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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 Hong Kong judicial system
3宗司法人員投訴不成立 專責小組指裁判官吳重儀嚴重錯誤
https://hk.finance.yahoo.com/video/3%E5%...00477.html

司法機構公布針對3宗司法人員的投訴結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3宗投訴不成立,但專責限組認為,其中一名被投訴的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吳重儀在審理涉及2019年一宗反修例示威案件時,判小學男教師楊博文襲警罪成,有人投訴吳重儀多次喝令楊博文作供,又質疑其心智是否適合教書,及提到「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之後將被告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 專責小組認為,針對吳重儀立場偏頗的投訴不成立,但她受固有的看法誤導,懷疑被告精神狀況,而被告從無因精神情況而求情,吳重儀因此作出判決,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小組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吳重儀,她的決定犯下嚴重錯誤,應反省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錯誤。張舉能同意專責小組的結論。 另外兩宗涉及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鄭紀航和香淑嫻的不成立投訴,均與反修例事件相關。

法官犯錯不負責 投訴司法又唔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727033033428-0727_00822_001_01p...0727013140]

回歸25年,法官仍未除假髮,司法改革一味拖。早前有市民向司法機構投訴,指稱有個別裁判官在處理與社會運動相關的案件時立場偏頗。由一名高院上訴庭法官與兩名原訟庭法官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考慮投訴後,司法機構於昨日公布3宗投訴的結果,全部均被判定不成立。其中一項投訴涉及一名男教師起飛腳襲警的案件,他被定罪後被裁判官質疑是否心智失常,在無基礎下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精神科報告。小組雖認為裁判官的做法屬嚴重錯誤,雖被指摘要作反省,日後絕不能再犯,但投訴始終都是被判定為不成立,仍毋須為犯錯負責。

該宗投訴案件之被告楊博文,於2019年11月「黎明行動」當日,在上水因慢駛堵路而被警察調查期間,激烈掙扎並踢中警長腹部,最終被判罪成及監禁9周,他其後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之後有公眾投訴指主審裁判官吳重儀偏幫警察,對被告存有嚴重偏見。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就被告的罪責和背景作出評論,不表示審案時必定心存偏頗及不公,因此裁定投訴不成立。不過小組認為,裁判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誤導,因認為被告的想法荒唐,便懷疑其精神狀況,在審訊證供從無顯示被告有任何心智失常、精神紊亂的情況下,決定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並及將他羈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小組對此極不認同,指裁判官此舉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對被告造成沉重的壓力。小組因此認為裁判官犯下嚴重錯誤,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該裁判官。

司法機構昨亦同時公布另外兩項涉及另兩名裁判官的投訴回應,指專責法官小組亦裁定兩宗投訴不成立。而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有關裁斷。其中一項投訴涉及一名六旬翁拳打速龍小隊成員的案件,裁判官香淑嫻被指審案時對辯方律師態度不耐煩及無禮,及漠視被告的輕判請求。小組聆聽聆訊錄音後,認為裁判官語調平和有禮,並指判刑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的範疇。另一項投訴則涉一名科大男生在校園襲擊內地博士生,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男生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有關投訴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在證據不足下將被告定罪,而判罰亦不合理。小組以裁決及判罰屬司法決定,不屬可投訴的範疇而裁定不成立。

小組表示,裁判官作出的定罪及判罰屬於司法決定,而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至於司法人員是否言行不當或偏頗,小組則表示要視乎其言論有否表達不當,例如含有政治傾向,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部分人或因立場或政見而不認同裁判官,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偏頗。

3宗司法人員投訴不成立 小組認同一名裁判官嚴重錯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6.htm

司法機構公布3宗針對司法人員投訴的結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3宗投訴均不成立,但認同專責法官小組意見,指其中一名被投訴的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

吳重儀審理的案件涉及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期間,29歲小學男教師楊博文被控腳踢警長腹部,裁定襲警罪成。投訴人指裁判官「喝令」被告作供時脫下口罩,及「喝止」被告人補充證供;在聆訊中命令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撤銷他的保釋,同時質疑被告心智是否適合教書,及說「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導致作出在案中的失智行為。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雖然針對吳重儀立場偏頗及針對被告人的投訴不成立,但她受其固有、錯誤的看法誤導,認為被告的想法荒唐,懷疑被告的精神狀況,因此影響判決,作出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撤銷他的保釋的決定,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小組建議總裁判官有必要嚴詞提醒吳重儀,其決定是犯下嚴重錯誤,應反省自己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性質的錯誤。張舉能亦同意專責法官小組的結論。

