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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遊行不需申請牌照
#1
公眾遊行不需申請牌照

**********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十日)指出,根據現行《公安條例》,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只須於七日前通知警方。


  至於有批評指現時主辦者必須於收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後方可舉行遊行,並謂此乃一變相的申請牌照制度,發言人說這純屬誤解。


  他解釋:「在一九九五年以前,若主辦者向警方申請後未獲發牌照而依然舉行公眾遊行,即屬違法。但根據現行《公安條例》,主辦者若在通知警方後指定時間內,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或未獲通知警方的反對,)已可視作警方不提反對,於是可以照原定計劃舉辦遊行,此舉不屬違反《公安條例》有關規定。」


  他續稱:「即使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警方一直都有權根據《公安條例》所指定的理由禁止公眾遊行。這些可作出禁止的有限權力早已存在,而現時的『不反對通知書』不會削弱市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擁有的示威遊行權利。相反,『不反對通知書』使主辦者更清楚了解警方對是次遊行的態度,應有助其籌辦遊行。」


  發言人又指出,自回歸以來至今年八月底,期間共舉行了不下六千五百宗公眾遊行及集會,而警方只曾對其中兩宗遊行及三宗集會提出反對,理由全部皆與遊行或集會的規模、時間或地點,足以導致嚴重交通阻塞或妨礙公共秩序和安全有關。


  發言人說,事實證明回歸後警方沒有對公眾遊行或集會進行政治審查,亦沒有基於個別示威活動的主題及內容,或主辦人士的背景和政治取向,而反對示威活動的進行。


  對於有批評指警方拘捕學生,而不票控他們是不依慣例,發言人解釋,就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的遊行事件,警方只是依法調查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並未作出檢控的決定,而傳票只會在有了檢控的決定之後,才會發出。





二○○○年十月十日(星期二)



[img=493,47]http://www.info.gov.hk/gia/cpress.gif[/img]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01...010251.htm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愛新 於 2013-5-30 02:35 編輯 ]
Reply
#2
信報財經新聞
A13 | 獨眼香江 | 金針集 2013/5/28

「不反對通知書」並非遊行必需品

學民思潮上周日舉行「六四遊行」,事前已強調為捍衞公民權利,只
會知會警方活動細節,但不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學民成員表示
,自己甘願「犯法」,就是希望凸顯法例的不公義,引起市民關注。
然而,筆者必須指出, 「遊行前須先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說法並非事實之全部,學民
可能根本從未犯法。

首先,港人常以為遊行前要「申請」,本來就是一個謬誤。筆者翻查
2000 年10 月10 日的政府新聞稿,政府發言人當時為了澄清「不反對通知書」並非變
相的牌照制度,明確地指出「遊行毋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主辦者
只須於七日前通知警方。」整個公報的內容非常清楚,大家可隨時在
網上翻看。

事實上,筆者讀畢整條《公安條例》,根本找不到「申請」二字,反
之,市民其實只有知會警方之責任。根據《公安條例》第13A 及14 條,遊行主辦者須在舉行遊行前一個星期,以書面方式通知警務處處
長。假如處長認為該遊行會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
自由,可以反對遊行。然而,14 條(4)項列明,假如處長不反對該遊行,應該盡快以書面方式通知
主辦者;而假如警方沒有在時限內(正常為遊行前兩天)提出書面反
對,「即當作警務處處長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換言之, 「不反對通知書」從來也不是示威者必需之物,條文說得清楚,只要
警方沒有明確地反對,則主辦單位絕對有權如期舉辦遊行。

由此可見,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並非是次遊行有否犯法的關鍵,
真正的焦點,反而是究竟學民有沒有依法通知警方。筆者問過大律師
陸偉雄,他指警方對通知的事項有非常嚴謹的規定。根據《公安條例
》,通知的內容須包括(一)主辦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二)遊
行的目的及主題;(三)日期、路線、開始及結束時間;(四)預計
的參加人數等。陸偉雄指出,只要團體沒有嚴格跟從以上規定,則警
方仍然可以「大條道理」對遊行作出干預。

然則,究竟學民有沒有做足以上規定?根據其官方面書,可見召集人
黃之鋒早在遊行前七日(5月19日),已經在面書公布遊行詳情,
並在內文中標籤(tag)了警方的港島總區公眾聯絡主任馬耀祖。
筆者問過學民成員黎汶洛,他指遊行前幾日也有與警方以Whats
App 溝通。根據《公安條例》,主辦者作出的通知可以是「親自交付或由
他人代其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事實上,中西區副指揮官陳綺麗見
記者時也說過,警方早就得悉學民會舉行是次遊行。

既然如此,學民此舉算不算已依法在七天前知會警方?陸偉雄認為此
說比較勉強: 「法例強調通知必須是書面(in writing),即是要正經的白紙黑字,但面書始終有點兒戲,
我認為不能符合法例的要求。」不過,筆者必須指出,雖然網絡是一
個非實體平台,但每人都須為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例如網民在面
書以失實資料抹黑某人,也可能會被告誹謗,一點也不兒戲。何況,
現時以電腦打印出來的文件,嚴格來說也早已不算「in writing」,因此學民在此點上是否毫無理據可言,筆者認為
在法庭上有可辯之處。

不過,翻看學民在面書上的資料,似乎未能滿足上述通知警方時的四
項必須資料,難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筆者曾經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
,希望可以得到他們對以上問題之回應,可惜截稿前未獲回覆。

筆者希望公眾能從今次事件上,對《公安條例》以至自己的權利有更
多認識;也希望經常強調依法辦事的香港警察,能夠灌輸公眾正確的
訊息,不要再經常以遊行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為由作出干預,令市
民對法律有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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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資料交警方 視作不反對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8/18274290

[Image: 28la5p8.jpg]

【特稿】學民思潮因不滿《公安條例》打壓示威自由及警權過大,故意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學民向本報展示遊行前書面交給警方的遊行資料和傳真,反駁警方指學民拒絕就遊行細節溝通的指控。

學民曾提供詳細遊行路線

學民遊行負責人黎汶洛說,學民上周日開記招後,周一起就有警員來電,黎在電話提供詳細遊行路線、估計人數、聯絡人身份及電話等資料,也提及最後會把請願信及橫額拋進中聯辦。其後警方多次致電他,確認遊行細節沒有修改。遊行前一天,學民更把有關資料分別傳真給該名警員,也把覆本傳給警察公共關係科的負責警長。
《公安條例》第13A規定,遊行主辦者必須把通知「親自交付或由他人代其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根據網民翻查的2000年政府新聞稿,主辦者只須根據《公安條例》通知警方,即使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也被視作警方不反對。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指出,遊行主辦者必須親自到警署遞交資料才合乎法例規定,前年六四踢保案的被告也事前與警方協商遊行路線安排,最終也遭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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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兩次遊行後 警拘示威者 
指涉其他抗爭 刻意製造白色恐怖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8/1827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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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團 體 擬 六 四 遊 行 往 中 聯 辦 警 方 稱 未 通 知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201...9256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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