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2019, 07:05 AM
陳弘毅建議修例只限移交最嚴重罪行的疑犯
https://hk.news.yahoo.com/%E9%99%B3%E5%B...30743.html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撰文,指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令人憂慮特首或難以拒絕中央引渡要求,建議修例只限移交最嚴重罪行的疑犯及不設追溯期。保安局重申,修例是要堵塞現有制度的缺口,屬過渡性措施,安排上有制衡特首權力的步驟,包括法庭公開聆訊。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網站撰文,列出多國引渡逃犯協議的例子,指出單次引渡是十分罕見,只在極謹慎情況下作出。
而政府條例的建議給予行政長官極大權力,決定是否啟動引渡程序,無疑是對現行法例作出根本性改變,亦令公眾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中央的引渡要求。而本港法庭將要裁決內地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將法庭置於一個困難位置。
陳弘毅提出三點建議,認為應將移交門檻提高,只限移交最嚴重罪行的疑犯,條例不設追溯期。他又表明可考慮香港居民可以豁免引渡到內地,但可在本港提出檢控,交由本港法庭審理,即是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
陳弘毅亦認為,政府應分階段修例,先處理現時台灣殺人案未能引渡疑犯陳同佳的問題,之後再探討長遠修改法例。
而保安局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立法會法律顧問就修訂條例的疑問時解釋,修例建議並無改變,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的分工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仍然是由立法會立法,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
即使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疑犯不一定會被移交,因為有很多步驟制衡特首權力,包括法庭公開聆訊,條例草案並無牴觸基本法,政府需向立法會負責的條文。
保安局重申,與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現時的建議屬過渡性措施,以堵塞現時移交逃犯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
局方正擬定詳細回覆,在本月十四日前回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逃犯條例】陳弘毅倡限最嚴重罪行 認同「港人港審」
https://hk.news.yahoo.com/%E9%80%83%E7%8...00242.html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網誌撰文表示,很多市民擔心行政長官難以拒絕中央提出的引渡逃犯要求,法庭也難以審視內地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人權標準。
他建議政府先單一解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個案,下一階段才處理長遠的移交安排。陳弘毅提倡,可移交的罪行應只限於最嚴重罪行,提高刑期門檻,不設追溯期。陳弘毅又認同,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港人港審」的建議,即是不將港人移交到內地,由香港審理案件。
陳弘毅在網誌以英文撰寫長文。他形容,兩地在沒有簽訂協議下單次引渡逃犯一向都是「例外」,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都在相當罕有的情况才會如此移交。修例後啓動移交與否全靠行政長官的酌情權,意味是對現行法律的根本改變。他稱很多市民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任何來自中央政府的移交請求,令與內地之間的移交不限於例外、罕有情况,而是變得恒常,卻沒有額外保障。
陳弘毅擔心,屆時香港法院更會被置放在艱難、招致不滿的位置,去判辨內地法律制度是否達至人權水平,尤其內地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成員國,但香港《基本法》列明實施公約。
[ 本帖最後由 EL156 於 2019-5-4 00: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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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撰文,指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令人憂慮特首或難以拒絕中央引渡要求,建議修例只限移交最嚴重罪行的疑犯及不設追溯期。保安局重申,修例是要堵塞現有制度的缺口,屬過渡性措施,安排上有制衡特首權力的步驟,包括法庭公開聆訊。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網站撰文,列出多國引渡逃犯協議的例子,指出單次引渡是十分罕見,只在極謹慎情況下作出。
而政府條例的建議給予行政長官極大權力,決定是否啟動引渡程序,無疑是對現行法例作出根本性改變,亦令公眾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中央的引渡要求。而本港法庭將要裁決內地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將法庭置於一個困難位置。
陳弘毅提出三點建議,認為應將移交門檻提高,只限移交最嚴重罪行的疑犯,條例不設追溯期。他又表明可考慮香港居民可以豁免引渡到內地,但可在本港提出檢控,交由本港法庭審理,即是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的「港人港審」方案。
陳弘毅亦認為,政府應分階段修例,先處理現時台灣殺人案未能引渡疑犯陳同佳的問題,之後再探討長遠修改法例。
而保安局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立法會法律顧問就修訂條例的疑問時解釋,修例建議並無改變,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的分工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仍然是由立法會立法,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
即使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疑犯不一定會被移交,因為有很多步驟制衡特首權力,包括法庭公開聆訊,條例草案並無牴觸基本法,政府需向立法會負責的條文。
保安局重申,與內地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現時的建議屬過渡性措施,以堵塞現時移交逃犯制度缺口,避免香港變成「避罪天堂」。
局方正擬定詳細回覆,在本月十四日前回覆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逃犯條例】陳弘毅倡限最嚴重罪行 認同「港人港審」
https://hk.news.yahoo.com/%E9%80%83%E7%8...00242.html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網誌撰文表示,很多市民擔心行政長官難以拒絕中央提出的引渡逃犯要求,法庭也難以審視內地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人權標準。
他建議政府先單一解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個案,下一階段才處理長遠的移交安排。陳弘毅提倡,可移交的罪行應只限於最嚴重罪行,提高刑期門檻,不設追溯期。陳弘毅又認同,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提出「港人港審」的建議,即是不將港人移交到內地,由香港審理案件。
陳弘毅在網誌以英文撰寫長文。他形容,兩地在沒有簽訂協議下單次引渡逃犯一向都是「例外」,在美國、加拿大及英國都在相當罕有的情况才會如此移交。修例後啓動移交與否全靠行政長官的酌情權,意味是對現行法律的根本改變。他稱很多市民憂慮特首難以拒絕任何來自中央政府的移交請求,令與內地之間的移交不限於例外、罕有情况,而是變得恒常,卻沒有額外保障。
陳弘毅擔心,屆時香港法院更會被置放在艱難、招致不滿的位置,去判辨內地法律制度是否達至人權水平,尤其內地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的成員國,但香港《基本法》列明實施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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