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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 Sedition Act
#1
「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略述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8%BF%B0/

[Image: mar-19_7asIu_1200x0.png]

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校方要求拆除,理由是「違反法律」,以及大學不贊成港獨。如果學生不能展示標語表達大學不贊成的思想,大學校園內還有甚麼言論自由可言?沒有言論自由的大學,有甚麼學術自由可言?
稱展示港獨標語「違反法律」,所提的理由之一是「違反基本法」。校方理應知道,常識告訴我們,「違反法律」一般是指觸犯香港法例。基本法是憲法,平民百姓有表達、倡議與憲法條文相左的意見、思想的自由,不是「違反法律」。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得很清楚:「如果有宣傳港獨人士,進行一些違反香港法例的行為,我們一定會嚴正執法。」
若以「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作為控罪,特區會鬧出大笑話,法庭更不會接納有效控罪。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表示:「展示港獨標語的行為,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之行為。」此說引起不少憂疑。如果署方真的以這項罪檢控中大學生,那就是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訂立以來,首次以此條文檢控任何人。
現行的「煽動」罪(”sedition”)主要來自1938年9月1日通過的《煽動條例》Sedition Ordinance,其中「煽動意圖」是基於其普通法定義。同年11月,立法局對該條例作出若干技術修正。
1970年2月,港府修正1938年的條例,主要改動,是在第3條「煽動意圖」加入了兩項:(f)煽惑他人行使暴力(”to incite persons to violence”);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to counsel disobedience to law or to any lawful order"),並在第 4 條加設了「展示」("display")煽動性刊物也屬罪行。

1970 年的修正,顯然與六七暴動有關。草案的「摘要說明」解釋,港府在暴動期間訂立的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 25(緊急情況主要規例),禁止張貼或派發任何煽動他們行徑暴力或犯法,或導致擾亂公安的刊物;這些形式的煽動意圖與普通法「煽動」定義相若,因此《煽動條例》應該予以修正以涵蓋緊急情況規例第25條的罪行。(見1970年2月11日的立法局正式紀錄。)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於1971年11月訂立,基本上是將20項來自古老對香港實施的英國法例的有關法例聚集在一起,納入單一條例,而1970年煽動條例,也納入了1972年的條例版本,成為該條例的第九、十條。由此可見,現行的條款,來自經六七暴動之後增訂的,早於1938年的煽動罪,而修訂以來從未試過動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1938年以來,條例已有訂明,「慫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不構成「煽動」。
1996年,港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這項修正得到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會議上通過,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但 97 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當年的法案委員會報告紀錄了兩個律師會的意見,認為煽動罪過時、殖民地主義,以言入罪,可用作對付批評者的武器,節錄如下:
[indent][size=1em]18.議員察悉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刪除有關煽動意圖及罪行的第9及10條,因為該等條文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此外,律師會及國際司法組織皆認為,煽動罪行不僅已屬過時,且含有不良的殖民主義涵義,更與民主發展背道而馳。此罪行以言論或文字入罪,可被用作對付合法批評政府的武器。國際司法組織亦指出,煽動罪行的概念多年來已為司法解釋逐步收窄,而當局建議在第10條加入的新元素,即意圖導致暴力、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會令該條文變得更有限制性。[/size]
[size=1em]19.經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商議後,劉慧卿議員建議刪除第9及10條,因為該罪行已屬過時,而且相當嚴厲。有關條文把發表意見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關乎煽動意圖的條文亦可被概括地解釋,以致對人權造成威脅。她又認為《公安條例》已就公眾聚會及遊行作出足夠的規定,以維持公共秩序。陸恭蕙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對她的建議表示支持。[/size]
[/indent]2002 年 9 月,特區政府著手進行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於 2003 年 2 月刊憲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當中有關「煽動叛亂」罪。其實,第23條禁止的是「煽動叛亂」的行為,特區政府不應作為保留廣泛的殖民地法律「煽動」罪的藉口。”sedition”(煽動)既來自普通法,立法會便邀請英國大律師公會發表意見。公會的意見涵著「叛國」等「七宗罪」,其中有關sedition部分,表明「煽動」罪是政治罪,早已過時,並無實際作用,特別因其時良心自由及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今時今日若在英國以煽動罪起訴任何人,只會因抵觸人權法例,無功而還。公會原文節錄如下:
[indent][size=1em]“In the majority of Common Law jurusdictions the offence of sedition has become virtually a dead letter. In England The Law Commission and, in Canada, the Law Reform Commmission have recommended its abolition. It is widely acknowledged to be an anachronistic political offence which has a chilling effect upon human rights, notably those of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expression. In those jurisdictions where it is still an offence its scope is very narrow …. We believe that today a prosecution for sedition in England would be likely to fall foul of the Human Rights Act.”[/size]
[/indent]當時,《國安》法案擬刪除《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代以新訂條文訂立「煽動」罪。較早前,(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力言須証明煽動他人行使暴力才能構成煽動罪,但新訂條文並非如此,而是同樣有極大空間以言入罪,是當時受到最猛烈抨擊的條文之一。今日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塞攸攸之口。按法例,控以此罪,須得律政司司長同意。袁國強同意,就洗脫不了「政治檢控」的罪名。

