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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炮製冤案 Dept of Justice (DOJ)
#1
濫告車禍司機 律政司炮製冤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22...2_001.html

律政司濫興訴訟,製造冤假錯案!去年有車主在吐露港公路因為有車切線而發生交通意外,雖有車CAM(行車紀錄儀)影片能證明清白,仍被控告不小心駕駛罪。車主不服,自費找專家撰寫報告自辯,最終在審訊中途獲控方撤告。法官狠批控方未有仔細研究案件證據便提出檢控。慘遭濫告的車主斥責律政司辦案草率,險令良好市民蒙上不白之冤。

市民馮先生去年十一月中,駕車經吐露港公路往沙田,在接近廣福邨的路段,其行車線前方原本有一輛豐田私家車,期間一輛寶馬私家車從左邊切入,佔據了馮先生座駕與豐田私家車之間的位置,但豐田私家車急煞車,導致後方的寶馬私家車及馮先生座駕收掣不及而輕微碰撞。

馮先生向警方提供其車CAM影片冀證明清白,但仍被控告不小心駕駛。
首堂審訊馮先生不認罪,並找來富交通意外調查經驗的工程師盧覺強為其撰寫專家報告。憑車CAM影片、公路旁路燈的距離、涉事車輛車身長度等資料,盧覺強計出馮先生座駕和豐田私家車原本相距四十米,而豐田私家車煞車後再向前滑行三十一點五米,以馮先生座駕的時速,其煞車需要六十八米才能停定,故兩車同一時間煞車亦不會相撞,但因為寶馬私家車切入,該車車身佔據了部分空間,導致馮先生沒有足夠距離可以安全停車,釀成意外。

馮先生將相關報告給予法庭及控方,及後控方決定「不提出起訴證據」,法官亦裁定他無罪。馮先生提出申請訟費卻遭控方反對,控方批評他太遲提交專家報告,導致控方作出不合適檢控決定,實屬「自招嫌疑」。不過,法官得悉控方其實一早掌握相關車CAM影片後質疑控方的講法,馮先生引述法官當時所指「你哋(控方)一早就有影片,自己都可以計數。如果你哋有把握咪繼續告,唔告就要畀番訟費人哋(被告)。」

面對險些蒙上不白之冤,馮先生痛斥律政司辦案態度草率,未有深入研究所有證據便貿然提告,「好多人都怕煩,或者唔想使錢搵專家,寧願認罪就算數,我相信年中都有唔少呢啲冤案。」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3-10 0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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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採訪佔旺疑被警毆 now 工程入稟索償下月開審 法官斥律政司遲交文件 不接納出於「疏忽」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6%8...%E5%BF%BD/

[Image: 20210309-1720copy_z0VNt_1200x0.png]

2014 年 11 月佔領運動期間, Now 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在旺角採訪時,疑遭多名警員按倒地上圍毆,致身體多處受傷,亦出現創傷後遺症,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案件今(9 日)預審,法官李樹旭庭上狠批律政司遲交文件予原告方,質疑其將法庭命令拋諸腦後,「即使小型律師行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更何況是層層監督的律政司。」法官直言,不相信錯誤可單單以「疏忽(oversight)」解釋,下令律政司 3 天內以書面詳細解釋,並保留追究權利。

法官李樹旭甫開庭即指,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上周始完成審訊文件冊的編號索引,並送達原告李小龍一方,比法庭命令所要求的限期,足足遲了一個月。法官質疑,律政司是否將法庭的指示拋諸腦後,又反問律政司怎能期望原告「奇蹟地( miraculously )」對遲交的文件作出回應。律政司代表隨即解釋是「疏忽(oversight)」造成,惟法官不滿,「訴訟不是這樣做,你和我也知道!」

法官續指,不相信錯誤源於疏忽,即使小型律師行也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更何況是層層監督的律政司。法官最終下令,律政司須於 3 天內以書面形式解釋為何未有遵從法庭命令,以便法庭考慮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

至於預審方面,原告指警方提供的片段在流動工作台上拍攝,但本案事發在平台下方,故望法庭加以留意。惟律政司反駁指,該片段拍到事發前原告的行為及與警方間發生甚麼事,認為與本案有緊密關係。不過,法官認為相關議題應留待正審時討論。另外,律政司提出警員記事冊字迹難辨的問題,提出將內容翻譯成謄本,以協助審訊進行,獲法庭接納。

