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2021, 04:09 PM
【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無手令仍可搜查電子器材 鍾麗玲:只會望一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_...0%E6%9C%9B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建議將起底刑事化,並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今日(6 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沒有手令而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是「緊急情況」,以防疑犯刪除涉案內容,專員必須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涉事電子器材存有相關證據,搜查範圍也只限相關訊息;私隱專員鍾麗玲形容,專員只會「望一望」涉事器材。
鍾麗玲: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發問,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質疑會否「隨便喺街就俾你話佢曾經公開資訊,就可以搜佢手機」。曾國衞強調,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必須符合數個條件,包括如按程序申請手令將造成延誤,導致失去證據,專員也不可搜查整個電子器材,只能搜查懷疑範圍,事後也須寫報告交給事主,曾國衞相信已平衡權利及私隱。
私隱專員鍾麗玲也澄清,沒有法庭手令搜查電子器材是「例外」和「緊急」的情況,事主必須已被視為疑犯,即將被捕前,專員可引例「望一望」手機,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如涉事電子器材需要解鎖,或需入屋搜查,則仍須向法庭申手令,公署正準備委任證,並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曾國衞:不存在以言入罪 八卦新聞「起底」不可免責
曾國衞開場發言指,「起底」刑事化針對的是惡意傷害他人的披露行為,不存在所謂「以言入罪」。他早前二讀時指,不會給予傳媒絕對的「豁免」,他今日再補充,如涉事新聞活動合法,又符合公眾利益,仍可作為一個免責辯護。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質疑說法令人困擾,舉例如記者為了一個「有趣」報導起底,是否仍可用新聞活動為由作免責辯護。曾國衞指,根據目前法例,如報導純粹為了滿足公眾好奇心,「純粹攞人八卦新聞」,而披露人哋私隱,法庭都會認為未必符合公眾利益。
曾國衞︰肖像和轉載 同受規管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質疑,草案未有條文涵蓋肖像,如果轉載。曾國衞表示,個人資料定義包括與在世人士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資料,包括可辦認為當事人的肖像,故若披露肖像而造成當事人傷害,同受規管;至於轉載「起底」內容,只要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轉載,亦在草案規管範圍內。
二級制:最高罰款 100 萬元監禁 5 年
根據政府公布的草案內容,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條例列明,「指明傷害」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草案建議條例分兩級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違法,最高判罰款 10 萬及監禁兩年。第二級是透過公訴程序起訴,罪行為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起底刑事化】草案設「域外管轄權」 黃浩華:範圍過闊 憂科企誤墮法網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7%B6%B2
政府早前建議將「起底」刑事化,並將於周五(16日)刊憲草案,當中賦予私隱專員「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服務提供者,在指定時間移除內容,否則屬犯罪。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批評法例涵蓋的範圍過闊,或令不少科技公司誤墮法網。他又指,不少本地網上論壇如連登等,沒有「強大律師團隊」及區域辦公室(regional office),擔心他們無法有效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黃浩華斥涵蓋範圍過闊 憂科技公司誤墮法網
據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資料摘要,當中列明新訂條文將設「域外管轄權」,即不論起底行為是否在本港境內發生,私隱專員也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予身處香港者,或境外服務提供者,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若相關人士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或屬犯罪。
政府提交的文件顯示,法例涵蓋「搜尋結果索引服務」及「傳輸服務」等中介服務(intermediary service),以及主機服務(hosting service)。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批評,法律涵蓋範圍太闊,這使他憂慮,即便「域外管轄權」或要求海外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但也不代表本地公司會沒有法律風險,最終或令不少科技公司誤墮法網,「如果涉事公司的伺服器在海外,但其 hosting service 卻由本地公司處理的話,那麼該本地公司會否受牽連?」
他又擔憂,不少本地網上論壇,如連登、香港討論區等,不設大規模的區域性辦公室,亦不設「強大律師團隊」,擔心他們無法有效處理相關法律程序。他續指,這或會迫使網上論壇加強規管,以減輕法律風險,但這亦同樣會影響網絡資訊的流通。
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則指,新設的「域外管轄權」會令業界釋除疑慮,因為這樣可交由海外總部處理問題(make judgement call),而非由本地員工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他相信本地員工觸犯的機會較低。
Google 、FB 等組成聯盟 曾表達憂慮
由Google、Facebook、Apple等國際科技巨頭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上月則去信港府指,大部分海外平台的網上服務,多由境外的地域辦公室提供,並不會交由本地職員負責。聯盟建議,相關「法律性通知」(rectification notice)應只能向涉事科技公司的境外部門發出,而非其本地部門。
