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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 毆打 Assault
#1
襲擊 毆打 Assault
https://youth.clic.org.hk/tc/topics/Bull...nd-battery
https://youth.clic.org.hk/en/topics/Bull...nd-battery

【網上瘋傳】少女遭圍毆狂摑32巴 警拘捕一名女子涉襲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2%E6%93%8A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12-15 12: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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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遭撐警人士除頭套 燈光師還手被控襲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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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遭鄰居藏獒襲擊留院13天 法庭判女子獲償約96萬元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623.htm

1名航空公司前票務女接線生,約於5年前在住所外遭鄰居飼養的兩隻藏獒襲擊,需留院13天,她入稟區域法院向2名狗主索償,法官裁定女事主可獲賠償約96萬元。

涉事的2名被告,分別為狗主歐陽定聰及他的母親崔煥好,由於2人沒有向法庭呈交抗辯書就責任問題抗辯,區院早前已裁定2人要對事件負責。

賠償金額方面,主審法官在判詞指接納女事主證供,以及3名分別為外科、精神科及整容科醫生的醫學報告,同意事主因事件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害怕展示大腿疤痕,亦需進行疤痕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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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譚得志承認襲擊異見人士 罰款3000元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8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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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野蠻人鬧人「曱甴」!

大鬧途人「曱甴」 中年醉酒婦認掌摑拳打五男女 還押候判 官斥行為非常野蠻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5...%E8%A0%BB/

一名中年醉酒婦去年 8 月,在將軍澳向群眾大叫「曱甴」,並與現場街坊起衝突。有途人上前制止,惟婦人以一敵五,掌摑、推撞、拖鞋摑面等襲擊五男女,其同居男友亦有出手施襲。兩人今日(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普通襲擊等五罪。裁判官批評婦人行為非常野蠻,情緒完全失控,使四名調停者無辜受襲,明言現陼段認為須判處婦人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期間婦人須還押,男被告則准保釋候判。

兩名被告為同居夫婦,分別為江詠虹(49 歲)以及李朝偉(38 歲)。江面對兩項普通襲擊罪及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而李則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們分別被指於去年 8 月 28 日在將軍澳尚德廣場地下襲擊四男一女。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女被告江詠虹承認五項襲擊罪,涉及 5 名人士。江原先與一人起爭執,另外 4 名事主意圖調停紛爭,但江情緒完全失控,誰人上前便向他攻擊,4 名無辜事主無故被襲,傷勢明顯。

裁判官直斥女被告行為非常野蠻,現階段認為要判處即時監禁,但會先為她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判刑,期間須還押。而男被告則承認一項罪名,將於同日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保釋候判。

辯方求情時指,兩各被告為同居夫婦,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 5 名被襲男女均是街坊。兩名被告當日與友人食飯飲酒,女被告江詠虹聲稱喝了約 6 杯啤酒,受酒精影響,無法控制情緒才一人打五人。而次被告李朝偉則見江與他人爭執、糾纏,才攻擊他人以協助太太。兩人現已深感後悔,對 5 名事主深切致歉,明白無論仼何環境都不能使用暴力。

辯方稱,根據醫療報告,江事後手背、右手中指、左手上腺等多處均有瘀傷;而李的頸部及右手亦有擦損。辯方重申,當日環境混亂,不少人圍著江;惟裁判官打斷辯方,指除了 1 名事主與被告起爭執外,其他 4 名事主均為調停者,但全部遭江襲擊。辯方再辯稱,江無法控制情緒,但大部份時間只是用手打事主;裁判官再次打斷並指「仲除拖鞋打人添」。辯方解釋,混亂中有人踩到江的腳背,並踩掉其拖鞋,她遂拾起拖鞋再順手用來打人,但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辯方強調,江當時「飲多咗酒先亂咁發洩」,雖然她一人襲擊五人,但並非凶毒襲擊,她本人其實性格和藹可親、善良。江為家庭主婦,亦從事健康產品推鎖員,早前想投身醫護界,便讀書以圖考取牌照;李則為水電工程判頭,二人沒有孩子,但有養寵物,可見兩人本性善良。辯方呈上 16 封求情信,以證本案與二人性格不符,希望法庭輕判。

