及曾還押上訴人等,均會令他人感到裁判官的訟費命令存有偏見。因此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的訟費令,並就訟費重新作頒令,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故未能獲得訟費,且由於控方亦須就浪費法庭時間一事負責,故亦需自行支付訟費。另外對於梁大狀及侯律師方面,上訴庭亦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讓2組織考慮是否應該對該2人的表現採取紀律行動。

案件編號:HCMA 309,366/2020

不小心過馬路案審91天 官與律師未盡力管理案件 控辯均不獲訟費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7385
[Image: M2UROLaSOLsGDSefNFpK2LYccFOju5ZUqaQ4OKmk...w1920r16_9]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21 09: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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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疏忽過路案女被告需自行付訟費 上訴庭拒發上訴終院許可證明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1...2_001.html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1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港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但何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2名律師早前就該訟費命令提上訴,被上訴庭3位法官拒絕。女被告擬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提出3項法律爭議。惟3位法官今(11日)頒下判詞,指並無可爭議空間,拒絕發出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為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答辯人為香港特區政府。案件並沒有進行口頭聆訊,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人提出3項法律爭議,指當脫罪被告提出訟費申請,法庭考慮其有否自招嫌疑時,應否將不被起訴行為納入考慮;及除了自招嫌疑因素,法庭應否考慮控方行為;以及主審裁判官行為。

判詞指出,一般而言,脫罪被告應獲批訟費,但如被告自招嫌疑則例外,被告在調查及審訊前的行為,以及構成控罪背景的被告行為理應接入考慮,而上訴人案發當晚從一輛的士車輛後方橫過馬路,而沒有使用附近行人過路設施,這行為理應在訟費階段考慮。判詞又提到,上訴方指稱原審控方是審訊廷翂長的始作俑者,而何麗明未能控制好審訊及快速審結案件。雖然上訴庭認為何麗明、原審辯方及原審控方均有份導致法庭資源及時間浪費,但判詞指即使依賴控方及何麗明的過失,亦無助上訴人的訟費申請,而上訴庭早前頒下的判詞中,亦未指出控方及何麗明的行為毋須納入考慮。基於上訴人提出的3項爭議均無爭拗空間,上訴庭遂駁回其申請,拒絕批出證明。

案件編號:HCMA 366/2020

獨家|審販毒案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高院法官金貝理突辭職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81%B7
[Image: _2022111612361936158.jpg]

《星島》得悉,連番被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批評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司法不公,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Justice CAMPBELL-MOFFAT),於今年八月左右已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由於提早退休需要一年通知期,故法官金貝理將於明年七月正式離開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證實,金貝理法官根據《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的規定,選擇了延展退休年齡至70歲。另外,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受延展退休年齡安排規限的高等法院法官,可於年屆65歲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金貝理法官按照有關條例,於本年8月初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於2023年8月提早退休。

八月已請辭 明年七月離任
於一九五六年六月出生的金貝理法官,於二○一六年加入司法機構,出任高院原訟庭法官。根據《二○一九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的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而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年屆六十五歲的正常退休年齡時,選擇轉至七十歲的新退休安排。

據悉,法官金貝理於今年八月突然決定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她的提早退休申請,正於上訴庭處理她負責其中兩宗機場販毒案裁定表證不成立的上訴,聆訊期間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直指金貝理做法確實有錯,屬於「僭越陪審團功能」。

上訴庭於上月二十八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金貝理裁定兩宗機場販毒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況令人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另終審法院本周一亦抨擊金貝理裁定另一宗外籍男子在機場搜出大量可卡因案而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犯了法律錯誤。

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此外,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加列山道南行時違反交通條例,事後遭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票控不小心駕駛罪名,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未有出庭,只透過律師表示認罪,主審裁判官劉綺雲判金貝理罰款一千元。根據傳票控罪內容顯示,該告票於今年四月一日由香港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發出,需要被告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到東區法院第二庭應訊,告票列明「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金貝理法官僅透過律師代表認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於一九五六年在英格蘭出生,一九八二年及八六年分別在英國公開大學取得經濟學文學士學位及雷丁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七年及二○○○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二○一三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五年私人執業。二○一六年獲委任為原訟庭法官。 記者 徐曉伊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17 03: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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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視像聆訊精神委靡半裸躺床 女法官停職3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6122819715-1126_00992_001_01p...11262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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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國安法官陳嘉信 民事案判辭98%抄襲 張舉能指不公嚴厲訓誡 黃道益案須重審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D%E5%AF%A9
[Image: 1cc9589dd02052e7be789fde311a5496.jpg]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98%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批評陳官全盤抄襲原告一方的陳辭,敗訴方自然感不滿。至於上訴庭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法官也是陳嘉信(見表)。

