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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
#49
2021香港政策法案
https://hk.usconsulate.gov/zhhk/n-2021033101-zh/

為遵照美國-香港政策法案1992 (“法案”) (22 U.S.C. 5725 及 5731) 以及國務院、外交行動及相關計劃撥款法案 (Div. K, P.L. 116-260) 的7043(f)(3)©段的要求,美國國務院就香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至二零二一年二月(“該期間”)的狀況提交本報告及隨附的證明。

撮要: 按美國國務院的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在該期間所採取的新舉措直接對美國在港利益構成危害,同時不符合《基本法》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下中國承諾給予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責任。在核證美國法律下給予香港的待遇上,國務卿核實,按照美國法律,香港不應獲得如同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號前按美國法律所得到的待遇。

中國通過單方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强加於香港,大幅度稍弱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當中包括在《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所保障的自由。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國家安全法實施後直至該期間完結為止,香港警察以涉嫌觸犯國安法爲由,共拘捕最少九十九名反對派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及示威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從事恐怖主義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被捕人士包括五十五位因組織或參與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舉行之泛民主派初選,他們於一月遭拘捕,當中四十七位在二月二十八日被正式控以顛覆國家罪。此外,香港政府透過實施新冠肺炎相關的防疫限制,藉以拒絕向發出公衆示威許可及將立法會的選舉押後至少一年。

國家安全法: 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中國人大常委會單方面將國家安全法强行於香港實施,此重大的結構性改變顯著地稍弱香港的自治權。國安法編造出四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當中包括「煽動仇視」中國或香港政府。國安法亦賦予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庭解釋該法的權力。此外,根據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工作人員均由中國國安部門派員出任,同時不受香港政府管轄。除此以外,該公署而並非香港法庭有權行使其權力,就某些涉及國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國安法亦成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領導並向中央政府負責。

對香港法治的衝擊: 國安法加强了中國對港府在政策及保安範疇上的控制。它要求港府在其警隊及律政司内成立獨立的國家安全單位。國安法亦要求特首在委任香港警隊的國安署和律政司國安檢控科的首長前,先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國安法授權當局安插中國國安人員於警隊國安部及公署内。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在一份於二零二零年六月發出的聲明中指出,中方國安人員將會「按需要」在港進行活動。在該期間,有關公署所從事的活動或對香港居民人權的侵犯,可作爲佐證的資料甚爲有限。有報道指出,中方國安機關對前往中國大陸的香港社運人士進行羈留、問話及恫嚇。

香港當局據報要求金融機構凍結前立法會議員、公民社會團體及其他疑似遭受調查其民主活動的政治目標人物的銀行戶口。有社運人士報稱警方對非暴力示威者施以肢體攻擊。警隊的投訴警察課(CAPO)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IPCC)獲賦予職權監察警隊,亦負責調查警隊内部涉嫌貪污或濫權的事件。惟投訴警察課均為警隊人員,因此制度上欠缺獨立性。同時,督導投訴警察課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則沒有所需要的權力以進行有效的調查。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的一個案例中,香港法院指出現行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並不完善」。

拘捕、保釋及調查程序: 在該期間,警方引用國安法拘捕九十九人,當中包括一名美籍公民。除一宗案件外,所有在國安法下作出的拘捕均基於非暴力行爲。根據香港警方的公開聲明,律政司引用國安法控告五十六名人士。至今並未有國安法案件進入審訊程序。國安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局限於香港或其居民,它同時適用於在香港以外所觸犯的有關罪行。根據一篇本地媒體的報道,港警在國安法下對約三十名居於外地的人士發出拘捕令。(註:這些拘捕令並非公開,亦未經任何官員確認。)此外,港警國安署據報亦曾進行與國安法無關的拘捕。

民主派人士當中,包括北京批評者、傳媒大亨黎智英,面對被拒保釋者越來越多。在國安法下保釋標準較高,而政府檢控官稱「無罪假定」的原則並不適用於與國安法相關的保釋聆訊。在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疑犯將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否則不會批出保釋。香港警方有權強加保釋條件於那些已獲釋且沒被起訴的人士,同時保釋限制一直生效,直至調查完結。社運人士稱該保釋制度令有關人士處於不確定狀態,也就是在並未被正式檢控下卻必須每月向警察報到,而該狀態並沒有明確的時限, 或規定當局必須於某日期前決定提控。同時,警方對正被調查涉及國安法罪行的人士,沒收其旅遊證件及其他財物,防止他們在警方保釋下離港。

國安法賦予港警廣泛權力,在未獲授權下,可進行在國安法相關案件中的竊聽或電子監視。國安法亦容許警方在未獲授權下進行搜查,當中包括電子儀器。警方亦可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或刪除有關案件的資料。有可靠的報告指出,中國國安機關及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的民主及人權社運人士及新聞界人士進行監視。

對香港民主制度的衝擊: 在中國的監督下,香港政府運用國安法窒礙民主聲音及鎮壓反對派的政治活動。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起,警隊成員及香港律政司聯同中國官員及在其監督下,對反對派政客及社運人士進行政治清算。