對於原告方自行將警員記事冊譯成英文的做法,律政司認為翻譯版本差劣,且寫錯文法,故要求採用經核證的翻譯本。惟法官表示,雖然譯文不完美,但未至於令人不明白,又指譯文並非今天才出現,律政司理應一早知道問題所在,何以會在審前一個月提出核證要求。法官考慮到核證需時,最終拒絕律政司的申請,並將案件訂於 4 月 8 日開審,預計歷時 6 天。

案件編號:DCPI1635/2019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9 1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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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修例案件積壓 議員斥律政司檢控太慢 學者轟鄭若驊失職促下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0...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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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政司炮製冤獄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4_001.html
[Image: 0429-00174-001b3.jpg?t=1618404616447]

律政司炮製冤案,令小食店東主被指聘用黑工而遭囚禁十四天,再被判處履行社會服務令。當事人堅稱自己清白,刑滿後不惜變賣物業籌錢上訴,勢與律政司周旋,結果成功翻案。他乘勝追擊再入稟控告律政司誣告並索償一百萬元,案件昨在高院處理,律政司罕有地在不承認責任下同意賠償求和,獲東主接納,為這宗纏擾四年的冤案畫上句號。

「如果政府理據充足,就唔會願意和解啦!」沉冤得雪的六十歲東主鍾文正昨親自到庭應訊,他獲悉案件得以了結後喜形於色,但礙於法庭頒令須保密協議,他未能透露獲賠金額及和解條款,只表示大致滿意。他形容今次與政府和解的結果乃「公義贏了一場硬仗」,但美中不足的是,政府最後也沒有向他作書面道歉。

被屈聘黑工 賣樓打官司
伸冤案緣於四年前。鍾在深水埗美居中心開設小店售賣煎釀三寶等小食,○五年九月廿日,勞工處督察懷疑鍾聘用非法勞工,通知警方到場拘捕鍾及一持雙程證女子。

案件在沙田法院審理時,鍾辯稱當日他一名店員忘了帶身份證,惟警員無理會,而被捕的內地女子乃鄰店髮型屋東主同鄉,當日剛好經過小食店而已。惟裁判官不接納其辯解,裁定鍾聘用非法勞工罪成,將他還押兩周後,判他履行社會服務令一百二十小時。

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就鍾指當日有店員忘記帶身份證的說法作解釋,認為裁決不穩妥,判鍾上訴得直。鍾事後曾去信勞工處、投訴警察課及入境處等機構投訴,但各部門均拒絕認錯,他遂不惜賣樓套現六十萬元,於○七年六月自行入稟高院向政府索償。案件昨日在高院處理。

其實鍾文正與被告律政司司長雙方較早前已達成和解,但法官昨仍召雙方代表到內庭,確認沒有律師代表的鍾對和解條款無異議,始正式批准。法官並透露根據和解協議,被告是在不承認責任下和解,金額不能公開。

「唔想再有市民成受害者」
鍾文正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我唔想再有市民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所以要企出嚟爭番個公道!」他透露,自○八年起,律政司代表已向他傾談和解條件,惟他無接受,在多番討論下,雙方昨日達成和解,他認為若政府理據充足,絕不會願意和解,如今事件以和解作終結,證明政府肯面對事件。

鍾希望今次事件可提醒執法部門,處事必須公平公正,否則會令市民無辜受害。他嘆道,事件已困擾他近四年,申索過程漫長令他筋疲力竭。隨着案件結束,鍾稱準備先往旅行散散心。

案件編號:HCA 1315/2007

「不承認責任和解」政府費事無面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6_002.html

升斗市民遭政府部門檢控後,即使上訴得直證實含冤,亦未必會提出反控告以一雪前恥。法律界人士均形容此案罕有及少見,因為當事人必須在法律上證明執法部門惡意檢控,才有索償基礎,至於律政司以「不承認責任和解」,法律界人士認為涉及公眾利益,律政司在道義上有必要公開披露和解內容。

法律界人士謝連忠直言,由檢控部門提出的控告,即使法官判決出錯,被告人亦只能有上訴權利,又或透過司法覆核裁決,而一旦上訴得直,其案底便會撤銷,類似本案中的事主在翻案後再控告政府誣告,甚至獲得政府肯和解賠償,則屬罕有。

