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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1
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

法律101|何謂刑事審訊中的「公眾利益豁免權」(PII)?
https://thewitnesshk.com/%E6%B3%95%E5%BE...%E6%AC%8A/

[Image: link.png]

2021 年,警方國安處指稱,現已解散的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及後 5 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三 (7 月 13 日)開審。

開審前,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要求控方說明,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組織或政府的代理人,稱否則辯方無法抗辯;控方反指,鄒要求披露的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常稱 PII )保護,毋須披露。法庭最終指由於牽涉國安,裁定控方毋須披露所有資料。

閱讀報道時,不知你會否有疑問 —— 甚麼是 PII?甚麽資料受 PII 保護? 裁定 PII 是否適用時,法庭在考慮甚麼?

要認識 PII 的概念,要先瞭解控方在刑事審訊中的「披露責任」(Duty of disclosure)。

控方的披露責任
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3 條中列明,檢控人員的其中一個角色,是「尋求把相關和可信的證據以完整無缺(fully)及清晰易明的方式提上法庭」。

除此之外,辯方要求控方披露材料的權利,亦有以下的憲法基礎:

《基本法》第 87 條保障被告享有公正審訊的權利
《香港人權法案》第 11 條列明,被告人有權得知被控的罪名及起訴因由,以準備答辯
從以上可見,披露責任在於控方。另一邊廂,辯方並無相應的披露責任。所以策略上,辯方有權在審訊較後階段,例如在盤問時,才拿出指向被告清白的片段,用以挑戰控方證人的供詞。

[Image: 2-1.png]

控方須披露的材料
那麼控方在刑事審訊中,須披露甚麽資料呢?

終審法院曾就此作詳細討論,並確立了基本原則 —— 如控方擁有以下材料,而相關材料:

確實或可能跟案中的爭議點有關
例:被告聲稱案發時不在場,而控方從銀行得悉,案發時在一個遠離案發地點的櫃員機,有被告的提款記錄,這就與「被告是否在場」的爭議點相關,應予披露。
確實或可能引起新的爭議點
例:被告被控「管有爆炸品」,但經政府化驗師測試,發現涉案物品點燃後難以產生煙火。這可能引致辯方提出新的爭議點,如涉案物品是否符合「爆炸品」定義,因此應予披露。
即使那些材料能幫助辯方抗辯,控方亦須主動及適時披露。正如前述,控方的角色,是將與案有關的證據完整地呈上法庭,因此不能故意隱瞞對辯方有利的證據。

[Image: 3-1.png]

此外,控方須披露的資料還包括:

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
控方證人的定罪紀錄及紀律處分紀錄;
控方證人在認人程序有沒有認出被告;及
涉案物品有否其他人的指紋或 DNA 等
而控方的披露責任,是一項持續的責任(continuing duty)。換言之,在審訊完結前,只要控方獲得符合以上條件的資料,就須適時向辯方披露。

案例顯示,如果控方沒有妥善履行披露責任,辯方或能以此作為上訴理據,試圖推翻定罪。

[Image: 4-1.png]

「公眾利益豁免權」
然而,假設控方在上述「披露責任」下須作出披露, 但同時認為,某些材料一經披露,可能會嚴重損害政府運作或公眾利益,控方就能以 PII 為由,向法庭申請豁免披露。

而法庭在這情況下須考慮的,是如何平衡兩個互相衝突的「公眾利益」:

披露材料,對政府及公眾可能造成的損害
不披露材料,對維持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損害
一般涉及 PII 的材料範疇,例子包括:

國家安全、軍事、外交事宜;
涉及公共服務運作;
涉及執法部門查案的方法或計劃;及
危及案件的調查及檢控(如臥底及綫人身分)等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鄒幸彤要求控方披露有關「外國」政府或組織的身分,但控方提出 PII 申請,指相關文件牽涉警方行動手法,拒絕披露。最後法庭以鄒幸彤的申請涉及「國家安全」,裁定控方只須披露部分經遮蓋的資料,當中不包含該「外國」政府或組織的實際身分。

[Image: 5-1.png]

