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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1
域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長臂管轄權 long-arm jurisdiction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4078

涉及《港區國安法》國際跨境風險 NSL overseas effect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3309

長臂管轄權 Long-arm jurisdiction
https://zh.wikipedia.org/zh-hk/%E9%95%BF...6%E6%9D%83
長臂管轄權(英語:long-arm jurisdiction)原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一個概念,指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國外)的被告。
當長臂管轄權延伸至國外時,即是域外管轄權,這種域外治權經常伴隨許多爭議,特別是因為這容許一國在另一國領土上行使國家權力,侵犯了國家主權。[1][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ong-arm_jurisdiction
Long-arm jurisdiction is the ability of local courts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foreign" meaning out of jurisdiction, whether a state, province, or nation) defendants, whether on a statutory basis or through a court's inherent jurisdiction (depending on the jurisdiction). This jurisdiction permits a court to hear a case against a defendant and enter a binding judgment against a defendant residing outside the jurisdiction concerned.

At heart, the constraints on long arm jurisdiction are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rinciple that one country ought not exercise state power over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unless some recognized exception applies. In municipal law, the authority of a court to exercise long-arm jurisdiction must be based upon some action of the defendant which subjects him or her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香港網絡審查 網絡封鎖 封網 Hong Kong Internet Censorship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3983

[ 本帖最後由 Dr.Fat 於 2022-7-24 09: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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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習近平倡加強域外法權立法以開展國際鬥爭 評論指可能弄巧成拙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0%E6%8B%99

正當不少專家指中國正利用市場優勢去推動國際社會改用其標準之時,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向黨中央領導決策層表明,國際競爭日益透過法律和制度進行,中國須加強在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和反干涉的法律,並在建設雙邊和多邊關係時,尋求擴大相關執法。熟悉中國事務的學者林和立指出,習近平此說可能想起震懾作用,但對歐美和與中國不友善的國家來說,沒有實質作用,反而可能會起到嚇跑投資者的反作用

中共黨刊《求是》雜誌近日刊登總書記習近平去年12月6日在作為黨中央領導機構的政治局的「全體學習」會講話全文,主題是法治建設。習近平指出,中國法治體系存在不足,尤其是涉外法治方面,但「從國際看,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他認為,中國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

他更把「運用法治手段開展國際鬥爭」作為今後要着力抓好的工作之一,帛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強涉外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他表明,要把拓展執法司法合作納入雙邊多邊關係建設的重要議題,延伸保護中國海外利益的安全鏈。

習近平強調,法治領域的改革決不能變成“對標”西方法治體系或“追捧”西方法治實踐,形容這是必須把握的原則。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客席教授林和立向本台表示,面對美國拜登政府組成一系列的反華聯盟,習近平態度強硬,但這種以域外法權的手法去「反干涉」,能用到的機會很小,可能只對一些需要中國援助的非洲等國家才有效用。他解釋,法律一般只在立法國生效,若要用在其他國家,需雙方協議,若果這些具域外法權的法律是單方面制訂的,其他國家根本不會理會;而要透過外交商討去達成雙邊協議,現時的國際形勢亦難以達到。前者的例子可見於北京為香港「訂造」的《港區國安法》,京港政府均指國安法在全球生效,並指要按例通緝流亡海外的泛民主派核心人物,但一直未見行動;而在國安法生效後,部分國家更中止與香港原有的雙邊遣返協議,便可知道中國要透過訂定雙邊協議去落實域外法權,甚有難度。

翻查資料,香港原與18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的協議,但在被指定義不明、易被濫用的國安法生效後,英美澳加德等9國先後中止協議,而協議已經簽署並進入國會審批程序的法國,亦叫停審議。

林和立又說,習近平欲加強域外法權立法可能與「人質外交」有關,即以此起震懾作用,藉「依法」之名扣押進入或在中國領土出現的他國人員,但如此震懾可能起反作用,因為一些經營有政治因素或國家安全有關行業的企業,例如

互聯網商、科網企業等,可能會對中港兩地都卻步,以免一旦出現紛爭而被當作討價還價的「人質」。

他更表示,其實中國領導層亦明白個中得失,所以去年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曾有意在港生效,但最終因為弊大於利而叫停。但無論域外法權的立法能否收效,習近平這種戰鬥姿態,亦會令國際局勢更加緊張。