案情透露,8 月 28 日零時 40 分,女被告江詠虹飲醉酒,在將軍澳尚德廣場地下情緒激動地向群眾大叫「曱甴」,引起女事主不滿,二人起爭執,江掌摑女事主面部及推其心口,3 名途人見狀上前勸止調停,遭江掌摑、箍頸等。男被告李朝偉見江被數人包圍,便出拳施襲。

此時,另 1 名事主在其住所見到事件,遂下樓調停,但遭江用拖鞋多次掌摑。及後有途人報警,5 名被襲男女到醫院驗傷,各人均有不同的觸痛及擦傷。

案件編號:KTCC7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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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年被指拍攝便衣警被捕 警:以電筒照警,涉襲擊、藏攻擊性武器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5%99%A8

[Image: AaBgE5cgBYwtbgsLus_38lYc9PVib8F2UfK1PlHy...w1920r16_9]

今日下午3時許,一名青年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疑舉手機拍攝一餐廳「空姐牛肉飯」時,突遭兩名便衣警拘捕。網上流傳片段,一名青年用手機拍攝後,有便衣警員表示「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係侵犯我私隱」,之後將青年帶走。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引述便衣警員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內一名便衣警員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警員遂表明身分,帶走青年。便衣警員在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便衣警員拘捕青年經過:

市民質疑「無人知你係警察」

根據網上片段所見,該名青年懷疑拍攝後,隨即遭兩名便衣警帶到一旁調查。青年表示「影張相都唔得?」在場市民要求便衣警員出示委任證,便衣警表示「執行緊職務」,被捕青年詢問「我影相有咩錯?」便衣警斥「點解要影我相?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是侵犯我私隱」被捕青年隨即展示他所拍相片並稱「我影緊你咩?」,便衣警回應指「你影到我」,在場市民斥「果陣無人知你係警察」便衣警員其後向在場市民及被捕人展示委任證,「已經出示委任證,我哋依家執行緊職務」另一名便衣警則警告被捕人不要伺機逃走,並稱因需要控制被捕人,未能出示委任證。

另一片段則顯示,兩名便衣警表示將會扣查被捕青年身份證,直至到警署核實身分,圍觀市民質問因何事拘捕青年,便衣警表示「我有話拉佢咩」,市民回應稱「你又話帶佢番差館?」便衣警其後稱「唔需要同你解釋」

警:男子電筒照射便衣警​

警方表示,今日(14日)下午約三時,一名便衣警務人員於深水埗欽州街一商場食肆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人員遂表明身分,並帶該名23歲姓何男子到警署協助調查。警方在該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經初步調查,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他其後聲稱身體不適,清醒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

被捕青年父親:子報稱被警打鼻及下體

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得悉事件後,馬上趕到西九龍中心了解事件,他指兩名便衣警於較早時間已在美食廣場埋伏,又引述兩名便衣警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現時大律師劉偉聰已進入警署協助被捕青年,而被捕人父親亦在深水警署外等候兒子。他稱被捕人年約22歲,就讀公開大學,被捕人爸爸表示兒子曾於警署內致電出來, 報稱指於警署內遭到警員用拳頭打(鼻)及(下體)。

大狀: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

因應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已入稟高等法院,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住址、社交媒體帳號及照片等,高等法院為此批出臨時禁制令。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攝警員是否違法禁制令,需要視乎該名青年於拍攝當時是否知道拍攝的對象是警員,或於事後才知道,如果當時事主並不知道有關人士是警員,則未必構成違法禁制令;而如事主當時得知有關人士為警員,則仍需要了解他拍攝的目的,如果他當時只是拍攝現場環境,而剛好將警員拍攝入鏡,而不是有意圖拍攝有關警員及將相片發佈,則不是禁制令所限制的原意,認為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惟近月示威衝突不時出現便衣警員執法情況,陸指如有在場市民將警員拍攝及發佈以確認其身份,則符合禁制令中發佈警員個人資料的條件,有機會觸犯違反禁制令。

