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2022, 07:48 PM
美國出口管制毀了中國科技發展!
US export control destroyed China tech development!
瞭解美國出口管制
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zQ4NDUzODIw
美國國會已授權總統管制一系列商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並實施經濟制裁。在此過程中,美國國務院和商務部是發揮主要作用的兩大政府機構。
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簡稱DDTC)負責國防物品及服務的出口許可事宜,以及建立在《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下的「美國軍需物品清單」(US Munitions List)。美國商務部工業及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簡稱BIS)則負責在《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的「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簡稱CCL)所列「兩用」貨物及技術,以及其他某些物品的許可事宜。
《出口管理條例》——「兩用」物品
工業及安全局負責實施及執行《出口管理條例》。該條例規管「兩用」產品的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所謂「兩用」物品是可同時作商業及軍事用途,涵蓋以下活動及物品:
活動:
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出口是指從美國將物品實際運往或傳輸到另一國家,可以包括實體、電子、口頭或視像的運送或傳輸。出口的物品包括硬件、軟件和技術。轉口是將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從一個外國地點運往或傳輸到另一國家,而轉讓則是在同一國家境內變更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
來自美國的技術和源代碼的「視同出口」(deemed exports)。「視同出口」是指美國國民將技術或源代碼發布給外國人(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國外)。「發布」(release)視同對該個別人士所在國的出口。「外國人」指並非美國公民或國民、合法永久居民、庇護者或難民的任何個人。
美國人提供與核爆炸裝置、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導彈技術有關的協助,如《出口管理條例》第744.6部分所述。
物品:
實際位於美國的商品、軟件和技術(包括經美國轉運的物品和位於對外貿易區的物品)。
不論位於世界何地,所有來自美國的商品、軟件和技術。
來自美國的零件、組件、材料在海外整合或摻入外國軟件/技術,而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成份超過最低限度水平。
使用來自美國因國家安全理由而受管制的技術或軟件而在外國直接製造的某些產品。
以下5項因素,可用以確定出口商在《出口管理條例》下的責任:
1. 這是甚麼?物品在「商業管制清單」下的歸類。
2. 到哪裡去?商業發票上列明的出口或轉口最終目的地國家,而該等物品將作為出口貨物被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接收。
3. 誰會收到物品?物品的最終用戶不得屬於被禁制的最終用戶。「最終用戶」是指在海外收到並最終使用出口或轉口物品者。最終用戶不是貨運代理或中間人,但可以是買家或最終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是指在海外收到出口或轉口的物品的主要當事人)。
4. 他們將如何使用物品?物品的最終用途不能是被禁制的最終用途。某些軍事最終用途,以及用於支持核、生物和化學武器,或導彈技術的最終用途均被禁制。
5. 他們還會如何使用物品?最終用戶為支持擴散項目而進行的外判、融資和貨運等行為可能會妨礙美國出口商與該最終用戶的業務往來。
出口物品是否需要向工業及安全局申領出口許可證的一項重要決定因素,是該物品是否有特定的出口管制分類編號(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簡稱ECCN)。ECCN是描述某一特定物品或某類物品的字母-數字代碼,以顯示對該等物品實施的出口管制。所有ECCN均在「商業管制清單」列出。「商業管制清單」分為十大類,每一類再分為5個產品組別。
「商業管制清單」類別
0 = 核材料、設施及設備(及雜項物品)
1 = 材料、化學品、微生物及毒素
2 = 材料加工
3 = 電子產品設計開發及生產
4 = 電腦
5 = 電訊(第一部)及資訊安全(第二部)
6 = 感應器及激光器
7 = 導航及航空電子設備
8 = 海事
9 = 航空航天及推進系統
5個產品組別
A. 系統、設備及部件
B. 測試、檢驗及生產設備
C. 材料
D. 軟件
E. 技術
至於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但未在「商業管制清單」中列出的物品,正確歸類是EAR99。這個編碼是一個籠統的類別(basket category),為沒有在「商業管制清單」列明的物品而設,顯示在「商業管制清單」各類別的末端。
