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20, 05:40 PM
蔡玉玲被捕︱指運輸署未考慮新聞界豁免疑違憲 前私隱專員促律政司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5...INQJJDKZU/
根據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只要申請人有付費,運輸署署長就須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冊內有關車輛詳情的證明書,無權拒絕查冊。但另一方面,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要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故以行政手段,要求申請者填寫申請目的。有大律師認為兩者互相矛盾,而運輸署並無完全考慮《私隱條例》給予新聞界豁免,有違憲之嫌。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向港台編導蔡玉玲提出檢控。
相關新聞:蔡玉玲被捕︱跨傳媒組織記招斥李家超混淆視聽 促查冊聲明表加入「新聞用途」選項
大律師何旳匡指出,第374E章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但《私隱條例》規限資料使用者,兩條法例表面上有矛盾,「第374E章任何人畀咗費用後,運輸署就要畀資料,但另一條(《私隱條例》)就唔可以隨便提供資料,要同收集目的相關嘅先至可以畀,兩條條例都要符合,表面上有矛盾」,故此當局應修例。
記者無豁免 做法可能不合法
不過,當局於2011年曾就車輛查冊安排公開諮詢,及於2013年提出修訂方案,但其後擱置修例。運輸署於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作出相關規限,但何旳匡指出,運輸署相關行政修訂卻未完全符合私隱條例規定,「佢無給予記者豁免,似乎做法有可能不合法」,「記者做查冊,做咗個聲明,運輸署嘅要求不合法或不合憲,可能佢無權問你攞,但你作聲明時,你又作咗嗰虛假聲明,你喺呢個違法要求下提供可能虛假嘅聲明,係咪不合法呢?我覺得有爭拗空間」,他認為蔡玉玲可在庭上辯解。
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則向本報表示,雖然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申請,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冊理由,但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兩者並無矛盾,「私隱條例係普遍適用於所有資料使用者,兩條條例要加埋,運輸署要負責,但唔等於佢豁免咗其他法例,都要睇埋其他法例」。
他相信運輸署今次用行政手段收窄可查冊情况以符合《私隱條例》,但他指出,經修改的3個選項似乎沒全面考慮《私隱條例》下的豁免,包括新聞機構、防止罪案、災難情況等,做法值得斟酌,「佢有乜特別情況,諗過之後都覺得《私隱條例》可獲豁免,佢嘅情況唔豁免,佢值得思考吓」。他指出,今次事件是運輸署的行政安排,導致另一個部門的職員在申報查冊用途時「技術犯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是否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提出檢控。
前私隱專員建議傳媒透過書面申索查冊
現時新聞界如需透過運輸署查冊車牌登記追查新聞,如何防止墮入法網?何旳匡認為,如追查的新聞涉交通運輸事項,如交通意外或交通違例,就可繼續透過相關表格向運輸署申索車主資料;如涉非交通事項,他認為傳媒可透過書面申索,「無人話一定要用呢個表格,如果以新聞採訪用途,但運輸署唔同意,所有記者都唔可以用新聞用途攞資料,呢個決定就可成為司法覆核嘅理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稱,由於問題涉及的內容與一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有關,現階段不會作出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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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只要申請人有付費,運輸署署長就須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冊內有關車輛詳情的證明書,無權拒絕查冊。但另一方面,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要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故以行政手段,要求申請者填寫申請目的。有大律師認為兩者互相矛盾,而運輸署並無完全考慮《私隱條例》給予新聞界豁免,有違憲之嫌。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向港台編導蔡玉玲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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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何旳匡指出,第374E章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但《私隱條例》規限資料使用者,兩條法例表面上有矛盾,「第374E章任何人畀咗費用後,運輸署就要畀資料,但另一條(《私隱條例》)就唔可以隨便提供資料,要同收集目的相關嘅先至可以畀,兩條條例都要符合,表面上有矛盾」,故此當局應修例。
記者無豁免 做法可能不合法
不過,當局於2011年曾就車輛查冊安排公開諮詢,及於2013年提出修訂方案,但其後擱置修例。運輸署於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作出相關規限,但何旳匡指出,運輸署相關行政修訂卻未完全符合私隱條例規定,「佢無給予記者豁免,似乎做法有可能不合法」,「記者做查冊,做咗個聲明,運輸署嘅要求不合法或不合憲,可能佢無權問你攞,但你作聲明時,你又作咗嗰虛假聲明,你喺呢個違法要求下提供可能虛假嘅聲明,係咪不合法呢?我覺得有爭拗空間」,他認為蔡玉玲可在庭上辯解。
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則向本報表示,雖然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申請,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冊理由,但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兩者並無矛盾,「私隱條例係普遍適用於所有資料使用者,兩條條例要加埋,運輸署要負責,但唔等於佢豁免咗其他法例,都要睇埋其他法例」。
他相信運輸署今次用行政手段收窄可查冊情况以符合《私隱條例》,但他指出,經修改的3個選項似乎沒全面考慮《私隱條例》下的豁免,包括新聞機構、防止罪案、災難情況等,做法值得斟酌,「佢有乜特別情況,諗過之後都覺得《私隱條例》可獲豁免,佢嘅情況唔豁免,佢值得思考吓」。他指出,今次事件是運輸署的行政安排,導致另一個部門的職員在申報查冊用途時「技術犯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是否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提出檢控。
前私隱專員建議傳媒透過書面申索查冊
現時新聞界如需透過運輸署查冊車牌登記追查新聞,如何防止墮入法網?何旳匡認為,如追查的新聞涉交通運輸事項,如交通意外或交通違例,就可繼續透過相關表格向運輸署申索車主資料;如涉非交通事項,他認為傳媒可透過書面申索,「無人話一定要用呢個表格,如果以新聞採訪用途,但運輸署唔同意,所有記者都唔可以用新聞用途攞資料,呢個決定就可成為司法覆核嘅理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稱,由於問題涉及的內容與一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有關,現階段不會作出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