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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嘉賓罪成罰款 司徒華:裁決反映獲官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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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嘉賓罪成罰款
司徒華:裁決反映獲官同情

民間電台去年在旺角街頭廣播,多名泛民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擔任嘉賓發言,結果遭電訊管理局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 23條非法廣播罪名檢控。總裁判官唐文昨指,眾被告明知故犯,裁定罪名成立,但鑑於眾人並非為個人利益,亦無干擾大氣電波,故判台長曾健成及經營公司分別罰款 4,000及 3,000元,其餘七名嘉賓各罰款 1,000元。
眾被告昨聯同 30多名市民,在東區裁判法院外示威,並將九名被告的名字逐個讀出,揚言他們無罪。台長曾健成聲言,罰款「冇人會繳交」,並會提出上訴,以及繼續進行廣播,公民抗命到底。

罰款額「一路下降」
同樣罪成的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估計,比起上次裁判官游德康的判決,罰款額「一路咁下降」,反映總裁判官唐文同情眾被告處境,「佢內心可能對惡法感到不滿,不過礙於職責,所以惟有判罰款。」
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揶揄政府要將香港打造成國際大都會,卻只得三間電台,情況和北韓一樣,「你要同國際接軌,而唔係同北韓接軌」。她建議成立獨立機構負責電台發牌,而非如現時般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全權決定。
眾被告被控於去年 4月 2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的行人專用區非法廣播。裁判官昨指,經營民間電台的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及台長曾健成,確實在未獲發牌下設置電訊設施。而從嘉賓司徒華、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梁國雄及陳偉業的發言內容,顯示他們明知廣播並未領牌。基於早已裁定《電訊條例》第 23條合乎憲法,眾被告罪名成立。
惟裁判官強調,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眾被告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在主觀認定《電訊條例》是惡法的情況下作出政治表態,亦沒干擾官方或民用頻道。
案件編號: ESS34778-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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