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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
#81
威院女醫生收手錶與病人同被控 不涉貪污意圖獲判無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12...2_001.html

威爾斯親王醫院女醫生於2016年診治一名肺炎男病人,病人康復後為答謝救命之恩,特意贈送一隻手錶給她,但她沒有向醫院管理局申報便收取該謝禮,結果兩人一同被檢控,案件今天(29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接納被告的辯解,指兩人均沒有貪污意圖,事件因醫管局訓練不足和該女醫生疏忽而引起,裁定涉案醫生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不成立,而男病人被控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也不成立。

女被告雷頌恩(41歲)案發時是醫管局副顧問醫生,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內科及藥物治療部工作,她已於2017年10月辭職。涉案病人邱玉來(57歲)於2016年6月因患肺炎入住威院,同年7月出院,雷是邱的其中一名主診醫生。邱於2016年12月26日將價值1.9萬港元的手錶放在病房,雷得悉後拿走手錶,曾想退回給邱但不果,雷詢問上司後,上司稱可收下,雷遂將手錶帶回家,但之後未曾使用。

裁判官表示,涉案手錶沒有嵌上黃金或鑽石,它雖然是常見牌子,但不等於雷必定知道它的價值,就雷表示不清楚它的價值,法庭雖對此說法有保留,但不能排除屬實。在考慮兩名被告有否貪污意圖時,邱將手錶拿到病房,而非直接交給雷,雷拿到手錶後亦向上司詢問意見,故兩名被告不是暗地送贈和收取禮物,故沒有貪污意圖。

裁判官續指,有證供顯示,即使行醫多年的醫生也未必熟悉收禮的指引,事件屬醫管局訓練不足,加上雷自己疏忽,沒有向醫管局申報,並同時接受上司的錯誤意見。法庭又接納邱出於報恩心態才送禮給雷,這情況在病人間經常出現,但病人若因禮物太貴重而需負刑責,無疑太過嚴苛。裁判官接納兩名被告在案中均有合理辯解,裁定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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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母子涉藉他人開出糧戶口詐騙銀行佣金 被廉署起訴
https://news.tvb.com/local/6037c27b335d1...7%E8%A8%B4

一對母子涉嫌藉他人開設出糧戶口,詐騙銀行佣金,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30歲被告林其鋒是渣打銀行客戶拓展部主任,負責為顧客開戶口。若客戶用新開戶口出糧,會有佣金。

他與其任職金御海鮮酒家分店經理的56歲母親張佩君,涉嫌在2017年4至12月,促使酒樓4名員工及1名茶客在渣打銀行開戶口,並在未經授權下,由張佩君個人戶口轉賬數筆款項至該5個戶口,其後又再轉走。林其鋒則因而獲發額外季度佣金共4,520元。

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周五在東區法院提堂。


涉嫌串謀以貪污詐騙手段「套丁」 24人被廉署拘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312.htm

廉政公署就一個位於元朗的丁屋地產發展項目懷疑涉及貪污詐騙進行調查,近日進行代號「芒草」行動,先後拘捕共24人,包括地產發展商負責人、丁屋申請人及中間人。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貪污投訴,指稱有地產發展商、中間人及原居民,涉嫌串謀以貪污詐騙手段「套丁」,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有關原居民是某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宣稱地產發展商與原居民之間沒有達成任何協議,以轉移或處置有關原居民發展該地段的權利。

廉署經調查後發現,有關地產發展商涉嫌透過中間人,以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向元朗區的原居民收購丁權,然後集中發展為一個大型地產項目圖利,懷疑當中有人提供或收受利益以及串謀詐騙。廉署在行動期間搜查多個地點,包括該地產發展商及一間律師行的辦公室。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12 07: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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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92歲翁行賄政府人員潛逃逾25年回港被捕 還押5月答辯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8%BE%AF

廉署起訴一名警司 涉詐騙政府及銀行600萬貸款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33440

廉署起訴警司 涉詐騙政府及銀行貸款 600 萬 購入愉景灣單位後放租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7%A7%9F/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3 14: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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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廉署今年首5個月接25宗銀行業相關投訴 涉審批貸款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28.htm

廉署數據顯示,今年首5個月,接獲25宗與銀行業相關貪污投訴,按年增加2宗,主要涉及前線員工收受利益後,在處理開戶、審批貸款時,為他人提供便利。

廉署表示,疫情下,銀行收緊信貸,有跡象顯示,中介公司賄賂銀行職員的情況更為活躍,以協助不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借貸和開戶,早前已就2宗相關案件採取執法行動。