對於區議員引述指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陸偉雄認為警員只是以一個名義進行拘捕,但最後未必一定能成罪,又指警員於拘捕調查後,如不構成罪行就需要放人,認為做法亦無可厚非。

臨時禁制令阻「起底」 

有關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西九龍中心﹕中心範圍內可拍照 已去函警署了解

西九龍中心周三(15日)在facebook上回應事件稱,對於有便衣警員於周二下午在中心截查並帶走一名男子事件 ,管理處非常關注,並已即時去函深水埗分區警署作了解,現待警署回覆。管理處重申,基本上在不影響途人安全情況下,西九龍中心範圍內可進行拍照。但如拍攝者會將拍攝內容作公開播放,均須事前向管理處申請。就有關情況,管理處已加派保安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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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旬翁腐液重創前妻判囚12年半 官斥冷血襲擊毁事主一生 (17: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7%94%9F


悼周梓樂男子控掟磚襲警脫罪 片段證報稱遇襲警長沒被擊中 (18: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4%B8%AD

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墮樓的科大生周梓樂去年11月8日離世,當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默哀。其間34歲無業男子被指以磚頭襲警,經審訊後,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裁判官指出,警署警長魯君樑在書面證供聲稱遭磚頭擊中胸口,但片段顯示他沒有被任何物件擊中,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被告林耀庭(34歲)得悉脫罪時眼泛淚光,與親友相擁。他早前否認去年11月8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襲擊警署警長魯君樑。

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表示,控方呈堂的影片沒有拍下警員追捕擲磚者過程,故法庭相當依賴拘捕被告的警員謝南偉及事主魯君樑的供辭。謝南偉供稱目睹疑犯投擲物品,但從片段可見,他當時望向右方,擲磚者位於其左方;直至市民四散,謝南偉才望向左方,故法庭不相信他目睹案發經過,其口供並不可信。

林官續指出,魯君樑供稱受襲後有途人從右方走近,所以要施放胡椒噴霧,但從片段可見,市民當時已散開;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林官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被告散庭後向記者表示,被捕時遭警員以膝頭壓頸,又被胡椒噴霧噴眼。他說這場官司影響他求職,種種問題令他患上抑鬱症,現在獲判無罪才鬆一口氣。


男生涉掟磚堵路脫罪 官指警長或認錯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2...2_001.html

19歲男學生被指於去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的行人天橋上向馬路扔磚,又推水馬堵橋,因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他不認罪後受審,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雖然被告身處案發現場確是可疑,但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警方有可能誤會疑犯身份。

控罪指,19歲被告趙嘉進於去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署警長供稱當時看不清楚扔磚男子的容貌,他是靠著記憶男子的白色衣着以及緊盯其動向,以作辨認其身份。惟裁判官觀察現場片段,發現他實際沒有緊盯疑犯,反而多次望左顧右。

裁判官又指,該男子向荃新天地方向逃去,但因當時商場大門關閉,無疑是跑進掘頭巷。但現場片段反映,接近20名市民同時身處掘頭巷內,有部分是年青人,並身穿不同顏色的衣物。故法庭不排除警員只是看見穿着白衣的被告混入其中,才會截查他,對被告是否該掟磚男子表示存疑。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27 09: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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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的士司機涉爆樽襲5途人遭「私了」 判簽守行為12個月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6%9C%88

判詞指區諾軒用大聲公向警員耳朵大聲說話構成襲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203.htm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早前被裁定前年7月8日在油麻地以大聲公襲擊兩名警員罪成,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潘敏琦之前駁回區諾軒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今午頒布書面理由。

