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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 Foreign agents
#1
外國代理人 Foreign agents

外國代理人 Foreign agents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24053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FARA)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id=14618301

國安處列“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www.hkcna.hk/docDetail.jsp?id=913...annel=4371

長期竭力參與反中亂港活動的“支聯會”多名常委今日(25日)收到警方國安處去信,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提交資料。“支聯會”表示,常委將需要開會討論應對方式。據悉,警方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向港媒透露,今早約7時,有警察到其律師樓交上信件,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她又稱,有多名常委都分別收到相關信件。

  據了解,警方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發信予“支聯會”相關的約10名董事及幹事,包括何俊仁、鄒幸彤、李卓人等等,要求提供資料。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第(五)項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支聯會拒向國安處交資料案今處理初步爭議 控方稱調查初期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4%BA%BA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議。控方認為,辯方無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而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亦非控罪元素,控方稱警方當時於調查初期,如若掌握足夠證據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則會以其他罪名起訴。

鄒幸彤親自抗辯,鄧岳君及徐漢光的代表則為大律師黃俊嘉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正在還押的鄒幸彤開庭前向公眾席揮手,她又說今天是「曉波忌日」,甫開庭時,她表示文件甚多,希望可使用桌子,羅官批准她在犯人欄外坐在律師後排。

控辯雙方先處理本案的初步爭論點,鄒幸彤提出控方須證明涉案通知書是否合法、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以及罪行的合憲性。各方商討後同意法庭需要處理兩項爭論點,即辯方於審訊期間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以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指出,國安法是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根據實施細則,警務處長如合理相信有組織作為外國代理人危害國安,則可發出通知索取資料。控方稱,警方在調查初期,尚未肯定支聯會是否代理人,若警方當時已需要證明組織從外國政府收受報酬是完全荒謬。他亦引述案例,指辯方不能以質疑通知書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4%BA%BA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受審。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在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事項上作陳詞,再讓法庭作出裁決。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發通知書前已掌握足夠資料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違《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提出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討論兩則事項:在審訊階段中,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讓法庭作出裁斷,獲主審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通知書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戰。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的事項,控方認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證據支持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因此支聯會毋須按通知書提交資料。控方反駁指,倘若按照辯方說法,即代表國安處在發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聯會符合《國安法》條文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即有實質證據顯示支聯會曾受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指示、監督等,或從其收取報酬。然而,當時警方尚在調查階段,假如早已有實質證據,便會直接用《國安法》下其他條例提控,根本不會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控方續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僅會阻礙調查,亦「嚴重違背」《國安法》的凌駕性原則(overarching objectives)。

鄧岳君的代表大律師黃俊嘉則指,警方可按照《實施細則第43條》附表5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但在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能假定組織拒交資料便屬違法。通知書上必須清楚列明支聯會為何被認定是「外國代理人」,以及組織有義務提交資料,否則通知書便不合法。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只列明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並不包括在內,故警方無權隨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組織提供資料,否則將會是侵犯私隱。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案發時為支聯會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4天內提供資料以助警方調查,限期為9月8日,當時三人均有簽收通知書。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連同常委梁錦威舉行記招,明言不會提交資料。兩天後,眾人再到警察總部遞交聯署公開信,重申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並取走會議紀錄等文件。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82836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四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三人不認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鄧岳君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因其他案件正在服刑的鄒幸彤就由囚車押送。控辯雙方在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議。

辯方指,法例訂明只有外國代理人才可干犯有關控罪,如果只是懷疑就可要求交資料,門檻太低,認為要指控三人拒交資料,要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控方就指,若要求警方在發出通知書時,已需要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完全荒謬,有違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4%BA%BA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受審。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在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事項上作陳詞,再讓法庭作出裁決。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發通知書前已掌握足夠資料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違《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提出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討論兩則事項:在審訊階段中,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讓法庭作出裁斷,獲主審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通知書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戰。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的事項,控方認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證據支持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因此支聯會毋須按通知書提交資料。控方反駁指,倘若按照辯方說法,即代表國安處在發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聯會符合《國安法》條文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即有實質證據顯示支聯會曾受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指示、監督等,或從其收取報酬。然而,當時警方尚在調查階段,假如早已有實質證據,便會直接用《國安法》下其他條例提控,根本不會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控方續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僅會阻礙調查,亦「嚴重違背」《國安法》的凌駕性原則(overarching objectives)。

鄧岳君的代表大律師黃俊嘉則指,警方可按照《實施細則第43條》附表5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但在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能假定組織拒交資料便屬違法。通知書上必須清楚列明支聯會為何被認定是「外國代理人」,以及組織有義務提交資料,否則通知書便不合法。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只列明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並不包括在內,故警方無權隨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組織提供資料,否則將會是侵犯私隱。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案發時為支聯會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4天內提供資料以助警方調查,限期為9月8日,當時三人均有簽收通知書。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連同常委梁錦威舉行記招,明言不會提交資料。兩天後,眾人再到警察總部遞交聯署公開信,重申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並取走會議紀錄等文件。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開審 控辯爭論是否需要就外國代理人指控舉證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5%9C%8B/

警質疑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促交代8年資金來源、與美國基金交易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668432

[Image: EoLgYyXHVxDLH8zY9nGJI40uayThMkCCoNy_waDc...w1920r16_9]

支聯會常委收國安處信件要求交資料 警相信屬外國代理人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668062

[ 本帖最後由 HKer 於 2022-7-13 16: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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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 Foreign agents - by HKer - 07-13-2022, 11:08 PM
[No subject] - by HKer - 07-13-2022, 11: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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