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2021, 05:00 AM
大公報記者查冊案獲撤控 控方稱與蔡玉玲案標準一樣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7.htm
大公報一名記者,去年8月以交通及運輸等事宜為由,查冊一輛私家車,其後在報道中公開車牌、車主資料,被控一項虛假陳述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控方撤銷控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出,本案與她早前處理,時任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的查冊案,大致相同,詢問律政司代表,為何今次以傳票形式控告,而上一次則用控罪書。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回應稱,他也曾參與蔡玉玲的查冊案,指兩宗案件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主任裁判官最終下令被告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支付堂費1000元。
蔡玉玲因為參與前年元朗7.21事件的後續報道,向運輸署查冊車牌資料,早前被法庭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是首名因為查冊被定罪的記者,她已委託律師提出上訴。
《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獲准簽保撤控 控方稱被告受僱、屬單次事件 (10:57)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4%BB%B6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6000元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稱考慮被告背景、他是受僱亦沒案底,且為單次事件,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早前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
裁判官徐綺薇早前曾稱,蔡玉玲案與本案大致相同,控方回應強調兩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完全一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47歲)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同意案情指出,《大公報》於2020年8月16日在A1頭版刊登了一篇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報道,稱有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前議員及其他人妨礙、用粗口辱罵。
有《大公報》記者遭車輛跟蹤 申查冊車牌
《大公報》記者去年8月14日停泊一輛車牌為WW5399的車在堅尼地城並坐在車上,該車的照片及登記車牌被刊登至網上討論區,文中有提及該車屬《大公報》。翌日,《大公報》記者被一輛車牌為WS7288的車跟蹤,被告黃偉強同日經運輸署網站申請車牌WS7288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填寫申請人為「黃偉強」、報稱公司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選取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他有剔選聲明表示屬實,並以信用卡繳付45元費用,此為虛假陳述。被告獲取資料後,於8月16日刊登涉案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姓名。
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及後找到車主,車主承認曾拍攝該車,但否認事前知悉該車是由《大公報》記者駕駛。被告於今年2月11日被捕。
散庭後,有記者在庭外追問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蔡玉玲的情況與本案相同,為何本案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李庭偉強調「標準係一樣」,但蔡玉玲的案件正上訴當中,故未能透露細節。被問及兩案的處理標準,李庭偉請記者閱讀檢控政策,其中有提及「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強調兩案標準完全一樣。
蔡玉玲製鏗鏘集7.21報道查冊 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 聞判落淚【短片】 (16:4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3%80%91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蔡玉玲兩項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當庭落淚,庭上有多人哭泣。散庭後,多人上前安慰蔡玉玲,她步出法庭時,有公眾大叫「採訪無罪」,並用力拍掌。蔡玉玲與律師會面約數分鐘,步出會面室時雙眼通紅,有人上前擁抱安慰,並大叫「包包加油」、「查冊無罪」,在眾人的打氣聲及掌聲下,蔡玉玲用紙巾擦淚。
蔡玉玲(37歲)約下午1時45分到達法院,在庭外讓記者拍照,未有任何發言,她身旁的記協成員則舉着寫上「無畏無懼無私 捍衛真相自由」的橫額,並呼叫「查冊無罪、記者有理」口號。蔡玉玲離開時,有記協成員向她說「加油加油」,蔡玉玲回應「多謝你哋」。
記協主席兼《眾新聞》主筆楊健興、記協副主席兼《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等人均有到場。有記協成員舉着「無畏無懼無私」、「Who wants the public kept in the dark?」、「Telling the truth is not a crime」、「Without fear or favour」等標語,亦有人在手臂或胸前貼着蔡玉玲肖像或寫上「無畏懼私」的貼紙。