PII 相關案例
控方成功申請 PII 的例子,包括法庭批准警員匿名作供。例如其中一宗涉及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工大學一帶的暴動案,法官應控方申請,批准 33 名「飛虎隊」警員匿名作供,認同「飛虎隊」身分一般不公開,以免影響警隊工作。

另一運用到 PII 的例子,涉及一名美籍律師被指在銅鑼灣港鐵站襲警的案件。原審時,辯方要求控方交出警察武力内部指引,被裁判官以 PII 為由拒絕,指披露目的,與案件沒足夠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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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mage: 6-1.png]

控辯雙方均可引用 PII
雖然 PII 一般由控方引用,但 PII 所保護的是「公眾利益」。因此不論是刑事或民事程序,控方或辯方、原告或被告都可提出申請。

其中一宗辯方有效利用 PII 的罕有案件,是一宗 1982 年的刑事案。控方指控一名裁判官擅自修改聆訊紀錄,虛假聲稱法庭已確認案中一些事實,試圖藉此令上級法院維持他將被告引渡往荷蘭受審的命令。該裁判官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

控方在審訊中,試圖呈遞該裁判官與其他司法人員的通訊紀錄,以證明其不誠實意圖。由御用大律師李柱銘領軍的辯方,以 PII 為由,阻止控方將紀錄呈堂。法庭最後接納辯方陳詞,認為控方有其他更具價值及更相關的證據,證明被告意圖。

裁判官最終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判詞提到,案中證人一致供稱在涉案聆訊中,控辯雙方及裁判官曾有激烈辯論,各方未必能清楚記錄聆訊内容。因此,該裁判官修改記錄時,有可能是真誠地嘗試作完整紀錄。

[Image: 7-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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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日話題:以公眾利益之名
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B%E5%90%8D

[Image: 0ffd5912e3764c4c2e64c6387f01f263.jpg]

「咁大件事冇人講?」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上月底審前覆核,控方向法庭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即不向辯方披露部分證據或資料,以免損害公眾利益,那些資料包括支聯會是哪一個國家的代理人和相關證據等等。PII申請仍有待4月處理,有可能會以閉門形式進行,只有法官和控方一對一的聆訊。在坐不滿的記者席上,仍然有我們幾個零星記者被震撼了,滿腦疑問:被告在不知道控罪詳情下怎樣蒐證?怎樣抗辯?如何達至公平審訊?

2022年1月25日,亦是鄒幸彤生日翌日,我匆匆來到西九裁判法院,見冷冷清清的街道有很多警員巡邏。很久沒有到法庭聽審,之前一直忙工作,到現在新聞平台一一被殺了,我又成為很自由的自由身記者。行家叫我快來,開庭了還剩下很多記者籌,保安姨姨也問記者到哪裏去了。我們又應如何向姨姨解釋?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第二次審前覆核,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常委共5人因拒絕向國安處提交資料,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

遲到的我,來法庭時已見鄒幸彤在被告欄中陳辭。感覺她清減了,束着馬尾,想起她常說要在沒有自由下「自由選擇自己的髮型」。她陳辭時說,支聯會被指控作為外國代理人拒絕提交資料,但差不多5個月的時間,控方仍未指出支聯會是什麼國家或組織的代理人,而她早前向律政司發信要求相關資料,律政司卻嘗試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 PII,Public Interest Immunity)來為資料保密。

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
本身是大律師的鄒幸彤一口氣地說:「我們連自己是誰的代理人也不知道,我們如何抗辯?我並不是要求他們披露機密資料。我是要求知道他們指控我們是哪一個的代理人。哪一個政府?哪一個政治組織?我們是普京的代理人?還是XXX(聽不清)的代理人?我們有接受他們資助?我們有受他們指揮?這全是Schedule 5列出的法定要求。我只是想知道控罪,如何會是PII?如果我們是代理人,我們怎會不知道自己的領導(Principal),但控方現在說我們不被批准知道?這對法庭審訊很重要,假設指我是普京的代理人,我也要找他作供!在這情况下,我完全不清楚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已經5個月了,我們仍然不知道我們是誰人的代理?」

她以英文發言,說得有點激動,口罩也跌下來,眼鏡也是霧氣。法庭的中文傳譯又輕聲重複她的說話一次,迴盪着整個法庭:「控方把所有事當作PII是完全不公平的。他們需要定義PII的範圍。如果連案情也是PII,我們怎樣進行審訊!?」回應她的,是一陣的沉默。