其餘兩宗投訴不成立的個案,就分別涉及東區裁判法院兩名裁判官鄭紀航和香淑嫻,案件均與反修例事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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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發表司法倡議書 建議本港司法人員接受憲法培訓課程
https://hk.news.yahoo.com/%E6%94%BF%E9%B...52082.html

[Image: fdf03880-1a09-11ed-be4f-173d146b5627]

過往有退休法官提出本港要進行「司法改革」,建制派民建聯今日發布《香港司法倡議書》,建議所有司法人員及法官都應參加國家憲法培訓課程,認識國家憲法根本制度、黨政關係及國家管治架構等,又建議加強兩地司法人員的交流,以及兩地法官對各自法制的認識,包括派遣香港法官到內地觀察內地法院運作。

建議書聲稱,社會有強烈意見認為法官應加強對《憲法》認識,才能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原則,才能合憲合法地審理案件;又指本港司法學院舉辦的課程著重上下級法官的實務交流,未有足夠內地法制培訓。因此,建議書指所有司法人員及法官都應參加課程學習《憲法》,並讓他們在職期間了解內地法律制度發展。

建議書並且建議課程範疇應包括「中國憲法的根本制度」,黨政關係與管治模式,了解各個國家管治架構,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憲制權力,了解國務院與香港特區的憲制關係等。建議書表示,本港司法學院可透過研討會和講座,向參加者講授內地法律知識,香港的司法學院亦要加強與國家法官學院加強交流及合作。

除了憲法培訓範疇外,建議書亦提及要將法庭資訊科技化,以及推動本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法庭資訊科技化能夠節省金錢、紙張,以至時間,認為政府應在適當時間加入強制電子化的時間表。周浩鼎又提到,政府設有「法律科技基金」,給律師事務所提升資訊科技系統,但上限 5 萬元,申請者認為資助不足。對於本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周浩鼎表示本港有普通法優勢,認為要加強公眾教育,讓市民明白調解仲裁都是合宜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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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引用《國安法》46條 首案不設陪審團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9%E5%9C%98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決定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在高院改為由三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慣常的陪審團列席審訊。消息指,有關文件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被控去年七月一日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正執勤的警員,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他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消息指,律政司在二月初通知辯方法律團隊,以「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中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危為由,提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指定法官審訊。據悉,有關文件並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訂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被追問事件時,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評論。她重申,政府所有事都依法辦事,如果國安法裏沒有適用條文,當局甚麼行動也不可以採取。被問到會否給予公眾觀感是政府不相信陪審團制度,繼而動搖市民對法治信心。林鄭強調,香港被授權執行國家安全的法例,由香港警方調查案件,律政司負責起訴,並交由法庭獨立審判,已代表對「一國兩制」及香港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對細節作評論,亦未知道是否如此安排。但他說,若純粹就法律觀點來看,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指出,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元素或保護陪審員等考慮因素,案件可以在沒有陪審團之下進行審訊。

法新社周一報道有關事件,指唐英傑的法律團隊正在考慮下一步行動,有消息人士透露唯一可能的對抗方式是申請司法覆核。法新社表示,這次不設陪審團的先例,令人憂慮內地司法制度會引入香港,因內地刑事法庭也是沒有陪審團,幾乎逢告必入罪。

該報道特別提及,香港在過去一百七十六年來根據普通法,案件皆設有陪審團制度,最高法院的陪審團通常有七至九名陪審員,法官的角色只是處理法律爭議,引導陪審團作事實裁決,律政司曾形容這是香港司法系統的「最重要特徵」。

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公司涉違國安法  案件擬不設陪審團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04795

指示初選案不設陪審 林定國首提「涉外因素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0%E3%80%8D

47人初選案|律政司指示毋須設陪審團稱「絕無減損被告合法權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34072

47人初選案|消息:律政司指示毋須設陪審團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98/33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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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指調查顯示該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相繼認罪,被判囚3個月,餘下3人包括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案件由7月中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今天(23日)開始傳召證人作供。據證人引述國安處的調查顯示,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故要求該會提交資料

受審的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他們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他首先閲讀一份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報告內容主要關於支聯會的背景、在香港的活動、與其相關的6個組織及1個獨立人士、以及國安處的分析,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便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及相關人士提交資料。辯方盤問洪之前,自行作代表的鄒幸彤指,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不在庭上讀出該份報告,也不向辯方提供該報告,影響辯方盤問,甚至整個審訊的公平性。控方於索取指示後,認為可以披露部分原本涵蓋在PII的內容,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終將案件押後至周四再訊,當天早上先閉門處理控方更改PII內容的單方面申請,預計下午可繼續傳召證人。