法律界促披露和解內容
他解釋,目前香港並無國家行為錯誤補償法或政府賠償法,市民即使因政府行為錯誤而引致損失,也礙於無明確法例界定政府對當事人存在責任與否,令市民會因控告無門而放棄提出反控告。

至於此案會否成為其他報稱被誣告者的申索先例,謝連忠認為此案並無先例作用,原因是律政司以「不承認責任和解」,即是提出和解但不認有錯,只是一種息事寧人做法,「政府費事無面,但究竟點解和解無人知,市民係蒙在鼓裏」,他認為此案與公眾利益有關,政府在道理及公義上應披露和解內容。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亦指,今次個案並不常見,因在法律上要證明控方是惡意檢控才有索償基礎,「即係明知當事人無錯都提出檢控,舉證責任好高」;至於政府提出和解則涉及很多因素,難以猜度箇中原因,因為「不承認責任和解」,可能只是程序上做得不夠完善,才提出和解及賠償。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律政司已在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及雙方同意保密情況下,與原告人庭外和解,故不評論個案,但指出高院原訟法庭在○六年就原告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審訊時,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恰當處理有關證據,定罪有欠安全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14 05: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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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訴庭撤郵包販毒案定罪 揭發有積犯獲聘為師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1...2_001.html

20歲青年借出地址代朋友收取一張郵遞通知卡,竟被捲入一宗嚴重的販毒案,其後更被裁定企圖販毒罪成,被判監23年。他在獄中度過4年半後,直至上月上訴得直才可重獲自由。上訴庭昨(11日)頒下判決理由書,除批評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造成不公平,又透露有律師行竟然聘用案底纍纍的男子做師爺,更讓他向在囚客戶提供意見。

上訴庭指出,最先代表上訴人的法律團隊之中,有一名師爺有利益衝突之嫌,上訴人在他提供意見後認罪,但原審法官在審訊期間已明確指出本案證據薄弱,並要求律政司考慮向上訴人錄口供,指證嫌疑更大的舊同事。

上訴庭又批評,律政司欣然接受一名可能是無辜的人認罪,並繼續檢控,但卻「放生」同案可能參與程度和罪責更大的被告,指案件使人對香港檢控系統的印象大打折扣。

此外,上訴庭在判決書中透露,一名有強姦、企圖強姦、搶劫、勒索、越柙等定罪的男子竟獲一間律師事務所聘用為師爺。上訴庭不明白該人何以會獲律師事務所錄用,又質疑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竟然可以探訪在囚人士和提供意見。惟上訴庭未有透露該師爺曾否向上訴人提供意見。

律師會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的執業業務,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被裁定觸犯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此外,律師會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於相關條例的人士名單,但名單未能盡錄。該會稱,律師行應向準應徵者查詢其過往記錄,以確保符合規定。如發現律師違反條例,律師會會按照既定程序調查。若有需要,將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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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師爺遊說青年認藏毒罪 多份判辭解讀 法官多番質疑控方及律師
https://www.hk01.com/01%E5%81%B5%E6%9F%A...B%E5%B8%AB

[Image: eGQvljnNdlnPkXYsnz5xrwJoFxOQbJOARJ06qkSdOqo?v=w1920]

25歲的馬家健(健仔)2016年借出地址予友人洪志謙(音譯)收取包裹,原來內藏一公斤可卡因,最終企圖販毒罪成判囚23年。馬在周三(11日)終上訴成功,上訴庭更提出多項疑點。
當中案底纍纍的師爺陳強利(Paul Chan)成為焦點,包括為何他可到收押所提供法律意見,並獲律師樓聘用;控方為何撤銷洪的控罪、控方有否傳達原審法官的質疑予上級等。
《香港01》翻查涉案多份判辭,解讀法官的質疑和理據。


馬家健案上訴得直時序
時間 事件
2016年10月19日 海關發現巴西郵包有一公斤可卡因,市值200萬元,寄到馬家健地址
2016年10月26日 馬家健受指示不用收取郵包,將領取郵件通知卡交給一個男子
2016年11月3日 馬家健被海關拘捕
2017年8月28日 馬家健在裁判法院認罪,其朋友洪志謙獲撤控
2017年11月21日 馬家健在高等法院改口不認罪
2019年4月16日 馬家健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企圖販毒罪名成立,判囚23年
2021年7月22日 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及判刑,下令毋須重審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香港01記者整理