國安法要求所有香港居民,無論參與選舉或擔任公職,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港府官員開始要求所有香港公務員進行以上宣誓。一名高級政府官員宣佈,倘若公務員拒絕宣誓,他們可能會失去其工作;已宣誓者若日後所作的行爲和言論被認爲違反誓言亦可能要面對刑事控罪。

邁向普選的進展及對立法會的衝擊: 由於香港選民在特首的選舉中,並不享有選舉的權利,因此該職位並不向香港市民問責。香港市民只有在立法會七十席中,能以直選方式選出四十席;而在有選舉權限制的功能組別中選出餘下的三十席。在區議會選舉中,香港市民享有普選權利。《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約1,200人 (最近一次在2017年的選舉中有1,194名委員) 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委會中包含七十名立法會議員以及專業,商貿界別的精英。基本法亦指出立法會「最終目標」將會是「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會由普選產生」。

在該匯報期間,香港政府及中國採取多次行動,限制港人選出其代表的權利。自二零一六年起,選舉事務處要求所有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香港乃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該選舉事務處取消一共十二名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他們當時正參選現已遭押後的二零二零年九月立法會選舉,當中包括四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而原因是指他們的言論與其確認承諾不相符。

在二零二零年七月,特首林鄭月娥,在中國的支持下,將二零二零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押後最少一年。林指出其決定是基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考慮,縱使香港的發病率遠較其他一些在疫情下安全進行選舉的國家及城市爲低。反對派政治人物以及民主倡導者認爲港府的真正目的乃是避免建制派在選舉中落敗。反對派及泛民候選人在最近一次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區議會選舉中贏得超過百份之七十的議席。截至撰寫報告時,港府仍未宣佈新選舉的日期。

中國在另一次前所未有的行動中,取消了在任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指任何公職或當選官員若被發現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將會即時喪失擔任其職位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四位較早前被港府取消再參選資格的在任議員。港府隨後宣佈該四位議員被即時取消擔任餘下立法會任期的議員資格,同時該資格取消的決定並不容許司法覆核。關鍵的是,缺少四個泛民席位令親北京陣營在立法會中佔有絕大多數,因而剝奪泛民在立法會中最後的有效制衡權。其後,餘下的十五位泛民議員集體請辭,而港府則拒絕為議席空缺進行補選。截至一月二十七日,這些及較早的請辭與資格取消的結果導致在立法會七十個議席中,有二十七個懸空,當中包括四十個直選議席當中的二十席。

香港政府對反對派組織的初選活動進行打壓。警方在一月採取行動,從二零二零年七月由公民社會人士組織的非官方初選中,拘捕五十二名候選人(他們全部身處香港)當中的四十九位。泛民反對派通過初選選出候選人參與已遭押後的二零二零年九月立法會選舉。警方同時拘捕六名初選的組織者,包括一名美籍人士。港方及中方官員聲稱該初選所訂定的目標(及該目標的討論)構成在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罪,原因是初選組織者指出他們的目標就是在立法會内令泛民主派取得大多數席位,從而拒絕通過港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及迫使特首辭職。然而這些行動全都是基本法所容許的。

對司法機構的衝擊: 雖然香港法院繼續行使對香港法律的司法覆核權,但國安法訂明解釋國安法的權力在於人大常委會,而不是香港法院。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包括取消四名在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亦不會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國安法授權沒有司法獨立且定罪率達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國司法體系,在港府或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要求下,接手處理任何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在國安法下,香港特首需要指定一張法官清單,以處理所有與國家安全相關罪行的案件。縱使香港法院可從指定名單中挑選法官處理個別案件,分析家指出這史無前例讓特首介入的做法削弱了香港的司法獨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活動不受香港的法律管轄,同時維護國家安委員會的決定在國安法下不受司法覆核。

雖然港府在期間内,一般情況下尊重司法獨立及公正,中國卻作出行動損害香港司法的獨立性。由中方所控制在港或内地的國家媒體不斷指控香港法官作出判決時有所偏頗,對被控騷亂或其他罪行的示威者予以釋放。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位負責香港政策的中方高級官員呼籲「司法改革」,從司法機構中去除「外來價值」。此外,一些香港和中方官員質疑「三權分立」在香港是否存在,包括發表香港法律並不昭示司法獨立,及法官應遵從政府的「指引」的言論。

對集會自由的衝擊: 香港法律保障集會自由,可是在該期間香港政府並不尊重這權利。在香港法律下,公衆集會和示威的組織者須向警方申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可是在匯報期間警方並沒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亦即是禁止所有抗議活動。當局引用新冠肺炎疫情的限制爲由,拒絕批准舉行集會活動,而公民權益團體認爲當局的目的是為防止政治集會而並非加强公共衛生。在二零二零年六月,警方亦以保持社交距離的考慮爲由,首次拒絕批准舉行悼念一九八九年天安門屠殺事件中死難者的年度燭光晚會。

在匯報期間,香港當局拘捕及檢控社運人士及反對派政治人物,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暴力示威。例如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香港法院判處社運人士黃之鋒、林朗彦及周庭七至十三個半月的刑期,正因他們涉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在警察總部的非暴力抗議。據媒體報道,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警方以反政府抗議相關的控罪共拘捕超過一萬人,當中大多數被捕者在保釋下獲得釋放。檢控官亦對逾2,200位抗議者作出檢控。

