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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 (行為) Unconstitutional (act), 違憲罪 offence against constitution
#11
蔡玉玲被捕︱指運輸署未考慮新聞界豁免疑違憲 前私隱專員促律政司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5...INQJJDKZU/

根據第374E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只要申請人有付費,運輸署署長就須向申請人提供車輛登記冊內有關車輛詳情的證明書,無權拒絕查冊。但另一方面,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要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故以行政手段,要求申請者填寫申請目的。有大律師認為兩者互相矛盾,而運輸署並無完全考慮《私隱條例》給予新聞界豁免,有違憲之嫌。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向港台編導蔡玉玲提出檢控。

相關新聞:蔡玉玲被捕︱跨傳媒組織記招斥李家超混淆視聽 促查冊聲明表加入「新聞用途」選項

大律師何旳匡指出,第374E章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但《私隱條例》規限資料使用者,兩條法例表面上有矛盾,「第374E章任何人畀咗費用後,運輸署就要畀資料,但另一條(《私隱條例》)就唔可以隨便提供資料,要同收集目的相關嘅先至可以畀,兩條條例都要符合,表面上有矛盾」,故此當局應修例。

記者無豁免 做法可能不合法
不過,當局於2011年曾就車輛查冊安排公開諮詢,及於2013年提出修訂方案,但其後擱置修例。運輸署於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作出相關規限,但何旳匡指出,運輸署相關行政修訂卻未完全符合私隱條例規定,「佢無給予記者豁免,似乎做法有可能不合法」,「記者做查冊,做咗個聲明,運輸署嘅要求不合法或不合憲,可能佢無權問你攞,但你作聲明時,你又作咗嗰虛假聲明,你喺呢個違法要求下提供可能虛假嘅聲明,係咪不合法呢?我覺得有爭拗空間」,他認為蔡玉玲可在庭上辯解。

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則向本報表示,雖然運輸署無權拒絕查冊申請,亦無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查冊理由,但作為資料使用者的運輸署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兩者並無矛盾,「私隱條例係普遍適用於所有資料使用者,兩條條例要加埋,運輸署要負責,但唔等於佢豁免咗其他法例,都要睇埋其他法例」。

他相信運輸署今次用行政手段收窄可查冊情况以符合《私隱條例》,但他指出,經修改的3個選項似乎沒全面考慮《私隱條例》下的豁免,包括新聞機構、防止罪案、災難情況等,做法值得斟酌,「佢有乜特別情況,諗過之後都覺得《私隱條例》可獲豁免,佢嘅情況唔豁免,佢值得思考吓」。他指出,今次事件是運輸署的行政安排,導致另一個部門的職員在申報查冊用途時「技術犯規」,認為律政司可考慮是否以公眾利益作考慮,選擇不提出檢控。

前私隱專員建議傳媒透過書面申索查冊
現時新聞界如需透過運輸署查冊車牌登記追查新聞,如何防止墮入法網?何旳匡認為,如追查的新聞涉交通運輸事項,如交通意外或交通違例,就可繼續透過相關表格向運輸署申索車主資料;如涉非交通事項,他認為傳媒可透過書面申索,「無人話一定要用呢個表格,如果以新聞採訪用途,但運輸署唔同意,所有記者都唔可以用新聞用途攞資料,呢個決定就可成為司法覆核嘅理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應稱,由於問題涉及的內容與一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有關,現階段不會作出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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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泛民申覆核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5%E6%86%B2

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早前處理由泛民提出的兩宗訴訟,今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於「危害公安」這部分違憲、《蒙面法》違憲。

高等法院頒下書面裁決,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等同立法機關將一般的立法權力,在不准許的情況下,授予或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違反《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

至於《禁蒙面規例》部分條文,包括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要求人士除去蒙面物品,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所達致目的的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

法庭將有進一步聆訊,讓興訟各方就有關恰當濟助及訟費作出陳詞,11月20日開庭處理。

禁蒙面法違憲 香港高院:只適用合法集會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364795
[Image: 187.jpg]

香港政府去年推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反送中」運動後,特首林鄭月娥十月動用殖民時代「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頒布「禁止蒙面規例」對付示威者,隔月旋遭高等法院裁定不符具有憲法地位的「基本法」。但高院上訴庭九日判港府上訴部分勝訴,改認特首引用「緊急法」訂「禁蒙面法」一事合憲;惟「禁蒙面法」僅適用於非法集結的蒙面者,且賦予警員權力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規定仍屬違憲。