每項物品只有一個正確的ECCN。出口商、轉口商或轉讓者有責任將交易中的物品正確歸類,必要時應向工業及安全局提出歸類請求。如果物品按《出口管理條例》規定要申領許可證,申請人不得以未能將物品正確歸類為由而免除應負的責任。
如果物品有ECCN,下一步是使用該ECCN裡「許可證要求」部分的資料,結合「商業國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 ,確定應否根據「一般禁令一」(出口和轉口)、「一般禁令二」(零件及部件轉口)或「一般禁令三」(國外直接製造產品轉口)而須申領特定目的地的許可證。
「商業管制清單」和「商業國家列表」共同界定該等許可證要求。適用的ECCN會註明管制該ECCN內物品的理由,例如NS是國家安全、AT是反恐、CC是遏止罪案等。舉例,ECCN 6A007是出於國家安全(NS)、導彈技術(MT)和反恐(AT)等原因而被管制。
在正確的ECCN找到其相應的「商業國家列表」列標識符(column identifiers)後,就要查閱「商業國家列表」以找到最終目的地國家及正確的列標識符。如果在有關目的地旁的儲存格標示「X」,而且沒有許可證例外(licence exception),就須申領許可證。許可證例外會在ECCN或《出口管理條例》第740部分列出。《出口管理條例》第742部分列明大多數管制理由的許可要求和許可政策。
雖然在美國的出口及轉口物品中,須申領工業及安全局許可證的百分比較低,但當涉及被禁運的目的地及被列作支持恐怖活動的國家時,幾乎所有出口及不少轉口物品均須申領許可證。目前受到普遍禁運或全面制裁的國家及地區是古巴、伊朗、朝鮮、敘利亞及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
工業及安全局還管制出口及轉口物品到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實施武器禁運的國家,包括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朝鮮、索馬里及蘇丹。
此外,美國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目的地實施國防物品和服務出口禁運,而俄羅斯(以及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地區)則因捲入烏克蘭衝突而被美國實施某些制裁。
收貨人方面,美國政府有權禁止特定個人和實體接收美國的出口物品,並就向某些當事人的出口制訂許可及其他要求,即使有關物品通常毋須申領許可證。禁制或限制取決於個別人士及交易的類別。此類限制通常通過工業及安全局4份涉及當事人的清單之一實施,分別是:「實體清單」(Entity List ,簡稱EL)、「未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簡稱UVL)、「被拒人士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簡稱DPL)和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簡稱SDNL)。各清單說明如下:
實體清單:工業及安全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曾經參與、正在參與,或是很大機會正在參與或將會參與不利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的實體,會被列入這份清單。清單訂明各列入清單者的許可要求,這些要求可與《出口管理條例》的許可要求一併實施,也可單獨實施。即使沒有其他要求,公司如要將物品出口到實體清單上的機構,也可能須申領許可證。截至2019年6月底,實體清單已列入中國內地148家實體和香港90家實體,其中包括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68家非美國附屬公司。
未核實清單:工業及安全局未能完成最終用途查核,例如許可前查核或付運後核實的企業,會被列入這份清單。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多種原因,最終用途查核無法完成。例如,工業及安全局有時會啟動最終用途查核,卻無法在出口文件所示地址找到外國相關者,也無法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找到當事人。
如果在進行最終用途查核期間,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接收人無法提供作為最終用途查核對象的物品以進行目視檢查,或者無法提供足夠的文件或其他證據來確認這些物品已獲處置,則工業及安全局也會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即與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物品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有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
在某些情況下,工業及安全局沒有足夠資料來確定某些人士涉及《出口管理條例》第744或746部分所述的活動,未能將這些人士列入實體清單。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將其列入未核實清單。
在未核實清單上以「紅旗」標示的企業,出口商在向其出口前有責任向當局查詢。此外,列入未核實清單的當事人沒有資格以許可證例外(licence exception)方式接收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出口商必須就對列入未核實清單的當事人出口向自動出口系統申報紀錄,並在出口、轉口或轉讓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而沒有許可要求的物品之前,從該系統取得聲明。