被告蔡玉玲否認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根據法例,被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控方在審訊當日陳辭表示,控罪包括3項元素,即「虛假陳述」、「在要項上」及「明知而作出」,稱蔡玉玲不單查找車主,亦有「採訪」及「報道」,兩者均不屬交通運輸事宜,認為蔡玉玲誤導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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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一名記者,去年8月以交通及運輸等事宜為由,查冊一輛私家車,其後在報道中公開車牌、車主資料,被控一項虛假陳述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控方撤銷控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出,本案與她早前處理,時任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的查冊案,大致相同,詢問律政司代表,為何今次以傳票形式控告,而上一次則用控罪書。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回應稱,他也曾參與蔡玉玲的查冊案,指兩宗案件標準與尺度完全一樣。
主任裁判官最終下令被告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支付堂費1000元。
蔡玉玲因為參與前年元朗7.21事件的後續報道,向運輸署查冊車牌資料,早前被法庭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是首名因為查冊被定罪的記者,她已委託律師提出上訴。
《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獲准簽保撤控 控方稱被告受僱、屬單次事件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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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6000元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稱考慮被告背景、他是受僱亦沒案底,且為單次事件,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早前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
裁判官徐綺薇早前曾稱,蔡玉玲案與本案大致相同,控方回應強調兩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完全一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47歲)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同意案情指出,《大公報》於2020年8月16日在A1頭版刊登了一篇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報道,稱有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前議員及其他人妨礙、用粗口辱罵。
有《大公報》記者遭車輛跟蹤 申查冊車牌
《大公報》記者去年8月14日停泊一輛車牌為WW5399的車在堅尼地城並坐在車上,該車的照片及登記車牌被刊登至網上討論區,文中有提及該車屬《大公報》。翌日,《大公報》記者被一輛車牌為WS7288的車跟蹤,被告黃偉強同日經運輸署網站申請車牌WS7288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填寫申請人為「黃偉強」、報稱公司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選取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他有剔選聲明表示屬實,並以信用卡繳付45元費用,此為虛假陳述。被告獲取資料後,於8月16日刊登涉案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姓名。
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及後找到車主,車主承認曾拍攝該車,但否認事前知悉該車是由《大公報》記者駕駛。被告於今年2月11日被捕。
散庭後,有記者在庭外追問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蔡玉玲的情況與本案相同,為何本案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李庭偉強調「標準係一樣」,但蔡玉玲的案件正上訴當中,故未能透露細節。被問及兩案的處理標準,李庭偉請記者閱讀檢控政策,其中有提及「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強調兩案標準完全一樣。
蔡玉玲製鏗鏘集7.21報道查冊 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 聞判落淚【短片】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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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蔡玉玲兩項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當庭落淚,庭上有多人哭泣。散庭後,多人上前安慰蔡玉玲,她步出法庭時,有公眾大叫「採訪無罪」,並用力拍掌。蔡玉玲與律師會面約數分鐘,步出會面室時雙眼通紅,有人上前擁抱安慰,並大叫「包包加油」、「查冊無罪」,在眾人的打氣聲及掌聲下,蔡玉玲用紙巾擦淚。
蔡玉玲(37歲)約下午1時45分到達法院,在庭外讓記者拍照,未有任何發言,她身旁的記協成員則舉着寫上「無畏無懼無私 捍衛真相自由」的橫額,並呼叫「查冊無罪、記者有理」口號。蔡玉玲離開時,有記協成員向她說「加油加油」,蔡玉玲回應「多謝你哋」。
記協主席兼《眾新聞》主筆楊健興、記協副主席兼《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等人均有到場。有記協成員舉着「無畏無懼無私」、「Who wants the public kept in the dark?」、「Telling the truth is not a crime」、「Without fear or favour」等標語,亦有人在手臂或胸前貼着蔡玉玲肖像或寫上「無畏懼私」的貼紙。
被告蔡玉玲否認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根據法例,被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控方在審訊當日陳辭表示,控罪包括3項元素,即「虛假陳述」、「在要項上」及「明知而作出」,稱蔡玉玲不單查找車主,亦有「採訪」及「報道」,兩者均不屬交通運輸事宜,認為蔡玉玲誤導運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