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2-2021, 12:02 PM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人暴動傷人罪成 最重囚 7 年 官斥白衣人將警淪為配角 集體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721-%...D%E8%A5%B2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近百白衣人手持木棍、藤條等武器攻擊市民。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3 年半至7 年。法官直斥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又斥他們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今日旁聽席爆滿,左邊的旁邊人士大部分穿白衣,有一名粉紫色上衣老翁,及一名白衣女子持國旗旁聽;右手邊的旁聽人士部分穿黑衣。旁聽人士聞判後,大叫「判刑不公」、「六月飛霜」、「不公平審訊」、「法治已死」、「咁林卓廷咪要出去打靶」、「寫報告去習近平,寫信去中央」、「叫習近平處理香港」。
在判刑期間,有旁聽人士喝罵法官葉佐文,斥他「咁細聲」、「淨係你自己講嘢」、「再講過啦,咁多嘢講」,並著他「楂住支咪講嘢」。法官葉佐文安撫旁聽人士,並要求他們安靜點。
官:白衣人自行執法 將警察淪為配角
法官葉佐文指,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官:車廂襲擊喪失理智
就著在 7 月 21 日晚上約 10 時 49 分至 11 時 14 分,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和月台的暴動罪,法官葉佐文指,次被告黃英傑、第4被告林啟明、第7被告鄧英斌、和第8被告蔡立基,都與一批白衣人(部分人手持藤條和木棍,又戴上口罩遮掩臉容),於案發當日下午經形點II進入港鐵元朗站大堂。其中兩被告一開始便持棍這反映他們有預謀一起去元朗站使用武力;次被告黃英傑和第8被告蔡立基雖然在進入大堂時沒有持棍,但他們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反映他們預期持棍或藤條的人會使用武力,仍樂於同行。
法官續指,四被告到達後,聚集的白衣人數目陸續增加,高峰期有約一百人,在閘外襲擊閘內的人。及後他們追入閘內,並行樓梯或扶手梯上月台,在月台上的車廂門外聚集。法官稱,雖然無證據證明第 3 被告林觀良從何途徑到元朗站大堂,但是從不受爭議的片段和截圖可見,他甫出現在閘機前已持棍攻擊閘內的人。
兩認罪被告暴動罪 囚 7 年為起點
法官指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在大堂襲擊閘內的黑衣人後,連同「多名沒有被捕的白衣人」,從大堂追擊黑衣人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法官形容「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共有十名受害人在庭上作供,他們的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傷勢較重而須縫針的有四,傷勢較輕的有五,另有一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法官以 7 年作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的量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因此刑期是4年8個月。法官指,第8被告蔡立基在大堂施襲中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亦參與在樓梯的集體打人,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6 年;次被告黃英傑則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因素下,判囚 3 年 6 個月。
官:鄧英斌作為村長無叫白衣人收手 反而持棍
針對第7被告鄧英斌,法官指鄧英斌持棍出現在大堂和月台的暴力現場,均是鼓勵白衣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村長沒有叫白衣人收手,反而持棍給白衣人看在眼內,他的刑責比專罵黑衣人,而有份將白衣人的暴力情緒升溫至失控的次被告黃英傑更重,法官遂以4年作為鄧英斌的量刑起點。法官指,因其多年來的義務工作,進一步減刑3個月,故其總刑期為3年9個月。
就在英龍圍的暴動,法官指,第5被告鄧懷琛和第6被告吳偉南,都有用棍打人。吳偉南在驅趕黑衣人時倒地不省人事,「結束了他作為暴動者的角色」 ,法官以4年作為吳偉南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4 年。
至於第5被告鄧懷琛,法官指,鄧懷琛最初在朗和路行人路時與另外數人用武力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其後襲擊黑衣人。在吳偉南倒下後,鄧懷琛仍繼續在朗和路和J出口上面與白衣人積極襲擊黑衣人,遂以5 年作為鄧懷琛於英龍圍外暴動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 5 年。
官:白衣人對形點天橋人群一律都打 集體喪失理智
就形點的暴動,當大批白衣人強行拉起J出口的捲閘時,第5被告鄧懷琛和約十名白衣人進入J出口連接著的形點1行人天橋。白衣人用棍或拳腳圍毆多名正在獨自離去的黑衣人,鄧懷琛指揮白衣人打人。法官指,當時「圍毆現象比比皆是」,受害人倒下了還被繼續打,其中證人O的傷勢尤其嚴重,至今仍未完成治療。法官形容,「白衣人對在形點I行人天橋出現的黑衣人一律都打」,認為「這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法官以6年作為鄧懷琛在形點I暴動的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6年。
就各被告的有意圖傷人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判處與被告暴動罪相同的刑期,以及同期執行。法官指,鄧懷琛涉及兩組事件的地點和受害人不同,理應分期執行刑期,但區域法院法官的權限是7年監禁,因此頒令其中1年刑期分期執行,故鄧懷琛的總刑期為7年。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首被告王志榮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場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定,次被告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主犯身份兩項暴動罪 、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和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共4罪罪成;第6被告吳偉南以主犯身份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7 被告鄧英斌及第 8 被告蔡立基則以主犯身份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內外、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2 05:59 編輯 ]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721-%...D%E8%A5%B2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無差別襲擊事件,近百白衣人手持木棍、藤條等武器攻擊市民。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3 年半至7 年。法官直斥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又斥他們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今日旁聽席爆滿,左邊的旁邊人士大部分穿白衣,有一名粉紫色上衣老翁,及一名白衣女子持國旗旁聽;右手邊的旁聽人士部分穿黑衣。旁聽人士聞判後,大叫「判刑不公」、「六月飛霜」、「不公平審訊」、「法治已死」、「咁林卓廷咪要出去打靶」、「寫報告去習近平,寫信去中央」、「叫習近平處理香港」。
