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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
#1
【728集會】信德中心7-eleven職員拒警入內調查 律師:需搜查令
https://hk.news.yahoo.com/728%E9%9B%86%E...17823.html

[Image: f5a97b46bdfca514a2e0ff674ed1f30e]

示威者昨(28 日)到遮打花園集會,其後發展成衝突。在主要戰場上環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對出,警方多次發射數枚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躲避至信德中心7-eleven便利店時,防暴警懷疑店內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要求入內便利店,便利店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防暴警即時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律師表示便利店為私人地方,警方入內需得便利店同意,或取得搜查令。

便利店員:你要聯絡保安部

從網上片段可見,大批防暴警察掩至信德中心7-eleven便利店,指懷疑店內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要求入內便利店。便利店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你要聯絡保安部,呢個係舖頭規則。就算睇CCTV都要有保安部同意,先可以入呢間舖。一係你打上牛奶公司。」

防暴警:依家我再一次畀警告你

防暴警一再要求入內,並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依家我再一次畀警告你,如果我要入嚟執行我嘅警察職務,而你係阻礙我嘅話呢,你係干犯阻差辦公既罪行嘅。」又稱「我哋係要攞身份證呀。」職員強調願意警民合作,但公司規定警員入內調查,需由公司保安部主任陪同,或有法庭搜查令。

律師:拘捕與搜捕不同

有防暴警員探頭強行進入,又強行拉開店內人士口罩。對於警方警告便利店職員或涉阻差辦公,法律界選委、律師黃國桐強調,拘捕與搜捕大不同,警方拘捕市民需要有證據並有特定目標人物,而且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才能進入任何單位搜查。對於警員指控便利店職員阻差辦公,他認為警方此為「搜捕」行動,不論便利店有否落閘,均屬私人地方,入內必先得到便利店同意。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7-30 05: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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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懷疑警察身份」不是阻差辦公藉口
https://www.speakout.hk/%E6%B8%AF%E4%BA%...9%E5%8F%A3
[Image: ea44e0ba6553f0568530586b236bf062.jpg]

網上見到一條影片,就係警 懷疑有非法集結者匿藏在便利店裏面,要求進入便利店,但店員拒絕並要求搜查令及委任証,據說最終警員冇入到去。另外,亦都有好多人質疑警察進入商場執行職務是否恰當。喺呢個問題上,部分警察相信都唔清楚自己權力,所以處理都完全唔同。市民一知半解,所以作出一啲並非合理嘅要求。

根據警察條例50(3-5),當警察有理由相信有犯罪分子藏匿於該建築物, 包括屋苑及商場等任何建築物,警察有權無需搜查令便可以進入,喺適當情況之下,甚至可以破門,亦可以扣押屋內可能同罪行有關嘅物品。

當晚,警察懷疑有非法集結者藏匿於該便利店而要求進入,其實係無需搜查令;該名店員如果明知有犯罪分子藏匿喺店內而拒絕警察入內搜查,佢除咗干犯阻差辦公之外,亦都有協助教唆犯罪分子的嫌疑。

至於警察出示委任證已經講咗好多,市民有權當有「合理懷疑」該警察身份時,可以要求警察出示委任證,但係呢個要求唔係畀佢用嚟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之用。當時情況好明顯,全部係軍裝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該名店員係冇合理理由去懷疑該批警務人員嘅真正身份而要求出示委任證。片中見到似乎真的有黑衣人匿藏於該店中,店員咁樣做係有可能干犯咗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就算當時軍裝警員願意出示委任證,都只需當時帶隊警官一個人出示已經足夠,而無需所有軍裝人員出示。如有市民繼續叫囂,警察即場可以用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進行拘捕及檢控。

我希望提醒大眾巿民甚至警察,要了解本身嘅責任同埋權力,唔好一知半解,作出一啲錯誤嘅行為或者不正確處理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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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s/q6.shtml

