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2021, 05:05 AM
《大公》員工查冊被票控 蔡案用控罪書 官問為何方式不同 控方:不同警組負責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gca1_r.htm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後,疑有《大公報》員工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候訊。裁判官在庭上關注,為何控方以控罪書起訴涉同一控罪的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本案?控方稱,控罪設檢控時限,而且兩案由警方不同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有不同。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駁回
據悉是《大公報》員工的男被告黃偉強(47歲),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該罪最高可罰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辯方原本申請將案件押後9個月,以待蔡玉玲一案的上訴庭判決。惟曾主審蔡玉玲一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認為,兩宗案件性質完全相同,爭議無關控罪適切性。徐官表示,本案毋須長時間押後,故駁回辯方的申請。
控方:控罪設檢控時限
官質疑:兩案時間相近
徐官亦一度關注,為何控方在蔡玉玲案與本案的檢控方式不同。控方回應稱,控罪設有檢控時限,律政司已在時限前盡快向本案被告發出傳票。裁判官聽罷質疑,兩案的案發時間相近,本案甚至發生在蔡玉玲案之後。控方表示會向案件主管了解詳情,只知兩宗案件由不同的警隊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不同。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現金1000元保釋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
【案件編號:ESS 3866/21】
蔡玉玲製鏗鏘集7.21報道查冊 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 聞判落淚【短片】 (16:4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3%80%91
大公報記者同因查車牌被控 容海恩:都有疏忽 林健鋒:可探討以新聞報道名義查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media/%E5%A...5%E5%86%8A
【蔡玉玲罪成】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新聞自由 湯家驊:可考慮讓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5%86%8A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昨(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另見判詞全文),兩項控罪合共判罰款 6,000 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業電台節目表示,今次法庭的裁決非常狹隘,只從「技術性」層面理解法律,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定罪元素,但完全忽略憲法層面要求,無考慮《基本法》和《人權法》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在港台節目建議,為了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憲法保障新聞自由
陳文敏指出「道路交通條例作為香港一條法例,其實要符合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的要求,如何符合這一點,在整個判詞完全沒處理到。」他認為,在憲法上無爭議的是,蔡玉玲查冊是為了做對公眾利益十分重要的調查,這理應成為合理抗辯。但法官只從一般刑事條例角度考慮案件是否符合,涉及「虛假陳述」的定罪元素。他認為法官解釋法律時,應盡量令香港法例和人權法案以及《基本法》互相吻合。
陳文敏質疑,今次法官完全傾向保障車主私隱,沒平衡到公眾利益。對於判辭提到申請查冊原因,必然要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說法,他指「若保障私隱到一個階段,即使有很重大的公眾利益理由都不能成為一個答辯理由......如何再去平衡私隱及言論自由,沒有這答辯理由的機制作平衡,這可以出現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的規範會違反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他認為今次的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應由更高級的法院處理,蔡玉玲可就案件上訴,或由記協提出司法覆核。
湯家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此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港台節目表示,在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他提到「若傳媒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他認為,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運輸署沒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蔡玉玲罪成】疑點重重的裁決 宣告我們成為罪犯
https://www.thestandnews.com/media/%E8%9...A%E7%8A%AF
【蔡玉玲罪成】《明報》即日停查車牌 蘋果、NOW 早前已叫停
https://www.thestandnews.com/media/a-%E8...B%E5%81%9C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昨被裁定罪成,另據悉《大公報》記者亦因車牌查冊被控。據了解,至少 3 間傳媒機構已停止車牌查冊,包括《明報》、《蘋果日報》及Now TV。
據了解,《明報》是在今早通知同事,即日起暫停查閱車牌。在蔡玉玲案有判決前,NOW TV 已叫停車牌查冊,以及未有相關案件的公司查冊。另外,曾被警方要求交出查冊者資料的《蘋果日報》,亦已在早前暫停車牌查冊。
同樣有偵查組的網媒《香港01》,據悉未有明言禁止車牌查冊,但查詢車牌前需要主管批准,會盡量少查。
有在上述傳媒任職的記者透露,如公司叫停查冊,日後要查則只能以個人身分申請,風險更大。
