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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問題 currency exchange shop
#1
找換店問題 currency exchange shop

海關再拘找換店董事 涉最少六宗匯款詐騙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06.html

在深水埗及長沙灣擁有多間找換店的男董事,涉嫌過去數月內先後以各種理由,包括匯款被行家騙走、內地戶口被凍結等而未能辦妥委託,疑詐騙多名匯款的苦主;他上月被海關拘捕,昨日返回海關報到時再次被捕,海關指他涉及另一宗同類案件,涉嫌在匯款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據悉,他最少涉及六宗案件,每宗匯款的金額介乎八千元至三十萬元不等,估計總金額多達百萬元。

指事主內地戶口被凍結 拒退款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找換店分別位於深水埗及長沙灣的兩間分店,涉嫌向顧客作出虛假聲稱,指會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銀行帳戶,但其後未有提供相關服務。經調查後,海關人員昨日拘捕一名四十七歲的找換店男董事,現正保釋候查,案件仍在調查中。

據悉,被捕的男董事在過去數月最少涉及六宗案件,其中一個個案的事主彭小姐,於去年十月委託該找換店匯款三十萬元予內地的家姐,讓對方作首期購置物業,怎料,找換店聲稱其內地戶口被凍結,女苦主多次要求退款不果,遂向海關報案。

料有更多受害人 牌照暫遭吊銷

另一宗案件發生於今年三月,經營菜檔的劉氏夫婦,在涉事找換店匯款廿一萬元予內地的批發商及自己的內地戶口,找換店聲稱被行家騙走匯款,未能辦妥委託,夫婦其後向海關舉報,海關展開調查後,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向該找換店發出書面通知,暫時吊銷其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並以涉嫌違反法例,拘捕該男董事。

最新一宗案件發生於海關向該找換店發出書面通知當日,即三月廿一日,事主林先生匯款四萬元到內地,但同樣未能辦妥,找換店其後表示會退還匯款,但林至前日仍未有收到退款,遂向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求助,何將案轉介海關跟進。何啟明說,涉事找換店疑以相同手法連環詐騙,相信受害者不只六人,何本人已接獲五宗,包括彭小姐及劉氏夫婦個案,他呼籲事主向海關舉報。

提醒消費者光顧信譽良好商戶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根據法例,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政黨5年接61宗港人匯款求助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07.html

不少港人會經找換店匯款到內地,並因此麻煩多多。工聯會昨透露,過去五年共收到六十一宗港人求助個案,大部分都因為經本港找換店匯款到內地,致戶口遭凍結或款項被扣查,有個案一度被扣查逾年,亦有個案涉及的金額近百萬元人民幣,事件令求助人十分徬徨。工聯會促請港府修例,規定找換店不能提供匯款到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地區的服務,避免更多市民蒙受損失。

兩地法例未接軌 易誤墮法網

現時港人匯款到內地需遵守部分規定,如經銀行匯款,匯款上限每次八萬元、兩地戶口持有人必須相同,部分匯款更需等待審批。不少港人感麻煩,轉往限制較少的找換店匯款。然而,有關操作涉違反內地的《外匯管制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本港執業律師劉嘉華昨解釋,香港法例容許本港找換店提供匯款服務,但內地法律卻列明,只接受合資格金融機構或指定銀行作匯款業務,由於兩地法例不接軌,相關人士便容易墮入法網。

港商無辜捲洗錢案 飽受煎熬

工聯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副總主任兼廣州中心主任邵建波指出,二○一三至一八年間,該會收到六十一宗求助個案。其中有在內地惠州設廠的港人,曾透過一間找換店匯款二十多萬元人民幣,用以支付工資及廠租,但他幫襯的找換店卻被內地公安指涉嫌洗黑錢,糾紛連累該名港人要應急的金額被扣查,其後事件更涉及法院層面,花近一年時間,該名港商才洗脫嫌疑,款項獲發還,但還要因此支付約四萬元人民幣作罰款。

立法會議員何啟明強調,本港找換店隨處可見,但市民大都不清楚找換店匯款運作,及匯款到內地有機會觸犯法例,促請港府修例,何建議當局禁止找換店提供匯款到有外匯管制國家的服務,另應該與內地配合,簡化兩地銀行匯款的制度,如調高匯款金額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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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會八題:找換店提供的匯款服務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300337.htm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國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找換店經營者須持有由海關關長簽發的牌照才可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據報,近日有一名市民委託一家找換店匯款至內地,但過了多日指明收款人仍未收到款項。該名市民曾多次向警方、消費者委員會和香港海關求助但不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月收到多少宗針對找換店的投訴(並按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找換店未有執行客戶的匯款指示;及

(二)現時如何監管找換店提供的匯款服務;會否加強監管該類業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消費者委員會一共收到197宗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當中118宗涉及找換服務,79宗涉及匯款服務。同期,香港海關一共接獲37宗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其中18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在收到匯款人款項後因各種原因無法完成交易。

(二)香港現時已有多條法例監管金錢服務經營者。

  為防範金錢服務業面對的洗錢風險,《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要求任何人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或匯款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海關必須信納申請人及其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方可批出牌照。如申請人屬合夥或法團,則所有合夥人、董事、及最終擁有人均必須是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必須考慮該人曾否被裁定觸犯有關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罪行);是否屢次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或海關發出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有否因作出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程序;及是否正在清盤或有清盤令的法團等。除此以外,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亦可考慮任何其他其認為相關的事宜。

  此外,金錢服務經營者亦須遵守其他法例,包括與保障消費者有關的法例,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及《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等。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貨幣兌換商條例》則要求金錢服務經營者於兌換貨幣款額不超過港幣十萬元的兌換交易時,必須以可見和可閱的方式展示淨匯率,並按法定格式向顧客提供交易單據,亦不可就匯率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任何人若懷疑金錢服務經營者涉及詐騙或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則可向警方作出舉報。

  執法機構,包括海關,會就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展開調查。視乎舉報的內容,調查方向可包括檢視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營商模式有否抵觸《商品說明條例》或《貨幣兌換商條例》,以及是否有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規定。除根據相關條例作出刑事檢控外,若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海關亦會根據《打擊洗錢條例》考慮有關人士是否繼續經營金錢服務的合適人選,在適當情況下撤銷其牌照。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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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找換店負責人疑收取客戶金錢後未按要求匯款被補
http://news.tvb.com/local/5cb9d48ce603838751e2792d/

警方拘捕一名找換店負責人,懷疑他收取客戶金錢後,未按要求匯款到內地。 警方昨天收到四名市民報案,指早前透過旺角山東街一間找換店匯款到內地,但一直收不到款項,找換店曾向事主退回部分錢,警方調查後,以盜竊罪拘捕找換店55歲女負責人。 海關指,已接獲相關舉報,會調查商戶有否作虛假陳述,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根據內地法例,港人匯款到內地,需要經合資格的銀行辦理,否則可被凍結戶口和沒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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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找換店董事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被判罪成罰1.2萬元
https://hk.news.yahoo.com/%E6%89%BE%E6%8...2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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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找換店女職員無牌經營匯款業務 被判罰款1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海關人員於去年7月在深水埗發現1間找換店的女職員,於店舖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到期後,仍在該處經營匯款業務。該名女職員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被判罪成,今日(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萬港元。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海關提醒消費者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網頁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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