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0-2021, 11:06 AM
藐視罪
凡任何人 ——
(a)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該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列席或出示;或
(b)在訊問過程中,拒絕接受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訊問,或拒絕回答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關的問題,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回答;或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2!zh-Hant-HK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2!en?INDEX_CS=N
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9e-286365
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涉於2016年立法會搶去政府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成,梁國雄早前提出終極上訴,今日(27日)遭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上月底在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早駁回梁上訴。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9-30 08:11 編輯 ]
凡任何人 ——
(a)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該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列席或出示;或
(b)在訊問過程中,拒絕接受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訊問,或拒絕回答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關的問題,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回答;或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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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2!en?INDEX_CS=N
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9e-286365
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涉於2016年立法會搶去政府官員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成,梁國雄早前提出終極上訴,今日(27日)遭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
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上月底在終審法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早駁回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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