民主派失望 將上訴
力挺港府制定「禁蒙面法」的親當局建制派,對九日「合憲」判決表示歡迎;民主派則感失望,揚言上訴到終審法院。去年帶頭提出司法覆核(審查)並於九日出庭擔任廿五位答辯人之一的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認為,「緊急法」過時且空泛,「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讓特首擁有過大立法權,上訴庭考慮欠周,令他失望;泛民律師則在庭上強調,政府該遵循法治而非人治,「緊急法」早該在一九九一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自動廢止,遑論合法和平示威者蒙面也是表達意見或面對警方施暴的自保方式之一。

「緊急法」前身為殖民時期「戒嚴法」,去年十月四日為香港主權一九九七年移交中國後首度動用,因此備受各界關注;香港學生組織「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人當時立刻針對隔天即將生效的「禁蒙面法」,要求高等法院下達臨時禁制令,卻未能如願。所幸仍有司法覆核(審查)可申請,泛民主派議員也在隔月十八日在高等法院迎來「禁蒙面法」失效的判決,因該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有違民眾隱私、言論自由及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緊急法」適用範圍更是含糊又主觀,不符「基本法」,因此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聲稱抗爭「危害公安」加以引用屬違憲。

但情勢九日逆轉,上訴庭改判特首當時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做法,以及「禁蒙面法」不許「非法集結」、不許「未經批准集結」者蒙面的規定,皆未違憲;但禁止合法集會者蒙面,或警方依「禁蒙面法」第五條要求或動手摘除市民蒙面物品,皆屬違憲。

律政司當天重申「緊急法」的延續性,並稱據其所訂規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供立法會後續審視;另強調「禁蒙面法」是最低限度限制,為防範當前武漢肺炎疫情而戴口罩的情況也有免責辯護保障,籲庭上考量民眾受限比例原則問題之餘,應顧及香港仍處「危害公安」狀態的現勢,尤其民眾示威近年暴力情形已從「歪風」走向「颱風」。

【禁蒙面法】高院裁新法超合理需要 裁《禁蒙面法》違憲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6%86%B2

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 政府就《緊急法》上訴得直 (15:49)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7%9B%B4
[Image: b3fca5fdd7ea4656d237f1bb06024a49.jpg]

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政府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一方在《緊急法》方面上訴得直,即政府在「危害公安」情況下,引用《緊急法》屬合憲,但《禁蒙面法》第5條中警員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則屬違憲;上訴庭同時下令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蒙面,但合法集會和遊行可蒙面。

上訴人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答辯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

若《緊急法》違憲法律會留下缺口
上訴庭強調,《緊急法》是依法規定,法例沒有授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無約束及無限制」的權力;《基本法》預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及香港政府有一系列方案,因應各種突發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作出不同應對,包括「行政長官在緊急情況下,可採取行政及管理措施」,因此上訴庭認為《緊急法》與憲法相符,若被裁定違憲,「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

上訴庭認爲,《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之中,並不超乎其達致正當目的所需,法例有必要阻遏人們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以妨礙《公安條例》的正當執行。

至於合法集會及遊行,上訴庭考慮到警方有權力規管合法集結,當集結被暴力或擾亂秩序的行爲騎劫時,警方亦有權力解散,故此沒有理據進一步以《禁蒙面法》限制合法公眾集結或公眾遊行。

上訴庭又指出,《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已授權警方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的情況下,故裁定警方無權引用《禁蒙面法》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

高院裁《禁蒙面法》違憲 限制超合理所需 (19:2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9%9C%80

副保安局長:警不受禁蒙面法規限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f%e9%99%90

上訴庭:緊急法合憲 禁蒙面法部分違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7304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制訂蒙面法違憲,政府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推翻《緊急法》違憲裁決,至於《禁蒙面法》在公眾遊行及集會下仍違憲,而在非法或未經推批准集結則仍然有效,裁決又指條例賦權警方可要求巿民除去蒙面物品,同樣屬違憲。

其中一名入稟人梁國雄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

上訴庭三名法官,包括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引用《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訂緊急規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判詞指《緊急法》是九七回歸前已有的法律,用以處理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若被裁定違憲將造成重大缺口,剝削行政長官迅速、靈活制訂符合公眾利益的應對規例的權力,認同《緊急法》在回歸前後有延續性。