Contempt of cop 辱警罪 先要 辱民罪 立法, 禁止侮辱公職人員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9790

以言入罪, speech crime, hate speech, hate crime, guilty of words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3235

煽動罪 Sedition Act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6530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8 01: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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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煽動罪處理港獨 胡漢清指不過時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politics...E%E6%99%82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認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第9、10條的煽動罪及第14條賦權警務或公職人員移走煽動刊物,均可應用於處理校園港獨問題。他不認同有關法例過時,「擺得喺度就係法律」。 胡漢清表示,掛港獨橫額和派發單張的行為屬嚴重違憲,必定有法律後果。香港不可能在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法律 ...

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GoodNew...960383133/

根據胡漢清, 平反六四 結速一黨專政, 指責中共敗政 (煽動推翻中央人民政府) 也是違法. 真係發神經, 他無講曾德成67年時有大規模暴動 (包括炸彈).

大陸大學教授上課批評大陸政府, 煽動推翻中央人民政府, 胡漢清將大陸 case 放在香港:
教授上课批评政府被女学生告发为“反革命”(图)
http://view.news.qq.com/a/20081202/000034.htm

根據胡漢清, 中共以民主為名做敗政, 要指責中共民主霸權, 但指責政府敗政是煽動推翻中央人民政府, 胡漢清前後矛盾了. 根據胡漢清, 以國家安全為名, 任由政府敗政?

人地舉港獨標語都不理你!


[Image: c.jpg]
[Image: bkn-20150530153831627-0530_00822_001_10p.jpg?221847][Image: hk12_KSd1U_1200x0.png][Image: 160330105557_hongkong_independence_flag_...credit.jpg][Image: wor1608260032-p2.jpg][Image: hk-indepedence-realistic-600x420.jpg][Image: c24313afb0a4ccfe408c22d7ef90dc38_w.jpg][Image: 20170911_bce829a936171758e83fyR8kSHsMf4Hv.jpg]

不能以言入罪!

中大候聘校長:學生可討論港獨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7/20081864

中大候聘校長:學生可理性討論港獨
http://www.worldjournal.com/5055137/arti...%E7%8D%A8/

中大候聘校長段崇智﹕校園可理性討論港獨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9363940226

港獨標語風波 中大查周竪峰「粗口辱華」 
周:「支那」符合新亞錢穆抗共精神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20147238

與港獨標語並提 
林鄭疑藉機收緊言論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20147464

人大針對香港法律已有解釋鼓吹分裂中國不是犯法!

【短片】「港獨」熱烘烘
范太:唔可以以言入罪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9/51119471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毋須推動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以禁止近期社會上的「港獨」言論,亦不認為特區政府現階段,有就廿三條立法的打算,又認為即使立法,亦不能以言入罪。...

范太:港獨無實際行動毋須立法
http://news.wenweipo.com/2012/10/29/IN1210290027.htm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回應有關港澳辦前副主任陳佐洱「港獨」的言論時認為,陳佐洱有權表達意見,但她相信,絕大部分的香港人都不贊成港獨,又認為,港獨無實際行動,毋須立法,呼籲各界冷靜。...
...她個人認為,即使將來的特區政府要立法時,都不可「以言入罪」。 ...