中國人大常委會去年6月首次通過《反外國制裁法》,作為對美歐等國的對等反制措施,內容包括不發籤證、不準入境,查封、凍結有關國家資本的在華資產等。中國其後於7月引用此法制裁美國前商務部長羅斯等六名美國人員,以響應美國制裁七名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副主任。及至去年8月,人大常委會曾討論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港澳法律文件,但據稱考慮到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暫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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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域外法權牽連大 不能輕率接納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6/22/YO1906220008.htm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成功爭取」《逃犯條例》修訂工作停止,並繼續推銷其以「域外法權」處理台灣殺人案的私人條例草案。保安局在回覆時重申,香港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並強調有關草案會對香港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帶來根本的改變,不能輕率接納。

楊岳橋此前就處理台灣殺人案提出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私人條例草案,並要求政府回應。保安局昨日在回覆中指出,根據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有關殺人及嚴重侵害人身的罪行並不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信中強調,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

保安局:難保法院接納證據

信中續指,伸展域外刑事管轄權的建議還涉及刑事溯及力的問題。即使修訂法例,由於法例使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否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因此,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

保安局在信中表示,就完全發生在香港境外的罪行行使管轄權,會涉及取證和檢控一方履行披露材料責任的實際問題。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香港必須向犯罪地的政府機關尋求司法互助,以取得證據;即使證據能夠成功取得,能否符合香港法院接納證據的要求亦不能保證。

同時,控方有披露材料的責任,香港控方難以確保犯罪地機關會披露所有相關資料,而被告則可以基於沒有獲得應予披露材料引致無法得到公平審訊的理由,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

保安局最後在信中強調,楊岳橋提出的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更會對香港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帶來根本的改變,不能輕率接納。

保安局不建議以域外法權處理陳同佳案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3%E6%A1%88

處理陳同佳案 管浩鳴倡域外法權方式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9%E5%BC%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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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改會倡立例規管五類電腦網絡罪行 賦域外法權 若涉危害生命可囚終身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6%AC%8A/

[Image: 20220720_LRC_.jpg]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制訂新法例,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等。如果罪行涉及影響人命,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法改會因應現時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電腦網絡罪行,加上部分現行條例過時,參考內地、美國等七個司法管轄區後,建議制訂新法例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其中法改會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而條例主要是針對黑客等犯罪活動。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如果下載通訊軟件,然後加入群組、群組當中有非法討論,會不會墮入管有的罪行中呢?任何通訊軟件、Whatsapp都可以有犯罪的討論,所以不一定是Telegram ,所有通訊軟件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想像不到使用通訊軟件會墮入管有罪,反而可能有其他罪行涵蓋。」

刑罰方面,法改會說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大,建議五類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14年;若屬影響他人生命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時建議域外法權原則,適用於有關罪行。

陳政龍:「例如當罪行的任何主要元素在香港發生,或受害人、即資料管有者或擁有者、受害人是香港人,或目標電腦程式及數據在香港,法庭均有機會審理有關案件。」
法改會會就建議的罪行是否有免責辯護等諮詢公眾,為期三個月。

【網絡長城】港府擬因應《國安法》制訂新網絡罪行法 評論擔心為「封網」作準備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4919.html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電腦網絡罪行立法,規管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系統,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等行為,法改會指,有關建議是考慮《國安法》而制定。有業界人士指,新法例針對犯罪意圖的定義廣闊,憂慮市民容易墜入法網。另有評論指,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擔心是為香港未來「封網」作準備。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周三(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5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7項建議,包括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並訂明相關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亦應定為新罪行。

法改會: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

法改會稱,因應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網絡罪行,參考大陸等司法管轄區法例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定立新罪行,提出可分為5類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指,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鑑於犯罪者或會在取覽數據後進一步帶來嚴重傷害,建議若有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其中涉及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的罪行;但法改會表示,若市民安裝通訊軟件,當中牽涉有非法討論,不會誤墮法網。