在判刑期間,有旁聽人士喝罵法官葉佐文,斥他「咁細聲」、「淨係你自己講嘢」、「再講過啦,咁多嘢講」,並著他「楂住支咪講嘢」。法官葉佐文安撫旁聽人士,並要求他們安靜點。
官:白衣人自行執法 將警察淪為配角
法官葉佐文指,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憑藉自製的「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標語牌,宣示元朗為須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將警察淪為配角。白衣人來去時更濫用國旗,將其迷你版綁在藤條末端一邊搖旗吶喊,一邊用來打人,同時也用棍或藤條毆打或擲物,襲擊閘內的無辜巿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廂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擲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
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這般無的放肆的集體私刑,引起巿民極大恐慌」,法庭必須判處施暴者具阻嚇力的刑期。
官:車廂襲擊喪失理智
就著在 7 月 21 日晚上約 10 時 49 分至 11 時 14 分,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和月台的暴動罪,法官葉佐文指,次被告黃英傑、第4被告林啟明、第7被告鄧英斌、和第8被告蔡立基,都與一批白衣人(部分人手持藤條和木棍,又戴上口罩遮掩臉容),於案發當日下午經形點II進入港鐵元朗站大堂。其中兩被告一開始便持棍這反映他們有預謀一起去元朗站使用武力;次被告黃英傑和第8被告蔡立基雖然在進入大堂時沒有持棍,但他們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反映他們預期持棍或藤條的人會使用武力,仍樂於同行。
法官續指,四被告到達後,聚集的白衣人數目陸續增加,高峰期有約一百人,在閘外襲擊閘內的人。及後他們追入閘內,並行樓梯或扶手梯上月台,在月台上的車廂門外聚集。法官稱,雖然無證據證明第 3 被告林觀良從何途徑到元朗站大堂,但是從不受爭議的片段和截圖可見,他甫出現在閘機前已持棍攻擊閘內的人。
兩認罪被告暴動罪 囚 7 年為起點
法官指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在大堂襲擊閘內的黑衣人後,連同「多名沒有被捕的白衣人」,從大堂追擊黑衣人到月台,延續在大堂般的襲擊,輪流衝入車廂揮棍或擲物來襲擊被困在車廂的乘客。法官形容「這是喪失理智的另一次無差別施襲」,共有十名受害人在庭上作供,他們的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傷勢較重而須縫針的有四,傷勢較輕的有五,另有一人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法官以 7 年作為第 3 被告林觀良和第4被告林啟明的量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因此刑期是4年8個月。法官指,第8被告蔡立基在大堂施襲中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亦參與在樓梯的集體打人,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6 年;次被告黃英傑則以 3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因素下,判囚 3 年 6 個月。
官:鄧英斌作為村長無叫白衣人收手 反而持棍
針對第7被告鄧英斌,法官指鄧英斌持棍出現在大堂和月台的暴力現場,均是鼓勵白衣人使用暴力。他作為村長沒有叫白衣人收手,反而持棍給白衣人看在眼內,他的刑責比專罵黑衣人,而有份將白衣人的暴力情緒升溫至失控的次被告黃英傑更重,法官遂以4年作為鄧英斌的量刑起點。法官指,因其多年來的義務工作,進一步減刑3個月,故其總刑期為3年9個月。
就在英龍圍的暴動,法官指,第5被告鄧懷琛和第6被告吳偉南,都有用棍打人。吳偉南在驅趕黑衣人時倒地不省人事,「結束了他作為暴動者的角色」 ,法官以4年作為吳偉南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判囚 4 年。
至於第5被告鄧懷琛,法官指,鄧懷琛最初在朗和路行人路時與另外數人用武力非法禁錮了一名男子約兩分鐘,其後襲擊黑衣人。在吳偉南倒下後,鄧懷琛仍繼續在朗和路和J出口上面與白衣人積極襲擊黑衣人,遂以5 年作為鄧懷琛於英龍圍外暴動的量刑基準,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 5 年。
官:白衣人對形點天橋人群一律都打 集體喪失理智
就形點的暴動,當大批白衣人強行拉起J出口的捲閘時,第5被告鄧懷琛和約十名白衣人進入J出口連接著的形點1行人天橋。白衣人用棍或拳腳圍毆多名正在獨自離去的黑衣人,鄧懷琛指揮白衣人打人。法官指,當時「圍毆現象比比皆是」,受害人倒下了還被繼續打,其中證人O的傷勢尤其嚴重,至今仍未完成治療。法官形容,「白衣人對在形點I行人天橋出現的黑衣人一律都打」,認為「這是集體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法官以6年作為鄧懷琛在形點I暴動的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就此罪判囚6年。
就各被告的有意圖傷人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判處與被告暴動罪相同的刑期,以及同期執行。法官指,鄧懷琛涉及兩組事件的地點和受害人不同,理應分期執行刑期,但區域法院法官的權限是7年監禁,因此頒令其中1年刑期分期執行,故鄧懷琛的總刑期為7年。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
其中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兩人面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存檔法庭。首被告王志榮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場無罪釋放。法官葉佐文裁定,次被告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故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5 被告鄧懷琛則主犯身份兩項暴動罪 、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和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共4罪罪成;第6被告吳偉南以主犯身份暴動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第 7 被告鄧英斌及第 8 被告蔡立基則以主犯身份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他們被指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分別在元朗港鐵站內外、形點商場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有意圖而傷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2020 、DCCC 734/2020(已合併)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2 05:5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