未來中國分裂的可能性
http://www.open.com.hk/content.php?id=89#.UxI6zmdWHX4

這是毛澤東鼓吹分裂中國的事實:
90年前的言論自由:青年毛澤東在民國國慶主張分裂中國無罪
http://big5.backchina.com/news/2012/05/20/197044.html
... 九十年前的中華民國國慶,毛澤東在報上大發民族虛無主義的宏論,主張解散中國,各省自決自治,只要省慶不要國慶。而毛並未因此言罹禍。 ...

大法官在法院已解釋鼓吹分裂國家不是犯法:
蘋論:文明社會有鼓吹分裂國家的自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1062862
... 前美國大法官 William O. Douglas(1898-1980)曾就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Eugene Dennis「組織共產黨、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一案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美國共產黨並沒有推翻政府和危害社會的能力,因此「鼓吹」不會造成「明顯、立即的危險」。而倘若把「鼓吹」當作劃分言論是否自由的標準,那就意味[Image: FBF3.gif]某一個言論有沒有自由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是甚麼,而在於說話的人有甚麼意圖。意圖是摸不[Image: FBF3.gif]、看不見,難以證明的東西。因此,一旦走上了將「鼓吹」視為違法之路,就進入了一個十分危險的境地,「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將受到危害」。 ...

大家也可看到世界多國鼓吹分裂國家的事實, 文明合法鼓吹分裂國家和實質分裂國家的不同例子:

英脫歐成真 蘇格蘭要獨立 北愛要入愛爾蘭
http://hk.on.cc/int/bkn/cnt/news/2016062...1_001.html

美25州民眾要求獨立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0_001.html
[Image: 1114-00180-001b2.jpg]

【新聞智庫】加州人要求獨立
http://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sId=200081

「加州不是美國!」不滿特朗普當選 加州網民鼓吹脫離聯邦獨立
https://www.hk01.com/%E7%BE%8E%E5%9C%8B%...8%E7%AB%8B

獨立公投 (好多例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D%A8%E7%AB%8B%E5%85%AC%E6%8A%95

分裂中國的事實:
1931年中共在中華民國領土(中國領土)另建中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1945年外蒙古獨立公民投票
1949年中共在中華民國領土(中國領土)另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以來中共割讓領土一覽表
http://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1/11/5/16832b.html

逾10市民舉龍獅旗「港獨」標語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ca3_r.htm
[Image: _02GC001_.jpg]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7-9-29 10: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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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漢清在英國讀法律, 又未聽過 Scotland 人公開討論分裂英國?
英脫歐成真 蘇格蘭要獨立 北愛要入愛爾蘭
http://hk.on.cc/int/bkn/cnt/news/2016062...1_001.html

美國人公開討論分裂美國!

【新聞智庫】加州人要求獨立
http://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sId=200081

「加州不是美國!」不滿特朗普當選 加州網民鼓吹脫離聯邦獨立
https://www.hk01.com/%E7%BE%8E%E5%9C%8B%...8%E7%AB%8B

美20个州10万民众要求独立
http://jx.sljmtuoshi.com/jkmhuafex/7516.html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9-9 09: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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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越國,又稱為南越[1]或南粵[2],在越南又稱為趙朝[3],是約前204年[4]至前112年[5]存在於嶺南地區的一個國家,國都位於番禺(今廣東省廣州市)[6],疆域包括今天中國廣東、廣西的大部分地區,福建的一小部分地區,海南,香港,澳門和越南北部、中部的大部分地區[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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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制派藉教局向大學施壓
禁港獨標語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2/20150337

蘋論:中港一體 討論當煽動批評當抹黑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2/20150395

針對中大校園的港獨標語,中港又出現大合唱。中共喉舌《人民日報》昨發表評論斥標語違法亂紀、不仁不義,指每一所大學的管理者都有責任和義務制止違法行為。新民黨等親共組織更指港獨標語違反國際公約,要求中大限制不當言論及宣傳品。如此中港一體,令人嘆為觀止,也令人擔心香港甚麼時候要開始實施以言入罪,要開始實施中共把討論當煽動、批評當抹黑的刑罰?

以言入罪 煽動罪屬過時

行政會議新貴湯家驊早前表示,展示港獨標語,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這似乎為中共、親共組織和媒體指摘中大港獨標語犯法提供了依據,也令人懷疑港府會否創下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訂立以來以此條文提出檢控的先例。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上周撰文指出,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條例已訂明,「慫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不構成「煽動」。1996年港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兩個律師會均認為煽動罪屬過時,是殖民地主義和以言入罪,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

今日新民黨的認知與兩個律師公會20年前的認知恰恰相反。令人擔心的,不只是港府持續不斷的政治檢控,更有中港政治、法治的一體化。如果連大學都不能討論港獨等香港前途問題,如果連大學的討論都可以被視為干犯煽動罪,香港還有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嗎?

