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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司法不公 miscarriage of justice
#1
嚴重司法不公 miscarriage of justice

3案運毒來港判無罪 判詞指原審法官犯錯 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審理的販毒案,高院原訟庭法官均認為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1案中,有陪團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在3案中,原審法官或有出錯,遂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上訴庭在今年6月開庭聽取陳詞後,今日(28日)頒判詞,指出3案原審法官均犯錯,形容這導致嚴重司法不公。上訴庭同時表示,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這方面有急切需要改革。

3宗案件中,2宗的主審法官是金貝理,1宗是法官麥偉德。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案發時間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4人均被指攜帶毒品來港,結果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獲。4人獲無罪後已經離港。上訴庭指,上述3宗案件中,原審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的可信及可靠性,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表明法官不應篡奪陪審團的功能,亦不應將辯方的版本納入考慮之中,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者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

此外,其中一宗牽涉2名印尼被告的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法官金貝理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直接向法官問及背後原因,以及被告會否再次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中直言,類似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的情況是史無前例,從沒在任何普通法適用地方的文獻記載過,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坦言,對庭上所發生的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案件編號:CASJ1-3/2021

司法嚴重不公 原審官犯錯 3毒案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2/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販毒案,法官均以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一案中,有陪審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3案的法官或有出錯,請求上訴庭釐清相關法律原則。案件今年6月審理後,上訴庭昨日頒判詞,指出3案法官均犯錯,並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宗案件中,兩宗由法官金貝理主審,另一宗是法官麥偉德審理。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分別涉嫌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運毒來港,在香港機場被截獲。4人獲判無罪後已經離港。

損法治信心 上訴庭遺憾

上訴庭指在3案中,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是否可信可靠,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否則法官不應考慮辯方的事件版本。

此外,在其中一宗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金貝理法官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詢問法官背後原因,及被告會否再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直言,類似情況史無前例,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對此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案件編號:CASJ 1-3/2021

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F%E8%83%BD

[Image: 3e55003dc2f4cc1125d4e5071d86c3de.jpg]
[Image: 3e5508339c7cd7abb51c75052d5b3438.jpg]

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法官裁定4名外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獲釋離港,其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標準。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辭,裁定3案的主審法官金貝理和麥偉德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上訴庭形容,在其中一案曾有陪審團質疑金貝理的決定,不幸揭露了行使司法權力的不光彩(unedifying)一面,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一案控方證據足 主審採納辯方解釋
判辭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撰寫。上訴庭逐一分析3宗販毒案案情,裁定現任高院法官金貝理和時任高院暫委法官麥偉德法律上犯錯。針對首案,被告攜帶重逾1909克、價值214萬元的可卡因入境,金貝理信納被告陷入騙局。上訴庭認為,該案控方證據充足,金貝理卻採納辯方解釋,屬於僭越(usurp)陪審團功能。

第二宗案件同樣由金貝理審理,被告聲稱替人運送衣服,被搜出毒品。金貝理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另一方面,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况令人遺憾。

一案陪審當面質疑法官 「史無前例」
上訴庭直言,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capricious)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上訴庭又指,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文獻,以往不見有陪審團挑戰法官,形容情况史無前例。

指下級法院勿依賴3錯誤裁決案
至於暫委法官麥偉德審理的第3宗販毒案,被告以電郵談及旅遊安排,控方視為掩飾販毒的幌子。上訴庭表示,有關電郵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為證據),麥偉德卻考慮了電郵內容的真確性,取代了陪審團功能。上訴庭提及,下級法院不應再依賴上述3宗錯誤裁決的案件,另外現時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下,只有被告脫罪獲釋,控方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認為有急切需要推行改革。

針對表證不成立的法律標準,上訴庭重申可以沿用傳統的法律準則,表證不成立屬於法官決定的法律議題,陪審團具有事實裁斷者的角色,而法官不應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案件編號:CASJ1-3/21】