另負責榮光禁令唐英傑案
因健康理由退出初選案
翻查資料,陳官近日審理《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主審法官,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民主派初選案的審訊。

司法機構昨晚回覆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引兩抄襲案例均涉陳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逾98%內容來自原告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張:打擊司法信心 已指示加強培訓
上訴庭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的2005年判辭指,法官引述訴訟各方論點是日常做法,但必須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如果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意見,必然引起另一方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故司法抄襲不應出現。

上訴庭繼而援引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的案例,指法庭判斷是否出現司法抄襲,並非基於抄襲陳述的百分比,而是原審法官自身的推理思考。上訴庭表明,法官須自行思考問題,並透過自己的語言得出事實裁斷或法律裁決;本案而言,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的意見,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願意或者有能力,以獨立思考處理議題。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對此感到委屈(grievance),在別無選擇下,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CACV 225/21】

國安法官陳嘉信審侵權案 判詞98%抄襲 遭張舉能訓誡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5%A...05377.html
[Image: 3e7a56d0-0a3a-11ee-9f63-c2f9e700f255]

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詞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 上訴庭批准案件重審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88503e8...D%E5%AF%A9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前年一份判詞懷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上訴庭批准涉及的案件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前年裁定星洲藥業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星洲藥業提出上訴,指判詞內容逾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認為涉及司法抄襲

上訴庭發現判詞逐字複製原告方書面陳詞,只是把原告、被告的英文縮寫「P」和「D」改回做全寫,將「背景」改為「引言」。上訴庭指,法官核心工作是作出裁判,必須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如何得出法律上的事實裁決和推論;陳嘉信大規模抄襲陳詞,難以確信法官獨立思考,願意或能夠運用其智慧處理案中議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抄襲行為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絕不能接受,已經聯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向陳嘉信作嚴肅訓誡。

商標侵權案法官判詞涉抄襲 上訴庭下令交另一法官重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1...2_001.html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指就處理一宗涉及商標的訴訟頒判詞時,其判詞內容有98%是抄襲原告的陳詞,並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方質疑屬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周五(9日)頒下判詞,認同陳官的判詞屬司法抄襲,並遺憾地指出陳官抄襲的程度和質量是會令人難以相信陳官有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最終決定該案須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司法機構晚上回應傳媒時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本案涉及的事件為黃道益活絡油控告星洲藥業,指其黃道人活絡油涉侵犯原告的商標。陳嘉信法官為該案的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陳官於2021年4月頒下判詞,裁定黃道益勝訴。但星洲藥業不服,並指在與原告陳詞遂段比較後,認為陳官的判詞有98%的內容與其一致,餘下的內容只有一些修飾性的改變,例如將英文縮寫P替換為the plaintiff,原告方對上訴方此說法並無爭議。上訴方認為陳官並無考慮過上訴方的觀點,只是單純抄襲原告陳詞作裁決。

上訴庭3位法官細閱陳官判詞後,認同上訴方觀點,並指法官不僅必須在司法職能中擁有獨立思考,還必須讓人相信他確是如此。上訴庭指陳官判詞只是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會使人質疑陳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指法官必須以獨立和謹慎的態度批判性地裁決各方的問題,陳官判詞會令他人產生不滿情緒。因此上訴庭決定撤銷陳官的裁決並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重審;陳嘉信法官自2017年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處理民事及刑事訴訟。陳官亦為處理《國安法》的指定法官,並曾獲委任為處理47人泛民初選案的3位法官之一,但陳官於開審前以身體不適為由退出,並由李運騰法官頂上。

案件編號:CACV 2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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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投訴均不成立 裁判官犯錯毋須負責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4_003/

回歸25年,法官仍未除假髮,司法改革一味拖,除此之外,即使有法官被揭犯錯,但市民投訴又不成立,毋須負責。去年司法機構公布3宗市民投訴的結果,全部均被判定不成立,其中一項投訴涉及一名男教師起飛腳襲警,他被定罪後,裁判官在無基礎下質疑被告心智是否失常,並且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科報告。專責法官小組雖然認為有關裁判官做法屬嚴重錯誤,需要被指摘要作反省,但投訴始終都是被判定為不成立,裁判官毋須為犯錯負責。

無端索精神報告 事主還押小欖

該宗投訴案件之被告楊博文,於2019年11月「黎明行動」當日,在上水激烈掙扎並踢中執法人員腹部,被判罪成及監禁9周,他其後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之後有公眾投訴指主審裁判官吳重儀偏幫人員,對被告存嚴重偏見。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就被告的罪責和背景作出評論,不表示審案時心存偏頗,故裁定投訴不成立,惟認為裁判官因認為被告的想法荒唐,便懷疑其精神狀況,在審訊證供從無顯示被告有任何心智失常、精神紊亂的情況下,決定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將他羈押於小欖,小組對此極不認同,指裁判官此舉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認為裁判官犯下嚴重錯誤。