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問控方可否提供資料。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他並非指出這些資料存在或不存在,但如果要控方提供,則相關資料涉及PII。控方並申請將案件押後以處理PII,暫未決定是否申請閉門聆訊,案件押後至4月6日及7日再訊。

問答間,我一直盯着鄒幸彤的反應,看她口罩以外的表情:有幾多憤怒?激心?挫敗?氣餒?她卻像發現了我的注目,勉力地向記者席一笑(而我們並不認識)。散庭前,旁聽席響起一聲又一聲的生日祝福,她更展現甜蜜的笑容,我感受到她那一刻真誠的快樂。

什麼是「公眾利益豁免權」?
散庭後我一直思考PII對審訊的影響,這不僅是鄒幸彤或支聯會案,更關乎公平審訊是否得以實踐。翻查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第12.5段解釋了「公眾利益豁免權」,指如果披露一些材料(例如線人臥底的身分或一些保密資料),有可能損害政府運作和調查,或一般公眾的利益,均可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守則指:「一方面要對被告公平,另一方面要保障公眾利益,兩者之間便須求取平衡。有時候,應請求法庭就這些爭議作出裁決。」

例如2019年11月,灣仔一單位被搜出大批汽油彈,拘控4男1女。部分警員證人因PII獲頒匿名令。又例如2019年12月港鐵銅鑼灣站,有美籍銀行家被控普通襲擊及襲警兩罪,他質疑涉案警員使用過分武力,要求控方披露警方內部武力指引,控方同樣申請PII獲批,毋須披露。

不過,假設申請PII的資料是案情的重要元素,打個比喻,像告你串謀但因公眾利益不能披露你跟誰串謀?或告你打劫但不能披露打劫誰?被告應如何蒐證和抗辯?相關資料又是否不容辯證下獲法庭接納?法庭又應如何按《檢控守則》平衡「對被告公平」及「公眾利益」?

鑽石劫案的線索
這些問題竟可在一宗鑽石劫案中找到線索。2016年3月18日,下午2時06分,一名從事鑽石批發的印度商人,將總值約20萬美元、超過1000卡的鑽石放在斜孭袋裏,下車後獨自步入紅磡民裕街的小巷,準備到買家的辦公室。路上,他突然被硬物重擊後腦,跌倒在地,再被毆打及搶去斜孭袋。整場劫案只有15秒。閉路電視見到,兇徒有至少7人,有人逃走時更在樓梯跌一跤。

一個多月後,警方派臥底假扮買家,由線人Mr.X安排會面。地點是當年九龍灣Megabox的CEO卡拉OK店。臥底警員作供說,3名被告在會面中展示部分鑽石,並直認是他們打劫得來,有人逃走時還在樓梯跌倒,拚了命才劫到鑽石。警方之後在酒店交易時拘捕3人。

3名被告觸犯「處理贓物罪」,人贓並獲,但打劫的是否他們?3名被告均否認行劫,亦否認臥底警員的指控。辯方陳辭指被告無可能在陌生人面前自認打劫,亦無可能自認賊贓貶低鑽石價錢,質疑臥底警員在無任何直接證據下,捏造證供以圖入罪。有出席當日會面的線人Mr.X便成為關鍵證人,不過由於控方為保護線人身分,申請了PII,甚至沒有向Mr. X錄取證人口供。

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
3名被告受審後被裁定搶劫罪罪成後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麥偉德以及薛偉成,在2020年4月頒布判辭,指批准PII的理據並不充分,法官需要看過Mr. X的準確及完整口供,才能決定不披露資料會否對被告的審訊不公,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重審。最終3名被告於重審中只涉「處理贓物罪」被定罪。

3位法官的判辭清楚指出維護公平審訊的重要,第93段:「 PII 申請要能符合控方披露資料的責任以及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註1)第94段更訂明處理PII申請要考慮的3條問題,寫明如果影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控方要考慮在不損害重大的公眾利益下披露資料,否則只有撤銷控罪(註2)。