再者上訴庭不認同在憲制框架下,《緊急法》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約束及無限的權力,政府只可訂立附屬法規,而非主體法例,訂立後仍要經立法會審議,立法會並非無法有效制衡,同時規例亦會受司法覆核挑戰,即法院亦可制衡政府權力,認為原審兩位法官未有全面考慮這一點。

至於《禁蒙面法》,上訴庭同意規例確有機會阻止人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力,必須考慮規例的限制是否超乎合理所需。

在非法集結情況下與訟各方律師對規例的相稱性並無爭議。

至於對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指多次大規模遊行後,情況急速惡化,演變成暴動,可見未經批准集結變化無常,有需要阻止群眾借蒙面逃避罪責,因此裁定,上述情況下《禁蒙面法》是合理合憲。

但當面對合法的公眾遊行集會,《禁蒙面法》限制則屬違憲,上訴庭指執法部門已有權規管這類公眾活動,亦有權在被騎劫時解散集會,認為毋須再以《禁蒙面法》作進一步限制。

另外,警方獲賦權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同樣違憲,判詞指根據現有《公安條例》,警方已有權要求市民表露身分已足以達到執法目的。

而《禁蒙面法》授予的權力會比《公安條例》更為廣泛,會短暫限制個人自由及干擾個人私隱,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支持須向警方授予更廣泛權力。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9 12: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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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丁權案鄉局得直 建屋申請重開綠燈 上訴庭裁私人協約及換地合憲 本研社批打回原形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f%e5%bd%a2

[Image: e208d6faeb7fb82b522c79ef908837ae.jpg]

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違憲,與訟各方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指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並駁回另一方申請者郭卓堅及呂智恆的上訴。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發展局即「開綠燈」,稱歡迎上訴庭裁決,研判辭後安排恢復接收和處理有關在政府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有團體指裁決令丁屋政策打回原形,900多公頃「鄉村式用地」無法釋放發展,加劇土地問題(見另稿)。

根據現時興建丁屋方式,新界原居民可在其擁有私人農地,免費申請建屋牌照興建丁屋,亦可以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出政府土地,予以地價優惠建屋,或是以政府換地方式建屋。高院2019年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建丁屋屬違憲。政府當時暫停該兩項丁屋申請。上訴庭昨推翻高院決定,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即原居民在自己土地或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均合憲。

稱丁權受基本法40條「保護」 可扺禦歧視指控挑戰

判辭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寫。上訴庭判辭先指出,本案爭議點在於丁權是否受到《基本法》第40條中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判辭續指出,在殖民年代前,新界原居民普遍行使「習慣土地使用權」,男丁可向村長申請建屋,1959年行政會議紀錄亦有確認丁權存在,並於1959年獲殖民地政府認可為「傳統」。


上訴庭基於歷史,認為丁權為合法傳統權益之一;即使丁權在本質上帶有歧視,但在憲法上層面,基本法第40條會「抵禦」(shield)任何基於歧視、平等等層面對丁權合法性的挑戰;而且詮釋基本法第40條時,須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同時解讀,即回歸前本港所有土地契約及相關權利,均會按香港特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因此由丁權衍生的丁屋政策與其他法例有任何衝突,亦受第120及122條保障。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指,申請免費建屋牌照為可追溯歷史的傳統權益,但同時認為私人協約及換地均有源可溯,例如私人協約的前身為「鄉村拍賣」,在1909年已獲政府同意可用此方式建丁屋,而換地為原居民自行解決土地不宜建屋的方法。

稱私人協約換地皆有源可溯
殖民政府於1972年訂立的丁屋政策中,亦接納此三種方式,沒有一種為當時新增,只是叫法上不同,故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整體合憲。

另外,上訴庭指出,兩名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非原居民,與丁權無關,即使丁權被裁定完全違憲,兩人也不能得到任何補償,因此下令駁回兩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本研社:未處理人權歧視問題 劉業強:與房屋供應無矛盾

本研社成員黃肇鴻表示,今次判決非常保守,全盤接納政府看法,忽略申請人提出丁屋政策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無處理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等問題。

