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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廣告 Election Advertisements
#1
選舉廣告
https://www.elections.gov.hk/legco2021/chi/cp.html
Election Advertisements
https://www.elections.gov.hk/legco2021/eng/cp.html


戴耀廷承認4項控罪 2016選舉登廣告招致選舉開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425.htm

港大法律學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因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則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3千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法官郭啟安押後戴耀廷的判刑至下月24日下午,期間繼續還押看管,並下令葉劍青與石守正4項控罪,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3名被告,包括57歲戴耀廷、55歲葉劍青及50歲石守正,被控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同日於《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另外,於同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在《蘋果日報》刊登的廣告則涉款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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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耀廷承認四項作出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 判囚10個月
https://news.tvb.com/local/628cab0ee774f...B%E6%9C%88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承認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在區域法院判監禁10個月。

戴耀廷承認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透過一間公司在同年八至九月,先後在兩份報章刊登共六次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逾25萬元。

同公司兩名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亦被控四項相同罪名,每項控罪以一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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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家超三度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副本 入稟申豁免刑罰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0/322999

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三度遲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涉違反選管會指引,他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豁免罰款及刑責。

根據入稟狀,李家超在4月10日、12日、17日即他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沒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布選舉廣告後1個工作天內,向選管會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沒有遵守《規例》的刑罰。

違規可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
李家超在入稟狀補交支持同意書,顯示李靜以個人名義,同意李家超使用其姓名或標籤,以示支持。根據《規例》,任何人沒有遵守相關的選舉廣告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遲交選舉廣告同意書副本 李家超入稟申豁免罰款及刑罰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7%BD%B0
[Image: _2022060812123076195.jpg]
小圖為李家超入稟狀附件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

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入稟高等法院,指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故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根據《規例》所指,任何人沒有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申請人為李家超,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李家超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三份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沒有遵守《規例》的刑罰

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分別在4月10日、12日及17日,由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藝人方力申和立法會議員林智遠等人簽署,《規例》要求特首候選人需於選舉廣告刊登一天內於選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上載支持同意書。根據早前報導所指,李家超團隊在4月21日才上載三份支持同意書,違反《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

候任辦就事件表示,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於6月7日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第88條的程序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容許就早前未能在符合選舉指引要求「一個工作天」的時限內發布三項支持同意書以供公眾查閱一事免受有關的規定規限,認為這是一個選舉法例下提供的程序。根據前述規例的第88(2)條,如法庭在考慮有關申請後,信納有關的事宜是基於包括任何合理的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法庭可作出命令寬免。 候任辦又指,由於事件已交由法庭處理,現時不適宜就此事作評論。

[Image: af1c1f71-8bf3-48da-90b7-7066652b4349%20%282%29.jpg]
[Image: 1c94e2a6-5691-4b27-90ae-c5ab8ceedd8d%20%282%29.jpg]
[Image: 971dea52-10ae-4025-ace9-f39804869b91%20%282%29.jpg]
李家超的3個競選廣告。

李家超三度沒按選舉廣告規定 入稟要求豁免刑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608.htm

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就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

入稟狀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提到李家超在今年4月三度沒有以選管會指明的方式,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要求法庭豁免他的刑罰。根據《規例》,任何人無遵守《規例》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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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情:無上載選舉廣告到中央平台 鄧飛入稟求免罰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404/

本身係中學校長嘅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鄧飛,去年年底參選立法會換屆選舉時,並無將其選舉廣告及相關資料等上載至中央平台以供查閱,違反按選舉管理委員會嘅規定。佢尋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豁免刑罰。

聲稱粗心大意導致違規

鄧飛作為本案嘅申請人,而答辯人係律政司司長。據申請人呈交法庭嘅原訴傳票指出,申請人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並無按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於指明嘅時間內備妥選舉廣告、資料、准許或同意書嘅電子文本,喺總選舉事務主任,或獲其授權人所維持嘅公開平台(中央平台)上供查閱。當中涉及一段佢喺去年12月6日於Facebook發布,長3分16秒嘅粵語視頻選舉廣告。

申請人解釋,佢之所以違反上述規例,係由於粗心大意或計算錯誤,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並非不真誠所致。所以請求法庭頒令,豁免佢遵守上述規定、豁免佢因違反規定而受刑罰,以及請求法庭喺今次申請不就訟費問題作任何頒令。

李家超未按規例及時申報選舉廣告 高院批准豁免刑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818.htm

行政長官李家超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未有按選舉規例及時申報選舉廣告資料的案件,高等法院接納並非不真誠所致,批准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李家超需支付64289元訟費。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詞指出,涉案違規事件被揭發前,有近800份支持同意書符合《規例》及時上載,相信競選辦公室沒有理由特別處理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又指事件被揭發並在即日糾正後,便沒有其他違規事件發生,法官經考慮後接納競選辦公室是因為缺乏溝通、時間緊迫、人手有限及工作量繁重,才會導致是次的無心之失。

判詞提到,李家超本人並不知道他違規,他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解釋說,有兩間公司負責上載選舉廣告,並在知悉《規例》規定的情況下缺乏直接及時的溝通,導致是次疏忽,令涉案3份支持同意書未能在限期內上載。

案情指,李家超今年4月作為當時唯一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在社交平台專頁上載香港乒乓女隊主教練李靜、時任立法會議員林智遠,及藝人方力申的選舉廣告,但沒有按照選舉規例,於發布廣告後的一個工作天內,上載有關支持同意書的副本到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李家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法庭申請豁免有關罰款或監禁的刑罰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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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紅龍心選舉開支作假罪成 以為一定打得甩無請律師 判囚半年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6348

[Image: PSOxbUHoGq_DO-DF8MQkYbXOjMSGfsIxNziSujc4...w1920r16_9]
7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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