青年被指販毒判囚 23 年上訴得直 官斥律政司放生刑責更重者 張達明:被告已服五年冤獄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_%E8...D%E9%87%8D

[Image: 20210812-09_ez0EQYv.png]

25 歲青年被捲入一宗「冤案」, 2016 年他為友人借出地址收取來自巴西的包裹,其後被發現當中藏有逾一公斤可卡因,與友人同被控一項企圖販毒罪,友人及後獲控方撤控。青年在律師建議下一度認罪,後來發現其律師團隊,由友人兄長介紹,改為不認罪,受審後被判囚 23 年。青年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11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推翻陪審團定罪裁決和判刑,並拒絕重審,批評控方為求入罪,放生刑責更重者,將可能無辜的人定罪。判詞又批評,律政司對原審法官有關檢控的疑慮、案中的疑點不聞不問,反映檢控制度並不理想。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事主已服刑足足近 5 年,批評案件存有多個疑點,但律政司堅持檢控,「甚至到上訴庭話批准上訴,都要去提出重審」。

被捕友人獲撤控 電話記錄顯示被告僅借地址

上訴人馬家健(案發時 20 歲),在 2016 年答應前同事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他當時收到收件通知卡,並沒有領取郵件,將通知卡轉交洪指派交收的人,以換取 1000 報酬。上訴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透露,他相信洪志謙,沒有想過包裹中的物品有問題或犯法。而洪被捕後,海關人員亦在其住所搜獲 20 包少於 10 克的可卡因,但其後獲撤銷控罪。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12 日)在商台節目上表示,案件充滿疑點,包括馬家健的電話記錄清楚顯示二人通話,馬家健是向友人借出地址,替他代收包裹;此外,審訊期間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對包裹內的毒品知情。

原審律師團體由友人兄長介紹 曾犯強姦、搶劫等案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薛偉成在判詞指,控辯雙方的團隊均有問題,導致不公義,亦反映檢控制度不理想。判詞提到,被告被原本的代表律師操控,遊說他在證據薄弱的情況下認罪,換取律政司不檢控洪志謙;同時控方亦欣然接受上訴人認罪,放棄追究刑責較大的人。原審法官在陪審團退庭時,曾質疑控方是否應繼續起訴馬家健,但律政司堅持檢控,最終陪審團以 5:2 裁定被告罪成,判監 23 年,至今服刑 5 年。

張達明補充,馬家健當初認罪後才發現其律師團隊,經被捕友人的兄長介紹給他的父親,更支付其律師費。而負責跟進的人不但並非律師,更是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所犯罪行包括強姦、搶劫、勒索等。該名師爺建議馬家健認罪,並向律政司表示條件是撤銷友人的控罪。

上訴庭批評案件衍生多個疑問,可惜沒有人有意解答,包括:

律師樓為何會聘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
一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怎可到收押所探訪被告及提供「意見」?
控方為何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
檢控機關曾否調查律師團隊的操守?
控方代表有否向部門主管匯報原審法官的質疑?


張達明:成功索償個案少之有少

張達明慨嘆,馬家健被捕時正值「黃金時間」,「成件案我處理嘅時候都替呢個年青人好慘,一個咁勤奮嘅後生仔咁樣無端端坐咗 5 年監...好可惜係,佢爸爸上年年尾因為 cancer 過咗身。」

他指,上訴庭亦同意即使原審法官沒有出錯,案中證據牽強,法庭難以安心接納原審罪成的裁決,認為是次案件反映本港普通法下的重要機制,「上訴法庭作一個最後把關,去避免一啲所謂嘅冤獄出現」。

至於上訴人已服刑近 5 年,張達明指,政府針對此類「錯案」、「冤案」有特惠賠償機制,惟成功索償的個案少之有少。

青年涉販毒上訴得直官質疑檢控不公 律政司稱會跟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46007

一名青年涉2016年企圖販毒,判囚23年。上訴庭早前推翻他的定罪,批評控方放生案中另一名較重罪責的人,而將無辜的人定罪,又質疑上訴人原本的法律團隊有問題。律政司指,會再研究判詞作出適當跟進。

案發時20歲馬家健,2016年借出住址予一名叫洪志謙的朋友,接收一個巴西的包裹,事主不知道包裹內有逾1公斤可卡因,即使他最終無收取包裹,事後也與洪志謙一同被控企圖販毒罪。