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法官要求控方提交更多證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87589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四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三人不認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鄧岳君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因其他案件正服刑的鄒幸彤則由囚車押送。

控方指,根據國安處調查報告,支聯會曾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而該組織曾鼓吹港獨,要求外國制裁中國等

鄒幸彤在庭上親自答辯指,受到公眾利益豁免權限制,調查報告很多資料都被遮蓋,她不知道支聯會被指與甚麼外國政治組織聯繫,亦不知道所涉及的活動,在缺乏資料下難以反駁控方,導致審訊不公。裁判官羅德泉要求控方提交更多資料,證明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4%E5%95%8F

[Image: newnewdontdelete_267.png?itok=ZHweDmhW]

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不認罪,今(23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傳召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作供,稱支聯會與6個組織及一人有聯繫,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惟鄒幸彤及辯方律師批評,控方所引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大幅隱去,被告無從得知控方案情的證據,亦無法就此作盤問;在無法確保公平審訊下,辯方或要中止聆訊。控方一度稱已披露足夠資料,惟裁判官稱控方須至少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控方終決定重新審視相關資料可披露的程度,案件將於周四(25日)上午進行只有控方及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以覆核早前的 PII 申請,審訊當日下午續。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鄒幸彤今身穿軍綠色外套、手持一杯水入庭,有旁聽人士向她說「早晨幸彤」,鄒獲准使用最後一排律師桌。

國安處查支聯會與6組織聯繫、庭上無披露身分

控辯雙方早前爭議,辯方能否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羅德泉早前裁定辯方能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惟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案件押至今續審,正式傳召證人。

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表示去年7月25日,同袍向他提交有關支聯會的調查報告,內附支聯會的背景、進行過的活動、與其他6個組織及1名人士的聯繫,並分析能否向其行使附表5下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的權力。不過庭上無透露該些組織和人士的身分。

警方其後索取法律意見,認為有足夠基礎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洪遂於8月24日向警務處處長發信,表示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需要要求提供資料以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獲處長授權。他同日向保安局局長發信獲批准,並在通知書上蓋印,於8月25日向支聯會7名常委送達。

鄒幸彤批報告大幅被隱去 難以盤問

由於控方稱相關文件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羅德泉曾裁定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批准隱去(redact)受查人資料等部分內容才披露。庭上周天行只是讀出報告部分段落編號和句子,以及警方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結論,但沒有提及具體證據,警員均同意。

主問完畢後,鄒幸彤提出質疑,指相關報告和文件「大幅被隱去(heavily redacted)」,辯方不可能就沒有披露的內容作盤問和另作調查,對被告不公平:「我們現在要基於大幅被隱去的段落,甚至不是完整句子的文件來盤問證人,我們怎麼能恰當地進行盤問?」她又指,不是要求披露整份報告或針對其他組織的資料,但控方應至少披露與支聯會相關的段落,以證警方有合理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通知書是合法送達。

官稱隱去內容非證據、鄒幸彤稱支聯會外國代理人身分與案有關

羅德泉表示,被隱去的部分並非本案呈堂證據,而且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亦已被裁定不是本案控罪元素。但鄒幸彤不同意,認為即使控方不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此議題仍屬本案的事實爭議,與通知書合法性和合憲性的議題相關。

她舉例,法庭早前裁定外國代理人身分是執法部門「行政決定的結論」,故辯方絕對有權挑戰支聯會被視為外國代理人是當局的「行政結論」,抑或「沒有任何事實基礎的政治指控」;而法庭裁定可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當中亦涉發出通知的決定有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警方何以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鄒又指,會爭議通知書錯誤要求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提供資料,是侵害人們最根本的權利。

辯方稱欠資料不可能公平審訊 或須中止司法程序

大律師黃俊嘉舉例,若支聯會被指控與某港獨組織有連繫,辯方當然可證明該組織並非支持港獨,控方亦須說明其指控。但現時欠缺被隱去的資料,辯方不可能作出有意義和公平的抗辯,以挑戰警方對支聯會的懷疑是否合理。他指,在沒有所需的資料下,被告不可能有公平審訊,唯一結果是辯方須申請中止司法程序,或控方須考慮是否繼續本案。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也認為,若情況持續,控方須重整其案情。

控方稱被告有足夠資料抗辯 辯方:控方有舉證責任

周天行回應,裁判官在考慮批准隱去部分文件時,已考慮會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故亦考慮了現時情況。他認為,現時雖有部分調查報告內容被隱去,包括外國組織的身分,但仍有提及支聯會與其他組織的連繫,認為內容足以讓辯方抗辯,「看不到辯方盤問警方的困難」。

