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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對於弱勢族群的關懷
#1
司法報導系列三/人性尊嚴─對於弱勢族群的關懷2009-12-26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2009...ary/j8.php
大法官對人權的關注並不只對一般大眾,近年 來大法官對於弱勢族群的權利也相當重視。
例如去年所作的釋字第649號解釋,就特別呼籲 相關機關要致力於視障者的職業轉型及輔導。

今年的釋字第664號及第666號號解釋,更明白表 示: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只是經常逃學或逃家而沒 有犯罪嫌疑的少年,卻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已經 違憲,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只罰娼不 罰嫖的規定也是違憲的。

以往法院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對於沒 有犯下任何罪,只是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也就 是虞犯少年,可能會把他們收容在少年觀護所裡面 ,最長可以「關」上半年,雖然合法,但是沒有犯 罪嫌疑卻要被「關」,實在很不合理。大法官在釋 字第664號解釋,認為這樣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 則,最遲在解釋作成後一個月內失效。

大法官也基於全民人權守護者的職責,對於社 會邊緣者--娼妓的人權作出解釋。

過去警察查到非法的性交易案件,依照社會秩 序維護法的規定,只處罰獲得金錢財物的娼妓,卻 不處罰付錢滿足性慾的嫖客,而往往淪為娼妓的, 大多是社會經濟上的弱勢婦女,不得已才會出賣自 己的靈肉,所以大法官在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 這樣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相當不合理,違反憲法平等 原則,最遲在解釋作成後兩年內失效。

對這些弱勢族群自我能力的提升,大法官更進 一步指出,對於經常逃學或逃家的虞犯少年,有關 機關應該另外安排適當的輔導教育,安置在適當的 福利或教養機構,讓他們享有一般少年的學習和家 庭環境,而不是把他們當成罪犯看待,這樣才能達 到學習或社會化的目的。

另外,雖然罰娼不罰嫖的規定被宣告違憲,但 並不就代表大法官主張「娼嫖都應罰」或「娼嫖都 不應罰」,該罰或不罰這是立法機關的工作。至於 性產業是否開放?要不要設立專區?也應該由行政 及立法機關決定。

對於經濟弱勢的婦女,大法官特別要求行政機 關對於性工作者,要做身體健康檢查,宣導安全性 行為,也可以輔導職業訓練或就業,讓這些弱勢婦 女,儘快脫離出賣靈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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