最初事主選擇認罪,洪志謙獲控方撤控,但事主其後發現,原來他的律師團隊是由洪志謙的兄長介紹,更加有份支付他的律師費,懷疑有利益衝突,誤導他認罪。而負責跟進案件的是一名有強姦、搶劫、勒索等案底的師爺。

事主最終更換律師團隊,改為不認罪受審。原審法官曾經指案件有多處疑點,質疑應否繼續檢控,當時控方稱,已獲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允許,決定繼續檢控。最終事主在陪審團審訊下,被裁定罪成,判監23年。

他不服上訴,服刑五年多後,上訴庭判他得直,獲准當庭釋放。

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出多項質疑,批評控方為何會撤銷洪志謙的控罪,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將無辜的人定罪,又稱當主審法官已對案件質疑時,信息有否傳達予律政司高層。

針對事主原先的律師團隊,為何有案底的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經理?檢控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又有否調查這個律師團隊?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稱,會研究判詞及相關資料,作適當跟進。

律師會則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許可,不得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律師會如發現任何律師違反條例,會按照既定程序調查,有需要會進行紀律聆訊。

青年因販毒案「白坐監」近5年 張達明質疑涉事「師爺」有不誠實案底 律政司證據不足仍續檢控 (19:39)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2%E6%8E%A7

20歲青年2016涉企圖販毒案,原被判囚23年,上訴庭昨(11日)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和判刑。代表上訴人馬家健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12日)表示,當時建議馬家健認罪的是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馬家健認罪後還押,其間有囚友認為案件有問題,馬家健才改聘律師團隊,並改為不認罪受審。當時主審法官已多次質疑,控方是否應繼續檢控,但控方堅持起訴。雖然現在上訴得直,馬家健卻在黃金時間白坐了近5年監。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會研究上訴庭的判案理由書和相關資料並適當跟進。海關亦稱會研究上訴庭判辭。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在商台節目指出,事源馬家健(案發時20歲)向友人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包裹,被海關拘捕,他和盤托出後,洪志謙亦被捕,洪志謙住所更被搜出可卡因,二人被控企圖販毒罪。未幾,馬家健父親收到洪志謙兄長的電話,稱會幫忙尋覓律師團隊,但張達明稱,該「師爺」原來案底纍纍,曾犯強姦、搶劫及恐嚇等罪。

「師爺」當時建議馬家健認罪,以換取刑期折扣,並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友人控罪,律政司最終以其他罪名控告洪志謙,洪志謙在區域法院認罪後,被判囚2年。

馬家健與囚友傾談揭案異常
張達明稱,馬家健認罪後,還押候判時與囚友談起案件,但囚友認為「好唔妥」,馬家健告知曾於大律師辦公室任派遞員的父親,父親舊僱主建議解僱當時的律師團隊,馬家健最終以新團隊應訊。

案件後來在高等法院審理,原審法官多次提出控方證據牽強,質疑是否應繼續檢控,惟控方堅持起訴,「睇吓陪審員點判囉」。陪審團以5比2裁定馬家健罪成,他被判囚23年。

張達明指出,上訴庭判辭花了不少篇幅提出疑點,包括控方根本無證據證明馬家健得知包裹內的是毒品、為何不控告罪責較重的洪志謙、為何律師樓會聘用有不誠實案底的人當「師爺」。他慨嘆「一個咁勤奮嘅後生仔(馬家健),無端端坐左接近5年監」,盼當局嚴肅跟進事件。張達明又稱,馬家健的父親已在他身在獄中時因癌逝世。

遊說認藏毒罪 強姦案底如何做師爺、做法律探訪?法律界分析漏洞
https://www.hk01.com/01%E5%81%B5%E6%9F%A...F%E6%B4%9E
[Image: uVPCFLG_Rg26YGFYylaU3q7oLjAM-p4o1HggWNR4IFg?v=w1920]
青年馬家健,曾兩犯強姦、案底纍纍師爺Paul Chan(陳強利)遊說認罪,法官質疑為何他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又可以探望還柙中的被告。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未經律師會許可,律師不等聘請曾犯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而探望還柙被告,更需要成為「獲授權律師行文員」,懲教署會核實名單。
綜合多個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個探訪制度存在漏洞。