惟大律師黃俊嘉反駁,在公平審訊中,被告是無罪假定,控方有舉證責任,須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才向支聯會發通知書,「而不是反過來說辯方有權挑戰」,「刑事程序不是玩捉迷藏」。

官稱控方至少須證「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休庭考慮

羅德泉其後引報告內容,當中沒有披露組織身分,僅以編號代替,如提到「組織2」支持對中國制裁,「組織4」支持港獨,又指該組織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仍在香港分部活動,支聯會亦曾接受其資助。他指控方毋須提及組織名字,但至少要提供證明它是政治組織,及證人為何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又多次強調,警方的判斷「一定有某些基礎」。

羅又指,就 PII 裁決時已表示並非最終決定,如有需要,雙方仍可就此作爭議。控方稱需時再檢視證據,以決定如何處理被隱去的部分,押後至下午3時再訊。

控方稱需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周四再閉門訊

下午休庭回來,周天行表示,由於文件中除支聯會外涉其他組織的資料均受 PII 遮蓋,考慮到辯方的關注,需時重新審視相關資料能再披露至何種程度。他強調,過程要非常小心處理,一方面需確保不影響進行中的調查以及警方的專業判斷,另一方面要平衡辯方利益。他又指,控方立場是證人證供已足夠證明對支聯會有合理懷疑,但仍嘗試回應辯方要求 。

案件最終押後至周四(25日)早上進行控方與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審訊(ex-parte hearing),以就早前的 PII 申請作覆核,決定控方須披露的資料。同日下午會繼續餘下審訊,預計洪毅會繼續接受盤問,另外拘捕鄒幸彤的警員亦將作供。

懲教一度不准鄒幸彤留庭與控辯商討

另外,控辯雙方今早需就供詞作商討,周天行提議休庭與鄒幸彤和辯方律師一同討論,惟在場懲教人員稱要到下面的囚室會面。周天行不止一次提出,能否讓鄒在懲教看守下留在庭上直接參與討論,不過在場女懲教人員稱「我哋要問返下面主管」,獲羅德泉批准索取指示。

女懲教約5分鐘後返回法庭,向羅德泉報告「上頭通知一定要落去下面」。周天行面有難色,再問可否在庭上討論,稱上次也獲容許,惟羅德泉僅稱「他們負責保安,這是他們的專業判斷」。辯方律師再提出,法律代表與被告會面時不被允許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懲教人員確認,又指如果望攜帶電子設備要再請示。

女懲教人員離去後約5分鐘,帶了另一名男懲教到庭,他終表示若裁判官同意,可容許鄒幸彤在庭上與控辯雙方會面,至於使用電子設備的問題,亦稱「法官閣下如果你同意的話我都係同意」。法庭續休庭讓雙方在庭上會面。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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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裁判官吳重儀被投訴偏頗 司法機構:投訴不成立惟嚴重犯錯須反省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1/330552

司法機構今日公布公衆對裁判官鄭紀航、香淑嫻及吳重儀的投訴調查報告結果,均投訴不成立,但專責法官小組對於時任粉嶺裁判官吳重儀在時任教師楊博文襲警一案中的處理手法「極不認同」,認為吳重儀犯下嚴重錯誤,提醒她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錯誤。

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前年審理男教師楊博文襲警案,案情涉及2019年11月11日反修例示威事件,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涉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腳踢警長鍾宏業的腹部,他最終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

投訴指吳重儀偏幫警察對被告存偏見
投訴內容指,裁判官吳重儀偏幫警察,指3名警員證人供詞不一,顯示他們「無夾口供」;又指吳重儀對被告心存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為由拒絕接納其證供,並且吳重儀「喝令」被告脫口罩,指被告以為警察會掉其落橋屬荒唐,因而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才有「失智行為」,又質疑被告「是否可以教書」,最終撤銷被告保釋,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

調查指將教師還押小欖做法「極不認同」
專責法官調查小組認為3宗投訴均不成立,但對吳重儀履行職能時將被告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的做法「極不認同」,屬犯下「嚴重錯誤」,並「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因為被告從未指自己精神狀況有問題,亦無以此為求情理由,做法亦對被告構成沉重壓力,指吳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想法荒唐。司法機構將提醒吳重儀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錯誤。


3宗投訴法官裁不成立 專責小組指吳重儀下令教師還押小欖「錯誤行使司法權力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3%80%8D

司法機構今(26日)公布3宗公眾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投訴的調查報告結果,均投訴不成立,但專責法官小組對於時任粉嶺裁判官吳重儀在時任教師楊博文襲警一案中的處理手法表示「極不認同」,包括在罪成後撤銷被告保釋及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吳官犯下嚴重錯誤,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吳官就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性質的錯誤。