劉業強表示歡迎裁決,形容是「全勝」,「上次是贏2:1,今次是贏3:0」。他說,近年政府審批及核准丁屋申請非常緩慢,「由以往一年批准2000多間(丁屋),至2019年只有幾百間」,稱目前積壓的丁屋申請個案近萬宗,其中私人協約及換地個案佔數千宗,促政府盡快恢復審批所有丁屋申請。他說不認為判決會對本港房屋供應有矛盾,認為政府應透過新思維,如放寬鄉村式用地發展密度,准許原居民集齊丁權建「丁廈」,以善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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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西班牙憲法法院裁定政府去年嚴格封鎖措施違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15.htm

西班牙憲法法院裁定,政府去年因應新型肺炎疫情而採取的嚴格封鎖措施是違憲。

憲法法院以6票贊成、5票反對的微弱多數,裁定限制措施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緊急狀態未能為防疫限制措施,提供足夠的憲法支持。

西班牙中央政府去年3月14日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以遏制第一波疫情,當時全國幾乎所有人都要遵守居家令,如非必要不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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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德州禁婦女墮胎 法官裁定違憲急煞停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1...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7120756847-1007_00992_001_01p...1007182452]

美國德薩斯州的《德州心跳法》上月生效,激起外界爭議,聯邦司法部入稟控告法案違憲。德州聯邦法院周三(6日)裁定法案侵犯女性的憲法權利,禁止州政府執行新例。司法部長加蘭歡迎裁決,州政府表明上訴。

《德州心跳法》是美國境內最嚴格的禁止墮胎法,只要能偵測到胚胎心跳,通常約在孕期第6周,一律不得墮胎,即使是因亂倫或性侵而懷孕也不能例外。法官皮特曼(Robert Pitman)的判詞指,自法案生效開始,女性就被非法禁止按憲法行使控制生命的權利,州政府剝奪州民的墮胎權是違憲。他續指,法院不會批准任何侵犯如此重要權利的法例,所有政府及司法體系官員禁止執行新法。

加蘭此前形容心跳法是史無前例,德州政府想拖延司法覆核以阻止女性行使憲法權利。他周三指裁決是德州女性及法治的勝利,司法部有最大責任去捍衞憲法,會繼續對抗想侵害憲法的人。

德法院判穿粗口衣飾罵警者無罪
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5-01-2015/22699
[Image: cbaec101d3b9c3086356b2d601bced4d-2.png]

當建制派大力逼迫嶺南唱粗口歌罵警學生,出動「撐警」團體到校恐嚇「你自己小心」,發聲明要拘捕學生、校方甚至聲言要紀律處分學生時,有辱警罪的德國,日前反判一名因衣飾問題辱警罪成的婦人上訴得直,保護人民言論自由及罵警權利。

根據英國《每日電訊報》4月29日消息,德國法院判一名因為曾穿上印有「FCK CPS」標語的衣飾,被判辱警罪成的婦人上訴得直,認為只要不是針對個別警員,婦人的言論自由應該得到保障。

德國一名婦人因為在2013年,曾因為穿上印有「FCK CPS」標語的T恤,被警察指用粗口辱警(Fuck Cops)而被要求回家更衣,婦人雖有遵照指示,但數日後再被一名警員發現佩上同樣字樣的襟章,結果被控辱警罪成,判罰15小時社會服務令。

婦人為此提出上訴,在憲法法院中,法官推翻原有裁決,認為婦人衣飾的口號,並無針對個別警員,因此言論「享受憲法保護,無論是無理還是有理、出於情緒還是理智、有價值還是無價值,有害還是無害」。(enjo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are deemed baseless or sensible, emotional or rational, valuable or valueless, dangerous or harmless) (圖片來源:每日電訊報)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8 02: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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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禁購買房地產 中國公民控告佛州政府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F%E5%BA%9C

美國佛羅里達州長德桑蒂斯本月8日簽署新法,禁止中國等外國公民在軍事設施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16公里範圍內的購買房地產及農業用地,並將對中國公民和對他們出售房地產的人處以最嚴厲的懲罰。針對這項新法,一群在佛州生活和工作的中國公民,周一入稟法院,對佛州政府提出訴訟。