廉署控一警員涉嫌貪污 以區議員義工身份向市民索報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2...2_001.html

林鄭月娥:一定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特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15.htm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一定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及第8條適用於特首。她說,自己曾在競選及上任時承諾修例,但並沒有做、亦不會做,相信未來的特首亦不應做。

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議員鄭松泰問林鄭月娥會否修例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規管,林鄭月娥回應說,修例是衝著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首是向中央負責的官員,代表整個特區,某程度上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她說,過去廿多年有不同法例通過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特首不能主導憲制體制,不能符合向中央負責的憲制責任。林鄭月娥說,在修訂防賄條例的問題上,她「一定會走數」,亦不希望未來的行政長官會修例,削弱其憲制責任。

林鄭月娥又說,對公務員及政府官員的操守要求,形容為即使「無魚」亦要「水清」,特區政府完全不會在這方面有所鬆懈。對於3名屬保安系統高官早前接受宴請時違反限聚,林鄭月娥說,他們已負上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責任和代價,亦已公開致歉,相信他們日後會更敏感和謹慎。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15 11: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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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防止賄賂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01!zh-Hant-HK

被指披露7.21事件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被廉署拘捕:我的罪名是追究「警黑勾結」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30927.html

香港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在7.21事件參與暴動,由原告被變被告後,廉政公署周一(28日)上門拘捕林卓廷,指他涉及披露7.21受調查人身份資料,之後將他帶往北角廉署總部,案件即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明年3月9日再訊。林卓廷批評廉署淪為政權打壓的工具,要令他不再追究7.21「警黑勾結」,但他不會屈服,並會更大聲追究7.21事件。(劉少風 報道)

控罪指稱,林卓廷涉嫌分別於去年12月30日、今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負責7.21事件時稱沒有人藏武器、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游乃強。

林卓廷:我的罪名是鍥而不捨追究「警黑勾結」

林卓廷周一上庭前會見傳媒,感激市民的支持,他指自己的案件不是重點,呼籲外界繼續關注12名被扣中國大陸的港人,希望他們早日平安回港。林卓廷指,他以往在廉署學堂,被告知《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針對《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案,與他所指控「警隊內有警官公職人員的勾結」,不是條例所涵蓋的內容,批評再三對其打壓,目的是想他不再追究7.21。

林卓廷說:3個控罪簡單來說只有一個,就是「林卓廷鍥而不捨追究警黑勾結」,這就是我的罪名,政權想我收聲,想我不再追究7.21,我絕對不會屈服,我只會繼續更大聲追究他們「警黑勾結」的刑事責任。

林卓廷又稱,他上年7月舉報7.21事件至今,廉署沒有起訴任何一名警員,反而拘捕舉報人及傷者,當局對他的檢控是政治逼害。

林卓廷說:我何罪之有?鄭若驊及廉政公署重新演繹這條條例。我現在身負8條罪,我無怨、無悔、無愧,我亦都相信今次檢控不會是最後一次,政治的逼害,政治的檢控只會陸續有來,我和家人早有心理準備。

多名市民及民主派人士到庭聲援

幾十名市民及多位民主派人士到場支持,包括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只譚文豪以及社民連成員,其中長毛梁國雄帶同「777莫須有」的標語,指林卓廷由「原告變被告」不只一次,之前被控暴動罪是先例,今次被控是「莫須有」罪名。

梁國雄說:我覺得件事是「莫須有」,林卓廷是為了「主持公道」,絕對不應該告一條這樣的罪名。

林卓廷周一早上在社交網上載短片,紀錄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的過程,影片可見幾名廉署調查員隔着林卓廷家門口的鐵閘,指控林卓廷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廉署調查員說:你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林卓廷說:我指控緊有好多警察72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說的罪案,現在廉署已淪落到成為政權打壓的工具,今日對我這個拘捕,好明顯係廉署淪落的時間,再一次引證香港的淪落。