為何案底纍纍可做師爺?
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案底纍纍師爺陳強利,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執業為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業務,而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

律師會回覆《明報》查詢時指,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上述條例人士名單,提醒各會員,僱用或支付酬金予名單中人之前,要得到律師會許可。

法律界多個消息指,一些有案底的人士,未必正式「受聘」律師樓,而是擔任行內俗稱「潛艇」的中間人,介紹或招攬生意。

為何可探還柙被告 給予法律意見?
上訴庭法官亦質疑,為何陳強利可以探訪還柙中的被告。

對由警方或懲教署扣留的人士作法律探訪,必須是律師、實習律師或律師會認可的「授權文員」(authorized clerk)」才可以,探訪會面有權保密,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權利,警方不得作出干預。

要成為「授權文員」,必須經過警方、懲教署、廉政公署和律師會審核。

根據判辭,馬家健被捕後,就帶到法院提堂,2017年1月27日,馬家健首次見律師張曉惠、「師爺」Paul Chan(陳強利)和另一律師行文員。2017年3月3日,馬家健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羈留室,會見陳強利。

法律界分析多個漏洞
綜合法律界人士按一般情況分析,懲教管轄的羈留室,會查閱「授權文員」的名單,但若警方管轄的羈留室,則未必會查閱;亦有可能是律師會面時,將非「授權文員」帶入內;最後一種情況,是「師爺」以親友身份一般探訪。

根據目前公開判辭和案情,未知陳強利如何成為「師爺」,亦不知道他以何種身份探訪。


福爾摩蕭探案!馬家健冤獄的來龍去脈!一個無辜少年被律師和販毒份子勾結陷害!檢控官眼中毫無正義!〈蕭若元:蕭氏新聞台〉2021-08-1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WvKD0f6H3o
[youtube]1WvKD0f6H3o[/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16 01:12 編輯 ]
Reply
#7
放生毒案另一被告 青年冤判23年 鄭若驊須問責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8%...F%E8%B2%AC

原審兩官提醒不公 律政司只顧有人入罪
律政司無視法庭評語,令無辜市民陷獄近5年。高院上訴庭在上周三頒布判詞,解釋撤銷一名因販毒罪被判監23年的上訴人之定罪原因,指出針對上訴人的證供薄弱,案件滿布疑團。上訴庭更狠批律政司,指案件在審訊前和審訊期間,已有兩名資深法官就案情作出非常嚴厲的評論,直指同案另一被告明顯罪嫌更大,明示控方應找上訴人指證同案被告,但律政司卻置若罔聞,堅持檢控上訴人而放生同案被告。上訴庭指律政司的處理手法,令案件出現嚴重不公義的情況。議員及學者均指有關事件影響本港的法治形象,鄭若驊作為律政司的部門首長實責無旁貸。

這宗冤案的上訴人馬家健(現年25歲),在2016年的案發時把地址借給其前僱主的兄長洪志謙接收包裹。其後一個載有逾一公斤可卡因的郵包由巴西寄到其地址。海關其後將上訴人拘捕,並因他提供的資料,將洪亦拘捕歸案,並控告兩人販毒,海關更在洪的住所發現小量可卡因。上訴人在被控初期,由洪的弟弟安排的律師團隊代表,去信律政司表示會認罪,並要求律政司對洪撤控。結果律政司撤銷洪關於郵包的販毒罪,只就在其住所搜到的小量可卡因提控。

無視法庭嚴厲評論 堅持檢控
上訴人於2017年8月在裁判法院認罪,但當他在同年11月到高院原訟庭接受判刑時,就辭退原律師團,指稱被原律師團不當影響才認罪,故申請推翻認罪答辯。法官張慧玲在聽取他及其前大狀與「師爺」作供後,決定批准他推翻認罪。張官更指出律師團將洪的利益置於上訴人之上。至2019年上訴人受審,最終被陪審團裁定罪成判囚23年。上訴庭在今年4月受理其上訴,並於7月判他得直釋放,惟他已在獄中羈押了近5年。而事件續有餘波,前日警方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正式將上訴人的前大狀和「師爺」拘捕,警方會作出跟進調查。