針對裁判官吳重儀的投訴︰
.涉及案件: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時任小學教師楊博文涉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腳踢警長鍾宏業的腹部,他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9星期。

投訴內容:

1)吳官偏幫警察,指警員證人供詞不一,顯示他們無「夾口供」

2)對被告心存偏見,以不具說服力為由拒絕接納其證供

3)吳官言行針對被告,包括「喝令」被告脫口罩、不容許補充證供;罪成後,吳官表示,「以為警察會掉佢落橋係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質疑「佢心智係咪仲可以教書」,最終撤銷其保釋,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

調查結果:3項投訴不成立
1)根據前文後理,吳官並非按控方證人之間證供的矛盾作為信納基礎

2)被告提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的裁決顯示吳官分析證人供辭時沒有偏頗

3)吳官措詞平和,沒有喝令情況;同意原訟庭所指,法官在判刑階段不時亦會提及案件情節及刑責的嚴重性,吳官就被告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不代表她心存偏頗

然而,專責法官小組對於吳官撤銷被告保釋及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做法表示「極不認同」,因命令致被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顯然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對被告構成沉重壓力。

加上,被告不曾提及其精神狀況有問題,吳官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想法荒唐,因而懷疑其精神狀況,因此影響她所作的判決;儘管吳官事後承認批出保釋較為理想,似乎意識自己犯錯,總裁判官仍有必要嚴詞提醒。

司法機構調查:三裁判官投訴不成立 反修例教師襲警案 判被告還押小欖屬嚴重錯誤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5%B8%AB/

楊博文襲警還押小欖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嚴重犯錯:不符履職水平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96639
[Image: BuRgJ3KNau2EwWpxhCHzw5-hYxtu1GHtxi3m9sYt...w1920r16_9]

投訴法官全不成立 有法官誤用司法權力致教師還柙精神病中心仍毋須受罰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7%E7%BD%B0

教師襲警罪成明言必判監 官:3警證供不一證無夾口供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E%9B/3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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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過路案審91日 上訴庭批裁判官與律師無盡責 判自行支付訟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2018年審理1宗簡單及最高刑罰為罰款500港元的行人疏忽過路傳票案,卻花上91天才將案審結,最終案中女被告獲判無罪。但她拒絕向被告批出訟費,更批評辯方2名律師誤導法庭及拖延審訊,下令2名律師須支付共約62萬港元訟費給控方。女被告及2名律師就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案件最終交由上訴庭3位法官席前處理。案件今日(21日)由上訴庭今天頒下判詞,當中批評原審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未有盡責,令原本可快速審結的案件要審訊近百天。因上訴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可能存有偏見,故下令將其訟費命令撤銷,並重新頒令控辯雙方均未能獲得訟費。

本案上訴人分別是原被控疏忽過路但脫罪的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以及原審時代表該被告但被罰支付訟費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法庭在考慮整宗審訊的過程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確沒有盡責去管理好審訊,以達致迅速作出公正裁決;控辯雙方亦沒有盡責去協助裁判官。首席法官對要批評裁判官及控辯雙方法律代表感不快,但如不作批評,就有違維護司法制度下的公眾利益之責任。

有關原審裁判官就訟費作出的裁決方面,判詞指出考慮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的行為,包括與上訴方律師的爭執及曾還押上訴人等,均會令他人感到裁判官的訟費命令存有偏見。因此上訴庭下令撤銷原審的訟費令,並就訟費重新作頒令,指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故未能獲得訟費,且由於控方亦須就浪費法庭時間一事負責,故亦需自行支付訟費。另外對於梁大狀及侯律師方面,上訴庭亦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轉介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讓2組織考慮是否應該對該2人的表現採取紀律行動。

案件編號:HCMA 309,366/2020

不小心過馬路案審91天 官與律師未盡力管理案件 控辯均不獲訟費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7385
[Image: M2UROLaSOLsGDSefNFpK2LYccFOju5ZUqaQ4OKmk...w1920r16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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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指數排名領先經常無理批評香港的西方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7.htm

特區政府回應「世界正義工程」公布的《2022年法治指數》,指出香港整體排名維持高位,認為某些評分有調整,可能是未全面準確了解香港實況。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在全球14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2位,領先於經常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不同西方國家,而香港在「秩序和安全」範疇中排名全球第6位,充分證明《香港國安法》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上起着重要角色,不單撥亂反正,法治得以鞏固,更加得到國際社會認同,另外,香港在「廉潔」範疇中排名全球第9位,亦充分證明香港肅貪倡廉工作的成效和香港的廉潔文化。

