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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4
法改會倡立例規管五類電腦網絡罪行 賦域外法權 若涉危害生命可囚終身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6%AC%8A/

[Image: 20220720_LRC_.jpg]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制訂新法例,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等。如果罪行涉及影響人命,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法改會因應現時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電腦網絡罪行,加上部分現行條例過時,參考內地、美國等七個司法管轄區後,建議制訂新法例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其中法改會建議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而條例主要是針對黑客等犯罪活動。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如果下載通訊軟件,然後加入群組、群組當中有非法討論,會不會墮入管有的罪行中呢?任何通訊軟件、Whatsapp都可以有犯罪的討論,所以不一定是Telegram ,所有通訊軟件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想像不到使用通訊軟件會墮入管有罪,反而可能有其他罪行涵蓋。」

刑罰方面,法改會說考慮到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大,建議五類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14年;若屬影響他人生命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同時建議域外法權原則,適用於有關罪行。

陳政龍:「例如當罪行的任何主要元素在香港發生,或受害人、即資料管有者或擁有者、受害人是香港人,或目標電腦程式及數據在香港,法庭均有機會審理有關案件。」
法改會會就建議的罪行是否有免責辯護等諮詢公眾,為期三個月。

【網絡長城】港府擬因應《國安法》制訂新網絡罪行法 評論擔心為「封網」作準備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4919.html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為電腦網絡罪行立法,規管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系統,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等行為,法改會指,有關建議是考慮《國安法》而制定。有業界人士指,新法例針對犯罪意圖的定義廣闊,憂慮市民容易墜入法網。另有評論指,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擔心是為香港未來「封網」作準備。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周三(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5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7項建議,包括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並訂明相關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亦應定為新罪行。

法改會: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

法改會稱,因應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網絡罪行,參考大陸等司法管轄區法例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定立新罪行,提出可分為5類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指,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鑑於犯罪者或會在取覽數據後進一步帶來嚴重傷害,建議若有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其中涉及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的罪行;但法改會表示,若市民安裝通訊軟件,當中牽涉有非法討論,不會誤墮法網。

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 雲端伺服器數據不在港亦有機會犯法

按照《普通法》,香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豁權受地域所限,不能延伸至外地。但今次文件提到,如果「犯罪元素」在香港發生,即受害人、犯罪者是香港人;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處於香港;以及犯罪者的作為已可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等,則會受該新法例規管。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解釋,「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當罪行與香港有事實及因果聯繫,本地法庭就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陳政龍說:現時比較普遍的,就是將數據放在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很多機會不在香港,資料不在香港,一個黑客亦未必是香港人,但是數據庫裡面的資料及人,很可能是香港人,如果是香港人的話,雖然數據不在香港,黑客亦不在香港,我們的建議是香港都應該有管轄權。

客觀方式界定犯罪器材或數據 不論被告人的主觀意圖為何

文件提到,在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上,在新法例下,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 據,如製造或改裝該器材或數據的目的是犯罪,應定為基本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建議罪行的犯罪行為,應涵蓋供應,如生產、提供、出售及輸出有關器材或數據等。

法委會認為,建議的罪行若只適用於沒可能有任何合法用途的器材或數據,會過於局限。因此,不論被告人的主觀意圖,任何器材或數據的主要用途,應以客觀方式界定。

業界人士:法例針對犯罪意圖定義廣闊 憂市民易墜法網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說,建議的新法例針對犯罪意圖定義廣闊,門檻不清晰,港府如何執法,對市民來說無疑是一個壓力。他指對條文有很多疑問,例如在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行上,如果市民從電話下載程式或數據,或收到由第三者傳來的數據,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憂慮市民容易墜入法網。

黃浩華說:這麼闊的時候,如何執行?叫市民可以怎麼不害怕?這是很可怕,現在是講明連賣器材的人都會「中招」,如果你賣伺服器或路由器給人,別人下載數據的時候,事情的龍門或空間,事件的界線是闊到很容易踩到,是會嚇到不少人。當你嘗試理解或細嚼條文的時候,會發現龍門或定義可以很寬闊。

他形容這份網絡罪行的建議條文是「佛法無邊」,擔心會令軟件行業空間萎縮,「一些從事程式或軟件開發的人士,如何在香港生存?」

市民用VPN會犯法? 一般看Netflix就不會

對於有市民擔心,使用VPN會觸犯「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行。黃浩華說,從業界角度來說並不會。他解釋,「干擾」意指政府或公營、商業機構系統,受到外來一方令服務受阻或癱瘓,才符合「干擾電腦數據或系統」。

黃浩華說:一般市民用VPN看Netflix,而牽涉到服務固障,都不像是(觸犯罪行),但如果很多人上同一個網站,是否構成非法干擾系統?這個我無法回答。

黃浩華指,如果市民單純瀏覽非法網站或資訊並不算犯罪,除非該網站或資訊有號召進行一些網絡罪行,就有可能犯法。

評論: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 憂為港封網作準備

本身是律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周三接受本台訪問,他指新法例與《國安法》看齊,例如刑罰相當重,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14年以至終生監禁;不考慮被告是否「惡意」以及使用器材或數據的主觀意圖;更有機會將疑犯引渡等。他擔心新法例會是未來香港「封網」的載體。

桑普說:他現在用電腦網絡犯罪作一個大包圍,換言之未來對於「封網」這一點我是很擔心,即是網絡的審查,將中國現在所有的人工智能、關鍵用語的審查,如果將來可以進入香港執行,這些修正未必能夠承載到這些內容,但將會有一個載體,就是這個專法,可以將惡法承載,這是我很擔心的。

桑普指,新法例規定,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在外國發生,但結果部分出現在香港,法庭都可以將他通緝到香港受審,屆時不止引用《國安法》,更會用這條網絡新法將這些人通緝。雖然目前法例處於諮詢階段,但桑普認為未來一定會通過,甚至「加辣」。

文件建議,5類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簡易程序定罪可判2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14年監禁,罪行如涉及加重罪行,例如透過干擾電腦而影響醫療系統,危害病人維生儀器,造成人命傷亡,最高可判處終生監禁。是次文件諮詢期3個月,公眾可就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

[ 本帖最後由 Dr.Fat 於 2022-7-24 09: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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