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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聽 條 例 不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1
截 聽 條 例 不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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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報 訊 】 保 安 局 擬 修 訂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草 案 》 有 關 「 公 共 安 全 」 ( public security ) 的 定 義 , 建 議 定 義 為 「 對 香 港 的 公 共 安 全 」 ; 但 又 指 明 , 公 共 安 全 不 能 限 於 對 香 港 構 成 直 接 威 脅 的 事 宜 。 保 安 局 亦 拒 絕 立 法 會 議 員 要 求 , 為 可 被 截 取 通 訊 或 監 察 的 「 嚴 重 罪 行 」 重 新 定 義 , 公 民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認 為 修 訂 難 以 釋 除 公 眾 疑 慮 。

政 府 昨 晚 向 立 法 會 草 案 委 員 會 呈 交 文 件 , 把 被 指 為 容 易 被 濫 用 的 「 公 共 安 全 」 定 義 , 修 訂 為 「 指 香 港 的 公 共 安 全 」 ; 對 於 表 達 異 見 的 行 為 , 建 議 列 明 「 除 非 倡 議 、 抗 議 或 表 達 異 見 相 當 可 能 是 藉 暴 力 手 段 進 行 的 , 否 則 該 等 作 為 本 身 不 得 視 為 對 公 共 安 全 的 威 脅 。 」 即 是 說 , 和 平 倡 議 本 身 不 得 視 為 對 公 共 安 全 的 威 脅 。

文 件 列 舉 了 一 些 涉 及 對 公 共 安 全 威 脅 的 個 案 例 子 , 包 括 偷 運 戰 略 物 資 、 恐 怖 活 動 、 偷 運 人 口 、 毒 品 換 飛 彈 及 暴 力 騷 亂 等 ( 見 表 ) 。

議 員 : 應 進 一 步 收 窄

公 民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湯 家 驊 表 示 , 他 歡 迎 當 局 把 公 共 安 全 的 適 用 範 圍 限 於 香 港 , 撇 除 了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爭 議 , 但 應 把 定 義 進 一 步 縮 窄 , 列 明 有 關 行 動 相 當 可 能 藉 「 嚴 重 暴 力 手 段 」 進 行 , 或 相 當 可 能 引 致 「 暴 動 」 , 以 及 把 截 取 通 訊 及 秘 密 監 察 適 用 的 嚴 重 罪 行 , 定 義 為 刑 期 最 少 監 禁 七 年 的 罪 行 才 足 夠 。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涂 謹 申 指 , 新 修 訂 令 條 例 改 善 , 但 應 進 一 步 縮 窄 為 相 當 於 可 能 引 起 「 嚴 重 暴 力 」 才 有 更 大 保 障 , 因 為 一 般 推 撞 , 也 可 能 被 警 方 視 為 暴 力 。 他 又 稱 , 與 其 把 公 共 安 全 的 適 用 範 圍 限 於 香 港 的 公 共 安 全 , 不 如 列 明 「 國 家 安 全 除 外 」 , 這 就 可 以 更 清 楚 避 開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問 題

[Image: newx122.gif]
WongManTa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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