判詞指出,區諾軒以咪高峰多次以帶眨意的稱號斥喝警員,又3次猛力敲打警員的透明長盾,明顯是情緒發洩,區諾軒一方稱當時是想吸引警員注意,以防警方清場時出現「人踩人」,是砌詞狡辯。

判詞表示,區諾軒當時以議員身分,完全無視警方警告,在前線大叫大嚷,拒絕離開現場,極力阻撓警方清場行動,對警員肆意挑釁和謾罵,行為實屬強人所難。

判詞又提到,雖然沒有專家證供提供揚聲器的威力或音量分貝,但認為駁上咪高峰的揚聲器有一定威力,區諾軒案發時追着警員,在關鍵時刻以揚聲器向着警員耳朵聲嘶力竭地說話,警員右耳被診斷為蒙受急性聽力損失,唯一合理推論是區諾軒的聲浪令警員右耳不適,大得足以構成「襲擊」的程度。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5 0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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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院大堂推撞保安員 「王婆婆」襲擊罪成判囚一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14.htm

肩撞法庭保安囚一個月 「王婆」挑釁盼囚終身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7/15/AP6...d971c.html

少年機舖遭圍毆一度入ICU 4人認罪判入教導所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1...2_001.html

中環爭的士爆混戰 4男女逞兇10日後落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2 11: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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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連儂牆刀刺途人判囚 2 個月 六旬翁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9%8...D%E5%88%91

六旬退休老翁被指在前年7 月,於元朗連儂牆附近揮刀刺向男途人。經審訊後,他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 2 個月。老翁不服定罪和刑期提上訴,高等法庭今(9 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老翁須即時服刑。對於老翁聲稱當日攜刀是想清理連儂牆,法官指當時正值社會動盪之時,老翁帶生果刀到案發現場,「‍非明智之舉」,並認為以老翁的人生閱歷,必然會考慮到現場人士有可能情‍緒激動,假若不同意見人士對他挑釁、詆毀,「一旦在唇槍舌劍間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對峙將猶如火上加油」,情況可以一發不可收拾。

上訴人為 68 歲曾遠全,他早前被裁定於 2019 年 7 月 27 日,在元朗廣場的行人天橋,襲擊事主謝佳明罪成,判囚 2 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指,事主供詞可信,顯示上訴人曾持‍刀揮舞這事實無容置疑。對於上訴人指事主先挑釁,法官認為即使事主刻意挑釁,上訴人也不應拿刀威‍脅,上訴人的犯法行為不會因事主挑釁而變得合‍法。裁判官唯一需要決定的是,上訴人是‍否曾經用刀威脅事主,導致事主感到會被即時襲擊,從而構‍成干犯普通襲擊罪的有關元素。法官指,裁判官裁斷正確,對證據的分析沒有矛盾,也合乎邏輯,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因此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刑期上訴,法官指出,本案發生時正值社會動盪之時,無論出發點是清理牆‍上標語還是其他理由,上訴人選擇帶著生果刀到案發現場,「實‍非明智之舉」。法官指,以上訴人的人生閱歷,必然會考慮到現場人士有可能情‍緒激動,假若不同意見人士對他挑釁、詆毀,「一旦在唇槍舌劍間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對峙將猶如火上加油」,情況可以一發不可收拾,而本案「不幸地事實也的‍確如此」。

法官續指,他理解上訴人拍攝證人等人可能是為了宣洩情‍緒,「以相對平和的手法」來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見。但是,在上‍訴人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一刻,「他的行動就立即變質,從‍消極挑戰變成積極侵犯」。這樣的行為發生在當時當地可以成‍為集體爭執的導火線,並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法庭必須透‍過合適的刑罰以收阻嚇。

裁判官認為,裁判官正確判處即時監禁,判刑也絕非明顯過重,故裁定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案件編號:HCMA 276/2020

趙家賢被咬傷案 被告否認有意圖傷人及普通襲擊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1115.htm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1-15 06: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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