6.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可以進入我的住宅或辦公室搜查?警方是否一定要得到「搜查令」才可採取行動?如果我不讓他們進入,會有甚麼後果?警方是否可以在單位內撿走任何物品?
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他們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除上述之外,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除非他們事先取得業主或佔用人之同意。

拒絕讓警方進入的後果

如警方只是詢問可否容許他們進入單位,閣下可以拒絕。但是,若他們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或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單位內,閣下便必須合作。否則,閣下會犯下抗拒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之罪行(即「阻差辦公」),警方亦可能會強行破門入屋。

沒收物品之權力

搜查令的條文中可能會授權警方檢走單位內之某些物品 。此外,當警方在單位內拘捕任何人後,他們亦可撿走任何在該人身上或單位內搜出而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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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反對搜查令
http://www.onc.hk/zh_HK/challenging-search-warrants/



搜查令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0!zh-Hant-HK
如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已經或行將犯第10條所訂罪行,可批出搜查令,授權警務人員,在所需協助下及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力下進入搜查令所載明的處所或地方,及搜查該處所或地方和每名在場所發現的人,並檢取在該處所或地方發現而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是屬犯第10條所訂罪行證據的任何物品。

(將1938年第13號第7條編入)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7-30 07: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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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查手機上訴案 爭議警無搜查令可否查閱 (16:3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5%E9%96%B1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除緊急情况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或電子器材內的數碼資料。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今(27日)在上訴庭繼續聆訊。代表其中一名民陣成員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表示,若非警方實行有困難,也應先取得手令才可查閱被捕人手機;若需要在沒有手令下查閱手機,警方應先向被捕者列出搜查檔案的清單。

麥高義表示,若非被捕者同意,根據《警隊條例》50(7),警員須獲法庭手令才可查閱手機內容;若警方實行有困難時,才可根據《警隊條例》50(6)或普通法下賦予的權力,在沒有手令下即時查閱被捕者手機。

麥高義指出,沒有手令下查閱手機有5個條件,即在必須的情况下才可即時查閱;合理懷疑手機內容直接或即時與拘捕控罪有關;警員立刻向被捕者提供搜索手機檔案的清單;被捕者有權向裁判法院申請取回手機;若被捕者最終沒有遭起訴,警方應刪除或歸還所有手機檔案備份。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舉出兩個例子,詢問警方是否需要先取得手令:其一是若三人涉串謀偷銀包,警方希望查閱手機了解三人有否聯絡;另外是有人懷疑不小心駕駛,欲查看他在駕駛期間是否頻密使用電話。麥高義認為,警方不必先取得手令。

代表答辯人岑永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辭稱,「緊急情况」概念適用於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潘熙舉出不同案例指出,此概念曾用於英國、加拿大,亦獲澳洲、新西蘭法院接受,形容此概念屬「convenient shorthand」,以應對急需而沒有手令下查閱手機。

潘熙早前陳辭提到,手機藏有大量個人資料,更有與他人對話紀錄,若警員沒有手令下查閱,不僅侵犯被捕者私隱,更會侵犯其親友私隱;故法庭權衡警方搜查權利和私隱時,需考慮這方面。

事件源於2014年七一遊行民陣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另外4名民陣成員,5人手機一度被警沒收。岑永根同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的做法嚴重侵犯私隱。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部分勝訴,判辭指警方除緊急情况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但警方相關做法未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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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警獲搜查令 新城市交CCTV片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v%E7%89%87

斥泛民煽動暴力 何君堯促「擒賊先擒王」
https://hk.news.yahoo.com/%E6%96%A5%E6%B...00441.html
就近月連串反修例遊行示威最終演變成暴力衝突,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昨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留意到有三類人士未被監控,包括身份不明的外籍人士、參與不合作運動的滋事分子,並點名批評部分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認為他們在事件中涉嫌干犯煽動、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等罪行,何呼籲警方「擒賊先擒王」,防患未然;何表示稍後將會到灣仔警署報案。