政府認為,指數就香港某些領域的評分有輕微調整,可能是由於未全面準確了解香港實況,政府會做更多解說工作,以增強外界對香港制度的正確認識。就有傳媒報道引述有關人士就香港評分的意見,政府表示極不認同,指假如報道內容屬實,反映有關人士未完全了解香港實況,自香港回歸以來,政府一直堅定維護市民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各種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法院一直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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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司法不公 miscarriage of justice

3案運毒來港判無罪 判詞指原審法官犯錯 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審理的販毒案,高院原訟庭法官均認為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1案中,有陪團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在3案中,原審法官或有出錯,遂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上訴庭在今年6月開庭聽取陳詞後,今日(28日)頒判詞,指出3案原審法官均犯錯,形容這導致嚴重司法不公。上訴庭同時表示,現行制度下,只有在被告獲判無罪後,律政司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處理,認為這方面有急切需要改革。

3宗案件中,2宗的主審法官是金貝理,1宗是法官麥偉德。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案發時間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4人均被指攜帶毒品來港,結果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獲。4人獲無罪後已經離港。上訴庭指,上述3宗案件中,原審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的可信及可靠性,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表明法官不應篡奪陪審團的功能,亦不應將辯方的版本納入考慮之中,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者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

此外,其中一宗牽涉2名印尼被告的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法官金貝理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直接向法官問及背後原因,以及被告會否再次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中直言,類似陪審團挑戰法官判決的情況是史無前例,從沒在任何普通法適用地方的文獻記載過,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坦言,對庭上所發生的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案件編號:CASJ1-3/2021

司法嚴重不公 原審官犯錯 3毒案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2/

3宗分別在2019年及2020年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販毒案,法官均以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在其中一案中,有陪審員直接向法官問及原因。律政司認為3案的法官或有出錯,請求上訴庭釐清相關法律原則。案件今年6月審理後,上訴庭昨日頒判詞,指出3案法官均犯錯,並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宗案件中,兩宗由法官金貝理主審,另一宗是法官麥偉德審理。3案共4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分別涉嫌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運毒來港,在香港機場被截獲。4人獲判無罪後已經離港。

損法治信心 上訴庭遺憾

上訴庭指在3案中,法官都錯誤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角色,去決定證據是否可信可靠,並錯誤地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不成立。上訴庭遂就法官如何判定表證成立與否定下指引,除非控方同意辯方說法,或辯方說法有客觀證據支持,否則法官不應考慮辯方的事件版本。

此外,在其中一宗案件中,當陪審團依據金貝理法官指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有陪審員隨即詢問法官背後原因,及被告會否再被起訴。有陪審員續說,這是公開審訊,他們應該可以向傳媒談案中證據,又認為傳媒或會有興趣報道。上訴庭在判詞直言,類似情況史無前例,陪審員顯然對判決感到不安,亦不滿意法官的回應。上訴庭對此狀況感到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庭審訊武斷且善變,影響法官的尊嚴,甚至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案件編號:CASJ 1-3/2021

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F%E8%83%BD

[Image: 3e55003dc2f4cc1125d4e5071d86c3de.jpg]
[Image: 3e5508339c7cd7abb51c75052d5b3438.jpg]

高院原訟庭早前審理3宗機場販毒案,法官裁定4名外籍被告的控罪表證不成立,4人當庭獲釋離港,其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標準。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辭,裁定3案的主審法官金貝理和麥偉德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上訴庭形容,在其中一案曾有陪審團質疑金貝理的決定,不幸揭露了行使司法權力的不光彩(unedifying)一面,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一案控方證據足 主審採納辯方解釋
判辭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撰寫。上訴庭逐一分析3宗販毒案案情,裁定現任高院法官金貝理和時任高院暫委法官麥偉德法律上犯錯。針對首案,被告攜帶重逾1909克、價值214萬元的可卡因入境,金貝理信納被告陷入騙局。上訴庭認為,該案控方證據充足,金貝理卻採納辯方解釋,屬於僭越(usurp)陪審團功能。

第二宗案件同樣由金貝理審理,被告聲稱替人運送衣服,被搜出毒品。金貝理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另一方面,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况令人遺憾。

一案陪審當面質疑法官 「史無前例」
上訴庭直言,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capricious)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上訴庭又指,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文獻,以往不見有陪審團挑戰法官,形容情况史無前例。

指下級法院勿依賴3錯誤裁決案
至於暫委法官麥偉德審理的第3宗販毒案,被告以電郵談及旅遊安排,控方視為掩飾販毒的幌子。上訴庭表示,有關電郵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為證據),麥偉德卻考慮了電郵內容的真確性,取代了陪審團功能。上訴庭提及,下級法院不應再依賴上述3宗錯誤裁決的案件,另外現時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下,只有被告脫罪獲釋,控方才可把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認為有急切需要推行改革。