廉署人員之後將林卓廷帶返北角廉署總部辦理落案手續,身為廉署前調查主任的他穿上昔日的廉署T恤到廉署總部。

去年7.21在港鐵元朗站遭白衣人襲擊受傷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曾就7.21事件向警方錄取口供,一直要求徹查事件,他今年8月被警方以涉嫌於「7.21元朗襲擊事件」中參與暴動逮捕,由「原告」變成「被告」,事件引起社會嘩然。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19 06: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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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廉署起訴民政署主任虛假陳述 申請應診假上興趣班
https://hk.finance.yahoo.com/news/%E5%BB...50432.html

<匯港通訊>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民政署署理高級行政主任,涉嫌以虛假陳述申領「應診假」,用作參加興趣班,被告周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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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涉收賄助中小企批1200萬元貸款 前滙豐主管遭廉署起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0...2_001.html

一名前滙豐銀行職員涉在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收賄,助兩間中小企業隱瞞最終控制人身份,獲得2筆總額1,200萬港元的貸款,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46歲被告曾建文被控2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暫獲廉署批准保釋,明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表示,曾建文案發時是滙豐銀行貿易服務部主管,他於2010年轉介華麗國際及萬德國際予其同事向滙豐銀行申請貸款。該兩間中小企業被指名義上各由一名人士持有,但被告友人才是最終控制人,成立目的是要向不同銀行申請貸款。

由於該兩間中小企業的最終控制人身份,是滙豐銀行在處理這兩筆貸款申請時其中一項重要考慮因素,滙豐銀行最終於2012年向該兩間中小企業批出兩筆總額1,200萬港元的貸款。

曾建文被控涉嫌於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期間,與其友人一同串謀,使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兩筆賄款,當中涉及滙豐銀行批予華麗國際有限公司,及萬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貸款限額中的若干款項,作為隱瞞其友人是該兩間中小企業的最終控制人的誘因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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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被踢爆無申報 特首不受監管 梁振英賣股賺巨款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5033047550-1005_00822_001_01p...1005080830]
[Image: bkn-20211005033047550-1005_00822_001_03b...1005080830]
有文件顯示,梁振英間接持有的公司以20萬英鎊作價,將所持有的另一間公司股份出售。

前特首梁振英曾被揭在競選特首期間,涉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澳洲上市公司UGL簽訂協議,並收取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卻未作申報。昨有網媒報道引述洩密文件調查指,梁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的30%股權,又指他就UGL事件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期間,在2015年12月出售股權獲20萬英鎊(約230萬港元),惟一直未有公開申報。不過,梁昨在社交平台貼文回應,指在申報制度下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變動不必申報,又指各地公司處理辭任董事手續不同,強調任特首前已啟動離任程序。有學者批制度現漏洞,憂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現屆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承認「走數」,強調不會修訂防賄條例。

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申報持有戴德梁行附屬公司的股權,惟未有交代細節。報道指,根據戴德梁行年報顯示,提供物業諮詢服務的「EuroAsia Properties」是其日本業務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戴德梁行持有70%股權。

根據有關報道,該文件顯示梁與3間離岸公司有關,包括個人持有「Wintrack Worldwide」99.9%股權,而「Wintrack Worldwide」則全資持有「Ace Link Property」。「Ace Link Property」卻持有「EuroAsia Properties」的30%股權。文件又披露梁曾出任「EuroAsia Properties」董事,至2012年8月、即他任特首逾一個月後才辭職,但未有在行政會議利益申報中提及。惟特首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財產申報屬保密,未知梁曾否就此作申報。

其實,在2014年澳洲傳媒就揭發梁在2011年12月競選特首期間,與UGL簽訂協議支持對方收購戴德梁行,UGL亦提出以至少20萬英鎊,收購梁個人持有的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30%股權,但協議中未提及其持股公司的名稱。廉政公署曾就事件展開調查,經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故不作檢控。

梁振英回應稱,當年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並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他不行使作為股東的決策權。他強調各地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非即時生效,他在就任特首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現行的特首及官員申報制度存有漏洞,憂慮未來有官員利用申報漏洞,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

他斥現屆政府無意改善官員利益申報制度,有關改革迫在眉睫,問責班子作為公職人員,應公開申報在任期間,包括子公司在內的生意往來及交易紀錄。他更建議官員家人如涉及交易買賣同須申報,以增加透明度,否則會予公眾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觀感。

揭任特首時賣股獲230萬元 梁振英辯稱:子公司股權變動毋須申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4102256362-1004_00822_001_01p...1004224954]