判辭寫得正義凜然,鏗鏘有力,望現實皆為如此。國安法的案件是否也有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我認為當然有喇!一定係,無除非唔係!也先戴頭盔,作為一個業餘的法庭記者,我只是濫竽充數。可悲是香港愈來愈少法庭報道,亦愈來愈少受訪的律師。不過,總有有心人,這篇報道便承蒙很多記者和大律師賜教。大家都不想因「公眾利益」而損害了公眾利益。

後記:寫文後我發夢好朋友被捉了,他長期病患文弱書生,晚上經常冷得扎醒。怎知道一班好人找上了他,還赤膊帶他一起做運動健身。我在夢中見到他腰果眼的笑,希望好人真的會有好報……

註1

93. Addressing all the issues raised by this ground of appeal requires us to set out in a step-by-step way when a PII claim needs to be made, how it is to be made and whether, when such a claim is made, the law distinguishes between an informer in the strict sense whose assistance to law 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s is limited to providing only information and doing so in confidence, and a person who assists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by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its investigation.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explain how a PII claim dovetails with the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prosecutor’s disclosure duty and a defendant’s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a fair trial.

註2

94. Essentially there are three questions. They are:

(i) is the information which the defence requests disclosable, that is, is it caught by the prosecutor’s common law disclosure duty;

(ii) if the answer to (i) above is “yes”, is the claim to PII in respect of the disclosable information established; and

(iii) if the answer to (ii) above is “yes”, can the defendant still receive a fair trial if the PII claim is upheld?

If the answer to (iii) above is “no” and further disclosure cannot be made without causing “a real risk of serious prejudice to an important public interest” then the prosecution will have to consider whether it should dis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as an alternative to making disclosure.

CACC 341/2017
[2020] HKCA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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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指調查顯示該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相繼認罪,被判囚3個月,餘下3人包括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案件由7月中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今天(23日)開始傳召證人作供。據證人引述國安處的調查顯示,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故要求該會提交資料

受審的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他們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他首先閲讀一份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報告內容主要關於支聯會的背景、在香港的活動、與其相關的6個組織及1個獨立人士、以及國安處的分析,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及相關人士提交資料。辯方盤問洪之前,自行作代表的鄒幸彤指,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不在庭上讀出該份報告,也不向辯方提供該報告,影響辯方盤問,甚至整個審訊的公平性。控方於索取指示後,認為可以披露部分原本涵蓋在PII的內容,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終將案件押後至周四再訊,當天早上先閉門處理控方更改PII內容的單方面申請,預計下午可繼續傳召證人。

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法官要求控方提交更多證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87589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四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三人不認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鄧岳君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因其他案件正服刑的鄒幸彤則由囚車押送。

控方指,根據國安處調查報告,支聯會曾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而該組織曾鼓吹港獨,要求外國制裁中國等

鄒幸彤在庭上親自答辯指,受到公眾利益豁免權限制,調查報告很多資料都被遮蓋,她不知道支聯會被指與甚麼外國政治組織聯繫,亦不知道所涉及的活動,在缺乏資料下難以反駁控方,導致審訊不公。裁判官羅德泉要求控方提交更多資料,證明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4%E5%95%8F

[Image: newnewdontdelete_267.png?itok=ZHweDmhW]

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不認罪,今(23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傳召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作供,稱支聯會與6個組織及一人有聯繫,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惟鄒幸彤及辯方律師批評,控方所引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大幅隱去,被告無從得知控方案情的證據,亦無法就此作盤問;在無法確保公平審訊下,辯方或要中止聆訊。控方一度稱已披露足夠資料,惟裁判官稱控方須至少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終決定重新審視相關資料可披露的程度,案件將於周四(25日)上午進行只有控方及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以覆核早前的 PII 申請,審訊當日下午續。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鄒幸彤今身穿軍綠色外套、手持一杯水入庭,有旁聽人士向她說「早晨幸彤」,鄒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

國安處查支聯會與6組織聯繫、庭上無披露身分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辯方能否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羅德泉早前裁定辯方能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案件押至今續審,正式傳召證人。

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表示去年7月25日,同袍向他提交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內附支聯會的背景、進行過的活動、與其他6個組織及1名人士的聯繫,並分析能否向其行使附表5下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的權力。不過庭上無透露該些組織和人士的身分。

