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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治法》(Hong Kong Autonomy Act)
#46
2022香港政策法案
https://hk.usconsulate.gov/zhhk/n-2022033101-zh/

提交國會
與美國相關的香港狀況報告
2019財政年度John S. McCain國防授權法第1256節
(PL 115-232) (22 U.S.C.5731)


為遵照美國-香港政策法案1992 (「法案」) (22 U.S.C. 5725 及 5731) 的第205及301節以及國務院、外交行動及相關計劃撥款法案2022 (Div. K, P.L. 117-103) 的第7043(f)(3)©節的要求,美國國務院就香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該期間」) 的狀況提交本報告及隨附的證明。

撮要

按美國國務院的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該期間所採取的新行動直接對美國在港利益構成危害,同時該等行動不符合基本法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下,中國承諾給予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責任。在核證美國法律下給予香港的待遇一事上,國務卿核實,按照美國法律,香港不應獲得如同它在1997年7月1號前按美國法律所得到的待遇。

在該期間,中國當局採取行動,令香港的民主反對派無法再在香港的管治中擔當具實質意義的角色,亦變相把批評中央及香港政府的和平政治表達刑事化。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項決議, 對香港的選舉制度作出巨大改動,從而阻止北京不認可的政治團體參與選舉。這將大幅度地削減香港選民選擇其屬意代表的權利。
中國及香港當局針對與該地區民主運動有聯繫的團體、協會、媒體及工會,對其進行搜查、拘捕、檢控及資產凍結,從而引起寒蟬效應及迫使它們及其他組織停運,當中包括兩個香港最大的獨立媒體機構 ──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透過北京的支持,香港當局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壓制自由及權利,包括在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中獲得保障的各項自由。香港警方及檢控人員引用國安法,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長期拘留牽涉非暴力政治表述或活動的人士,包括將47名社運人士及政治人物起訴,並以其在2020年7月所參與的一項非官方初選爲由,對他們控以顛覆國家罪。該等被控以觸犯國安法的人士被拒保釋,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而這是在國安法下一項極爲空泛及含糊的標準。此外,香港當局對紀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活動及文化藝術品予以限制,並且將最少33名涉及上述活動的人士拘捕、起訴或定罪。

對民主制度及普選的影響

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當局刻意限制香港選民投選他們屬意的代表,同時中國官員前所未有地操控香港的選舉結果。在2021年3月,人大常委會,即中國立法機關的最高單位,作出一項改變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令北京當局可以全面控制任何未來選舉的結果。該「決定」訂明,所有公職候選人必須為「愛國者」並要求他們通過繁複的提名及審查過程,審查結果亦不得上訴。「決定」對推選香港行政長官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作出變更,令該委員會的選民數目減少了97%,並構建一個制度,從而令在2021年9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所產生的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其1500席中超過1100席均為自動當選。同時該決定亦更改了立法會的組成。在新制度下,香港選民僅直接選出立法會90名成員中的20位,有別於以往70席中的40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直接選出40名立法會成員,而餘下30席則為各經濟及專業界別的功能組別代表,此等改變違反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的條文,即該等選舉以達致普選為「最終目標」。

在2021年9月及12月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選舉中,親北京的候選人分別在這兩個機構中只差一席即能囊括全部議席。

在2021年12月的立法會選舉中,並沒有主要的反對派政黨派出候選人出選。他們經常解釋其決定乃基於他們多名領導人物及成員均由於政治控罪而被拘留或監禁。該次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僅為30.2% (扣除白票及廢票則為29.6% ),創歷屆立法會選舉的新低。

在2021年5月,香港當局在國安法下通過新法例,要求所有區議會當選議員宣誓效忠北京。區議會為香港僅有完全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組織,而泛民反對陣營在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在479席中贏得388席。新法例通過後,香港官員告知香港傳媒,那些曾作宣誓但及後因其作誓「並不真誠」而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者,或須向港府償還薪金及開支,數目可高達數十萬美元。超過260名區議員因而辭職,並沒有進行宣誓。香港當局其後在2021年9月及10月為餘下的區議員進行效忠宣誓,並取消當中49名泛民主派區議員的資格,同時不得上訴。據本地觀察人士評估,香港當局透過實施宣誓效忠、對區議員施加請辭壓力以及取消數以十計的當選議員的資格,從而將2019年區議會選舉的結果推翻,並打破泛民陣營對區議會的掌控。

