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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保障 對於人民賴以維繫個人生存資源的維護
#1
司法報導系列二/財產權保障 對於人民賴以維繫個人生存資源的維護2009-12-25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2009...ary/j7.php
一年來大法官也作了多號有關財產權保障的解釋 ,選擇以下兩號加以介紹。
按照民法的規定,遺產在尚未分割前是由全體繼 承人所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有共同繳納遺產稅的 義務。

在聲請人洪君的案例中,國稅局依據稅捐稽徵法 第19條,對繼承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 繼承人的規定,在寄送遺產稅核定通知,以及因未 依規定申報遺產稅的罰鍰通知時,只對其中一人陳 君送達,而陳君又未在期限內提起救濟而告確定。 聲請人洪君主張他完全不知情,卻還須繳罰鍰,第 19條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今年7月間作成的釋字第663號解釋就認為,在現 實狀況下,收到通知的繼承人未必通知其他繼承人 ,一旦逾期,未接到通知的其他繼承人也不能再提 起行政爭訟,這並不符合憲法上法律程序必須正當 的要求,侵害了他們的財產權及訴訟權,最遲應該 在解釋作成後兩年內失效。

另外,憲法上的租稅法律主義,是指人民的納稅 義務必須由「法律」來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己發 布「命令」要人民繳稅。某公司的帳冊上記載有超 過二年尚未給付的應付利息,被國稅局依照財政部 所訂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規定,將這一應付利息轉列為其他收入 科目,而加以課稅。這家公司不服氣,因而聲請大 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今年4月間所作的釋字第657號解釋就認 為,施行細則是命令並不是法律,也沒有法律的授 權,只以命令就增加公司行號當年度的所得額,接 著應納稅額也隨著增加,這部分是法律上所沒有的 租稅義務,所以細則及準則的規定是違憲的,最遲 應該在解釋公布後一年內失效。

在這兩號關於徵稅及繳稅的解釋中,大法官是以 訴訟權保障及租稅法律主義的觀點宣告法規違憲, 在實質上都讓人民的財產權獲得確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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