針對表證不成立的法律標準,上訴庭重申可以沿用傳統的法律準則,表證不成立屬於法官決定的法律議題,陪審團具有事實裁斷者的角色,而法官不應僭越陪審團的功能。

【案件編號:CASJ1-3/21】

三宗販毒案被裁表證不成立 上訴指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0399

高等法院早前審理三宗機場販毒案,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涉案外籍的被告最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律政司早前就處理「表證成立」的法律議題,要求上訴庭釐清。上訴庭今(28日)頒判辭,釐清該些法律議題,並指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奪去陪審團的職能,引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涉案三宗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控方在三案中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依賴環境證供,如電郵通訊,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毒品。

控方要求上訴庭釐清,控方若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法庭應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以及涉案法官在三案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是次上訴只處理法律議題,不影響原審裁決。而涉案被告已離港。

有陪審員查問表證不成立原因

就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上訴庭重申案例,指法官在處理是否表證成立的中段陳詞時,應考慮陪審團是否可能接納控方案情。上訴庭亦指,法官應在控方案情完結時處理中段陳詞,但例外情況下亦可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處理。而法官處理該陳詞時,不應考慮辯方案情,除非辯方案情獲控方接納,或無可爭議。

上訴庭指,就其中一宗涉及兩名印尼籍被告的案件,原審法官金貝理處理是否表證成立時,錯誤地考慮兩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上訴庭指,相關說法是否真確應由陪審團考慮,而非法官。而陪審團被指示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查問原因,又問及是否可以向傳媒講及案件。

認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上訴庭指,以上均顯示公眾或認為法官的行為武斷和善變,不但損害法官的尊嚴,亦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上訴庭指,審理三宗案件的原審法官,在法律上出錯,並引致嚴重法律不公。而法官奪去陪審團的職能,不正確地撤銷案件。此外,現時機制下,控方不能在被告被裁罪名不成立前,就相關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是次三宗案件顯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案件編號:CASJ 1-3 / 2021

林定國:不存在國安法推翻普通法法律原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8.htm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訪問時表示,「《國安法》推翻普通法關注的法律原則」的說法完全不存在。他強調,國安法列明的原則包括尊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無罪推定」、「一案不能二審」等基本法治原則,亦在《基本法》明文寫下。

被問到部分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由被捕還押到審訊時間過長。林定國表示,問過刑事檢控科人員,相關被告的關押時間不比一般刑事案件長,被告人亦有申請保釋的權利,不少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林定國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高,但並非香港獨有,相關保釋安排亦並非變相形成「未審先囚」或「有罪推定」。

非常任終審官再來港 廖柏嘉:有信心港官判案不受干預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2%e9%a0%90

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昨日在港出席活動時表示,司法獨立的原則除法官任命外,整體而言,行政機關亦不應干預司法機構運作,他認為香港法院一如英國,完全司法獨立(thoroughly independent),亦有信心香港法官判案時不受港府干預。對於近日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處理「免針紙」司法覆核及政府回應,廖柏嘉認為對法治有利(in favour of rule of law)。

免針紙案處理及政府回應「有利法治」
今次是廖柏嘉在疫後首度來港,其間會參與終院審訊及仲裁案。據本報了解,未來兩三個月都有資深英國前法官來港參與終院審訊。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和副院長賀知義(Patrick Hodge)今年初先後辭任終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則歸咎某程度是陷入「國際政治博弈」。廖柏嘉在活動後向本報稱,他不能代表其他海外法官,但「希望能留任,有多久就多久(I'd like to stay as long as I can)」。

廖柏嘉昨出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活動時說,香港與英國均奉行普通法制度,每次來港參與審訊都有熟悉感覺。自2009年擔任非常任法官的他說,香港十多年間有不少變動,有人覺得好時光已來到盡頭而離港,尤其經歷2019年「騷亂(riot)」及疫情,但他認為,香港一直都會在經歷困難後反彈,變得更強。

他說香港1997年回歸,但西方社會覺得中國2019年後才掌管香港,並失去信心,他認為有關看法並不公平,同時不點名指新加坡也在推動類似看法,從中得益。他又指,未來一個不確定性是美國會否想藉香港打擊中國,呼籲本港法律界爭取全球法律界、尤其是美國法律界的支持,形容「我來過(香港)、參與過審訊,一切如常(everything is fine)」。不過美國律師協會(ABA)會長Deborah Enix-Ross月初向本報稱,ABA在2020年曾發聲明稱《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原則,並呼籲美國及其他地方支持香港法治及保障人權,其聲明內容至今仍然有效。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0-29 10: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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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審販毒案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高院法官金貝理突辭職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81%B7
[Image: _2022111612361936158.jpg]