三宗販毒案被裁表證不成立 上訴指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0399

高等法院早前審理三宗機場販毒案,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涉案外籍的被告最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律政司早前就處理「表證成立」的法律議題,要求上訴庭釐清。上訴庭今(28日)頒判辭,釐清該些法律議題,並指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奪去陪審團的職能,引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涉案三宗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控方在三案中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依賴環境證供,如電郵通訊,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毒品。

控方要求上訴庭釐清,控方若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法庭應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以及涉案法官在三案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是次上訴只處理法律議題,不影響原審裁決。而涉案被告已離港。

有陪審員查問表證不成立原因

就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上訴庭重申案例,指法官在處理是否表證成立的中段陳詞時,應考慮陪審團是否可能接納控方案情。上訴庭亦指,法官應在控方案情完結時處理中段陳詞,但例外情況下亦可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處理。而法官處理該陳詞時,不應考慮辯方案情,除非辯方案情獲控方接納,或無可爭議。

上訴庭指,就其中一宗涉及兩名印尼籍被告的案件,原審法官金貝理處理是否表證成立時,錯誤地考慮兩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上訴庭指,相關說法是否真確應由陪審團考慮,而非法官。而陪審團被指示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查問原因,又問及是否可以向傳媒講及案件。

認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上訴庭指,以上均顯示公眾或認為法官的行為武斷和善變,不但損害法官的尊嚴,亦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上訴庭指,審理三宗案件的原審法官,在法律上出錯,並引致嚴重法律不公。而法官奪去陪審團的職能,不正確地撤銷案件。此外,現時機制下,控方不能在被告被裁罪名不成立前,就相關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是次三宗案件顯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案件編號:CASJ 1-3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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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定國:不存在國安法推翻普通法法律原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8.htm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訪問時表示,「《國安法》推翻普通法關注的法律原則」的說法完全不存在。他強調,國安法列明的原則包括尊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無罪推定」、「一案不能二審」等基本法治原則,亦在《基本法》明文寫下。

被問到部分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由被捕還押到審訊時間過長。林定國表示,問過刑事檢控科人員,相關被告的關押時間不比一般刑事案件長,被告人亦有申請保釋的權利,不少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林定國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高,但並非香港獨有,相關保釋安排亦並非變相形成「未審先囚」或「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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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派對房間負責人違防疫令一度還押五周上訴得直 官指原審處理不公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D%E5%85%AC

觀塘一間派對房間的負責人,涉於去年與多名友人在房間打麻將聚集,被控違反第599F章「限營業令」,被裁定罪成,判囚4周、緩刑一年。該負責人不服上訴至高院,法官張慧玲今(1日)頒下判辭稱,裁判官不給予上訴人求情機會,將他還押5個星期索取背景報告的處理方法並不公平。雖然上訴人干犯控罪,但基於他未獲得公平審訊,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原審裁判官杜浩成裁定上訴人余俊穎(26歲)罪成及將他還押5周,以索取背景報告判刑,上訴人還押9日後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上訴方爭議,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另杜官錯誤地裁定涉案處所為法例下表列處所等。

張官判辭中表示,涉案派對房間案發時舉行私人派對,法例正正規限人群在「派對房間」聚集、開派對,故裁定為法例下表列處所。

不過,張官認同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更指杜官的處理方法確令人覺得「咄咄逼人」。如杜官不認同上訴人對「關閉」的見解,不需要與他爭拗;杜官一方面說「關閉」等於「唔開門經營」,其後又稱「我從冇聽過關閉係等於唔經營嘅」,說法互相矛盾,令人無所適從。

張官續指,上訴人辯稱親耳聽到警員說「私人聚會」是允許,認為「關閉」等於不營運,惟杜官裁決時,並無明確指出不信納上訴人哪方面的證供。張官指,警員不可能亦不可以給予法律意見,說法不構成合理辯解,但是任何被告應得到公平審訊,他因誤信警員而違法是求情理由,杜官不單沒有處理此求情理由,更沒有給予求情機會,便將他還押5‍個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做法並不公平。