新法即將於7月1日生效

這項新法即將於7月1日生效,除了中國人外,古巴、委內瑞拉、敍利亞、伊朗、俄羅斯和北韓公民也受相關禁令影響。但此法卻特別針對中國公民,指中國人在禁區購買房產,或者任何人或房地產公司故意向受限制的人出售房產,都將是重罪。對於其他目標國家,懲罰對買家和賣家來說,則都是輕罪。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表示,這項法律將對可以合法購買房地產的中國人和亞裔人產生實質的寒蟬效應。訴訟指出,該法律不公平地將中國人和中國政府的行為連結,也沒有證據顯示中國公民購買佛州房地產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被指違反憲法和公平住房法
ACLU指,新法違反憲法和「公平住房法」,施加並擴大了對亞裔的住房歧視,將對任何有意購買名字聽起來很像亞裔人、俄羅斯人、伊朗人、古巴人、委內瑞拉人或敘利亞人房產的人,造成不必要的懷疑負擔。

對於中國公民提出訴訟,州長德桑蒂斯的辦公室尚未作出回應。

禁止在軍事設施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16公里範圍內購買房地產及農業用地的限制,除了軍事基地外,還有機場、港口、水利及污水處理廠、天然氣及煉油廠、電力廠房、太空港、電訊中央轉換器辦事處等。

TikTok狀告蒙大拿州禁令違憲 指州政府越權行使國家安全相關權力
https://news.tvb.com/tc/world/646c4263aa...A%E5%8A%9B
TikTok入稟法院指蒙大拿州禁令違憲 重申未向中方分享美國用戶資料
https://news.tvb.com/tc/world/646c09c7aa...7%E6%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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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大學在收生時考慮種族因素屬違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30.htm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在收生時,將種族和族裔背景列為考慮因素屬於違憲。有報道認為,裁決將對數十年來為非裔美國人和少數族裔增加教育機會的做法造成重大打擊。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判辭中表示,雖然大學的做法是出於善意,但就等同是對其他人的違憲歧視,指出必須根據學生個人的經歷而不是種族來對待學生,強調收生時基於申請人的膚色本身就種族歧視,美國的憲法歷史不會容忍這種選擇。

提出訴訟的組織認為,兩間大學的收生政策具有種族意識,是歧視其他同等或更優秀的亞裔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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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政府: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性徵及符合要求可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403.htm

政府公布,因應終審法院去年就一宗跨性別人士上訴的裁決,修訂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申請人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處長信納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申請人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申請前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並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入境處處長會按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准申請。至於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入境處將根據新修訂的政策處理,並會主動逐一聯絡申請人跟進。

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修訂只是關乎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而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名人士在法律上的性別。新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

去年2月,終審法院裁定,政府要求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違憲,兩名上訴人得直,撤銷入境處不准許將身份證上性別欄改為男性的決定。

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者可申請改身份證上性別 大律師指有利跨性別人士權益
https://news.tvb.com/tc/local/660d340b6a...A%E7%9B%8A

政府即日起修訂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未完成全部性別重置手術人士,若符合多項特定條件,都可向政府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入境處拒絕兩名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及另一上訴人,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終審法院去年2月裁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相隔一年後,政府修訂身份證性別記項的政策,即日生效。

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外,若已完成改變性徵為目的手術治療,並能提交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以及符合五項條件,包括曾患性別不安、申請前至少兩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入境處處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

新思維社會福利界議員狄志遠稱:「但這些行政措施對權益有些差距,對跨性別人士而言是阻撓,令法庭判決未能徹底落實。我相信會引起法律訴訟機會很大。」

民建聯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說:「應尊重原則,不認為再進一步鬆懈,要考慮到會否構成影響整個社會價值,或構成混亂。」

政府又指,修訂不代表改變法律上的性別。有大律師舉例解釋,即一名女性成功在身份證更換性別,但法律上仍視其為女性,不會享有丁權及與女性結婚等權利,但可按已更改性別生活。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一個男人入女廁沒有問題,因為你已改變了性別,不會干犯遊蕩或其他罪行。兩個女人,其中一人改了成為男性,理論上性別是否可以和這個女性結婚,這是我們關注的問題。政府寫得很清楚,只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所有其他東西沒有改變,即等同於同性婚姻合法化,但香港現時仍未可合法化。」

他認為今次政策修訂,已對跨性別人士權益邁進一大步。

政府放寬跨性別者改身份證 律師:抽查血液侵犯個人權利 團體:手術要求損身體完整權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5%B...44909.html
[Image: b0256880-f1aa-11ee-afe5-6a6351b274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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