上訴庭的判詞顯示,上訴人由推翻答辯起,便有向律政司提出可以為控方錄口供,去指證同案的洪。至審訊時,主審法官陳慶偉亦向律政司作此建議。陳官更明言洪明顯是罪嫌更大的人,並指如果上訴人最終被判罪成,他會覺得「荒謬」,着控方考慮是否繼續檢控。但控方外判大律師在匯報後,回覆表示刑事檢控專員決定繼續檢控。上訴庭批評律政司拒為上訴人錄口供,似乎只着緊有被告認罪,多於探究事情真相。

上訴庭再指律政司是防止有人被欺壓性檢控的「安全閥」,但在本案就看到這安全閥失靈。控方不能以「交給法庭判決」作萬應靈丹,推卸應負的責任。此外上訴庭亦指,先後兩名法官對本案的狀況作出嚴厲評論,律政司的高層卻似乎未有為意。上訴庭質疑,法庭的訊息是否得到有效傳達。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按正常情況,律政司應按檢控守則,考慮全盤案情、證據及法律作檢控,惟今次法庭所披露的證據顯示,馬家健並非嫌疑最大,卻含冤被囚,認為律政司當初堅持檢控的決定不恰當,亦不理想。他認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作為部門首長,對事件責無旁貸,應吸取教訓,並審視部門有否人員徇私,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直言:「多一宗都嫌多」。

葛珮帆稱事件損港法治形象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指出,今次冤獄事件,律政司及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隊均有責任,擔心本港或再發生類似事件,促當局盡快成立專責小組,審視律政司有否過失,並在可行情況下公開相關證據及資料,以釋除公眾疑慮。而身兼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議員葛珮帆認為,今次案件疑點重重,公眾極為關注律政司是否製造冤獄,不但令涉事青年權利受損,亦影響本港法治的形象,促律政司作詳細調查。

亂過馬路案審足1年半 脫罪被告反告控方亦遭剔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1...2_001.html

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被控疏忽過馬路的傳票案,拖拉超過1年,至審訊第91日終判尼泊爾籍女被告罪名不成立。審訊期間高院更一度批評情況不合理及浪費法庭資源。該女被告在脫罪後反過來成為原告,興訟民事控告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名控方大律師、及2名調查案件的警察,指他們對她作出惡意檢控,要求不少於600萬港元賠償。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今天(16日)頒下判詞,決定剔除這宗訴訟,並下令原告要支付5名被告合共逾90萬港元訟費。判詞指指控並無成功機會,且屬無理取鬧及瑣碎無聊,故裁定原告敗訴。

本案原告是Thapa Kamala,5名被告分別是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湯銘基(譯音)、警署警長張少華(譯音)、原代表控方已退休的外聘大律師 Francis Haddon-Cave、接手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關文渭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據判詞指原告需支付2名控方大律師合共70萬港元訟費,其餘3名被告則合共20.7萬港元訟費。

法官在判詞指,就原告針對2名警務人員的申索,由於2人並非檢控官,其行為亦無影響律政司司長的檢控判斷,故指控不成立。就最初代表控方的外籍律師,他為外聘律師並沒有權力終止聆訊,故申索亦不成立。至於關及律政司司長,法官指即使關發現沒有合理原因繼續檢控,但案件所造成的損失非關能預計到,而且原告應在審訊中要求訟費,而非針對關作索償。而針對司長的申索,法官亦認為並不成立。由於針對所有被告的指控均無機會成功,案件應予剔除。

脫不小心過馬路罪 女保安求鄭若驊等賠600萬不果 須付堂費90萬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0%E8%90%AC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19 11: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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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鄭若驊民望持續墊司底 學者斥尸位素餐促下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1...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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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廚房有菜刀就告 「刑事恐嚇」? 為什麼不告「藏有攻擊性武器」?
去到法庭, 咁不只香港警察有問題, 律政司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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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短片】廚房藏菜刀成刑恐罪證 婦人終無罪釋放 指遭警威逼恐嚇 向警投訴一年無果 (15:11)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e6%9e%9c
[Image: 1482306936117SL4_178C0C435FB5ACBF24CB7D488774A2DC.jpg]

一名婦人早前被房署管理公司職員指控以刀指嚇,警方其後單憑職員口供,並以婦人廚房有菜刀為由,控告她刑事恐嚇。法庭最終判她無罪釋放,並斥責控方浪費公帑。該婦人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至今將近一年仍未有結果。她要求警方致歉,還其公道。