聯盟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對港府提出的草案沒有回應。
【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如海外科企本港員工無權移除「起底」內容 可免刑責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1%E8%B2%AC
政府計劃修例將「起底」刑事化,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域外管轄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 ( 16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起底」內容,會有刑責,但不包括沒有權限移除內容的海外科企在港員工。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表示,擔心業界會「斬腳趾避沙蟲」,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縮窄本港的資訊自由空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出席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指,自2019年6月起,網上出現大量起底情況,公署要求內容下架後,大約 7 成平台會合作移除內容,但其後又會有網民將內容重新上載。她表示,希望法例通過後,可強制性要求海外平台依法處理起底內容,相信可更有效移除內容。
對於條例設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相關起底內容,鍾麗玲表示,設「域外管轄權」是因為不少網絡平台的母公司位於海外,如果修例後,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起底內容,會有刑責。她指,會先向本地有能力移除內容的人士「著手」,例如上載資料的人或本地網絡平台,但屬海外網絡供應商的本地員工,或與網絡平台營運無關的人,例如負責網絡推廣的員工,他們沒有權限移除內容,則不會有刑責。
或要求網路供應商 將戴起底資料網站移除
她又表示,如果網絡平台不合作移除涉及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及連結,需考慮要求網路供應商將網站移除,「呢個係最後最後,如果其他方法之後,相關內容都仲喺個網度顯示,就再採取嘅步驟。」
對於條例建議,私隱專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下截取電子器材內容,她強調,此屬緊急和例外情況,亦要符合有一定條件,包括有合理的犯罪懷疑及證據等,相信只在絕少情況下才會執行,而若新聞材料披露的資料是為公眾利益,亦有免責辯護。
黃浩華:業界憂收窄資訊自由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在同一節目上表示,草案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資料」,亦沒有說明網絡平台要在多少時間內移除內容。他指,網絡平台收到要求移除內容的指示後,內部要審視相關要求是否合理,而網絡中介服務亦會受牽連,因為即使與內容沒有直接關係,亦需時處理內容或諮詢法律意見。
黃浩華表示,修例對本地網絡平台有一定壓力,因草案有不少灰色地帶,加上私隱專員有權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展開搜查,擔心業界會「斬腳趾避沙蟲」,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縮窄本港的資訊流通度和自由空間。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7 09:15 編輯 ]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_...0%E6%9C%9B
政府早前向立法會建議將起底刑事化,並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包括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今日(6 日)舉行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沒有手令而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是「緊急情況」,以防疑犯刪除涉案內容,專員必須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涉事電子器材存有相關證據,搜查範圍也只限相關訊息;私隱專員鍾麗玲形容,專員只會「望一望」涉事器材。
鍾麗玲: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發問,當局如何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質疑會否「隨便喺街就俾你話佢曾經公開資訊,就可以搜佢手機」。曾國衞強調,搜查市民的電子器材必須符合數個條件,包括如按程序申請手令將造成延誤,導致失去證據,專員也不可搜查整個電子器材,只能搜查懷疑範圍,事後也須寫報告交給事主,曾國衞相信已平衡權利及私隱。
私隱專員鍾麗玲也澄清,沒有法庭手令搜查電子器材是「例外」和「緊急」的情況,事主必須已被視為疑犯,即將被捕前,專員可引例「望一望」手機,並非竊聽或入屋搜走器材。如涉事電子器材需要解鎖,或需入屋搜查,則仍須向法庭申手令,公署正準備委任證,並考慮發出指引,有需要時會與警方聯合行動。
曾國衞:不存在以言入罪 八卦新聞「起底」不可免責
曾國衞開場發言指,「起底」刑事化針對的是惡意傷害他人的披露行為,不存在所謂「以言入罪」。他早前二讀時指,不會給予傳媒絕對的「豁免」,他今日再補充,如涉事新聞活動合法,又符合公眾利益,仍可作為一個免責辯護。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質疑說法令人困擾,舉例如記者為了一個「有趣」報導起底,是否仍可用新聞活動為由作免責辯護。曾國衞指,根據目前法例,如報導純粹為了滿足公眾好奇心,「純粹攞人八卦新聞」,而披露人哋私隱,法庭都會認為未必符合公眾利益。
曾國衞︰肖像和轉載 同受規管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質疑,草案未有條文涵蓋肖像,如果轉載。曾國衞表示,個人資料定義包括與在世人士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資料,包括可辦認為當事人的肖像,故若披露肖像而造成當事人傷害,同受規管;至於轉載「起底」內容,只要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轉載,亦在草案規管範圍內。
二級制:最高罰款 100 萬元監禁 5 年
根據政府公布的草案內容,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屬犯罪。條例列明,「指明傷害」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