《星島》得悉,連番被終審法院及上訴庭批評犯下法律錯誤,造成嚴重司法不公,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的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 Justice CAMPBELL-MOFFAT),於今年八月左右已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由於提早退休需要一年通知期,故法官金貝理將於明年七月正式離開司法機構。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證實,金貝理法官根據《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的規定,選擇了延展退休年齡至70歲。另外,根據《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的規定,在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受延展退休年齡安排規限的高等法院法官,可於年屆65歲或之後自願提早退休。金貝理法官按照有關條例,於本年8月初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於2023年8月提早退休。

八月已請辭 明年七月離任
於一九五六年六月出生的金貝理法官,於二○一六年加入司法機構,出任高院原訟庭法官。根據《二○一九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的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長至七十歲。而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年屆六十五歲的正常退休年齡時,選擇轉至七十歲的新退休安排。

據悉,法官金貝理於今年八月突然決定向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她的提早退休申請,正於上訴庭處理她負責其中兩宗機場販毒案裁定表證不成立的上訴,聆訊期間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直指金貝理做法確實有錯,屬於「僭越陪審團功能」。

上訴庭於上月二十八日頒下書面判詞指金貝理裁定兩宗機場販毒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質疑其決定,並詢問可否向傳媒披露案情。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令人鼓舞;惟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以至要當面質疑對方,情況令人遺憾。公眾可能覺得法官以武斷及反覆無常的方式審案,此舉不但破壞法官地位和尊嚴,亦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另終審法院本周一亦抨擊金貝理裁定另一宗外籍男子在機場搜出大量可卡因案而批准永久終止聆訊,是犯了法律錯誤。

被指「僭越陪審團功能」
此外,法官金貝理於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加列山道南行時違反交通條例,事後遭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票控不小心駕駛罪名,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未有出庭,只透過律師表示認罪,主審裁判官劉綺雲判金貝理罰款一千元。根據傳票控罪內容顯示,該告票於今年四月一日由香港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發出,需要被告金貝理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到東區法院第二庭應訊,告票列明「縱使你有意認罪,仍須親自到庭」,金貝理法官僅透過律師代表認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金貝理於一九五六年在英格蘭出生,一九八二年及八六年分別在英國公開大學取得經濟學文學士學位及雷丁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七年及二○○○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二○一三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一九八八年至二○一五年私人執業。二○一六年獲委任為原訟庭法官。 記者 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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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熙怡指英法官應辭任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 江樂士斥其言論愚蠢又不負責任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E4%BB%BB

曾在2018年至2021年擔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女男爵(Brenda Marjorie Hale),昨接受英國泰晤士報訪問時表示,如英國法官繼續留在香港,或會被要求執行一些令人不可接受的法律,又認為英國法官辭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重要時刻已來臨。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透過Twitter轉發有關報道,並同意何熙怡女男爵所說,而他則認為所有來自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的法官均應辭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一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斥何熙怡的言論既愚蠢又不負責任,亦數落她應「各家自掃門前雪」。

何熙怡女男爵於2017年成爲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她於2018年成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並因「私人原因」離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其任期於今年7月29日屆滿,堅決表明不會續任。何熙怡去年解釋她不再出任非常任法官的主因,是因為現時無法預測自己何時才能乘搭飛機前往香港,而她亦承認對《港區國安法》高度關注及有所擔憂,又指現時其他海外法官會密切關注香港情況。

英國泰晤士報昨報道指,何熙怡迄今首度清晰地表示6名仍在港擔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法官應該請辭。而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六名法官包括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岑耀信勳爵、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范理申勳爵、前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郝廉思勳爵、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華學佳勳爵、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勳爵,以及前英國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賀輔明勳爵。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本報指,他認為何熙怡女男爵的言論既愚蠢又不負責任,根本絕對不應該作出如此的言論。江樂士認為何熙怡的言論只會鼓勵像郭榮鏗般,既不關心香港最佳利益又想削弱香港法律制度的人,試圖破壞一國兩制原則。江樂士指他深信現時10名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即使在面對反華分子的巨大壓力下,亦會輕視何熙怡女男爵的愚蠢言論,皆因眾海外非常任法官都知道香港司法制度運作良好又深受港人信任,他們的存在也能爲維護香港法治作出重大貢獻。江樂士又諷刺如果何熙怡女男爵沒什麼建設性的話要說,便應「各家自掃門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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