在2021年8月,香港政務司司長宣布鄭松泰,即當時立法會內兩位非親北京陣營議員中的其中一位,不能通過審查程序,因而無法參與競逐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這亦導致他即時喪失其立法會議席。

據傳媒報道,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即中國在香港的主要代表處 ── 的官員積極為2021年12月的立法會選舉招募參選人。在立法會選舉前多個場合中,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作出評論,論述符合參加香港選舉的「愛國者」標準。

對警務及保安工作的影響

香港當局運用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於香港實施的國安法,對與民主運動有關的個人及團體,進行政治逮捕及檢控。在該期間,當局拘捕至少51名涉及違反國安法的人士,控罪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而危害國家安全,當中包括針對中國或香港政府「挑起仇恨」。當局對至少82位個人或組織進行起訴,當中包括47名在2021年2月28日遭拘留的社運人士及政治人物。他們在被拘留翌日,就其所牽涉的2020年非官方泛民初選被控以顛覆罪。在該期間,兩名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罪名成立,而4名人士承認其國安法控罪。

當局亦引用殖民地時代有關「煽動」及「非法集會」的法律,對越來越多的人士進行拘留、檢控及監禁。除少數例外情況外,在國安法或上述殖民地法律下遭逮捕或檢控的人士,只不過是在行使其自由權利,而這些自由均受基本法及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保障。

國安法授予香港警方廣泛權力,在涉及國安法案件中,可在無需授權令下,進行竊聽、電子跟蹤及搜查。國安法亦授權當局指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或者刪除涉及該等案件的資料。可靠的報告指出,中國國安機構及國安署在該期間監視在港的民主及人權社運人士以及新聞從業員。

對司法獨立及法治的影響

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均訂明香港司法獨立,惟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當局不斷採取行動,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及維護法治的能力,尤其對於那些香港當局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國安法訂明,解釋國安法的權力乃屬於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終審法院,即香港的最高法院,在2021年1月裁定,它本身並無權力基於國安法或其任何條文與基本法或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的不相符,從而裁定國安法或其條文違憲或無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具等同法律的效力,同時亦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國安法授權中國司法系統,可以在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提請下,接管任何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惟該條款在期間並未被引用。

香港當局全面遵從國安法中,要求香港行政長官訂立一份法官名單,以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雖然主審個別案件的指定法官是由司法機關從該法官名單中選出,法律學者認為行政長官史無前例的介入,令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削弱。再者,國安公署的活動超然於香港的司法管轄,同時香港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在國安法下亦免受司法覆核。

在國安法下,香港當局有權委派三位國安指定法官,以審理被定性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該法官團組將會取代陪審團審理該等案件。律政司司長在該期間曾發出証書,讓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的聆訊,由該等三人法官團組負責聆訊。律政司司長在未有提供理據下辯稱,該做法是基於該案件對陪審員會構成潛在風險。

國安法授權香港執法機關凍結任何當局認為會用於、計劃用於又或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產。香港當局在該期間慣常運用這些權力,從而凍結運用於民主活動並且屬於公民社會組織、傳媒機構及其他遭調查目標的資產。

國安法提高了國家安全案件的保釋門檻。在國安法下,被控國安法相關罪行的被告不得保釋,除非相關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或疑犯不會持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此較高的保釋門檻下,許多國安法下的被告從最初被拘留後,一直遭囚禁多月。例如,因參與2020年非官方泛民初選而被控以顛覆罪的47名人士當中,大部份在未經審訊下被拘留超過一年,時間始自2021年2月。警方將他們集體羈留及檢控,然後以調查及對其蒐集證據為由,要求法庭長時間押後聆訊。一些社運人士及學者將這些對非暴力罪案施加冗長的審前拘留,形容為對被告權利的損害以及侵害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在該期間,檢控官數次以被告慣常與外國政府與傳媒聯絡為由,要求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例如,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保釋不獲批准,事緣檢控官辯稱一封外國領事向他發出的邀請電郵顯示「外國勢力仍然對他有興趣」。此外,另一名前議員毛孟靜被拒保釋,部份原因為她,接受外媒的訪問以及她與後者的文字訊息往來。傳媒行政人員張劍虹亦被拒保釋,原因是檢控官援引一項21國政府聯署並由傳媒自由聯盟所發出的聲明,以及另一份由英國外交大臣所發出批評逮捕張氏的聲明,並辯稱該等聲明證明張氏與「外國政治團體」關係密切。