警方其後索取法律意見,認為有足夠基礎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洪遂於8月24日向警務處處長發信,表示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需要要求提供資料以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獲處長授權。他同日向保安局局長發信獲批准,並在通知書上蓋印,於8月25日向支聯會7名常委送達。

鄒幸彤批報告大幅被隱去 難以盤問

由於控方稱相關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羅德泉曾裁定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批准隱去(redact)受查人資料等部分內容才披露。庭上周天行只是讀出報告部分段落編號和句子,以及警方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結論,但沒有提及具體證據,警員均同意。

主問完畢後,鄒幸彤提出質疑,指相關報告和文件「大幅被隱去(heavily redacted)」,辯方不可能就沒有披露的內容作盤問和另作調查,對被告不公平:「我們現在要基於大幅被隱去的段落,甚至不是完整句子的文件來盤問證人,我們怎麼能恰當地進行盤問?」她又指,不是要求披露整份報告或針對其他組織的資料,但控方應至少披露與支聯會相關的段落,以證警方有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通知書是合法送達。

官稱隱去內容非證據、鄒幸彤稱支聯會外國代理人身分與案有關

羅德泉表示,被隱去的部分並非本案呈堂證據,而且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亦已被裁定不是本案控罪元素。但鄒幸彤不同意,認為即使控方不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此議題仍屬本案的事實爭議,與通知書合法性和合憲性的議題相關。

她舉例,法庭早前裁定外國代理人身分是執法部門「行政決定的結論」,故辯方絕對有權挑戰支聯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是當局的「行政結論」,抑或「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的政治指控」;而法庭裁定可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當中亦涉發出通知的決定有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警方何以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又指,會爭議通知書錯誤要求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提供資料,是侵害人們最根本的權利。

辯方稱欠資料不可能公平審訊 或須中止司法程序

大律師黃俊嘉舉例,若支聯會被指控與某港獨組織有連繫,辯方當然可證明該組織並非支持港獨,控方亦須說明其指控。但現時欠缺被隱去的資料,辯方不可能作出有意義和公平的抗辯,以挑戰警方對支聯會的懷疑是否合理。他指,在沒有所需的資料下,被告不可能有公平審訊,唯一結果是辯方須申請中止司法程序,或控方須考慮是否繼續本案。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也認為,若情況持續,控方須重整其案情。

控方稱被告有足夠資料抗辯 辯方:控方有舉證責任

周天行回應,裁判官在考慮批准隱去部分文件時,已考慮會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故亦考慮了現時情況。他認為,現時雖有部分調查報告內容被隱去,包括外國組織的身分,但仍有提及支聯會與其他組織的連繫,認為內容足以讓辯方抗辯,「看不到辯方盤問警方的困難」。

惟大律師黃俊嘉反駁,在公平審訊中,被告是無罪假定,控方有舉證責任,須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才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而不是反過來說辯方有權挑戰」,「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官稱控方至少須證「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休庭考慮

羅德泉其後引報告內容,當中沒有披露組織身分,僅以編號代替,如提到「組織2」支持對中國制裁,「組織4」支持港獨,又指該組織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仍在香港分部活動,支聯會亦曾接受其資助。他指控方毋須提及組織名字,但至少要提供證明它是政治組織,及證人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又多次強調,警方的判斷「一定有某些基礎」。

羅又指,就 PII 裁決時已表示並非最終決定,如有需要,雙方仍可就此作爭議。控方稱需時再檢視證據,以決定如何處理被隱去的部分,押後至下午3時再訊。

控方稱需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周四再閉門訊

下午休庭回來,周天行表示,由於文件中除支聯會外涉其他組織的資料均受 PII 遮蓋,考慮到辯方的關注,需時重新審視相關資料能再披露至何種程度。他強調,過程要非常小心處理,一方面需確保不影響進行中的調查以及警方的專業判斷,另一方面要平衡辯方利益。他又指,控方立場是證人證供已足夠證明對支聯會有合理懷疑,但仍嘗試回應辯方要求 。

案件最終押後至周四(25日)早上進行控方與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審訊(ex-parte hearing),以就早前的 PII 申請作覆核,決定控方須披露的資料。同日下午會繼續餘下審訊,預計洪毅會繼續接受盤問,另外拘捕鄒幸彤的警員亦將作供。

