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2022, 07:38 PM
黃大仙10.1衝突 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 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1%E5%93%A1
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男女在黃大仙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28日)裁定其中11名暴動罪成,當中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法官指其身份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故亦裁定他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3月4日,所有罪成的被告,需還柙看管。多名被告和旁聽人士在得知結果後,不禁痛哭。
涉黃大仙龍翔道衝突
12名被告: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紀,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第12被告黃碧蓉罪則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防毒面具是暴動時必須品
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案發地點猶如小戰場,被告被制服的地點更是暴徒和警方對抗的重要據點,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防毒面具等在暴動時,近乎是必須品。他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和警方對抗,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急救員以急救方式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劉智峰在現場提供急救,明顯令暴待知道他可獲急救服務,加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指劉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脫罪
至於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涉案的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就兩罪不成立。
法官會先替第二被告鄧有釗,和第三被告方銘索取背景、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以及替第六被告郭晞桐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案 11名被告罪成 1人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2...2_001.html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11人今早(28日)於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只1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量刑,期間待索閱當中3名被告的教導所等報告。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另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被指管有一把錘,王則被指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2人該罪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求情及量刑,並替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閱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現場曾發生暴動,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附近乃有示威者設立障礙物,旁邊亦有大量被掘起的磚塊,可謂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據點,現場亦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四通八達,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以免被殃及池魚。另外,各被告出現在暴徒據點本身已不尋常,各人更是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如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首10名被告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即使他們並沒有親身作出激烈作為,但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讓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裁定首10名被暴動罪成。
至於餘下的2名被告,雖辯方指被告劉智峰當日乃在現場擔任急救員,但他亦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他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他不單只是在現場,更是支援及後盾,令示威者增加信心及有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沒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缼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而有關物品亦被放在背包內格,非輕易取用,故裁定2人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7.28暴動案罪脫夫婦已離港 湯偉雄:曾有輕生念頭現已捱過
https://hk.news.yahoo.com/7-28%E6%9A%B4%...11814.html
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一對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事後被控於上環參與暴動,二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湯偉雄近日在個人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
湯偉雄在Facebook表示,因為之前有不少程序及申請需要處理,令整件事有太多不確定性,惟事件至今比較明朗,所以向關心他的人交代近況。他表示,早前因考慮到家人安全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不得不將肉身移離」。他說,原以為此舉動會令人較輕鬆,但當真正發生時,才發覺「要離開自己由細到大成長嘅地方一啲都唔好受」,亦不禁想「明明我哋無做錯…點解要走嘅係我」,與太太在機上痛哭一場。
湯偉雄又指,離港後一度因分離抑鬱自殘,更有輕生念頭,惟現時已捱過。他貼上一張在台北自由廣場的照片。他稱,會以鍛練及尋找機遇為首要目標,又指就算發生什麼事身在何處,初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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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1%E5%93%A1
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男女在黃大仙衝突中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今(28日)裁定其中11名暴動罪成,當中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法官指其身份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故亦裁定他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3月4日,所有罪成的被告,需還柙看管。多名被告和旁聽人士在得知結果後,不禁痛哭。
涉黃大仙龍翔道衝突
12名被告:譚鈞朗(21歲,案發時年紀,下同)、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方銘及王明佑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涉管有一把錘,和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官今裁定首11名被告暴動罪成,第12被告黃碧蓉罪則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防毒面具是暴動時必須品
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案發地點猶如小戰場,被告被制服的地點更是暴徒和警方對抗的重要據點,考慮到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有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防毒面具等在暴動時,近乎是必須品。他認為,首10名被告非圍觀者或途人。即使未有做出掟磚等行為,但他們和他人共同進退,和警方對抗,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急救員以急救方式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劉智峰在現場提供急救,明顯令暴待知道他可獲急救服務,加強參與者的信心,增加暴動的激烈性和持續性。法官形容,劉如戰爭時軍隊的救援兵,指劉以提供急救方式參與暴動,遂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十二被告身上缺乏裝備脫罪
至於第十二被告黃碧蓉,法官指她當時穿黑色裙褲,身上亦缺乏裝備,因此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此外,就涉案的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考慮涉案物品的收藏地點,被告不易取出,不能推論兩名被告管有物品有作傷人的意圖,遂裁定他們就兩罪不成立。
法官會先替第二被告鄧有釗,和第三被告方銘索取背景、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以及替第六被告郭晞桐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案 11名被告罪成 1人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2...2_001.html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8女4男被指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控罪經審訊後,11人今早(28日)於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只1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量刑,期間待索閱當中3名被告的教導所等報告。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另方銘及王明佑再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被指管有一把錘,王則被指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2人該罪皆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求情及量刑,並替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閱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現場曾發生暴動,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附近乃有示威者設立障礙物,旁邊亦有大量被掘起的磚塊,可謂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據點,現場亦猶如一個小戰場,常人並不會進入,且現場四通八達,沒有被封鎖,即使進入亦可盡快離去,以免被殃及池魚。另外,各被告出現在暴徒據點本身已不尋常,各人更是在該處附近被制服,其中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如黑衣、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首10名被告清楚知道當時發生暴動,即使他們並沒有親身作出激烈作為,但無視警方警告,目睹有關行為亦選擇不離開,讓其他示威者視他們為一分子,以壯大聲勢,恃着人多勢眾來與警方對抗,裁定首10名被暴動罪成。
至於餘下的2名被告,雖辯方指被告劉智峰當日乃在現場擔任急救員,但他亦在暴徒據點附近被制服,他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他不單只是在現場,更是支援及後盾,令示威者增加信心及有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沒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缼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
另外被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而有關物品亦被放在背包內格,非輕易取用,故裁定2人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7.28暴動案罪脫夫婦已離港 湯偉雄:曾有輕生念頭現已捱過
https://hk.news.yahoo.com/7-28%E6%9A%B4%...11814.html
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一對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事後被控於上環參與暴動,二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湯偉雄近日在個人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
湯偉雄在Facebook表示,因為之前有不少程序及申請需要處理,令整件事有太多不確定性,惟事件至今比較明朗,所以向關心他的人交代近況。他表示,早前因考慮到家人安全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不得不將肉身移離」。他說,原以為此舉動會令人較輕鬆,但當真正發生時,才發覺「要離開自己由細到大成長嘅地方一啲都唔好受」,亦不禁想「明明我哋無做錯…點解要走嘅係我」,與太太在機上痛哭一場。
湯偉雄又指,離港後一度因分離抑鬱自殘,更有輕生念頭,惟現時已捱過。他貼上一張在台北自由廣場的照片。他稱,會以鍛練及尋找機遇為首要目標,又指就算發生什麼事身在何處,初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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