派對場所負責人違規營業罪成 指原審官審訊時咄咄迫人 上訴得直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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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恒大高層陳奮涉企圖強姦案 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法官撤銷案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04115019851-1104_00822_001_01p...1104163037]

地產商中國恒大集團香港公司男高層陳奮,被指於去年3月企圖強姦一名女子。陳奮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案件今(4日)於高院原訟庭提訊。控方透露,因事主情緒受到困擾,拒絕再提及事件。控方指因事主無能力出庭作供,故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法官張慧玲最終決定撤銷案件。辯方其後申請訟費,法官決定以書面處理。

37歲被告陳奮,報稱任職商人。他被控於2021年3月2日企圖強姦女子X。法官按控方申請,指為保障公眾及證人的利益,頒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發布或報道可能會使公眾識別證人的資料或事項,當中亦包括X的姓名及報稱案發地點等。

不過法官於撤銷案件後特別提到,雖然有此頒令,但控方庭上談及不起訴的理由傳媒則可提及,並指相信不會披露到事主的個人資料。法官解釋,因為如不說及該些理由,公眾會「唔知頭唔知路」,現時令公眾知道會「有個解釋」,否則會令公眾以為「無端端告一個人,又無端端唔告一個人咁兒戲」,而控辯雙方均同意法官的說法。

案件編號:HCCC 2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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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類案例, 同一法官, 港台記者罪名成立, 大公報記者獲撤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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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  獲撤控簽保守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7.htm

一名大公報記者被控一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須支付堂費1000元。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表示,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受僱於公司,同意撤控,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案件與早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的案件大致相同,控方強調曾參與《鏗鏘集》查冊案,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案情指,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他於去年8月15日向運輸署提交查冊申請,目的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此為虛假陳述。

採訪查冊車牌罪成罰款6千 蔡玉玲稱判決針對整個行業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2.htm

港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採訪查冊車牌資料,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落淚,表示不認同判決,形容結果令人傷心難受,裁決不單是針對她本人,亦是整個行業,她需時考慮是否上訴,又呼籲新聞界同業,繼續履行天職,不要放棄。

【車牌查冊案】與蔡玉玲車牌查冊案性質一致 《大公報》記者准自簽守行為一年、不留案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470/%E...%A5?page=7
[Image: %E8%BB%8A%E7%89%8C%E6%9F%A5%E5%86%8A-202..._large.jpg]

[size=14px]繼《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控後,《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亦因以同樣方式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兩案性質大致相同,涉及相同控罪、同樣的查冊方法,由相同主控官及主任裁判官負責,兩名記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卻不相同。[/size]

[size=14px]《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反觀蔡玉玲案,她今年4月受審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為首次有記者因查冊罪成。[/size]

[size=14px]本案被告為47歲《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他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違反《道路交通條例》。[/size]

[size=14px]控方庭上強調,本案與蔡玉玲案的「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考慮本案被告背景、受僱、今次為一次性事件,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同樣負責審理蔡玉玲案,她在庭上一度表示兩案性質大致相同,但沒再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此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原因。[/size]

[size=14px]上述兩宗車牌查冊案,均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涉及控罪同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在申請車輛登記證明書時,剔選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用途」。不同的是,蔡玉玲是以刑事形式被控,即遭警方上門拘捕再排期上庭,《大公報》記者則是警方接獲投訴後,以傳票形式檢控。控方就在庭外表示,兩種檢控形式法律上相同,不影響判刑選項。[/size]

[size=14px]至於兩案涉及的報道內容,「鏗鏘集 — 7.21誰主真相」進行的車牌查冊,是為調查當晚有車輛於鳯攸北街接載白衣人的情況,記者查冊後前往登記地址追訪,節目中披露了查冊車輛的車主全名及身份,但畫面的車牌號碼經打格遮蓋;《大公報》的報道則為指出其公司記者被「『黃絲』瘋狂追查」,並完整刊出疑為跟蹤車輛的車牌、車主全名、首次登記日期等資料。[/size]