翻查資料,在蔡玉玲被捕後,《立場》、《蘋果日報》及《香港01》記者均曾以不同方式,包括在實體表格中加上「新聞」選項、提出書面申請等,希望以「新聞」用途查冊,惟均不得要領。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gca1_r.htm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後,疑有《大公報》員工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候訊。裁判官在庭上關注,為何控方以控罪書起訴涉同一控罪的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本案?控方稱,控罪設檢控時限,而且兩案由警方不同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有不同。
辯方申押後審訊遭駁回
據悉是《大公報》員工的男被告黃偉強(47歲),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該罪最高可罰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辯方原本申請將案件押後9個月,以待蔡玉玲一案的上訴庭判決。惟曾主審蔡玉玲一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認為,兩宗案件性質完全相同,爭議無關控罪適切性。徐官表示,本案毋須長時間押後,故駁回辯方的申請。
控方:控罪設檢控時限
官質疑:兩案時間相近
徐官亦一度關注,為何控方在蔡玉玲案與本案的檢控方式不同。控方回應稱,控罪設有檢控時限,律政司已在時限前盡快向本案被告發出傳票。裁判官聽罷質疑,兩案的案發時間相近,本案甚至發生在蔡玉玲案之後。控方表示會向案件主管了解詳情,只知兩宗案件由不同的警隊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不同。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現金1000元保釋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
【案件編號:ESS 3866/21】
蔡玉玲製鏗鏘集7.21報道查冊 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 聞判落淚【短片】 (16:4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3%80%91
大公報記者同因查車牌被控 容海恩:都有疏忽 林健鋒:可探討以新聞報道名義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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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罪成】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新聞自由 湯家驊:可考慮讓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5%86%8A
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昨(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另見判詞全文),兩項控罪合共判罰款 6,000 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業電台節目表示,今次法庭的裁決非常狹隘,只從「技術性」層面理解法律,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定罪元素,但完全忽略憲法層面要求,無考慮《基本法》和《人權法》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在港台節目建議,為了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陳文敏:裁決沒考慮憲法保障新聞自由
陳文敏指出「道路交通條例作為香港一條法例,其實要符合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的要求,如何符合這一點,在整個判詞完全沒處理到。」他認為,在憲法上無爭議的是,蔡玉玲查冊是為了做對公眾利益十分重要的調查,這理應成為合理抗辯。但法官只從一般刑事條例角度考慮案件是否符合,涉及「虛假陳述」的定罪元素。他認為法官解釋法律時,應盡量令香港法例和人權法案以及《基本法》互相吻合。
陳文敏質疑,今次法官完全傾向保障車主私隱,沒平衡到公眾利益。對於判辭提到申請查冊原因,必然要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說法,他指「若保障私隱到一個階段,即使有很重大的公眾利益理由都不能成為一個答辯理由......如何再去平衡私隱及言論自由,沒有這答辯理由的機制作平衡,這可以出現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的規範會違反人權法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他認為今次的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應由更高級的法院處理,蔡玉玲可就案件上訴,或由記協提出司法覆核。
湯家驊:可考慮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
此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港台節目表示,在平衡私隱及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可考慮修例容許傳媒以機構名義查冊。他提到「若傳媒未必由個別的記者申請,會否比較好,會否可信力會較高,追查濫用情況會否較高」,他認為,現時申請若個人身分,運輸署沒辦法印證那些人是否真的適用於合法、合理及新聞工作的用途。
【蔡玉玲罪成】疑點重重的裁決 宣告我們成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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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罪成】《明報》即日停查車牌 蘋果、NOW 早前已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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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去年因查車牌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昨被裁定罪成,另據悉《大公報》記者亦因車牌查冊被控。據了解,至少 3 間傳媒機構已停止車牌查冊,包括《明報》、《蘋果日報》及Now TV。
據了解,《明報》是在今早通知同事,即日起暫停查閱車牌。在蔡玉玲案有判決前,NOW TV 已叫停車牌查冊,以及未有相關案件的公司查冊。另外,曾被警方要求交出查冊者資料的《蘋果日報》,亦已在早前暫停車牌查冊。
同樣有偵查組的網媒《香港01》,據悉未有明言禁止車牌查冊,但查詢車牌前需要主管批准,會盡量少查。
有在上述傳媒任職的記者透露,如公司叫停查冊,日後要查則只能以個人身分申請,風險更大。
翻查資料,在蔡玉玲被捕後,《立場》、《蘋果日報》及《香港01》記者均曾以不同方式,包括在實體表格中加上「新聞」選項、提出書面申請等,希望以「新聞」用途查冊,惟均不得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