年約50歲的馮女士居於屯門山景邨,去年9月管理公司職員要求她將走廊的單車放回單位中。馮女士稱早前工傷令雙手乏力,無法移走單車。雙方口角期間,馮女士欲取相機拍下職員容貌,職員隨即離開。其後約8名警員持盾牌到場制伏馮女士,並撿走廚房的一把菜刀,以涉嫌刑事恐嚇拘捕她。

馮女士指出,警方拘捕她時使用過度武力,屈曲她雙手,並留下瘀痕。她批評警方單憑職員口供及其廚房的菜刀便進行拘捕,極不合理,「有邊個屋企,刀唔係放廚房?」

馮女士又指,被帶到警署調查期間,曾多次要求喝水及如廁但遭拒,被逼要在羈留室地下四次小便,有警員更威逼她打指模認罪,否則會「用刑」,她又稱有警員恐嚇「我今晚就要整死你」。

審訊期間,主控官更以懷疑馮女士有精神病為由,要求拒絕她保釋,獲裁判官接納,將她還押至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16日,以等候精神評估報告。馮女士稱最終報告亦指她無精神問題。

至今年1月13日,裁判官認為證人口供矛盾,主控官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判馮女士無罪,並斥責控方浪費公帑。馮女士去年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涉事警員,但至今未有調查結果。她要求警方致歉,還其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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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化驗師離港致販毒案 2 個月無進展 官斥對還押被告不公:我做咗30幾年第一次聽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1%E8%81%BD

[Image: 11-11_copy_DVx3uVm.png]

一名男子涉嫌於今年 3 月販毒及製毒,被控 3 項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罪,目前還押,案件今早 ( 2 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律政司代表於庭上透露,負責案件的化驗師於 7 月下旬離港赴英國,目前未返港,未能依時提供毒物化驗報告。由於化驗師 9 月初才回港,加上返港後須隔離,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底再訊。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質疑,案件因化驗師離港進度滯後,對已還押多月的被告不公,斥責「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又指「我喺呢行三十幾年,係第一次聽到(這種情況)」。

羅德泉押後案件至明日( 3 日)下午二時半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下令案件負責人,不論是隸屬警方、律政司或其他部門人員出庭交代,「點樣令單案可以公平公正咁處理到」。

案件今年 3 月首次提堂

根據法庭文件,本案於今年 3 月 4 日首次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唯未清楚被告從何時起還押。記者庭後追問律政司代表,對方以事忙及「點記得」為由,拒絕透露被告還押了多久。

被告鄭一鳴(41,無業),被控兩項「危險藥物的販運」及一項「危險藥物的製造」,案情指他於 2021 年 3 月 3 日,在香港新界打磚坪街一處工業大廈內非法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告目前正還押看管,他今早未有向法庭申請保釋。

控方指化驗師赴英 9月返港須隔離

律政司代表今早向法庭陳詞,指負責本案的化驗師,因為於本年 7 月下旬離港赴英國,預計 9 月初才會返港,加上返港後仍需檢疫隔離,未能如期提供毒品化驗報告,申請將案件再押後至 10 月底處理。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隨即追問律政司,是否即本案自上次於 7 月 8 日提堂後完全沒有進展,「7 月 8 日之後都無做過嘢?」律政司確認。

官斥「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

羅德泉質疑做法對還押的被告不公,「當事人就俾人困住幾個月?你同佢講聲唔好意思就算?」,「個化驗師知唔知有個人俾人困住等緊佢?」「係咪要怪被告自己唔好彩?」羅直斥:「我喺呢行三十幾年,係第一次聽到(這種情況)」。

律政司代表僅表示,警方事前未獲知會化驗師會離港,暫時未能確認該名化驗師屬於哪個部門,或對方於 7 月下旬離港的原因。

《立場》向政府化驗所查詢,相關化驗師是否政府化驗所人員,若是,離港原因為何。政府化驗所人員回覆查詢僅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作評論。

羅德泉指,知道律政司掌握資料有限,下令押後案件至明天( 3 日)下午再開庭處理,並要求案件負責人,不論是警方、律政司或其他部門代表,出庭交代及提出解決辦法,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WKCC862/2021

原指化驗師離港須押後案件 販毒案主管今稱化驗師沒離港 「工作繁忙撈亂咗」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2%E5%92%97
[Image: template-15_WYMCyW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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