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 雲端伺服器數據不在港亦有機會犯法

按照《普通法》,香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豁權受地域所限,不能延伸至外地。但今次文件提到,如果「犯罪元素」在香港發生,即受害人、犯罪者是香港人;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處於香港;以及犯罪者的作為已可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等,則會受該新法例規管。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解釋,「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當罪行與香港有事實及因果聯繫,本地法庭就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陳政龍說:現時比較普遍的,就是將數據放在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很多機會不在香港,資料不在香港,一個黑客亦未必是香港人,但是數據庫裡面的資料及人,很可能是香港人,如果是香港人的話,雖然數據不在香港,黑客亦不在香港,我們的建議是香港都應該有管轄權。

客觀方式界定犯罪器材或數據 不論被告人的主觀意圖為何

文件提到,在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上,在新法例下,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 據,如製造或改裝該器材或數據的目的是犯罪,應定為基本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建議罪行的犯罪行為,應涵蓋供應,如生產、提供、出售及輸出有關器材或數據等。

法委會認為,建議的罪行若只適用於沒可能有任何合法用途的器材或數據,會過於局限。因此,不論被告人的主觀意圖,任何器材或數據的主要用途,應以客觀方式界定。

業界人士:法例針對犯罪意圖定義廣闊 憂市民易墜法網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說,建議的新法例針對犯罪意圖定義廣闊,門檻不清晰,港府如何執法,對市民來說無疑是一個壓力。他指對條文有很多疑問,例如在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行上,如果市民從電話下載程式或數據,或收到由第三者傳來的數據,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憂慮市民容易墜入法網。

黃浩華說:這麼闊的時候,如何執行?叫市民可以怎麼不害怕?這是很可怕,現在是講明連賣器材的人都會「中招」,如果你賣伺服器或路由器給人,別人下載數據的時候,事情的龍門或空間,事件的界線是闊到很容易踩到,是會嚇到不少人。當你嘗試理解或細嚼條文的時候,會發現龍門或定義可以很寬闊。

他形容這份網絡罪行的建議條文是「佛法無邊」,擔心會令軟件行業空間萎縮,「一些從事程式或軟件開發的人士,如何在香港生存?」

市民用VPN會犯法? 一般看Netflix就不會

對於有市民擔心,使用VPN會觸犯「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行。黃浩華說,從業界角度來說並不會。他解釋,「干擾」意指政府或公營、商業機構系統,受到外來一方令服務受阻或癱瘓,才符合「干擾電腦數據或系統」。

黃浩華說:一般市民用VPN看Netflix,而牽涉到服務固障,都不像是(觸犯罪行),但如果很多人上同一個網站,是否構成非法干擾系統?這個我無法回答。

黃浩華指,如果市民單純瀏覽非法網站或資訊並不算犯罪,除非該網站或資訊有號召進行一些網絡罪行,就有可能犯法。

評論: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 憂為港封網作準備

本身是律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周三接受本台訪問,他指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例如刑罰相當重,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14年以至終生監禁;不考慮被告是否「惡意」以及使用器材或數據的主觀意圖;更有機會將疑犯引渡等。他擔心新法例會是未來香港「封網」的載體。

桑普說:他現在用電腦網絡犯罪作一個大包圍,換言之未來對於「封網」這一點我是很擔心,即是網絡的審查,將中國現在所有的人工智能、關鍵用語的審查,如果將來可以進入香港執行,這些修正未必能夠承載到這些內容,但將會有一個載體,就是這個專法,可以將惡法承載,這是我很擔心的。

桑普指,新法例規定,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在外國發生,但結果部分出現在香港,法庭都可以將他通緝到香港受審,屆時不止引用《國安法》,更會用這條網絡新法將這些人通緝。雖然目前法例處於諮詢階段,但桑普認為未來一定會通過,甚至「加辣」。

文件建議,5類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簡易程序定罪可判2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14年監禁,罪行如涉及加重罪行,例如透過干擾電腦而影響醫療系統,危害病人維生儀器,造成人命傷亡,最高可判處終生監禁。是次文件諮詢期3個月,公眾可就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

[ 本帖最後由 Dr.Fat 於 2022-7-24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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