自梁振英炮轟港大《學苑》港獨文章後,中港屢屢演出反港獨大合唱。去年4月,《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文章,批評港府姑息港獨言行、沒有對港獨分子組黨進行刑事調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日就宣佈,執法機關正循《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法例,四方面調查港獨違法問題。但一年半過去,從梁振英到林鄭月娥,從西環到北京,有誰論證出港獨言論觸犯了哪一條香港刑事法例?

湯家驊能想到的干犯煽動罪,律政司豈會想不到?只不過動用一條束之高閣數十年的過時法例,還不一定能勝訴,港府能不顧及法治形象及國際聲譽?正如吳靄儀所言:「今日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塞悠悠之口。」

混淆法律道德 誤導公眾

親共議員、政黨如今把中大、教大標語相提並論,混淆法律界限與道德底線,無非是挑動群眾鬥群眾的政治手段,企圖誤導公眾。再發展下去,香港就要同中國一樣,禁止妄議中央、妄議共產黨、妄議共產黨領導人,把批評當作抹黑、當作顛覆國家政權。

台灣民進黨前黨工李明哲案就是最新的示範。他是第一個被中國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台灣人,昨日在湖南受審時三番五次被質問的所謂「罪行」,就是「撰寫批評或抹黑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以及中國現行制度的文章,鼓吹在中國建立西方的多黨輪流執政的類似文章」,批評還不時被轉換成「惡意攻擊」、「惡意抹黑」的字眼,讓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時的「惡毒攻擊偉大領袖罪」。

只有在一黨專政的獨裁政權下,批評一黨專政、要求多黨輪流執政才會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討論地區獨立等前途問題、提出獨立公投或自決才會被視為犯法。君不見,美國、台灣等每隔四年就有一次合法推翻執政黨的機會?蘇格蘭、魁北克等可以合法舉行獨立公投?香港沒有獨立公投的權利,沒有推翻中共欽點特首的權利,現在連討論前途、批評共產黨的權利也要喪失了嗎?

陳志新指個人認為學校可討論港獨但需合法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5%B...31445.html

集台藏彊蒙港獨於一身還不是分裂國土?
http://www.waou.com.mo/news_a/shownews.p...n&id=23331

陳文敏:大學應容許討論港獨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6%9...55658.html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對十間大學校長聲明感到失望,認為是受到壓力而作出的政治表態。他個人不支持港獨,但認為大學應該容許討論。

陳文敏:基本法沒禁討論港獨 純言論不屬煽動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70916.htm

10間大學昨日發出反對港獨的聲明,對於討論港獨是否違反《基本法》,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看不到《基本法》不准討論港獨。

陳文敏說,現時除非鼓吹用武力推翻中國政權才會違法。現行法例有禁止煽動,但法例已於多年前建立,質疑製作一條標語是否屬於煽動。他認為,純言論不足以造成煽動,需要有武力行動,在香港法例下,純粹煽動而無行動,在言論自由保障下未算違法。

陳文敏說,即使有關標語移除,相關議題仍不會消失,網上仍會有學生討論。至於應否修改法例,他指社會可以討論,但他反對修例。

陳文敏:基本法沒禁討論港獨 純言論不屬煽動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6%9...07951.html

校長聯署反「港獨」 陳文敏:明顯受壓政治表態
https://hk.news.yahoo.com/%E6%A0%A1%E9%9...00518.html

校長聯署反「港獨」 陳文敏:明顯受壓政治表態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8%E6%85%8B

對於十間大學校長發表聯合聲明指不支持「港獨」,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聲明屬於政治表態,大學從來不應有政治取向,亦無必要就事件表態,認為此舉明顯是受到壓力,對此感失望。

陳文敏表示,不支持「港獨」不等如不可以在校內討論「港獨」,認為大學的責任包括客觀學術討論,可以討論任何有爭議性的話題。他又指,即使大學不支持「港獨」,應表明不支持有人以武力推動「港獨」,但並非不能討論,否則是違背大學責任。