[size=14px]蔡玉玲最終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現正提出上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今早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毋須留有案底。[/size]

[size=14px]據港大的社區法網解釋,簽保守行為是預防犯罪的措施,不是刑罰,當事人須在擔保期內遵守法紀,技術上沒被正式定罪,毋須留有刑事案底。被判罪成者則須留有案底,對其日後求職,或準備移民而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或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均受其案底記錄影響。[/size]

[size=14px]控方案情指,《大公報》去年8月16日刊出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A1頭版報道,指其公司記者停泊在堅尼地城的登記車輛,在8月14日被人拍照並上載至網上討論區,記者翌日被人跟蹤,遭前立法會成員和其他人士妨礙及用粗口辱罵。被告黃偉強同日(8月15日)在運輸署網頁,申請取得疑為跟蹤車輛的車輛登記證明書,翌日於上述頭版報道刊出有關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size]

[size=14px]案情提到,黃偉強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其個人姓名及《大公報》的公司名稱,在申請用途選擇作出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以信用卡支付申請費。[/size]

[size=14px]案情續指,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被刊出資料的車主及後承認曾拍攝該屬《大公報》的車輛,但否認知悉是由該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車輛並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size]

[size=14px]【案件編號:ESS3866/2021】[/size]

涉車牌查冊被控 《大公報》記者准簽守行為結案
https://www.singtao.ca/5006037/2021-06-1...iant=zh-hk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7 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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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獨家|審販毒案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高院法官金貝理突辭職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81%B7
[Image: _2022111612361936158.jpg]

《星島》得悉,連番被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批評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司法不公,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Justice CAMPBELL-MOFFAT),於今年八月左右已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由於提早退休需要一年通知期,故法官金貝理將於明年七月正式離開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證實,金貝理法官根據《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的規定,選擇了延展退休年齡至70歲。另外,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受延展退休年齡安排規限的高等法院法官,可於年屆65歲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金貝理法官按照有關條例,於本年8月初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於2023年8月提早退休。

八月已請辭 明年七月離任
於一九五六年六月出生的金貝理法官,於二○一六年加入司法機構,出任高院原訟庭法官。根據《二○一九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的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而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年屆六十五歲的正常退休年齡時,選擇轉至七十歲的新退休安排。

據悉,法官金貝理於今年八月突然決定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她的提早退休申請,正於上訴庭處理她負責其中兩宗機場販毒案裁定表證不成立的上訴,聆訊期間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直指金貝理做法確實有錯,屬於「僭越陪審團功能」。

上訴庭於上月二十八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金貝理裁定兩宗機場販毒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況令人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另終審法院本周一亦抨擊金貝理裁定另一宗外籍男子在機場搜出大量可卡因案而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犯了法律錯誤。

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此外,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加列山道南行時違反交通條例,事後遭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票控不小心駕駛罪名,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未有出庭,只透過律師表示認罪,主審裁判官劉綺雲判金貝理罰款一千元。根據傳票控罪內容顯示,該告票於今年四月一日由香港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發出,需要被告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到東區法院第二庭應訊,告票列明「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金貝理法官僅透過律師代表認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於一九五六年在英格蘭出生,一九八二年及八六年分別在英國公開大學取得經濟學文學士學位及雷丁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七年及二○○○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二○一三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五年私人執業。二○一六年獲委任為原訟庭法官。 記者 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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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玉玲查冊案終極裁決 上訴得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20088

香港電台前編導蔡玉玲因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終審法院頒下終極裁決,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控罪,她認為裁決對業界是喜訊。