前特首梁振英曾被揭在競選特首期間,涉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澳洲上市公司UGL簽訂協議,並收取400萬英鎊卻未作申報。今(4日)有網媒報道,引述洩密文件調查指梁在任內透過兩間離岸公司,持有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的30%股權。他因UGL事件接受廉署調查期間,在2015年12月出售股權獲20萬英鎊(折合約230萬港元),惟一直未有公開申報。不過梁今午在社交平台貼文回應報道,指在申報制度下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又指各地公司處理辭任董事手續不同,強調任特首前已啟動離任程序。學者批制度現漏洞,憂有人開設子公司或透過家人進行交易,意圖逃避利益申報。

梁在任特首期間,申報持有戴德梁行附屬公司的股權,惟未有交代細節。根據戴德梁行年報顯示,提供物業諮詢服務的「EuroAsia Properties」是其日本業務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戴德梁行持有70%股權。

該文件顯示,梁振英與3間離岸公司有關,包括個人持有「Wintrack Worldwide」99.9%股權,而「Wintrack Worldwide」則全資持有「Ace Link Property」。「Ace Link Property」卻持有「EuroAsia Properties」的30%股權。文件又披露梁曾出任「EuroAsia Properties」董事,至2012年8月、即他任特首逾一個月後才辭職,但未有在行政會議利益申報中提及。惟特首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財產申報屬保密,未知梁曾否就此作申報。

其實,在2014年澳洲傳媒就揭發梁在2011年12月競選特首期間,與UGL簽訂協議支持對方收購戴德梁行,UGL亦提出以至少20萬英鎊收購梁個人持有的戴德梁行在日本業務公司30%股權,但協議中未提及其持股公司的名稱。

梁振英回應稱,申報制度是要求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當年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並在制度要求以外主動作出額外安排,將所有股權放入由專業人士管理的信託,他不行使作為股東的決策權。他強調各地公司辭任董事的法律及合約手續不同,提出辭任董事在法律上不一定馬上生效,他在就任特首前已經啟動所有辭任程序。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現行的特首及官員申報制度存有漏洞,憂慮未來有官員利用申報漏洞,開設子公司貪污,或透過親屬如子孫進行部分交易,意圖隱瞞逃過申報。

他斥現屆政府無意改善官員利益申報制度,有關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問責班子作為公職人員,應公開申報在任期間,包括子公司在內的生意往來及交易紀錄。他更建議官員家人如涉及交易買賣同須申報,以增加透明度,否則會予公眾有潛在利益衝突的觀感。

誠信爭議 收UGL 5000萬元事件 律政司不告梁振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梁振英在2012年7月就任特首,但在2014年被揭發於競選特首期間,與澳洲上市公司UGL就收購他持有股權的戴德梁行一事,簽訂協議,承諾支持UGL在亞洲擴展生意,並獲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作回報,令梁再次捲入涉嫌個人誠信爭議。經調查後,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事件因而告一段落。

當時報道指,UGL於2011年12月收購戴德梁行,梁當時任職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並已經宣布競逐特首。惟梁與UGL於同年12月2日簽署一份合約,該公司同意向他支付400萬英鎊報酬,在其當選特首後分兩次繳付。有關協議在簽署兩日後完成,而梁於同日宣布辭任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一職。

當時特首辦發言人回應指有關合約純粹是「不作競爭」協議或「離職協議」,確保梁不會接受其他競爭對手的聘任,而他簽署協議後亦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

至2016年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聯署及提交呈請書,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調查事件,但未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第382章)第9(1)條所訂的權力,即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或文件,令調查困難重重。在專責委員會調查期間,更揭發議員周浩鼎涉與梁振英「打龍通」,按梁意見修改擬議調查範圍。

另外,廉政公署就梁及周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作出全面調查,至2018年律政司發聲明表示決定不作檢控。

其中就梁的調查,律政司指因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加上沒有法規要求梁需申報任特首前所簽訂的協議,故沒有合理機會就梁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而無申報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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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應徵保安失敗5000元賄招聘主任圖獲聘 中年婦認罪候判
https://www.singtaousa.com/2021-10-20/%E...99/3707924
五旬婦認包點藏2000元 賄太古招聘主任求保安職 包點連錢被棄無法尋回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B%E5%9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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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廉署起訴地產代理涉虛報物業屬自住 騙滙豐等公司490萬按揭貸款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8%E6%AC%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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