至於討論「港獨」是否違反《基本法》,他指出,看不到《基本法》有禁止市民討論「港獨」,更不應因言論政治不正確而構成罪行,否則是侵犯言論自由。他又同意言論自由是有底線,惟不可矯柱過正。

陳文敏又質疑是否移走「港獨」的語就等於問題不存在,認為如果從教育角度去看,就更要進行討論,「如果你覺得唔正確咪去辯論囉,純粹壓制、唔畀貼banner,呢啲野冇消失到」。

陳文敏:不能因言論政治不正確構成罪行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70916.htm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說,若只是談論港獨,而沒有涉及武力行為,不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罪,他說不能因為言論政治不正確而構成罪行,否則是過分侵犯言論自由。

中大學生會副會長李振勇表示,不擔心被檢控,又指如果遭檢控,言論自由將走到盡頭。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9-15 21: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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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大法學女神Emilia Wong: 港獨違反基本法? 教育大學學生涼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jeglPuO...e=youtu.be
[youtube]0jeglPuOQVM&feature=youtu.be[/youtube]

12大專學生會聯署 抗反港獨聲明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7/20155453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9-17 07: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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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應何君堯港獨份子「殺無赦」言論 戴耀廷:警方是否應有行動?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E5%8B%95-
[Image: cfd7328a2eba406b812d7b1ba9257c8b.jpg]

何君堯指搞港獨者「殺無赦」 湯家驊:至少犯兩罪 籲身為律師應自重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5700551532
[Image: bc1cc0fbf3e086268184eec753474287.jpg]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昨日在添馬公園發起集會,其間站台的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曾樹和高叫提倡港獨者應「殺」,何君堯即和應說「無赦」,更指「(搞港獨)啲人唔殺咗佢做咩」。本身是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何君堯言論至少觸犯兩條罪行。
其他報道:解釋南北戰爭源於「反獨反分裂」 曾鈺成:美國人為國家統一付沉重代價
湯家驊今早在商台節目表示,何君堯言論可能觸犯了《公安條例》中的17條b及26條,其中17條b列明,若於公眾聚集中用侮辱或辱罵言辭激發民眾情緒、擾亂公眾秩序,即屬犯法,最高刑罰12個月;26條則指,若鼓吹暴力去殺人或傷害他人身體,最高刑罰兩年。
不過湯家驊提到,「有時中國人言語不是太準確」,如說「賊嚟嘅」,未必等如指控對方偷竊,可能只是覺得對方品格像「賊」一樣不誠實,故說「殺一個人」,亦可能有兩個意思,「一個係真正殺咗佢,用暴力;二係呢個人唔值得同情,要取締佢,令佢喪失地位」。
他稱自己作為旁觀者難判斷是何種意思,但指「我覺得是後者」。他又補充說,即使是後者,仍有可能觸犯法例,需要由法庭判決。
湯家驊之後呼籲何君堯作為律師應自重,又勸喻所有人不要用侮辱言辭、標語或鼓吹暴力,強調這些非多元文明社會應接受的事情。

22議員聯署譴責 
指「港獨殺無赦」論涉違公安法 
何君堯:戰爭殺敵人有乜問題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20157201

袁國強被質疑雙重標準護短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20157210
Reply
#8
湯家驊:現行刑事法不適用港獨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76628
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接受本台節目《大鳴大放》訪問,他表示訪京期間感到京官對港獨議題態度平和,但內地學者則有強烈意見。湯家驊認為現時不是基本法23條立法的適當時候,亦不能因此而以刑事條例處理港獨。

湯家驊訪京後出席本台節目《大鳴大放》,他指內地學者不滿香港對港獨問題無法可施,但他認為亦不能於基本法23條未立法下,以刑事條例處理港獨。

民主思路早前訪京,先後與港澳辦副主任馮巍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會面。湯家驊認為他們了解香港情況,對港獨議題態度平和。

身兼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下月應邀訪港。湯家驊認為從近期京官言論看見,中央正漸漸改變對港政策,但不會因為張德江訪港而出現180度轉變。
Reply
#9
當今世界有哪些地區正在鬧獨立?
http://news.dwnews.com/global/news/2017-...15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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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nonymous 於 2017-10-3 23: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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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批律師響應依法治國卻成階下囚
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應依法治國卻成階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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