倡監控3類人 反對公僕罷工

對於上月廿一日元朗發生的白衫軍無差別襲擊市民,何君堯當日被拍到於街上與穿白衣人士握手而被指與事件有關,不久其父母墓碑被毀、議員辦事處遭破壞。何直言自己是受害者,人身安全亦受威脅,若有人自首他會選擇原諒。而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周四(1日)報稱收到恐嚇訊息,早前曾在社交平台直播向朱放話「一條就生路,另一條係不生路」的何稱,沒有恐嚇的意思。此外,何呼籲年輕人不要以身試法,亦指公務員示威沒有問題,但就不應該參與罷工。

接恐嚇訊息 朱凱廸報案

至於報稱收到恐嚇訊息的朱凱廸昨早到灣仔警署報案,逗留三個半小時後離開,案件現由灣仔重案組第一隊負責調查。由於朱需要持續到示威現場,故他沒有要求警方提供廿四小時人身保護。朱又反指何君堯在記者會上沒有回應三個最重要的問題,包括為何誣衊他與其父母墳墓被毀有關,至今仍不澄清假消息?要他選擇「生路」與「不生路」,為何不是威脅?他在上月廿四日後收到的威脅訊息,與何有沒有關係?


警無搜查令查被捕人士單位 有大律師質疑條例定義過泛
https://hk.news.yahoo.com/%E8%AD%A6%E7%8...02656.html
警方昨日分別在天水圍及火炭檢獲煙霧彈、汽油彈、壘球棍及鋼珠等,先後拘捕11人,涉嫌無牌藏有攻擊性武器及爆炸品,被捕者包括已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 警方又引用《警隊條例》第50(6)條,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單位。

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有關條例訂明警方可以在疑犯身上、被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走證物,不過案中疑犯在工廈停車場被捕,再被帶到樓上的工廈單位搜查,質疑將單位視為被捕人士「現場附近」,定義太過廣泛,未必符合相關法律原意。

黃宇逸又提到,被捕人士可以提出抗辯,但根據刑事法,即使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亦可被法庭接納,雖然法庭有酌情權豁除不合法取得的證據,但成功案例極之罕見,包括需要證明執法人員以欺詐、誤導或壓迫手段,使被捕人士同意進入單位。

他建議市民遇到同類情況,先查問警方入屋搜證的法律基礎,日後亦可以透過民事途徑,追討非法搜證決定,不過始終事過境遷,成功機會不大。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8-2 21: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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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查閱黃之鋒手機 警fb:已申搜查令獲法庭批准 (21:5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5%87%86

香港眾志的黃之鋒昨(19日)稱警方查閱他的手機信息紀錄,但他沒有向其提供密碼。警方今(20日)在facebook發布影片回應,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劉肇邦表示,警方特別針對涉事人的手提電話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並在法庭批准下檢驗手機和取得手機內容,又稱警隊對失實指控感到相當遺憾。

黃之鋒昨表示,包圍警總案的控方證物列表有4份「黃之鋒手機訊息交流記錄」,但其間沒有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或收到控方通知或警方查閱手機內容的通知及搜查令。

星火同盟4人被捕 警:留意到有人發起報復
另外,「星火同盟」4名成員昨涉嫌「洗黑錢」被捕,銀行戶口共7000萬元被凍結。劉肇邦說,留意到有人就此案件發起報復行動,聲稱要破壞提供戶口的銀行和到商場大肆破壞,劉形容是「比黑社會的行徑更卑劣」。他說,任何人不應剝奪普羅大眾歡度佳節的機會,警方不會姑息任何影響無辜市民的行為。

此外,近期反修例示威活動中,逾2400名學生被拘捕,佔總拘捕人數近四成。劉肇邦稱,近日兩宗刑事毁壞案再有多名中學生被捕,警方對此現象感到憂慮,擔心年輕人忽視守法意識,一時衝動鑄成大錯,他又警告成年人不要帶領或利用年輕人作違法行為,勸喻家長和學校應提供適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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