在該期間,香港檢察官及警方日益頻密地將案件列為與國家安全有關,儘管該等案件並沒有涉及違反國安法,同時他們亦引用殖民地時代的煽動法例作出起訴。當局辯稱,國安法中涉及保釋、國安法官的任用以至就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權利設限的各項程序同樣適用於此等案件,亦即變相擴大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在2021年12月,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下較高的保釋門檻適用於所有被界定為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一些學者指出,這將會加速國安法對香港法律制度中其他領域的衝擊。

在2021年10月,香港法律援助署宣布,香港當局將會為刑事案件的法援受助人指派律師,而每位律師每年只可受理有限度數目的法援個案及司法覆核案件。

在該期間,受中國操控的官媒,不論在香港或者在中國大陸,不斷指控某些香港法官在處理案件上有所偏頗——指稱他們將被控以暴動及其他罪行的示威者判以無罪釋放。在該期間,據報至少一名法官移民離港,而他於離港前,官媒曾就其對抗議案件的裁決,對他作出抨擊。

對言論或表達自由的影響

香港法律保障言論自由,惟政府經常採取行動,侵害此權利。香港及中國當局以至中國操控的傳媒,經常把被視為批評中國或香港政府的言論描述為違反國安法或煽動法例。

當局拘捕及起訴社運人士,因其言論對中央或本地政府或政策有所批評,這包括他們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在2021年6月,時任支聯會副主席周幸彤被捕。及後她被起訴及定罪,罪名是煽動非法集會,因為她鼓動羣衆「無論身處何方都得點起燈光」以悼念天安門屠殺事件。在2021年7月,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並及後起訴五名工會成員,控以「串謀出版煽動性刊物」。該工會此前曾發行一系列兒童書冊,内容被指影射2019年民主運動。當局其後凍結該工會的資產,同時取消其工會註冊,理由為它所涉及的行為有違其申報的組織宗旨。香港當局指責該等刊物對中國及香港政府「挑起仇恨」及「毒害」兒童的心智。

在該期間,香港當局不斷針對涉及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言論表達自由。在2021年6月,當局聲稱基於欠缺相關牌照,對一間專門紀念天安門屠殺事件而設立的紀念館進行搜查;及後該館在當月關閉。在2021年12月,香港三所大學基於沒有指明的法律風險,從校園把紀念該屠殺事件的雕像及藝術品拆除及移走。在當中一項雕像的移除事件中,縱使該雕像擁有權的法律爭議持續,同時其創作人提出將其移離香港的意願,有關當局仍然進行移除行動。

在多次法庭聆訊中,檢控官辯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 一句在2019年民主運動常見的口號 ── 隱含了支持香港獨立及/或改變香港憲制地位的意思。在該期間,法院基於該理據將兩名人士定罪,裁定他們違反國安法。學者及社運人士均稱,法院的判決並未考慮到對言論及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該等自由在基本法、國際公民及政治公約以及國安法本身之下皆得到保障。

在2021年5月,香港當局通過新法例,將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刑事化,違者可被判以3年監禁及罰款。在該期間,當局拘捕至少十名人士,因其涉嫌鼓勵他人投白票或廢票,同時對其中至少兩人進行起訴。

法律專家稱,上述法例與普通法下的慣例並不相符,即在普通法下就煽動行為而言,只會在被力勸進行的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爲的情況下才會將有關的煽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香港官員同時聲稱,煽動他人杯葛選舉或投白票或會觸犯國安法。

香港法例禁止濫用或褻瀆中國國旗或國歌。在2021年9月,香港當局修訂法例,將網上褻瀆國旗或國歌刑事化,例子之一是將一幅經改動的國旗上載社交平台。在該期間,至少三名人士因涉嫌褻瀆國旗或悔辱國歌而被捕。