截至2019年6月底,未核實清單列入中國內地41家實體和香港家64個實體。不過,工業及安全局通過最終用途查核,核實了中國內地8家實體的真實性,從該清單移除了這些實體。
被拒人士清單:美國出口商不得與被工業及安全局剝奪出口權的人士進行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物品的出口或轉口交易。出口權由在《聯邦公報》刊登的書面命令界定。被拒人士清單的副本可按此處查閱。有些被剝奪出口權者是位於美國境內。
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這是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公布,由目標國家擁有或控制,或為目標國家行事或代表目標國家行事的個人和公司清單。清單還列出在並非針對特定國家的計劃下指定的個人、團體和實體,例如恐怖分子和毒販。這些個人和公司整體稱為「特別指定國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簡稱SDN)。清單副本可按此處查閱。
自2014年11月20日起,當局推出網上「綜合審查清單」(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方便美國公司搜索資料。該份清單匯總了美國商務部、國務院和財政部編製的11份不同的「審查清單」,包含超過8,000名個人及公司的名稱,由於美國出口規例、制裁或其他限制,美國企業不得與他們做生意。因此,美國企業在與外國實體進行業務往來前,應查閱綜合審查清單,確保該實體不在這些機構的清單上,這點非常重要。
最終用途方面,《出口管理條例》第744部分包含禁止向某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出口、轉口,以及選擇性轉讓,根據「一般禁令五」(最終用途/最終用戶) 和「一般禁令九」(命令、條款及條件)實施。例如,《出口管理條例》第744.2、第744.3和744.4部分就禁止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對核、導彈,以及化學和生物擴散活動作出界定。第744.5部分就禁止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對核海上最終用途作出界定。第744.6部分禁止美國個人為支持某些核、導彈、化學或生物最終用途而進行的某些活動,而第744.7部分則禁止出口及轉口供某些飛機和船隻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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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export control destroyed China tech development!
瞭解美國出口管制
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zQ4NDUzODIw
美國國會已授權總統管制一系列商品、技術和服務的出口,並實施經濟制裁。在此過程中,美國國務院和商務部是發揮主要作用的兩大政府機構。
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簡稱DDTC)負責國防物品及服務的出口許可事宜,以及建立在《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下的「美國軍需物品清單」(US Munitions List)。美國商務部工業及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簡稱BIS)則負責在《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的「商業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簡稱CCL)所列「兩用」貨物及技術,以及其他某些物品的許可事宜。
《出口管理條例》——「兩用」物品
工業及安全局負責實施及執行《出口管理條例》。該條例規管「兩用」產品的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所謂「兩用」物品是可同時作商業及軍事用途,涵蓋以下活動及物品:
活動:
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出口是指從美國將物品實際運往或傳輸到另一國家,可以包括實體、電子、口頭或視像的運送或傳輸。出口的物品包括硬件、軟件和技術。轉口是將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從一個外國地點運往或傳輸到另一國家,而轉讓則是在同一國家境內變更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
來自美國的技術和源代碼的「視同出口」(deemed exports)。「視同出口」是指美國國民將技術或源代碼發布給外國人(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國外)。「發布」(release)視同對該個別人士所在國的出口。「外國人」指並非美國公民或國民、合法永久居民、庇護者或難民的任何個人。