蔡玉玲步出終審法院。

蔡玉玲指裁決對所有記者及業界都是喜訊。

蔡玉玲:「好像很久沒有遇過一件開心的事,可能對很多人來說都有這樣的感受,法院的裁決很好地演繹我們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精神,希望對業界及所有還在努力的記者是件鼓勵的事,無論制度如何變,這幾年,可能我們都發現很多事無聲無色就消失了或很多事都好像不見了,但我相信心中的信念始終很難被人取走的。無論今天是勝訴也好、敗訴也好,我覺得過去數年的堅持已是有意義的事。」

蔡玉玲原本因為製作元朗721事件專題報道,以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成,是首名因查冊被定罪的記者,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頒下判詞,指蔡玉玲申請查冊時,所選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有關事務,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即車主或車輛可能與某罪行有關聯排除,上訴人申請查冊的陳述不是虛假;又指運輸署所給的選項用詞既不清晰亦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獲發證明書的數量,蔡玉玲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用途屬於「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下級法院對蔡玉玲造成實質和嚴重不公,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控罪

蔡玉玲查車牌案得直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協歡迎裁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5.htm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册車牌案,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者協會歡迎裁決。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記協歡迎有關裁決,指出案件足以反映業界現況艱難,記者查車牌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展開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及監察的作用,促請政府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蔡玉玲查冊案|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記協聲明歡迎終院裁決 促便利記者查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80869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分別發表聲明,歡迎终審法院裁定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聲明表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香港記者協會發表聲明,引述終審法院法官的判詞中提到,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保障;縱然新聞自由並非絕對,在必要時可能會受到限制,惟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從一開始就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外。聲明中亦指,終審法院亦肯定當時蔡玉玲在調查2019年7月21日的事件中是正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認為法庭在裁決上訴人是否有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時,須予以考慮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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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聲明

記協:記者為查真相被捕屬無稽
記協歡迎裁決,指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記者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作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和監察的作用。

記協並對蔡玉玲鍥而不捨上訴,捍衛新界業界本應擁有的查冊空間的勇氣表示由衷敬佩,「本案唯一值得慶賀的,是讓一名本來無罪的新聞工作者終獲得無罪的宣判」。記協又促請政府當局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蔡玉玲查冊案|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指政府用字不清晰或致蔡誤信查冊符合用途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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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就元朗721暴力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申請車牌查冊,早前被裁定2項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她其後不服定罪上訴,遭高院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早(5日)頒下書面裁決,判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並指政府用字不清晰,可能令到蔡玉玲誠實地誤信新聞工作是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用途。蔡玉玲獲勝後在庭外稱,終院裁決清晰表明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是受憲法保障,又說這些年來無論制度怎樣改變,許多東西無聲無息地消失或不見,心裡的信念很難被人拿走。

上訴人蔡玉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控罪指她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案中的關注點是上訴方指蔡玉玲只是行使記者角色監察社會,在報道提到曾查冊顯示她不知道違法;律政司一方重申新聞調查不屬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

官:無理由將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終審法院判詞提及,蔡玉玲查冊時聲明用途是「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庭認為有關選項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由於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法律保護,所以無明確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故蔡玉玲的查冊申請,並不屬於虛假陳述。

裁決又指,運輸署的用字既不清晰亦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及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蔡玉玲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是符合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認為下級法院的推斷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決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蔡玉玲:證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
蔡玉玲獲勝後在庭外表示,被捕至今歷時30個月,對上訴得直感到開心及欣喜,認為終院裁決對所有記者及業界均是喜訊,判詞很好地演譯了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強調資訊流通對社會的健全發展必不可少,希望裁決能讓社會聚焦討論各行業如何更好地在受保障下取得資訊。

她又說:「無論制度點樣變,呢幾年我哋發現好多嘢無聲無息哋消失咗或唔見咗」,惟心中信念仍難以被取走,認為過去幾年的堅持有意義。她坦言,案件對新聞業界及新聞工作者均帶來限制,本地新聞工作者都遇到不同挑戰,惟仍然努力堅持、默默耕耘,她對業界有信心,期望業界不要因今次案件而被嚇怕,影響到新聞調查報道。