在2021年10月,立法會通過一項適用範圍廣闊且行文含糊的刑事電影檢查條例,授權香港當局若認為某影片有違國家安全利益者,可將其牌照吊銷,違者最高可被判三年監禁。

香港當局持續採取行動,以國安法及其他法例收窄海外人士的表達自由,方法包括純粹基於境外言論而發出拘捕令。據報當局針對30位身處外地人士,發出拘捕令,當中包括美國公民。儘管這些報道源自中國官方操控的媒體,香港當局拒絕確認這些拘捕令的存在。此外,香港警方在2021年12月宣稱,已對至少7名身處海外的民主社運人士及前當選議員發出拘捕令,理由是他們曾在社交媒體發貼文,鼓勵香港居民在當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進行杯葛或投白票。

對新聞自由的衝擊

基本法下保障新聞自由,同時亦得到中英聯合聲明所保證,惟中國及香港當局不斷打擊該項自由,方法是通過針對獨立媒體,從而對在港的本地獨立媒體施以前所未有的壓力。在2021年6月,香港警方國安處搜查獨立報章及網上新聞平台蘋果日報的辦公大樓,拘捕七名該日報及其母公司壹傳媒的行政人員、編輯及寫作人員,並將之控以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外部分子罪名,同時將屬於該公司的資產凍結。蘋果日報隨後停止所有業務運作。

在2021年12月,國安處的警員拘捕七名與民主派網媒立場新聞相關的人士,懷疑他們觸犯殖民地時代煽動法例下的「串謀刊印或傳播煽動物品」罪行。警方亦搜查該媒體的辦公室、拘捕職員、沒收新聞材料以及凍結其資產。立場新聞隨後宣布停止運作及遣散其員工。在立場新聞遭搜查後,數個其他獨立媒體亦告關閉,同時一些獨立媒體公開稱,從事新聞工作在香港已變得甚為危險。眾新聞在2022年1月停運,並稱關注其職工的安全,正是其中一例。

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官員以至中國官方操控的傳媒,不斷批評香港記者協會,並指責該組織有可能觸犯國安法下的罪行。在2021年7月,該會發出一份名為「破碎的自由」(“Freedom in Tatters”) 的報告,當中描繪新聞自由在香港遭受蠶食的狀況。中國官員亦數度批評在香港的外國記者俱樂部。當中包括在2021年11月期間,抨擊一份該俱樂部發表的會員調查。該調查指出,受訪者相信國安法令香港的傳媒生態轉趨惡化。此外,在2021年12月,該俱樂部發表聲明,表達對立場新聞停運的關注。

在該期間,親北京媒體及政治人物控訴公營廣播機構香港電台,稱其對編輯事務的監督有所不足,同時具反對警方及反政府的傾向,因此違反國安法。特區政府隨後迫令其總裁(時任廣播處長)離職,取而代之的是一名毫無廣播經驗且親北京的公務員。香港電台內的公務員僱員被要求在某限期前進行效忠宣誓,導致多名員工離職。在新的管理層下,基於政治考慮,多名主持人被辭退,節目被取消,以及內容被審查。

香港當局亦威嚇外媒,稱其評論的內容可能會引起法律後果。在華爾街日報出版一篇批評立法會選舉的評論後,一名香港官員向該報發信,謂「我們將保留採取必要行動的權利」以針對任何煽動放棄投票或投廢票的行為。香港當局亦對其他國際媒體的報道及評論發出批評,他們包括經濟學人、El Pais、La Libre 及星期日泰晤士報。

香港當局在該期間,曾拘捕及起訴本地記者,原因為運用公開的官方數據庫以調查發生於2019年的抗議事件。此外,香港當局採取措施,限制公眾使用多個政府的公共數據庫,尤其是香港的公司註冊。所用的方法包括要求公司註冊的使用者披露其名字及身份証號碼,以及把名冊中的公司董事及其住址資料加以限制,當中新聞工作者並不能獲得豁免。

正如過往的報告所述,國務院並沒有資料顯示香港中間人、個人或實體牽涉某些書商或新聞工作者所遭受的域外監視、綁架、拘留或強迫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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