美國人提供與核爆炸裝置、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導彈技術有關的協助,如《出口管理條例》第744.6部分所述。
物品:
實際位於美國的商品、軟件和技術(包括經美國轉運的物品和位於對外貿易區的物品)。
不論位於世界何地,所有來自美國的商品、軟件和技術。
來自美國的零件、組件、材料在海外整合或摻入外國軟件/技術,而來自美國的受管制成份超過最低限度水平。
使用來自美國因國家安全理由而受管制的技術或軟件而在外國直接製造的某些產品。
以下5項因素,可用以確定出口商在《出口管理條例》下的責任:
1. 這是甚麼?物品在「商業管制清單」下的歸類。
2. 到哪裡去?商業發票上列明的出口或轉口最終目的地國家,而該等物品將作為出口貨物被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接收。
3. 誰會收到物品?物品的最終用戶不得屬於被禁制的最終用戶。「最終用戶」是指在海外收到並最終使用出口或轉口物品者。最終用戶不是貨運代理或中間人,但可以是買家或最終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是指在海外收到出口或轉口的物品的主要當事人)。
4. 他們將如何使用物品?物品的最終用途不能是被禁制的最終用途。某些軍事最終用途,以及用於支持核、生物和化學武器,或導彈技術的最終用途均被禁制。
5. 他們還會如何使用物品?最終用戶為支持擴散項目而進行的外判、融資和貨運等行為可能會妨礙美國出口商與該最終用戶的業務往來。
出口物品是否需要向工業及安全局申領出口許可證的一項重要決定因素,是該物品是否有特定的出口管制分類編號(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簡稱ECCN)。ECCN是描述某一特定物品或某類物品的字母-數字代碼,以顯示對該等物品實施的出口管制。所有ECCN均在「商業管制清單」列出。「商業管制清單」分為十大類,每一類再分為5個產品組別。
「商業管制清單」類別
0 = 核材料、設施及設備(及雜項物品)
1 = 材料、化學品、微生物及毒素
2 = 材料加工
3 = 電子產品設計開發及生產
4 = 電腦
5 = 電訊(第一部)及資訊安全(第二部)
6 = 感應器及激光器
7 = 導航及航空電子設備
8 = 海事
9 = 航空航天及推進系統
5個產品組別
A. 系統、設備及部件
B. 測試、檢驗及生產設備
C. 材料
D. 軟件
E. 技術
至於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但未在「商業管制清單」中列出的物品,正確歸類是EAR99。這個編碼是一個籠統的類別(basket category),為沒有在「商業管制清單」列明的物品而設,顯示在「商業管制清單」各類別的末端。
每項物品只有一個正確的ECCN。出口商、轉口商或轉讓者有責任將交易中的物品正確歸類,必要時應向工業及安全局提出歸類請求。如果物品按《出口管理條例》規定要申領許可證,申請人不得以未能將物品正確歸類為由而免除應負的責任。
如果物品有ECCN,下一步是使用該ECCN裡「許可證要求」部分的資料,結合「商業國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 ,確定應否根據「一般禁令一」(出口和轉口)、「一般禁令二」(零件及部件轉口)或「一般禁令三」(國外直接製造產品轉口)而須申領特定目的地的許可證。
「商業管制清單」和「商業國家列表」共同界定該等許可證要求。適用的ECCN會註明管制該ECCN內物品的理由,例如NS是國家安全、AT是反恐、CC是遏止罪案等。舉例,ECCN 6A007是出於國家安全(NS)、導彈技術(MT)和反恐(AT)等原因而被管制。
在正確的ECCN找到其相應的「商業國家列表」列標識符(column identifiers)後,就要查閱「商業國家列表」以找到最終目的地國家及正確的列標識符。如果在有關目的地旁的儲存格標示「X」,而且沒有許可證例外(licence exception),就須申領許可證。許可證例外會在ECCN或《出口管理條例》第740部分列出。《出口管理條例》第742部分列明大多數管制理由的許可要求和許可政策。
雖然在美國的出口及轉口物品中,須申領工業及安全局許可證的百分比較低,但當涉及被禁運的目的地及被列作支持恐怖活動的國家時,幾乎所有出口及不少轉口物品均須申領許可證。目前受到普遍禁運或全面制裁的國家及地區是古巴、伊朗、朝鮮、敘利亞及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
工業及安全局還管制出口及轉口物品到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實施武器禁運的國家,包括中非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厄立特里亞、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朝鮮、索馬里及蘇丹。
此外,美國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目的地實施國防物品和服務出口禁運,而俄羅斯(以及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地區)則因捲入烏克蘭衝突而被美國實施某些制裁。
收貨人方面,美國政府有權禁止特定個人和實體接收美國的出口物品,並就向某些當事人的出口制訂許可及其他要求,即使有關物品通常毋須申領許可證。禁制或限制取決於個別人士及交易的類別。此類限制通常通過工業及安全局4份涉及當事人的清單之一實施,分別是:「實體清單」(Entity List ,簡稱EL)、「未核實清單」(Unverified List,簡稱UVL)、「被拒人士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簡稱DPL)和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 ,簡稱SDNL)。各清單說明如下:
實體清單:工業及安全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曾經參與、正在參與,或是很大機會正在參與或將會參與不利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的實體,會被列入這份清單。清單訂明各列入清單者的許可要求,這些要求可與《出口管理條例》的許可要求一併實施,也可單獨實施。即使沒有其他要求,公司如要將物品出口到實體清單上的機構,也可能須申領許可證。截至2019年6月底,實體清單已列入中國內地148家實體和香港90家實體,其中包括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68家非美國附屬公司。
未核實清單:工業及安全局未能完成最終用途查核,例如許可前查核或付運後核實的企業,會被列入這份清單。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多種原因,最終用途查核無法完成。例如,工業及安全局有時會啟動最終用途查核,卻無法在出口文件所示地址找到外國相關者,也無法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找到當事人。
如果在進行最終用途查核期間,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接收人無法提供作為最終用途查核對象的物品以進行目視檢查,或者無法提供足夠的文件或其他證據來確認這些物品已獲處置,則工業及安全局也會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即與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物品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有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
在某些情況下,工業及安全局沒有足夠資料來確定某些人士涉及《出口管理條例》第744或746部分所述的活動,未能將這些人士列入實體清單。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將其列入未核實清單。
在未核實清單上以「紅旗」標示的企業,出口商在向其出口前有責任向當局查詢。此外,列入未核實清單的當事人沒有資格以許可證例外(licence exception)方式接收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出口商必須就對列入未核實清單的當事人出口向自動出口系統申報紀錄,並在出口、轉口或轉讓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而沒有許可要求的物品之前,從該系統取得聲明。
截至2019年6月底,未核實清單列入中國內地41家實體和香港家64個實體。不過,工業及安全局通過最終用途查核,核實了中國內地8家實體的真實性,從該清單移除了這些實體。
被拒人士清單:美國出口商不得與被工業及安全局剝奪出口權的人士進行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物品的出口或轉口交易。出口權由在《聯邦公報》刊登的書面命令界定。被拒人士清單的副本可按此處查閱。有些被剝奪出口權者是位於美國境內。
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制人士清單:這是由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公布,由目標國家擁有或控制,或為目標國家行事或代表目標國家行事的個人和公司清單。清單還列出在並非針對特定國家的計劃下指定的個人、團體和實體,例如恐怖分子和毒販。這些個人和公司整體稱為「特別指定國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簡稱SDN)。清單副本可按此處查閱。
自2014年11月20日起,當局推出網上「綜合審查清單」(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方便美國公司搜索資料。該份清單匯總了美國商務部、國務院和財政部編製的11份不同的「審查清單」,包含超過8,000名個人及公司的名稱,由於美國出口規例、制裁或其他限制,美國企業不得與他們做生意。因此,美國企業在與外國實體進行業務往來前,應查閱綜合審查清單,確保該實體不在這些機構的清單上,這點非常重要。
最終用途方面,《出口管理條例》第744部分包含禁止向某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出口、轉口,以及選擇性轉讓,根據「一般禁令五」(最終用途/最終用戶) 和「一般禁令九」(命令、條款及條件)實施。例如,《出口管理條例》第744.2、第744.3和744.4部分就禁止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對核、導彈,以及化學和生物擴散活動作出界定。第744.5部分就禁止出口、轉口和轉讓(國內)受《出口管理條例》規管的物品,對核海上最終用途作出界定。第744.6部分禁止美國個人為支持某些核、導彈、化學或生物最終用途而進行的某些活動,而第744.7部分則禁止出口及轉口供某些飛機和船隻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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