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2010, 01:38 PM
浙江非法集資主犯被判死緩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婷芝因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存款,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趙婷芝以做玫琳凱化粧品生意、銀行轉貸生意和炒期貨可以獲得高額利潤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員騙取資金人民幣27610萬元,以本息名義歸還人民幣17136.62萬元,實際騙取人民幣10473.38萬元,用於支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額利息、炒期貨虧損及購買別墅、住宅、轎車、首飾等高檔消費品等揮霍。
同案的被告人宋建武、周曼莉、馬益均、俞科峰以做生意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存人民幣,借給趙婷芝,造成存款人巨大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趙婷芝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宋建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曼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馬益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俞科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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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613/4/ill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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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婷芝因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存款,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趙婷芝以做玫琳凱化粧品生意、銀行轉貸生意和炒期貨可以獲得高額利潤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人員騙取資金人民幣27610萬元,以本息名義歸還人民幣17136.62萬元,實際騙取人民幣10473.38萬元,用於支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額利息、炒期貨虧損及購買別墅、住宅、轎車、首飾等高檔消費品等揮霍。
同案的被告人宋建武、周曼莉、馬益均、俞科峰以做生意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存人民幣,借給趙婷芝,造成存款人巨大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趙婷芝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宋建武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曼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馬益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俞科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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