草案建議條例分兩級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指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屬違法,最高判罰款 10 萬及監禁兩年。第二級是透過公訴程序起訴,罪行為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起底刑事化】草案設「域外管轄權」 黃浩華:範圍過闊 憂科企誤墮法網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7%B6%B2
政府早前建議將「起底」刑事化,並將於周五(16日)刊憲草案,當中賦予私隱專員「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服務提供者,在指定時間移除內容,否則屬犯罪。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批評法例涵蓋的範圍過闊,或令不少科技公司誤墮法網。他又指,不少本地網上論壇如連登等,沒有「強大律師團隊」及區域辦公室(regional office),擔心他們無法有效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黃浩華斥涵蓋範圍過闊 憂科技公司誤墮法網
據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草案資料摘要,當中列明新訂條文將設「域外管轄權」,即不論起底行為是否在本港境內發生,私隱專員也可送達「停止披露通知」予身處香港者,或境外服務提供者,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若相關人士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或屬犯罪。
政府提交的文件顯示,法例涵蓋「搜尋結果索引服務」及「傳輸服務」等中介服務(intermediary service),以及主機服務(hosting service)。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批評,法律涵蓋範圍太闊,這使他憂慮,即便「域外管轄權」或要求海外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但也不代表本地公司會沒有法律風險,最終或令不少科技公司誤墮法網,「如果涉事公司的伺服器在海外,但其 hosting service 卻由本地公司處理的話,那麼該本地公司會否受牽連?」
他又擔憂,不少本地網上論壇,如連登、香港討論區等,不設大規模的區域性辦公室,亦不設「強大律師團隊」,擔心他們無法有效處理相關法律程序。他續指,這或會迫使網上論壇加強規管,以減輕法律風險,但這亦同樣會影響網絡資訊的流通。
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則指,新設的「域外管轄權」會令業界釋除疑慮,因為這樣可交由海外總部處理問題(make judgement call),而非由本地員工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他相信本地員工觸犯的機會較低。
Google 、FB 等組成聯盟 曾表達憂慮
由Google、Facebook、Apple等國際科技巨頭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上月則去信港府指,大部分海外平台的網上服務,多由境外的地域辦公室提供,並不會交由本地職員負責。聯盟建議,相關「法律性通知」(rectification notice)應只能向涉事科技公司的境外部門發出,而非其本地部門。
聯盟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對港府提出的草案沒有回應。
【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如海外科企本港員工無權移除「起底」內容 可免刑責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1%E8%B2%AC
政府計劃修例將「起底」刑事化,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域外管轄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 ( 16 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起底」內容,會有刑責,但不包括沒有權限移除內容的海外科企在港員工。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表示,擔心業界會「斬腳趾避沙蟲」,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縮窄本港的資訊自由空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出席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指,自2019年6月起,網上出現大量起底情況,公署要求內容下架後,大約 7 成平台會合作移除內容,但其後又會有網民將內容重新上載。她表示,希望法例通過後,可強制性要求海外平台依法處理起底內容,相信可更有效移除內容。
對於條例設有「域外管轄權」,即不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相關起底內容,鍾麗玲表示,設「域外管轄權」是因為不少網絡平台的母公司位於海外,如果修例後,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起底內容,會有刑責。她指,會先向本地有能力移除內容的人士「著手」,例如上載資料的人或本地網絡平台,但屬海外網絡供應商的本地員工,或與網絡平台營運無關的人,例如負責網絡推廣的員工,他們沒有權限移除內容,則不會有刑責。
或要求網路供應商 將戴起底資料網站移除
她又表示,如果網絡平台不合作移除涉及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及連結,需考慮要求網路供應商將網站移除,「呢個係最後最後,如果其他方法之後,相關內容都仲喺個網度顯示,就再採取嘅步驟。」
對於條例建議,私隱專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下截取電子器材內容,她強調,此屬緊急和例外情況,亦要符合有一定條件,包括有合理的犯罪懷疑及證據等,相信只在絕少情況下才會執行,而若新聞材料披露的資料是為公眾利益,亦有免責辯護。
黃浩華:業界憂收窄資訊自由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在同一節目上表示,草案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資料」,亦沒有說明網絡平台要在多少時間內移除內容。他指,網絡平台收到要求移除內容的指示後,內部要審視相關要求是否合理,而網絡中介服務亦會受牽連,因為即使與內容沒有直接關係,亦需時處理內容或諮詢法律意見。
黃浩華表示,修例對本地網絡平台有一定壓力,因草案有不少灰色地帶,加上私隱專員有權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展開搜查,擔心業界會「斬腳趾避沙蟲」,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縮窄本港的資訊流通度和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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