對言論與結社自由的衝擊:香港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香港政府不時採取與言論自由相違背的行動。在二零二零年七月,當局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拘捕手持印有批評政府口號的貼紙和標誌的示威者。在二零二零年九月,港府引用在九七回歸中國主權以來從未使用過的《煽動暴亂條例》,藉以控告一名高喊反政府口號的社運人士。這引起香港社運人士和法律學者的關注,認爲該煽動暴亂條例與香港人權法案所列出的權利和自由並不相符。在二零二零年十月,港府指一名青年社運人士在社交媒體上刊登的内容涉嫌干犯分裂國家罪以及合謀刊印煽動暴亂内容罪, 予以控告。

該社運人士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在另一宗「侮辱中國國旗」的案件中被判處四個月監禁。在國安法下,批評中央或本地政府或其政策的言論有可能被理解爲支持分裂國家、顛覆國家又或挑起對政府的仇恨。在二零二零年六月,香港通過法例,把侮辱或不尊重中國國歌列爲罪行,刑期最高為三年監禁。數個民主派政黨及社運團體,包括學生組織,由於恐怕在新的法律體系下其結社自由不再受到保障,在六月國安法頒佈後自行解散。再者,國安法也新增「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而引起進一步的憂慮。

對新聞自由的衝擊: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同時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惟警方和保安機關的行動卻不斷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本地以至在港有業務的國際媒體均見活躍,積極表達廣泛意見。但是,可靠的報道指出,香港警方及中國國安隊伍騷擾、恫嚇及拘捕一些記者和媒體機構員工。此外,持續有報告指出,由於害怕遭官方秋後算賬,媒體正進行自我審查。在二月,香港電台,即香港的主要官方廣播機構,緊隨北京的步伐,在港停播英國廣播公司世界新聞。

香港記者協會在二零二零年六月所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絕大部分在港記者對人身安全表示擔憂。報導指出,有外國記者的簽證遭到延誤,而當局卻未有解釋,同時亦有外國記者被限制來港。在二零二零年七月,香港政府拒絕延續一位受聘於紐約時報的澳洲籍新聞從業員的居留許可。該公司在當月稍後宣佈,鑒於對國安法的憂慮,將會把其區内數碼業務由香港遷往首爾。

其他在該期間對新聞自由及媒體的影響詳列在二零二零年度香港人權報告中。正如以往的報告指出,美國國務院並未有資料顯示香港的機關、人員或實體涉及對某些書商及新聞從業員進行監視、綁架、扣留或者强迫承認的活動。

不實資訊/具惡意政治影響的活動: 中國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傳媒機構在港積極地傳播不實資訊。目的主要是將美國及其他外國描繪成香港騷亂的煽動者,同時將人們的注意力從港人的訴求以至對中國或港府的批評轉移。在二零二零年六月,推特(Twitter)公司宣佈它將兩萬三千個與中共有聯繫的中國賬戶移除,部分理由是由於他們「不斷地發出有關香港政治動態的虛假陳述」。此外,有十五萬個沒有或沒甚追蹤者的「擴音器」賬戶被發現用作把該等虛假訊息的瀏覽人數放大,令人誤認為它們非常受歡迎。

對互聯網自由的衝擊: 一般而言,香港政府不對上網行爲進行干涉,縱使偶有個別報道指出當局曾中斷對某些網站的連結。此外,有社運人士稱當局對其電郵及互聯網進行監控。一些放上Facebook,Telegram及LIHKG(一個本地網站)的訊息曾被引用為國安法及公安條例下的拘捕行動的證據,引起個別人士和組織的憂慮,因而進行自我審查。在國安法實施後,主要的國際社交媒體公司宣佈他們不再因應香港警方的要求而提供用戶的資料。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在國安法實施下,四名學生由於其在Facebook的貼文被指涉嫌鼓吹分裂國家而被捕在一月,一個網上平台的組織者聲稱本地互聯網供應商因應港府要求,令其網站不能被香港用戶登入。其後,一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證實,為「遵從國安法發出的要求」,已將一個網站屏蔽。

對出入境自由的衝擊: 香港法律保障出入境自由,包括境内行動、外國旅游、移民以及自願返回。但在該期間,港府在一些個案中對這權利進行限制。香港執法當局運用國安法下的條例,在未有提控下, 沒收在該法下遭拘捕的民主社運人士及反對派政治人物的旅遊證件,這包括五十五位在一月被捕的人士。對一些遭控告與國安法無關, 但參與非暴力反政府抗議相關控罪的社運人士、抗議者及政治人物,政府檢控官不時要求法庭沒收其旅遊證件,或者對其實施出境限制。有社運人士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指出香港警方曾監視十二名遭限制出境,欲以快艇前赴台灣的社運人士,導致他們遭中國海巡部門截獲及拘留。深圳當局讓當中兩名未成年人士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回港面對香港當局的檢控,並判處其餘十名社運人士七個月至三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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