懲教一度不准鄒幸彤留庭與控辯商討

另外,控辯雙方今早需就供詞作商討,周天行提議休庭與鄒幸彤和辯方律師一同討論,惟在場懲教人員稱要到下面的囚室會面。周天行不止一次提出,能否讓鄒在懲教看守下留在庭上直接參與討論,不過在場女懲教人員稱「我哋要問返下面主管」,獲羅德泉批准索取指示。

女懲教約5分鐘後返回法庭,向羅德泉報告「上頭通知一定要落去下面」。周天行面有難色,再問可否在庭上討論,稱上次也獲容許,惟羅德泉僅稱「他們負責保安,這是他們的專業判斷」。辯方律師再提出,法律代表與被告會面時不被允許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懲教人員確認,又指如果望攜帶電子設備要再請示。

女懲教人員離去後約5分鐘,帶了另一名男懲教到庭,他終表示若裁判官同意,可容許鄒幸彤在庭上與控辯雙方會面,至於使用電子設備的問題,亦稱「法官閣下如果你同意的話我都係同意」。法庭續休庭讓雙方在庭上會面。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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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仔餅律師: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ah2_r.htm

前年11.11大三罷其間,綽號「熊仔餅」的21歲學生周柏均在西灣河被交通警以實彈擊中腹部,一度命危,他與同日被捕的另一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3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再提堂,早前因腸黏連而一度入院的周柏均昨步行到法庭應訊,精神不俗。兩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6月29日再訊,暫定12月16日開審。代表周柏均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透露,將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有關爭議將影響案件的勝算。

代表首被告周柏均(21 歲)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甫開庭即表示,將爭議「公罪利益豁免權」,要求控方披露更多文件才決定答辯意向,因爭議的結果會影響案件勝算及辯護理由。控方表示3月已將可披露的文件交給辯方,法官李慶年着控辯雙方於11月3日審前覆核就有關爭議作出陳辭。另辯方表示,次被告胡子鍵(20歲)於本月6日得到法援批准更換代表律師,故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指示。

控方:召37證人 播7段片

控方表示,本案將傳召37名控方證人,包括14名市民、22名警員及一名檢驗槍械的專家,及播放7條共長42分鐘的錄影片段,並會依賴胡子鍵的警誡供辭。

【案件編號:DCCC 475/20】


支聯會拒向國安處交資料 將爭議公眾利益豁免權排期4月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8%A8%8A

已解散的支聯會涉因拒絕按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2次預審。控方提出以公眾利益為由,拒絕向辯方披露部分資料。署理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排期於4月6及7日作公眾利益事宜提訊,屆時將討論及裁斷控方能否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披露資料。各被告續准保釋候訊,鄒因另案繼續服刑。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將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披露部分資料予辯方,並指已將不涉及公眾利益事宜的文件交予辯方。鄒表示,至今仍不知道控方的指控為甚麼,例如指控他們作為誰的代理人,無法抗辯。

控方另表示,警方由支聯會的六四紀念館及葵涌貨倉搜到的證物多達30000頁,需時翻譯。羅官指示控方為鄒製訂一份可以送到獄中的文件,並讓各被告閱覽30000頁文件,以決定哪些部分需要翻譯。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梁錦威去年12月認罪,判囚3個月。

法庭記者:陳曉欣


支聯會常委涉違國安法細則 控方欲以公眾利益豁免權 拒披露資料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28391

支聯會多名相關人士早前遭警方國安處拘捕,其中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另4名常委,被指未有遵從《國安法實施細則》發出的通知被控。案件今(25日)在西九龍法院作審前覆核。鄒要求控方將其掌握的資料披露,否則她未能得悉起訴基礎,將無法抗辯,惟控方卻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拒絕。案件押後至4月7日及8日就PII議題作出討論,屆時將決定控方須否將其所掌握的資料披露。另早前由警方檢取的約30000頁涉案資料,由於翻譯需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示讓各被告先行閱覽該些文件,再決定那些需要翻譯,以節省時間。

5名被告: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36歲,律師)、支聯會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區議員) 、陳多偉(57歲,司機)及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5人涉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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