另兩項分別涉兩名裁判官的投訴,小組亦裁定不成立。其中一投訴涉及一名六旬翁拳打執法人員案件,裁判官香淑嫻被指審案時對辯方律師態度不耐煩及無禮,及漠視被告的輕判請求。小組稱裁判官語調平和有禮,又指判刑不屬投訴司法人員的範疇。

另一項投訴則涉一名科大男生在校園襲擊內地博士生,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男生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有關投訴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在證據不足下將被告定罪,判罰亦不合理。小組以裁決及判罰屬司法決定,不屬可投訴的範疇而裁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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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九成司法抄襲 鷹君案相關訴訟羅啟瑞上訴得直
https://www.hk01.com/article/931510
[Image: 6cyIC3cD0TlQpK0z0aG0ajdTNVvHwvrpLbRo9y20...w1920r16_9]

高院法官陳嘉信審理鷹君案再涉司法抄襲 案件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df8ef94a...5%E7%90%86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涉「司法抄襲」。他早前審理鷹君集團羅啟瑞的案件,上訴庭指其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早前已被指,在處理一宗商標案民事訴訟涉及「司法抄襲」。而今次涉及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幼子羅啟瑞的民事訴訟,敗訴的羅啟瑞亦以同樣理由提出上訴。

上訴庭周五頒布判詞,提到陳嘉信整份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上訴庭判詞指,陳嘉信在原審239段判詞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襲。答辯方的律師陳詞,只在一些字眼作輕微修改,亦沒有作出實質分析。

上訴庭指,判詞的抄襲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滿,令人懷疑他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令正義無法伸張,出現司法程序缺陷。

上訴庭認為,判詞是法官的「核心產物」,當中包含法官達成裁決時的具體邏輯分析,是法官積極處理案件的有力證據。即使陳嘉信在審訊中表現積極,並與律師討論案件,亦不能蓋過「抄襲」的印象。

陳嘉信之前以濫用法庭程序為由,剔除了羅啟瑞的申索陳述書中近80段文字。上訴庭經考慮後撤銷命令,並批准修改陳述書內容。案件亦會交由另一法官處理。

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司法抄襲 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b64369c0...5%E7%90%86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及至少兩宗司法抄襲,他原本負責審理、律政司申請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名法官處理。

陳嘉信早前指示律政司就申請禁制令將傳票及法庭命令上載至政府相關網站,案件已排期本周五開庭處理。

但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改由高等法院另一法官陳健強處理,預計審訊需時3小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日前已對陳嘉信嚴肅訓誡,張舉能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已指示司法學院加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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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政情:邵善波:終院法官應受政治審核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81.html

近年建制派不時關注外籍法官的委任制度,質疑外籍法官在審案有偏頗,建議在法官任命時進行政治審查。而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近日亦指終審法院本質上是政治法庭,在行使職能時、終審法院法官在適用和解釋法律時,以及在終審法院法官的選任基本要求上,無可避免會牽涉政治判斷,法官應經過政治審核,包括立法會審議過程中的「干預及反對」。

事實上,澳門已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凡處理涉及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只允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關修訂主要是考慮國防安全及國家機密等國家利益。

律師會發聲明反駁
香港律師會昨發聲明不點名反駁,指選用司法人員過程中,任何引入政治或意識形態進行篩選的意圖均不恰當和錯誤,強調司法和專業才能是選用法官唯一準則。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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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青海法官被曝用微信「遙控審訊」 法院反指辯護律師「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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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群「教路」其他法官審案?青海省天峻縣法院上周六(11日)審理索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案。庭審期間,天峻縣人民法院院長和該案原二審審判長(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竟利用微信群「遙控」庭審,甚至提醒當值審判長「打斷」「硬氣點」。辯護律師質疑有人「干預」庭審,向上級法院反映。不過法院反指律師「不遵守法庭紀律」「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內媒「新黃河」引述案中辯護律師表示,當日該案開庭約一小時後,審判長突然休庭,隨即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離開法庭。之後,律師們無意間發現,該案原二審審判長和天峻縣人民法院院長,竟然利用微信群實時遙控指揮庭審。律師們當即要求出庭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無果後,律師決定報警,並將相關情況反映至上級法院和檢察院。

消息曝光後,引發網絡關注。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今晚作出通報,強調本案屬重點監管的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的情形。

通報批評辯護律師在法庭休庭期間,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並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辯護律師拍攝照片後,致使被告人家屬將拍攝的照片並配文字發布在個人新浪微博上,經新聞媒體轉發,引發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據悉,這宗尋釁滋事案發生於2020年11月。2021年11月,天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索某等12人構成尋釁滋事罪。2023年2月,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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