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2022, 12:28 PM
譚得志街站發表煽惑文字11罪成 囚40月兼罰款 官斥:市井謾罵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2...2_001.html
現年49歲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前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今天(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批評被告言詞如同市井謾罵,不顧道德底線,貶損國安法及警方,又指被告意圖獲取立會議席,收政府錢打擊政府,利用初生之犢的年輕人,推動及實行有心人或幕後黑手的意圖,故判刑須具阻嚇性。在判刑後,被告的社交平台專頁即有更新,表示被告會提出上訴。
被告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辯方求情指,被告的言論很大程度上只是宣洩情緒,雖然部分言詞較「過火」、「出位」,但他沒宣揚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是基督徒,擁有宗教神學雙碩士學位,但從被告的言論中,卻看不到傳道者的博愛寬恕,只見到市井之徒的謾罵,以非友即敵的思維對待他人,放棄原則踐踏品格。被告譁眾取寵,目的無非是想進入立法會,從而「享受」由政府公帑給他的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反問這不是私利又算是甚麼。另外,法官指部分控罪是被告在保釋期間下干犯,部分更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發生,屬加刑因素。就各項控罪判囚1至2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0個月。另就違反禁聚令判罰款5,000港元,限2個月付清,否則加監14日。
案件編號:DCCC 927,928,930/2020
內容涉憎恨藐視政府及引起民間不滿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D%95/6247
人民力量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今早在大埔汀角村寓所被捕,期間警員手持法庭手令入屋搜查,並將他帶往大埔警署扣查。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譚得志在今年6至8月期間,巧立名目以舉辦防疫講座為名,主要在九龍區擺設29次街站,內容涉及引起憎恨和藐視政府,以及引起民間不滿,涉嫌構成煽動。
李桂華表示,警方最初循《港區國安法》第21條方向調查,但經搜證及律政司研究後,認為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拘捕較適合。
「快必」譚得志涉「煽動罪」被捕,警方指「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民間不滿」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0165
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2...2_001.html
現年49歲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前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今天(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批評被告言詞如同市井謾罵,不顧道德底線,貶損國安法及警方,又指被告意圖獲取立會議席,收政府錢打擊政府,利用初生之犢的年輕人,推動及實行有心人或幕後黑手的意圖,故判刑須具阻嚇性。在判刑後,被告的社交平台專頁即有更新,表示被告會提出上訴。
被告譚得志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辯方求情指,被告的言論很大程度上只是宣洩情緒,雖然部分言詞較「過火」、「出位」,但他沒宣揚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是基督徒,擁有宗教神學雙碩士學位,但從被告的言論中,卻看不到傳道者的博愛寬恕,只見到市井之徒的謾罵,以非友即敵的思維對待他人,放棄原則踐踏品格。被告譁眾取寵,目的無非是想進入立法會,從而「享受」由政府公帑給他的收入、權威和社會地位,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反問這不是私利又算是甚麼。另外,法官指部分控罪是被告在保釋期間下干犯,部分更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發生,屬加刑因素。就各項控罪判囚1至24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0個月。另就違反禁聚令判罰款5,000港元,限2個月付清,否則加監14日。
案件編號:DCCC 927,928,930/2020
內容涉憎恨藐視政府及引起民間不滿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D%95/6247
人民力量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今早在大埔汀角村寓所被捕,期間警員手持法庭手令入屋搜查,並將他帶往大埔警署扣查。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譚得志在今年6至8月期間,巧立名目以舉辦防疫講座為名,主要在九龍區擺設29次街站,內容涉及引起憎恨和藐視政府,以及引起民間不滿,涉嫌構成煽動。
李桂華表示,警方最初循《港區國安法》第21條方向調查,但經搜證及律政司研究後,認為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拘捕較適合。
「快必」譚得志涉「煽動罪」被捕,警方指「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民間不滿」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0165
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