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2021, 08:54 PM
【首宗國安法案】接受美媒訪問 梁頌恆: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吸引眼球 無關分裂國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AE%B6
首宗《港區國安法》審訊昨日(27 日)在高等法院裁決。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指出,24 歲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美國評論雜誌《大西洋》訪問了有份設計口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他指當時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在競選活動吸引大眾眼球,與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無關。他認為代表律師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無意義」,因為每人都對口號有自己的理解。
梁:專家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口號
現時身處美國的梁頌恆接受《大西洋》訪問時指, 2016 年 1 月晚上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 3 人在辦公室,研究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的競選口號,他指梁天琦原本的提議過於冗長和複雜,認為要更扼要。4 人喝著酒、吸著煙最後定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梁頌恆形容,設計出這個口號為的是吸引大眾眼球,和將香港分裂出中國沒有關係。對於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演繹口號意思,他感到「好笑(amused)」,認為他們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沒意義(meaningless),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他們自己的理解,「他們(專家證人)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對這個口號?(Who are they to make a comment on how others think about this slogan?)」
法官: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
24 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成為香港首名國安法定罪者。
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考慮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 721 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認為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
辯方則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提出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
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另見報道)
【唐英傑罪成】法官:倘證「光時」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入罪 辯方專家不爭議光時可指港獨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F%E7%8D%A8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AE%B6
首宗《港區國安法》審訊昨日(27 日)在高等法院裁決。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指出,24 歲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美國評論雜誌《大西洋》訪問了有份設計口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他指當時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在競選活動吸引大眾眼球,與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無關。他認為代表律師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無意義」,因為每人都對口號有自己的理解。
梁:專家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口號
現時身處美國的梁頌恆接受《大西洋》訪問時指, 2016 年 1 月晚上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 3 人在辦公室,研究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的競選口號,他指梁天琦原本的提議過於冗長和複雜,認為要更扼要。4 人喝著酒、吸著煙最後定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梁頌恆形容,設計出這個口號為的是吸引大眾眼球,和將香港分裂出中國沒有關係。對於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演繹口號意思,他感到「好笑(amused)」,認為他們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沒意義(meaningless),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他們自己的理解,「他們(專家證人)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對這個口號?(Who are they to make a comment on how others think about this slogan?)」
法官: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
24 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成為香港首名國安法定罪者。
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考慮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 721 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認為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
辯方則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提出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
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另見報道)
【唐英傑罪成】法官:倘證「光時」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入罪 辯方專家不爭議光時可指港獨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F%E7%8D%A8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