蔡玉玲查冊案|陳朗昇︰終院確立新聞自由地位 憂政府再修例阻查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80853

蔡玉玲車牌查冊案上訴得直,終審法院判辭指明新聞調查不應被摒除「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外,以此限制查冊。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向《am730》表示,今次終院判決意義重大,因終院判辭確立了新聞自由在法律的地位,而新聞目的的查冊一直是新聞界的共同認知,「查冊是我們的權利」,運輸署不應狹隘地理解,「大家都知,任何想買車的人都可以查冊,記者不能查冊是講不通」。他指案件經過多級法院審訊,上訴至終院才獲勝訴,感謝蔡玉玲的堅持,用了很多金錢和時間。

對於記者往後能否如常進行車牌查冊,陳朗昇稱抱觀望態度,因不能排除政府會修改法例排除記者查冊,「無人阻到他(政府),希望政府能尊重裁判,確立新聞自由的地位」。

陳朗昇邀政府商可行查冊做法
除車牌查冊外,公司及土地查冊的聲明亦沒有「新聞用途」選項,令新聞人員有機會誤墮虛假陳述的法網,陳朗昇指,難以估計蔡玉玲案上訴得直對有關查冊有何啟示,重申新聞自由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利,應凌駕一般公司註冊和交通的條例,並指理解政府對新聞界查冊或有涉及私隱的關注,期望政府可與新聞界「坐低傾」,找到可行的做法,「一刀切要拉要鎖,就沒有必要」。

就新聞人員如何作車牌查冊及政府會否再修改查冊規定,《am730》正向運輸署查詢。

【全文】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回應蔡玉玲案聲明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20100

以下是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回應蔡玉玲案聲明全文:

【聲明】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歡迎终審法院就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的終審裁決。

協會認為,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當局理順目前新聞界使用的相關查冊,包括車牌查冊等的查證方式,定出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利新聞界的採訪工作。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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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院法官陳嘉信再涉九成司法抄襲 鷹君案相關訴訟羅啟瑞上訴得直
https://www.hk01.com/article/93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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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陳嘉信審理鷹君案再涉司法抄襲 案件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df8ef94a...5%E7%90%86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涉「司法抄襲」。他早前審理鷹君集團羅啟瑞的案件,上訴庭指其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案件將發還另一法官處理。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早前已被指,在處理一宗商標案民事訴訟涉及「司法抄襲」。而今次涉及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幼子羅啟瑞的民事訴訟,敗訴的羅啟瑞亦以同樣理由提出上訴。

上訴庭周五頒布判詞,提到陳嘉信整份判詞有九成二屬抄襲。上訴庭判詞指,陳嘉信在原審239段判詞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襲。答辯方的律師陳詞,只在一些字眼作輕微修改,亦沒有作出實質分析。

上訴庭指,判詞的抄襲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滿,令人懷疑他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令正義無法伸張,出現司法程序缺陷。

上訴庭認為,判詞是法官的「核心產物」,當中包含法官達成裁決時的具體邏輯分析,是法官積極處理案件的有力證據。即使陳嘉信在審訊中表現積極,並與律師討論案件,亦不能蓋過「抄襲」的印象。

陳嘉信之前以濫用法庭程序為由,剔除了羅啟瑞的申索陳述書中近80段文字。上訴庭經考慮後撤銷命令,並批准修改陳述書內容。案件亦會交由另一法官處理。

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司法抄襲 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法官處理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b64369c0...5%E7%90%86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被指涉及至少兩宗司法抄襲,他原本負責審理、律政司申請禁制《願榮光歸香港》案,改由另一名法官處理。

陳嘉信早前指示律政司就申請禁制令將傳票及法庭命令上載至政府相關網站,案件已排期本周五開庭處理。

但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改由高等法院另一法官陳健強處理,預計審訊需時3小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日前已對陳嘉信嚴肅訓誡,張舉能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已指示司法學院加強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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