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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章是廢物
#1
唔知各位知否甚麼叫民事法?而建築物管理條例本身就是民事法?
拋磚引玉,我所知民事法就係,雖然有人犯法,但如果受損害一方唔主動提出控告,這樣,法例是沒有政府部門可以執行的,也就是說,就算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主席,完全不依照法例辦事,只要沒有訴訟,主席仍可輕易過骨.
法例本身雖然授權民政總處有檢控權力,但民政總處自344章執行至今,從來未有一項檢控.
所以,如果業主對管委會不滿,唯一可行方法就是用選票踢走管委會,奈何因為管委會權力過大,而且多數勾結一些勢力,(政團,管理公司,甚至黑社會)所以要如此做也不容易,由於香港人怕事和走精便,有時根本找不到足夠人手去換法團,結果就只有啞忍,所以,各位業主如果有幸,有人願意挺身而出,就不要放棄機會,利用你手上一票,更換法團,起碼可以迫使上屆法團完全交出帳目,如果發現冇問題,下次咪選番原來法團.
在選舉法團時,經驗告訴我們,授權票起了關鍵作用,所以,業主如果聰明地使用自已的授權書,對屋苑管理是能起到監督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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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政署勾結大業主, 即發展商較多!

在下就同呢d所謂高官交過手啦, 太極王中王, 仲不時出言恐嚇小業主代表!

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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